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等三十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等三十六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30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第三十六项行业标准,业经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1.《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表通用技术条件》:MT163--1997(代替MT163-87);
2.《雷管生产线导静电地面、台面电阻值测定方法》:MT/T690-1997;
3.《雷管生产线静电电位测定方法》:MT/T691-1997;
4.《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T692-1997;
5.《矿用无线电波坑道透视仪通用技术条件》:MT/T693-1997;
6.《煤矿用自动隔爆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694-1997;
7.《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MT/T695-1997;
8.《煤矿用高倍数泡沫灭火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6-1997;
9.《煤矿用燃油惰气发生装置通用技术条件》:MT/T697-1997;
10.《矿井密闭防火技术规范》:MT/T698-1997;
11.《煤矿采空区阻化汽雾防火技术规范》:MT/T699-1997;
12.《煤矿防火用阻化剂通用技术条件》:MT/T700-1997;
13.《煤矿用氮气防火技术规范》:MT/T701-1997;
14.《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MT/T702-1997;
15.《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一氧化碳测定器技术条件》:MT703-1997;
16.《煤矿用携带型电化学式氧气测定器技术条件》:MT704-1997;
17.《煤矿用隔爆型低压插销》:MT705-1997;
18.《一般兼矿用本质安全型安全栅》:MT706-1997;
19.《煤自燃倾向性色谱吸氧鉴定法》:MT/T707-1997;
20.《煤自燃性测定仪技术条件》:MT/T708-1997;
21.《煤矿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MT709-1997;
22.《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MT710-1997;
23.《隔绝式压缩氧自救器》:MT711-1997;
24.《煤矿防尘措施的分级除尘效率测定方法》:MT/T712-1997;
25.《煤矿粉尘真密度测定方法》:MT/T713-1997;
26.《煤粉生产防爆安全技术规范》:MT/T714-1997;
27.《矿用防爆电磁阀通用技术条件》:MT/T715-1997;
28.《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验收技术条件》:MT716-1997;
29.《煤矿重要用途钢丝绳性能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MT717-1997;
30.《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链》:MT244.1-1997(代替MT244-91部分);
31.《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 连接插销》:MT244.2-1997;
32.《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安全栅》:MT718-1997;
33.《煤矿用隔爆行程开关》:MT719-1997;
34.《瓦斯抽放管路自动阻爆灭火装置技术条件》:MT/T720-1997;
35.《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MT/T721-1997;
36.《煤矿用网路闭锁发爆器》:MT/T722-1997。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东四六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大户的申报、评选工作,现将《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2、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贵政发[2007]15号)文件精神,有利于开展纳税大户的评选工作,对《贵港市纳税大户奖励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评选对象
参加评选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纳税主体。已组建集团公司的,也可汇总所属子公司纳税额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评选,但在申报时须列出所属子公司的企业名称,以便于审核。
二、入库税种
企业入库税金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烟叶税。
不包括企业代征税和退税。
三、评选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次年1月10日前按要求填报《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表)报送市经委,由市经委分送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后,再统一报送市政府审定。受理申报的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13日。市经委联系电话:4563422,4563408,传真:4563403。
附件2
贵港市纳税大户评选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报年度: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年度缴纳税金
上年度缴 纳税金
同比增加 税金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国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地 税
审核人:
年 月 日
财 政
审核人:
年 月 日
合 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建科[2004]1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奖”)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建筑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绿色建筑奖分为工程类项目奖(以下简称“工程奖”)和技术与产品类项目奖(以下简称“技术奖”)。工程奖分为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
第四条 绿色建筑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推进建设事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中,对发展绿色建筑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和有积极作用的技术与产品,以及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人员。
第五条 绿色建筑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六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绿色建筑奖。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奖的管理。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绿色建筑奖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绿色建筑奖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奖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综合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总体规划、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施工质量等具有较高的水平,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应符合: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内组团5万m2以上;
(2)单体高层住宅2万m2以上;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一般不受规模限制。
(四)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要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申报绿色建筑奖的住宅建筑入住率应达到70%以上。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的工程项目,其适用性、场地与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与资源、智能与管理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智能化系统建设、功能效益、工程质量、运行维护等应达到同类工程先进水平,且各系统运行良好。
第十条 申报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工程项目,其建筑主体节能、常规能源系统优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应做到效果显著,建筑设计、围护结构、采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能源利用效率等应达到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且节能效果显著。
第十一条 申报技术奖的技术与产品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且实用效果突出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一年以上;
(三)符合绿色建筑工程应用要求及产品生产的节能环保要求;
(四)具有较高技术含量,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
(五)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一)申报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和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项目,一般应由其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总数一般不超过8家。
(二)申报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系统集成商与运营商联合申报或会同主要系统分包商共同申报。申报的系统分包商一般不超过3家,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建设单位或系统集成商签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统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三)近两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是研究开发单位,并拥有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生产企业参予申报时应随该项目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单位申报。
第三章 申报资料及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表(工程类)》一式10份;
(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式2份:
1、绿色建筑创新综合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项目概况和关于绿色建筑创新点的说明;
(2)设计总结:包括对适用性、场地与环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的选用、智能系统等进行总结;
(3)施工总结:包括对环境性、能源利用、水资源保护、材料的使用等进行总结;
(4)运行情况总结:包括对工程运行情况和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计量结果和检测报告、日常节能和节水、节材情况及管理措施、绿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规定等。
2、智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智能化系统总体结构总结:包括总体和各子系统的功能,系统的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充性、可维护性和标准化等;
(3)智能化系统运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总体效益和各子系统的效益;
(4)运营管理模式及经验总结;
(5)智能化系统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6)已获得的奖项或达标情况: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要总结达到《居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要求与技术导则》确定的星级标准的情况。
3、节能建筑创新专项奖申报项目总结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1)工程概况;
(2)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
(3)节能工程实施情况(包括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
(4)技术创新点;
(5)节能产品和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报告;
(6)建筑节能专项施工监理记录;
(7)工程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包括建筑物与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性能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8)技术经济分析;
(9)能耗检测与结果分析。
(三)有关资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
2、验收合格证书及与绿色建筑相关的验收材料;
3、申报工程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介绍项目总体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条 技术奖项目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绿色建筑奖(技术与产品类)申报表》一式10份;
(二)成果研究报告一式2份;
(三)有关材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2、推广应用所需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主要包括申报单位编制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等或相关文件资料;
3、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4、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以及两家以上已推广应用的工程或单位名单;
5、获奖、专利和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字材料,以及生产许可等材料;
6、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等。
(四)介绍技术与产品情况的光盘(时间不超过15分钟)和图片。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依照本章第十四、十五条的要求,向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按照第二章对申报项目和申报单位的要求进行初审,并负责审定验收合格证书等资质性资料的真实性,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绿色建筑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绿色建筑领域的技术专家和建设部有关司局、行业学(协)会的人员组成。评审委员必须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绿色建筑专业技术或管理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另行制订发布),通过审查申报材料,进行质询、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多数原则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5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五章 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上公示。公示期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建设部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不实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异议,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三条 技术性异议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建设部科技委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报建设部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审查的获奖项目以建设部文件公布。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本人必须参加评审会议,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写出书面意见委托他人到评审会上代读。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和现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销评审委员或核查人员资格的处理,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或获奖技术与产品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经建设部批准取消其绿色建筑奖项目资格。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九条 绿色建筑奖获奖项目的获奖组织和人员不应超过以下数量规定:
(一)工程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8 20
二等奖 6 15
三等奖 4 10
(二)技术奖获奖项目 组织(单位) 个人
一等奖 5 15
二等奖 4 10
三等奖 3 5
第三十条 建设部向获得绿色建筑奖的项目及相应的组织和人员颁发证书和证牌。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地区和获奖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