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以下简称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市双拥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全国和四川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双拥模范(先进)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德阳“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德阳”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德阳“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经过评选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所命名乡(镇)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乡(镇)活动,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巩固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水平全面提高,推动经济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第五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的命名范围是: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
第六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严格遵循标准,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梯次发展。
第七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表彰总数控制在全市乡(镇)总数的10%以内。双拥模范乡(镇)每次评选的实际名额,原则上以上届命名表彰的名额为基数,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市创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第八条 对在双拥模范乡(镇)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双拥模范乡(镇)的标准
第九条 命名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军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具体的实施规划、完善的保障措施。基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机构健全,成员随缺随补,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例会制度完善、落实经常,组织、协调和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双拥工作办公室有办公场地,有专(兼)职人员,有经费保障。乡镇、社区、村、组建有拥军优属服务组织,形成服务网络。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及部队政治教育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利用各种宣传教育途径和手段,积极组织开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好“双拥周”“双拥月”活动,主要领导带头参与教育。主要口岸、道路等公共场所有固定规范醒目的国防、双拥宣传标志牌。中小学开设国防教育课。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十二五”发展规划。积极支持部队建设,主动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医院、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设有优先服务窗口,交通、旅游等服务行业有优惠政策,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办实事成效显著。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训练演习、战备执勤、科研实验和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成效显著。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技术拥军,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力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积极支持重点军事工程建设,军事设施保护完好。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优惠政策配套,优质服务到位。拥军机制建立,支前保障有力。
(四)拥政爱民成果显著。驻地军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拥政爱民教育和群众纪律检查,保持人民军队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军队优势,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好扶贫帮困、助学兴教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帮助地方完成好军训任务。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中发挥突击队作用。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法律、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军人优待优抚办法》和《德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转业军官、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安置以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得到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医疗、住房等保障落实到位,保证其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重视对零散烈士建筑设施和优抚事业单位建设的维护管理。完成征兵任务,确保兵员数量、质量,无责任退兵。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双拥活动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积极开展活动进社区、学校、机关、连队、行业、企事业单位,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点。健全各项制度,定期对双拥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相关资料完备,实现双拥工作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乡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驻军单位与驻地单位结成共建对子,相互支持、共谋发展,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共建平安活动,当地社会稳定、治安良好。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军政军民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地方、驻军领导互相尊重、互相走访、互通情况。出现军民纠纷,军地领导能及时出面解决,措施有力,处理迅速,善后工作及时,无历史遗留问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参加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评选:
(一)双拥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不落实;
(二)未形成配套的双拥政策规定,未将双拥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管理和干部考核内容;
(三)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问题突出;
(四)退役士兵、士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军队离退休干部“两个待遇”(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待遇未落实或未达到规定标准;
(六)享受优抚抚恤定补范围标准不公开、不透明;
(七)军民共建活动成效不明显;
(八)发生重大军地、军民纠纷,在市双拥办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造成较大影响。
第三章 命名权限与程序
第十一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由市委、市政府和德阳军分区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四年命名表彰一次。
第十三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每次命名表彰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要求择优推荐。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并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均有资格被推荐。
第十四条 县(市、区)双拥办公室申报(推荐)市级双拥模范乡(镇)前,要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初查。通过听取汇报、集体座谈、实地了解、软件核阅等方式,提出参评意见。对拟推荐命名对象应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前,应征求当地驻军、基层群众的意见,并附上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六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在各县(市、区)按条件、标准进行自查、考评的基础上,经县(市、区)委、政府、人武部审核确定,由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市双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推荐的双拥模范乡(镇)进行考评验收,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进行7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重大异议的报请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予以命名表彰,对有重大异议的,组织实地核查,一经查实即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命名表彰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授予奖牌,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应以命名表彰为新的起点,按照“巩固、发展、创新、提高”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获得命名后,每年要向市双拥办报送1篇双拥工作调研(经验)文章,每年底应将本年度双拥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要点报市双拥办,作为年度检查考评依据。
第二十条 县(市、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对辖区内双拥模范乡(镇)的自查管理工作,市双拥办将不定期对全市双拥模范乡(镇)进行抽查,通报抽查情况,并报送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下届评选市双拥模范乡(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表彰的德阳市双拥模范乡(镇)双拥工作无新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由县(市、区)双拥办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被命名表彰的双拥模范乡(镇)出现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民纠纷等突出问题,应在纠正和妥善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情况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解决措施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乡(镇)称号,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乡(镇)称号的,取消其下一届评选资格。经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双拥模范乡(镇)评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街道办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单位。驻德部队团以下单位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德阳市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德阳市双拥工作先进个人。其命名标准,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及命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至颁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发的《德阳市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乡(镇)命名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表彰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6月15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劳动局是宁波市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是开发区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由董事会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合营企业所需职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根据劳动计划,可以在宁波市区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中招用。需要向农村或宁波市以外地区招用的,须经宁波市劳动管理机关批准。
从外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间,户粮关系不迁移。从农村招用的职工,其户粮关系不变。
宁波市原有企业同外商合营时,合营企业所需的职工,应先从原企业职工中录用。未经录用的职工,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安排工作。
外方合营者经董事会同意,可保荐个别具有实际工作能力、适合企业需要的国内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合营企业职工。
第五条 合营企业招用职工,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劳动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合营企业自行招聘,但都需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并报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营企业对其职工应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素质。
第七条 合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合营企业可以同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本企业工会组织集体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一方要求修改时,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合同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企业与职工双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营企业招用的新职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不合格的,可以延长试用期或予以退回。延长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 合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经劳动管理机关同意,可以雇用临时工。临时工的使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手续,录用为合同制工人。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职工多余而又无法安排时,可以辞退多余的职工,但必须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并在一个月前通知被辞退职工,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得辞退:
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疗养期间的;
因病治疗期间的;
怀孕和产假期间的。
第十一条 对于在劳动合同期间被辞退的职工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合同的职工,合营企业应根据他们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应通过企业工会组织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除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不准辞职者外,企业应准予辞职。
由合营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按劳动合同规定,由职工本人赔偿企业一定数额的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在企业开办初期,按相当于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确定。
本市同行业国营企业职工平均实得工资数额每年由宁波市劳动局核定公布。
合营企业应随着经济效益和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的提高,逐年增加职工工资。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中方职工参加劳动保险,由合营企业按月向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国家批准的其它保险公司缴纳本企业中方职工实得工资总额25%左右的职工劳动保险费,用于职工退休后的退休金、医疗费用、死亡的丧葬费和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以及解雇待业期
间的生活补助费。
合营企业在职职工的医疗费、死亡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以及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费,上述开支按国营企业标准,由合营企业承担。
合营企业在职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和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上述开支按国营企业标准,由合营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经常性福利事业开支,包括食堂、托儿所、医务室、浴室等费用,由合营企业支付。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应按中国职工人数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价格补贴和房租补贴。补贴数额每年由宁波市财政局核定公布。
合营企业自建自购中国职工住房的,按已解决住房的职工人数,相应免缴国家对这部分职工的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可委托企业工会组织管理使用,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聘用的外籍和港澳、台湾的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福利、奖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待遇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女工特殊保护等法规,采取劳动保护措施,发给职工劳保用品和特殊工种的保健食品,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职业中毒、伤害事故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管理机关和宁波市总工会,并接受他们对事故的检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营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八小时工作制,特殊工种和加班加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合营企业职工享有中国政府现定的法定假日、以及探亲、婚丧、分娩等假期。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合营企业应积极支持工会工作,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合营企业对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大贡献的职工,应予以奖励、加薪或晋职。
合营企业对于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应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薪、降职、开除的处分。处分前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听取被处分职工的申辩。开除职工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机关备案。
对造成严重责任事故或经济损失者,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营企业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劳动管理机关请求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在本办法公布之前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等,可按已订立的合同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华侨、港澳、台湾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