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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所具备的能力要求/杨亚新

时间:2024-07-10 09:2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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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所具备的能力要求

杨亚新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高效、经济、公正、彻底和稳定等独特的优势。诉讼调解制度根植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并因为它有上述诸多的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近年来,许多国家的审判制度正在不断增强法院调解的作用,法官失去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尤为诉讼制度改革的新目标。
  一、提高诉讼调解能力的有效方法
  作为一名民(商)事法官,首先应该提高自己的调解意识,重视日常的调解工作,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做思想工作的能力,也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诉讼调解疏导能力。具体可采取:心理缓和法、矛盾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因案制宜法、直觉观察法、合力调解法。
  1、所谓“心理缓和法”,是指法官在案件接手后,以平易近人的方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努力创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气氛,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2、所谓“矛盾疏导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明确当事人之间的争执焦点后,就设法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弥合点,用真情换取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疏导工作促使他们摒弃前嫌,化干戈为玉帛。
  3、所谓“批评教育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意运用好首先评价的武器,扬善挞恶,对过错方当事人该批评的坚决批评,该教育的及时教育,使其认识到错误,转变态度,配合审判工作。同时也使无过错的一方感到法官是非分明、公正可信,增加对法官的信任感,最终促使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4、所谓“因案制宜法”,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能巧妙抓住不同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研究其种种行为规律,用心去聆听他们的心声,像医生给病人治病一样,对症下药,区别对待,分而治之,有针对性地做矛盾的调处和疏导工作。
  5、所谓“直觉观察法”,是指法官在庭审中善于观察案件异常情况,对当事人在庭审中有异常情绪激动的、曾发生过激行为和矛盾冲突的、对法院判决有抵触情绪的、由家属陪同来开庭的、一方起诉是出于报复心理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预防和疏导工作,从而及时阻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发生。
  6、所谓“合力调解法”,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善于寻求法院之外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协同调处矛盾。在审判工作中,要妥善地解决问题,真正化解纠纷,光靠法官一个人的力量是不够的。
  上述诉讼调解方法有一个明显的共性,那就是它们大都贯穿着一种心理学上的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如果能够尤为一名自如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的专家,那么他对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游刃有余了。
  二、提高对几类典型案件的诉讼调解能力
民(商)事案件的类型很多,所遇到的当事人也各不相同,因此,所适用的调解手段和方法也不应是相同的。调解是一项观察的艺术,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的充分观察上。首先要善于“听其言,观其行,而知其人”,在实践中,我们针对一些典型的案件可采取一定的调解方法。
  (一)针对群体性纠纷的榜样示范法
  社会学家和心理学家一直把模仿看做为一种先天倾向,很多人都有一种天然的冲动去照样做其他人的行为。这种心理在审理群体纠纷案件中尤为突出,很多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于是他们常常带着从众心理参加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榜样的力量不可忽视。于是,法院先从法律角度向其中一位被告解释了诉讼时效问题,在该被告愿意协商让步的前提下,通知所有的当事人前来开庭,这不仅省去了诉讼时间、诉讼成本,而且无形中给予当事人旁听他人庭审的机会。
  (二)针对婚姻家庭和相邻纠纷的舆论导向法
  社会舆论在案件审理中有利有弊,群众的激烈情绪是无法压抑的,他们一旦接受了舆论,就会很快把它加以扩散,以致使舆论的形式与传播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当一个在生活受到挫折与困难不能解决的时候,其实也是她最容易接受某种舆论的时候,当舆论和个人的需要愿望相吻合,舆论的渗透力量就产生了微妙的转折作用。
  (三)针对医疗纠纷的换位思考法
  医患纠纷,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且近几年来,类似的纠纷越来越多。患者都是怀着对大医院的信任来就诊治疗的,但由于治疗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当时当地的诊疗水准,医疗行为本身又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一旦出现了病人或者病人家属无法预料的医疗事件,患者第一个想到的是医院的过错,而不是医学上不可避免的医疗意外。很多当事人甚至还出现幻觉、妄想,变得疑心重重,尤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还牵涉到医疗事故鉴定等问题,病患者对鉴定专家的公正性常常产生怀疑,从而与法院的委托鉴定也对立起来。而医院在医患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医院的名誉,针对病人的起诉,也往往立场坚定,坚决不予妥协。医疗案件的调解工作可以说是难上加难,一个用语不慎就容易造成强制调解的局面,所以我们法官就将调解的出发点放在让患者和医院进行换位思考上,从谈话中引导双方都从对方的立场出发考虑问题,解决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双方都满意的效果。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从原告自身疾病的焦急心理出发,不以案件的结案为目标,想方设法组织医院协调,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
  (四)涉老案件的倾听法
  法官有时候就像医院里的大夫,要像医生那样学会耐心地倾听病人的述说,才能够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特别是在办理涉老案件的时候。作为血脉相连的双方,老人和亲属或者子女之间的矛盾往往源于沟通的缺乏。这类案件是比较特别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超越的矛盾与诉讼中所表现的争议往往又不相一致。要解决这类纠纷,法官必须有耐心从当事人的琐碎的谈话中寻找双方矛盾的真正焦点和潜在的解决方法。特别对于其中的老人,走上法庭多为其所不愿,心中自然颇多苦水。这时候,法官要善于疏导,善于倾听,并且不带任何框框,让他把心中的积郁一吐为快,才能够对症下药去解决问题。对于这类双方之间存在亲情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心情清爽了,沟通也就不再有障碍,症结也就自然容易解开。
  (五)二手房买卖中的穿针引线法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繁荣的今天,二手房买卖是民事争议发生得比较集中的一个领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买、卖、中介三方当事人。而由于三方当事人各自不同的立场,在审理这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往往互相牵制。法官调解就要从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寻找突破口,听取三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平衡三方当事人的利益,从中找到最妥善的解决方案。
  (六)损害赔偿中的心理暗示法
  法律是公开的,每个人的理解程度却各不相同,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者,要获得当事人双方的理解和认同,现实调解结果的双赢,不仅要善于解释法律,还要灵活利用暗示的作用,暗示得越含蓄,效果越好,最终让当事人自己开窍,自己选择,从而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互谅互让,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其实,庭审中法官使用的暗示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语言暗示、行为暗示,只要调解时法官的用语有分量又有分寸感,充分运用暗示技巧发挥法官的个人魅力,平等待人,法官尊重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也就自然会尊重和信任法官,法官的调解也就会被当事人真正地接受。
  (七)矛盾激化案件的冷处理法
  对于一些矛盾尖锐的案件,强行判决或强制调解都只能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有时甚至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于这类案件,不能急于解决,而需冷却钝化矛盾,再寻找最佳时机介入调解,案件就容易处理得多。
  审判是一门科学,调解则更是一门艺术。由于每个案件细节的千差万别,上述的调解方法与针对对象之间并没有绝对地关系和关联,事实上同一个案件能适用到几种不同的调解方法这就需要我们法官用心去体会和把握,而这一点应该贯穿于我们的整个法官的职业生涯,因此,每个法官应该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自己的阅历、经验和观察能力,不断地实践、不断地探索,从而进一步提高我们法官的调解疏导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1993年4月1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江苏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市属以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与之有关的行政机关 ,均应执行《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中央、省属在宁企业可以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凡《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企业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条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资产经营形式中的一种,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
(一)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承包的上交利润指标,原则上调整为实现利润的33%。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根据政策规定给予优惠。
(二)股份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和规模经济要求高的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执行国家体改委颁布的《关于股份制企业管理试行办法》。
(三)股份合作制。小型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资产经营形式。
(四)模拟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机制。发展前景较好、产品有较强的竞争力、有较好管理基础的企业,可以模拟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机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税利分流。企业按照33%的所得税税率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分利。1991年底以前的贷款余额,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实行税前还贷。新发生的贷款全部实行税后还贷。税后利润免交“两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自主选择具体的折旧办法,确定加速折
旧的幅度。
(六)投入产出总承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产品发展战略序列的大中型骨干企业,可以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
(七)引入乡镇企业机制。区、县属企业,在干部聘任、用工、分配、经营、价格等方面,可以引入乡镇企业经营机制。
(八)租赁制。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承租人可以是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经营范围,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需再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逐步减少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之外的指令性计划。除国家和省、市计划部门或授权的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计划。
凡下达指令性计划,必须提供相应的能源、物资供应和动输条件,组织有关部门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除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公布的价格管理目录所列的产品和收费项目外,其他产品和劳务的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
第七条 企业享有的产品销售权和物资采购权,按照《条例》条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任何部门不得为本部门利益,干涉企业的产品销售和物资采购。
第八条 享有进出口权的企业,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展进出口业务。无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以与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联营、挂靠、贸工、贸农、贸商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外贸企业和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和易货贸易换回的商品、物资,可以在国内自行销售。超经营范围的商品、物资(包括专营商品、物资),由核发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原则审查核准后,可以由企业自主销售或者委托国内专营部门销售。
简化引进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不搞既招又审。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由引进单位持招标的结果,直接办理批准进口手续。国务院经贸办特批项目、1年内招过标而国内无中标单位的同类项目、使用国家结存外汇的引进项目、来华参展的留购展品,不再委托招标,
由招标公司直接出具不招标通知书,引进单位持此文件,办理批准进口手续。
在边境省、市、区投资从事经贸、边贸业务的企业,其分回利润,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所得外汇,由企业全额留用。
第九条 企业使用自有外汇和采取其他方式筹集的外汇,用于改造和引进技术的项目,持有关部门的认可文件,经申请批准,可以减免关税。
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第十条 企业税后利润中各项基金比例和用途,由企业自主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自主编制劳动用工计划,并报劳动部门备案。企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从农村或者外省、市招收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应当经市劳动部门批准。企业招工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为招工。企业录用工人,应当
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劳动合同鉴证等手续。
企业有权决定用工形式,但无论实行何种用工形式,都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在定员定额基础上,可以实行“在岗、试岗、待岗、离岗”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择优上岗、竞争上岗。可以在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之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企业决定离岗
休养人员,其待遇可以参照退休人员待遇标准,在工资基金中列支。
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当年安置富余人员达从业人员60%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企业富余人员待业后的待遇,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对中层及其以下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的期限和待遇根据岗位的不同,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人事部门备案。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可以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党组织意见,由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厂长(经理)决定任
免,报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当低于本企业实现税利、销售收入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由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状况,编制年度工资总计划,由同级劳动部门在国家核定的弹性工资总额计划内平衡后下达执行。
企业实行工资基金手册制度。劳动部门每年定期审核企业的工资基金手册。
企业的工资制度及其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自主行使分配权。具体分配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其中,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的起点工资,企业可以按照实际水平和实际表现拉开档次,自主决定。
第十四条 厂长(经理)的收入,应当与承包指标挂钩。全面完成任期内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的,经营者年收入可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1倍;全面完成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并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或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的,经营者年收入可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
均收入的1至2倍;全面超额完成承包经营合同年度指标规定的各项任务,主要经济指标居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的,经营者的年收入可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2至3倍;在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年收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收入的倍数还可以提
高。
第十五条 企业未完成上交任务的,其欠交部分应当依次由风险抵押金、工资储备基金、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结余抵补,如当年按此顺序全部资金不能补足欠交的,次年仍按上述顺序补足。
第十六条 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要下达限期减少亏损或扭转亏损的目标,限期内达不到目标的,要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人的责任。企业经营者工资、奖金的发放,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在限期内扭亏的,企业当年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主管部门和财政、
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审计。
政策性亏损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亏损额,实行亏损包干。减少的核定亏损额部分,由企业全额留用。超过核定亏损额部分国家不补。职工收益与企业减亏额挂钩。
第十七条 企业兼并应当执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一)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酌情定期减免兼并方企业的上交利润指标和流转税。
(二)放宽兼并企业的信贷、利率政策。对兼并方企业承担的被兼并企业的银行贷款,应当与银行重新签订借贷合同,重新安排还款期限,实行基准利率。对逾期贷款,银行不再加息、罚息,经人民银行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停息,减息和免息。
(三)对补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人民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原所欠贷款实行2年停息,3年减半收息。
(四)被兼并企业的亏损,由财政部门核准,予以核减或者核销。
(五)补兼并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予以冲销。
(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原则上由兼并企业负责安置。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本系统内调剂安置或由劳动部门协助统一安置、或者实行社会待业。
第十八条 经政府批准,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拍卖给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十九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法定破产条件的,应当依法破产。其他企业可以与破产企业清算组订立接收破产企业的协议,并承担法院裁定的债务,接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安排破产企业的职工,并可以享受《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兼并企业的待遇。
第二十条 加强民主管理,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企业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制度和双保合同制度,明确职工的权利及盈亏的责任,逐步形成职工与企业利益共享、责任共负、风险共担的企业利益共同体。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责和为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企业按照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职工个人以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的比例,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增加,再逐步提高。上述两项保险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
设的帐户。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当记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补充养老保险金的筹集。补充养老保险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全年提取额不得超过企业1个半月的工资总额。具体提取标准,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充养老保险金,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将个人帐户内的补充养老保险
金及其利息一次或分次付给职工。职工退休前死亡的,个人帐户上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视为遗产。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应当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并采取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试行。
(二)建立和完善待业保险制度。企业应当按全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的1%,在税前列支待业保险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存入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对因企业破产而行业的、法定整顿期间精简的、被辞退和开除的、解除劳动合同等职工,劳动就业服
务机构应当及时按标准发放待业保险救济金。
劳动部门的有关机构,应当帮助需要学习专业技能的待业职工进行就业培训,待业职工也可由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起来开展生产自救。劳动部门可从待业保险金中的待业培训费或生产自救费中给予适当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按行业或企业工伤风险程度、伤亡事故及职业病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实行差别费率,并作定期调整,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则。由企业负担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支付;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企业自行确定比例。
(五)建立和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向企业筹集,并予以调剂使用。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和劳动部门,对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12种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侵犯企业自主权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级人民政府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12种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侵犯企业自主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12种行为之一的,或者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经理)以及有关厂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原则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公用事业、交通、邮电、能源、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发布以前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内容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由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法制局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7日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的通知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的通知


2004-12-18



残联发[2004]44号

  李智华同学是西安欧亚学院艺术设计系2003级的一名大学生。父亲是位农民,母亲身患严重的精神病,家境异常贫寒。幼年时一场大火夺去了她的双臂。凭着超人的毅力,她学会了用脚吃饭、写字、缝缝补补、弹琴、书法绘画、电脑操作;为照顾患病的妈妈,她用一双脚给妈妈煎药、喂药;为帮助比自己更困难的同学,她宁肯忍饥挨饿,省吃俭用把自己的生活费捐给同学,并为农民工的孩子购买学习用品,教他们读书作画;在学校作为班上的团支部书记,她无私忘我,热爱集体,关心同学,处处热心为他人服务;“非典”时期,她用自己微薄的生活费为班集体购买防护用品,并资助其他同学上学。李智华同学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1997年以来,她先后被评为“自强模范”、“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候选人。2003年,她在陕西省大学生书法竞赛中一举夺冠。同年11月,她向系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李智华同学的先进事迹,充分体现了“珍惜美好生活,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发愤读书”的精神实质;展示了当代青年吃苦耐劳、助人为乐、顽强拼搏的精神和当代中国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风貌;提供了新时期青少年成长成才的有益经验。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的活动,对于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激励和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成长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有用之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号召广大青少年,特别是他们中的共青团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和残疾人学习李智华同学顽强拼搏,以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发愤读书、报效祖国的坚定信念;学习她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的高尚情操;学习她珍惜美好生活,直面困难,不向厄运低头,自强进取的宝贵精神;学习她从小事做起,从自己身边的事做起,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奉献社会的优秀品格。广大青少年要以李智华同学为榜样,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发奋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组织、残联组织要充分认识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向李智华同学学习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和领导,把学习李智华同学的活动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起来,采用报告会、座谈会、征文、演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的作用,大力宣传李智华同学的先进事迹,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教育、引导作用,让广大青少年从李智华同学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要及时总结向李智华同学学习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广大青少年努力学习,锐意进取,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