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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调查与思考/辛炳辰等

时间:2024-07-12 19:0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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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调查与思考

课题组论文:辛炳辰等


[立题背景]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人员、国有企业调整结构、高校广招,以致大批人员下岗分流,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求职,这“三驾马车”不期而遇,给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就业压力,如何解决包括大学生就业在内的千千万万人的就业,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最为紧迫的课题之一,据教育部学习司的陈曦处长介绍说:“2003年,全国新增高校毕业生212万人,到年底还有近20%没有找到工作。”20%意味着什么?这就是说50万高校毕业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照此发展下去,将来可能就是七八十万人,问题何其严重,另据《光明日报》报道,深圳市劳动局失业科对大专以上学历失业作出统计,2000年底为2869人,但仅半年之后,2001年5月9日再次统计时,数字已上升为3159人,占了失业总人数12.34%。作为就业岗位较多的沿海经济开放城市尚且如此,其他地区大学生就业情况可见一斑,然而,正是就业难也导致了就业形式多样化,市场配置合理化,北京师范大学曾经对此作了一项名为《毕业生就业意向与就业行为研究》的课题研究,大致了解全国14省市大学就业现状与就业形式选择。此次,我们利用暑假期间,结合所学专业知识,对海南省就业局,海口市人才市场,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口市职业技术学院,海南医学院等单位作了调研,发放了大量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并加以总结与分析,力争借此机会对海口市大学生就业情况与方式作出较为准确的了解,并希望能够运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相应措施。




[内容摘要] 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已成为当前社会的敏感问题,也成为了当前国民经济建设中面临的紧迫课题之一.本文笔者利用暑期调研的机会,走访了有关部门及高校,对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主要针对就业的方式)作了大量而细致的调查,并结合相应的专业知识,对大学毕业生直接与用人单位洽谈就业,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网上求职,毕业生自主创业,公务员招考等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当前主要选择的几种就业方式作了一定的分析,并从立法,政策以及现实问题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对策,以期有关部门及高校能为大学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关键词] 毕业生就业 就业形式 立法建议



当前全国各地各大高校都面临着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最年轻的省份,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就业难的症结在于供需关系不平衡,从我们的调查来看,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等本地高校,每年有百分之七十的大学毕业生留在了海南,在省外读大学的海南籍毕业生也有五成以上回琼就业,外省籍的大学生也有相当比例在琼就业,这便使得海南的人才供需关系严重不平衡,海口作为海南的省会,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更成为了人才竞争的必争之地,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显突出。海南省人力资源局有关人士透露,2004年仅海南省有关高校毕业生将达13257人,比2003年增加二千余人,加上往年沉淀下来的未就业毕业生和外省海南籍高校毕业生估计2004年实际需要在海口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达万余人,海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

为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这一问题,海南省、海口市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高校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如省人才劳动力市场,省就业局,以及海大、海师等高校都相继开展人才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拓宽就业渠道,号召大学生就业形式多样化,以及响应“西部计划”号召申请到西部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据海南省就业局有关人士向我们介绍,海南省及海口市有关部门都已出台多项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比如,一是扩大就业领域,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单位及少数民族地区从事教育,卫生、公安、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工作,二是通过优惠税收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鼓励大学生省外就业,三是对大学生进行职业培训,提高用工适用率,四是加强服务,免费为大学毕业生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然而当我们问及这些政策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有效时,这位负责人则推说:“那是学校的事,我们下达了,执不执行我们不知道。”诚然有政策指导固然令人叫好,但不落实到实处的政策只能是一纸空文罢了。

此外,我们通过向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学院、海南医学院、海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已经的大学生发放了大量的《关于海口市大学就业情况的问卷调查》,由此得到的反馈信息是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已呈鲜明的多样化,毕业后的走向有了更多选择,就具体结果而言,行将毕业的大学生在面对就业难时选择继续深造考研的占到40.5%,另有59.5%的大学生则选择了就业。对所在高校就业率的满意程度来看,高达61.5%的大学生认为不满意只有少数同学觉得基本满意,可见就业难的观念在大多数同学中是存在的,就业难导致了就业形式多样化,在就业方式选择上,通过人才市场求职的同学占36.5%,想自主创业的同学占22.5%,而想考取公务员的占有20.5%,另外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和网上求职则各占12%和9%,而这一结果与北师大课题组通过14省市调查数据相比,有相似之处,其中均是人才市场和招聘会,公务员考试,自主创业等方式更受大学生亲睐。

在我们调查中,许多同学向我们反映在通过人才市场和相关招聘会求职时,用人单位对他们不够重视,有时也存在欺诈行为,此外在通过职业介绍所求职受骗更是比比皆是,而且许多同学想自主创业,可对海南省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是否颁布,是否生效毫不知晓,还有的同学则告诉我们,有些公司歧视本地高校毕业生,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存在着很大的偏见,对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深思与急待解决的。下文笔者则对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作具体的分析.


一,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这种方式主要表现为有关部门及高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毕业生招聘会,见面会等,也是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方式.通过笔者的调查,除了有关高校较为定期的招聘会,省人才劳动力市场也于去年举办了全国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现场招聘会,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也于今年1月15日、16日,组织召开了2004年春季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

那么这些招聘会,洽谈会的效果如何,从我们收集的一些报刊的相应报导资料来看,今年3月26日,在海师举办的推介会上,共有120多个企事业单位参加,提供600多个岗位。海师共有1200多名毕业生参加应聘,提供的职位供需比率为1:2。4月10日,在海大的招聘会上,参加单位230多家,提供职位2000个,海大却仅有1600多名毕业生参加,供需比率竞为1.3:1,4月18日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举办的推介会上,全省70多家企业提供300多个职位,华南热带农业大学约有1200名在校毕业生参加,供需比率为1:4,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组织的2004年春季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会上,也有126家用人单位提供了近2300多个就业岗位,与此同时,一些业内人士也纷纷乐观预测,海南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较好,海南大学学生处王处长介绍,今年参加海大学校招聘会的企业提供的职位多于毕业生人数,且统计的就业率为80%,也高于全国平均大学毕业生70%的就业比率,就业率甚至比全国一些重点大学还要高。

然而,这些令人乐观的数据之后是否还存在些问题呢?招聘会,见面会这样的求职方式是否还存在弊端呢?

第一,监督力度不够,相关管理秩序混乱

在调查中一些同学向我们反映,招聘会一般是请单位参加,但有时往往忽视岗位质量,专业也难对口,例如一些酒店来此招聘服务生等,此外,这种招聘会,见面会在运行机制上很不完善,许多单位拿了你简历,便象石沉大海,没了音讯,再有,由于缺乏监督约束,用人单位与求职大学生之间都存了一定的欺骗行为,给双方造成了不信任。

国家人事部1996年1月29日发布了《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对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以及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等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该规定第三章“人才交流会”第1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才交流会是指人才招聘、人才交流洽谈会、人才竞聘会、高校毕业生供需见面会等各种面向社会的人交交流活动。”要求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单位,应当是持有许可证的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或其主管机关。而且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具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具有完善的组织方案,从调查情况来看,主办招聘会的机构一般都是符合规定,而且也有一定的组织方案,但几乎都是片言只语,谈不上完备之说,而主办者在人才招聘会中发挥的作用又是很大的,他们负责对各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如果连一份完备的组织方案都无法提出,其作用发挥程度值得深思,在海南省人才交流中心一位业内人士向我们道出一二,“主办这样的活动是公益性质的,许多大单位是我们请来助势的,哪能对他们作具体要求呢?”如此一来,一些用人单位提供虚假信息,或对求职者采取随意态度,就不难理解了,而且失去监督权力,终将导致对求职者利益的侵害。
在《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应聘”等23条规定,“人才应聘可通过人才市场,中介机构,人才交流会或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等形式进行应聘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作为应聘者理应如实反映自身能力与情况,否则极容易导致招聘与求职中的不信任危机,海南省人劳保障厅人才管理服务部廖部长介绍:这种不信任感具体表现在大学生夸大自身条件和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劳动合同,毕业生求职心切,极容易夸大自身条件,还有些毕业生对自己的职位期望值过高,因此对职位的满意度降低,希望暂时就业,拒绝签订正式合同,海南省大中专毕业指导中心的有关人士对此情况表示忧虑,因为缺乏合同意识就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在劳动纠纷仲裁中,大学生将陷于不利的地位,每年都有一些反面的例子,在最终的劳动纠纷仲裁中,由于大学生拿不出正式合同等有力证据,又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使得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第二,缺乏合理的反馈,处罚机制

此外,一位海师的同学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对自己的简历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在招聘者走时,竟将他的简历随意扔在地上,这种感觉令他无所适从,而一位海大信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004届毕业生说,许多用人单位对本地高校毕业生有歧视态度,更令人气恼的是,有些公司夸大规模,发布虚假信息等,那么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的法规中是如何规定的呢?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处罚”规定:在人才招聘中存在欺诈行为,应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过于概括,对具体行为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更难以操作,我们建议应当建立适当的监督机制,比如建立反馈制度,即用人单位无论对求职者是否接受,都应将简历保管完好,如不接受则应返还给求职者,并说明不接受的理由,有条件情况下应作出书面解释。同时也应建立更为合理的处罚机制,具体措施可由海南省或海口市有关行政机关发布并具体实施,此外,国家人事部流动开发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厅,局发出的电话通知,也是需要海南省有关部门倍加注意的,通知指出,对各类人才招聘活动需严加审核,对过分强调报价,突出渲染,“现场成交”甚至以“拍卖形式”举办人才招聘活动,要立即停止。这也是针对广州一拍卖行欲进行人才“拍卖”而提出的,毕竟人才招聘活动是公益活动,是提供公共性服务的,不得将衡量标准定位于金钱利益。

第三,大学生自身素质较低,竞争力差

求职的大学生也应提高自身素质,遵守诚实信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的方式是与劳动者之间公平竞争和用人单位面试考核直接联系的,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始终处于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竞争激烈,对劳动者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大学生应具有劳动风险意识和就业竞争意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不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这样才能在就业中有更多的选择性。

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忻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建立规范、高效、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运行机制,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我省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政府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市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发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或副县长、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市(或县、区)委办公厅(室)、市(或县、区政府)政府办公厅(室)、市(或县、区)财政局、市(或县、区)监察局、市(或县、区)审计局、市(或县、区)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管委会负责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的方针政策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指导和协调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兼任。政府采购办的主要职责:草拟管委会工作制度;征求管委会成员及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草拟管委会议事规则或事项;草拟管委会决议草案;组织实施管委会决定;办理管委会其他日常事项。




第七条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在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导向政策,优先采购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三)参与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制定工作,编制本级政府采购年度计划。




(四)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七)接受采购人委托向社会发布招投标相关采购信息。




(八)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履行。




(九)审核确认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供应商信息库系统。




(十)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十一)完成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下一级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二)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职责。其主要职责: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合同;报送本单位、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




第十条 对纳入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统一委托本级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对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部门或系统有采购能力的,经本级财政监管部门审批后,可实行部门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前必须报本级财政监管部门核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规程和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具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能的部门或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依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




政府采购应当按预算进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确属工作需要的临时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于月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采购人需要采购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采购人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执行审批结果,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采购;




(六)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需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二)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三)审批本级政府采购计划;




(四)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




(五)监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六)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七)负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培训;




(八)负责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九)设立并监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使用工作;




(十)拨付政府采购资金等事宜;




(十一)办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工作;




(十二)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事务。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各级审计部门负有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的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政府采购其它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专项审计;




(四)监督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并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徇私舞弊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凡发现规避政府采购、套取政府采购资金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简述民法的体系

刘成江

  按照马克思语言经典作家的论述,民法主要是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而一个商品交易的完成,必须有三个制度为依托才能进行。这三个制度分别是: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以一个最原始的交易行为——互易为例,甲以一只羊换乙五斤盐。从民法角度,甲、乙要完成这一交易,要有两个前提:一是甲、乙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要成为民法上的“人”(民事主体制度);二是甲、乙二人彼此承认对方对交换对象(羊与盐)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物权制度)。尔后,二人进行交易的过程,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财产关系,成立互易合同并互为给付(债权制度)。交易完成的结果是形成一个新的物权关系,即甲拥有盐的所有权,乙拥有羊的所有权。
民事主体、物权、债权制度,的确是民法上的最重要的三大制度,它们构成了民法体系的基本骨架。其中,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合称财产权制度。但是,民法又不公限于调整商品交易关系。更重要的是,民事主体从事商品交易行为、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本身,也离不开人身权制度的支持与配合。故人身权亦属民事权利范畴,并与财产权全称民事权利。但人身权与财产权并非是截然分开的,如现代法上的继承权,其内容表现为财产权,但是基于一定的身份权而发生的。而在现代法上,随着智力成果等无形财产的日益重要,知识产权这种既有人身权内容又有财产权内容的民事权利,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亦占有重要地位。
除民事主体制度与民事权利制度以外,民法上还有一些基本理论性或辅助性制度,才使得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成为可能。这些基本理论性或辅助性制度包括民事行为与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等,也属于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一般说来,民法典应包括总则、人身权法、特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
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各个具体制度的内容盘根错节,具有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明显的严密体系。因而,学习民法,在掌握各个具体制度理论之基础上,务求贯通制度间的联系,以前后结合,左右逢全,融会贯通,既能从体系上整体把握民法理论,又不乏对具体制度的近身见幽。融,往往会只及一点,不及其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难免一鳞半爪,陷入自相矛盾之理解歧途。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