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黄龙云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下列用途(具体用途分类见附表)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仓储、码头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写字楼、酒店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金融保险、旅游、娱乐、加油站、专业停车场(库)和观光型农林牧渔业用地四十年;
(五)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讯、交通等营业性公共事业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用地四十年;
(六)农林牧渔种养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三十年。
综合楼用地项目按各自的实际使用功能依据前款规定使用年限分别确定。但为该综合楼配套的地下车库,地面停车场及其他设施按其归属与该综合楼所分摊的用途部分的同一年限确定。没有明确归属的,按该综合楼中最长的功能期限确定。
第三条 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统一按本规定第二条的使用年限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经核准登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超过本规定的年限规定的,按原约定或核准的使用年限不变;原批准或约定的土地用途对应年限达不到本规定所确定的使用年限的,按本规定的对应使用年限顺延使用年限。
已经确定出让年限并在转让时确定了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凡符合本规定顺延使用年限的,自然顺延使用年限。
第五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的,从获准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使用年限。
第六条 几经批准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按所批准的实际用途对应的年限确定,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重新约定使用年限。
第七条 依照本规定符合顺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且用地者没有发生变更的,不需要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使用年限由登记机关直接顺延登记。如今后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才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顺延登记。
第八条 本规定从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用地功能、使用年限分类表
用地功能 使用年限
居住用地: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七十年
工业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五十年
仓储用地: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包括冷冻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设备等用地(包括中转油库) 五十年
码头用地:指专供客、货运输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五十年
教育用地: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等用地 五十年
科技(研)用地: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五十年
文化、体育用地: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影剧院、文艺体育团体等用地和高尔夫场用地、赛车(艇)场馆用地 五十年
卫生医疗用地: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五十年
写字楼用地:指供商用和事业性、经营性办公的专门楼宇用地 五十年
商业服务业用地: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饮食类酒家,餐馆(厅)、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滕写社、报刊门市部、蔬菜购销转运站和农副产品市场等用地 四十年
金融保险业用地: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包括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的营业和办公等用地 四十年
旅游用地:指各类游乐园(场)、俱乐部、提供旅游休闲娱乐项目及设施的营业性用地及其他专供旅游观光的项目用地和航展场馆用地 四十年
酒店用地:指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旅行社、招待所、旅店等用地 四十年
娱乐用地:指各类经营性俱乐部、音乐茶座、影视放映院(馆)、卡拉OK歌舞厅和各类经营性健康中心、健身娱乐场所和保龄球场馆用地 四十年
加油站用地:指各类经营批发零售汽柴油的油站、油库用地 四十年
专业停车场(库)用地:指专门经营提供各类车辆停放、清洗的停车楼、场,库用地 四十年
观光型农林牧渔业用地:指以提供观光旅游项目为主要产品和服务的各类非生产性农林牧渔业用地 四十年
农林牧渔种养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指以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各类农用土地和其他产业种类的用地 三十年
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用地:指供水、供电、供气,邮电通讯、交通等营业性公共事业项目的办公、生产及经营场所用地等 四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工程项目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6月6日 生效日期1980年6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通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延长中国打井技术组在尼的工作期限,继续帮助尼方在博尔努州乍得湖盆地开发署地区打井。
第二条 中方同意向尼方派出十九名工程技术人员(一名组长,一名水文专家,二名地质工程师、一名机械工程师,二名机械技术员,二名钻探技术员、六名钻探工、二名译员和二名厨师),在博尔努州的乍得湖盆地地区及缔约双方共同商定的其他地区打三十六眼饮用井。
第三条 机井设有混凝土井台,水龙头开关,饮水槽,足够的蓄水池和在必要的地方配备带有简易泵房的动力水泵和抽水设备。
第四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期限为二年。但双方根据工程的需要,经友好协商同意后可调整其工作期限。
第五条 缔约双方的义务:
1.中方负责:
(1)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指导及在施工过程中就地培训包括车间人员在内的尼方人员;
(2)进行蓄水层抽水试验,并向尼方提供所有井眼(包括生产井和非生产井)的工作纪录资料及他们进行的任何其他试验结果;
(3)工程竣工时,向尼方提交一份关于工程项目的报告。
2.尼方负责:
(1)组织打井施工;
(2)提供工程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机械工具和仪器;
(3)招聘当地工人,并负担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
(4)提供二台钻机,条件是:如一台钻机损坏,中国打井技术组用另一台钻机继续施工,直到损坏之钻机被修复时为止;
(5)在工程结束时,为准备报告提供一切方便;
(6)支付中国专家的免税生活费用,并为他们在尼期间提供合适的住宿,当地交通工具,免费医疗和办公用品。
第六条 由尼方用奈拉支付给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期间的免税生活费标准如下:
1.组长、总工程师、地质专家和工程师:每人每月500奈拉;
2.技术员和译员:每人每月400奈拉;
3.包括钻探工在内的技术工人:每人每月250奈拉。
上述生活费标准在本议定书期限内不变。上述生活费的未花余额部分将在中国专家离开尼日利亚时根据尼日利亚实行的外汇管理规定汇回中国。
第七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享有中、尼两国政府规定的公共假日,并在每工作十一个月时享有在当地休假一个月的待遇。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他们享有的一个月假期间的每月正常生活费由尼方负担。如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因工作紧迫不能按时休假的、上述假日或(和)假期可保留在双方相互同意的某个日期内补假。
第八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来尼日利亚以及在尼完成工作后返回中国的国际航空旅费将由尼方负担。从北京到拉各斯的经济舱机票将由尼日利亚驻北京使馆安排,返回北京的机票将由拉各斯联邦水源部安排。
第九条 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应遵守尼日利亚的现行法令。尼日利亚政府应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在执行本议定书过程中产生的,而本议定书未尽的事宜,中、尼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本议定书规定的所有双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将继续予以履行完毕。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六月六日在拉各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 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联邦
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水 源 部 部 长
雷 阳 哈吉·恩达吉·马穆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