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计划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计划委员会拟订的《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一年八月一日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暂行实施办法
市计划委员会
(二OO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改进审批方式,切实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现就市审批权限内的一些特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制定以下暂行实施办法:
一、项目范围
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
(一)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二)市政府确定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高新技术项目;
(四)重大旅游项目;
(五)各区科技经济园区内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审批方式
(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绿色通道审批程序,享有优先办理权,实行特事特办。
(二)将现行的串联审批尽可能地调整为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三)对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间按现行审批时限再压缩50%。
(四)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协调会议制度。对进入绿色通道的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牵头召开审批协调会议进行协调。
(五)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发放绿色通道项目通行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掌握标准见附件1),经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市计委窗口收文后,即进入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通行证由驻中心的市计委窗口办理,根据上述第一条(项目范围)审核并发放。
三、审批程序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起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均实行特事特办,跟踪服务。
(一)项目立项
1、对项目单位上报的立项报告,如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审批同意后即完成立项。立项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2、对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大中型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及其他需做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先批项目建议书,以签署意见的方式办理,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划出规划可行性红线后,并联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市规划局核发勘察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三)初步设计审批(或设计方案审批),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审批程序和操作要求遵照杭政(2000)10号文件执行。
同时并联办理征地拆迁。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均应进入市优先用地项目序列,确保用地指标。旧城改造项目由市土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划拨手续或土地出让手续,市房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用的项目,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用申报审批手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限为6个工作日。
(四)消防施工图设计审核,消防支队审核时间为5个工作日(如有必要进行交警、卫生并联审核,交警支队、卫生局各为4个工作日)。
(五)并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灰线检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核发投资许可证,即办即发。
(六)施工招投标。凡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施工招投标。其他项目是否进行施工招投标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
(七)集中交纳规费,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施工建设。凡绿色通道项目,在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水、电、市政、环保、市容等方面的审批事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审批和服务。
(九)竣工验收。绿色通道项目建成后,质量监督部门要抓紧作出质量评定;市规划、环保、房管、消防、卫生监督及按国家、省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要求,加快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以保证绿色通道项目早日投入使用。
具体审批程序见附件1。
四、保证措施
(一)凡进入绿色通道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在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实行一门受理。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职能,做到特事特办。对擅自增加审批程序的单位,一经发现,要依法处理。由市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负责监督、检查。
(二)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审批过程中涉及到各审批部门间的事宜,由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按协调制度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三)切实提高会审质量。由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定时、定点、定人、定责会审。各职能部门参加会审时依据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审查事项,必要时可请专家参加会审,切实把好会审质量关。
(四)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实施监管,以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五)各审批部门应建立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相适应的内部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督办,确保绿色通道畅通高效地运行。
附件1:
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的说明
进入绿色通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
(一)经国家计委、省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和省计委、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列入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
(二)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的为民办实事项目;
(三)符合杭政〔2001〕1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项目和列入国家计委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和能反映江南地域及吴越文化特色、发掘历史文化内涵、提升城市品位、代表杭州旅游整体形象、具有国内和国际影响的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度假村等项目);
(五)按杭政〔2001〕2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了科技经济园区立项和规划审批手续,进入各区科技经济园区的建设项目;
(六)市政府确定进入绿色通道的其他项目。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建明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以下统称“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条 确定市重点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五)教育、科技、文化、文物、广电、体育、卫生、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
(六)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七)现代物流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
重点项目投资额应在一亿元以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均列为重点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当年可开工建设的,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确定为重点前期项目。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重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合理工期,负责抓好配套资金、征地搬迁、移民安置及其他有关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报审程序
第七条 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无主管部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自愿向市发改委申请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申报的,市发改委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八条 新申报的市重点项目,在报送规定计划表的同时,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三)项目规划、土地、环保及外部条件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第九条 市发改委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条 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按照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进行编制。重点建设项目分续建和新开工两大类。
第十一条 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改委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国家和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汇总申报。
第三章 重点前期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储备库。市发改委应将“十二五”期间的拟建项目纳入储备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前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概算)、项目申请报告以及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重点前期项目的筛选、申报和落实外部条件等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发改委通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跟踪重点前期项目,参与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步初设计(或概算)等评审活动,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市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交通局、环保局、供电公司、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为重点前期项目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在审批、核准、备案、报建等环节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重点前期项目在其初步设计获批准后应列入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主,须严格执行重点建设项目月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向市、县(市、区)发改委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和建设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可向市发改委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市发改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或报请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除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廉政合同制和履约保证金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三)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额进行建设,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
(四)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应按规定评审。项目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业主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审计情况应及时通报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六)重点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
(七)项目业主应主动接受和配合国家、省、市的稽察、督查、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真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向市发改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完整的建设项目文档材料;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四)规划、建设、消防、环保、人防、档案等部门依法确认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经市财政、审计等部门或法定机构审验的财务决算和竣工结算文件;
(六)施工单位的工程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手续、文件。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项目批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情况合理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市政府年度进度目标和责任目标的要求,加快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依据“事前介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原则,依法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廉洁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商务局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相关行业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质量等监督执法工作。市公共资源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初步设计,报市发改委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建设,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投资概算控制,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预算、决算的审查工作。住建委、安监局要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和生产安全监督,防止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审计。对重点项目应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规划、财政、国土、交通、建设、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重点项目的用地规划、资金拨付、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电力供应等配套条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给予优先考虑,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各种财政性资金时,要充分体现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信息,争取多种信贷资金支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的投入。
第三十四条 对重点生产性项目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在土地使用上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重点项目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考评工作,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优秀组织奖、重点项目建设突出贡献奖、重点项目建设优质服务奖,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影响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截留和挪用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由市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点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外,市政府有关部门可采取建议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不予委托等方式,在一定时期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本市的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秩序、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点项目,将取消重点项目资格,享受的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经济管理监督办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