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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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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有关特赦罪犯的刑期计算等问题的意见

195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特赦令公布后,不少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我们提出有关特赦罪犯刑期、服刑时期的计算和剥夺政治权利等问题,要求解答。我们根据确实改恶从善这一特赦罪犯的主要标准和中央规定的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过去已经减过刑而现在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其刑期和服刑时间的计算问题
1.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五条,即无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满七年,从减为无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折抵。
2.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无期徒刑,又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原判死缓,曾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3.原判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应按特赦令第二、三条,即有期徒刑罪犯特赦的规定处理;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到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在这以前的关押时间不得折抵。
4.原判有期徒刑,已经减过刑的罪犯,划分其刑期属五年以上还是五年以下,应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计算服刑时间是否已达三分之二、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从关押之日起算。
二、特赦罪犯的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如经特赦减为有期徒刑,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的时间,也可以相应的减少。至于减到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请省、地委决定后,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
2.经特赦释放的罪犯中,原判当时应当剥夺而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在特赦通知书上补判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问题,可以在安置工作中适当处理。


天津市防止海河水体污染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防止海河水体污染暂行规定

1991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



第一条 为保护海河水体,防止遭受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屈家店闸、西河闸与二道闸之间的海河及北运河、子牙河水体(以下统称为海河干流水体)的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海河干流水体排放或倾倒废水(包括污水和农田咸水)、废渣、废弃物。
第四条 未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设置通向海河干流水体的排水设施。
第五条 通向海河干流水体的闸、坝、口、门,必须严密封闭,不得漏污,不准擅自开启。市政部门在汛期需向河内排水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排放;排水后应将开启的闸、坝、口、门及时关闭。
第六条 向海河干流水体排放的冷却水,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须经市环保部门监测和批准。在排水口处须设置市环保部门制发的统一标志。
第七条 在海河干流水体航行或停泊的所有船舶,均应设置卫生设施贮存污水污物,并将污水污物运到岸上集中处理,严禁直接向河内排污倾废。冲洗船舶须到港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确定的水域进行,并采取防污措施。
第八条 禁止在海河干流水体内投放毒饵、炸药或使用电力捕鱼。不准在海河的市中心段(三叉河口至四新桥)沿岸设置捕捞网具,或利用船舶捕鱼。
第九条 清扫河坡、两岸(包括沿岸公园、绿地、游乐景点)的垃圾杂物和枯枝落叶,应及时运除,不得扫入河中;不准向海河倾倒积雪;不得向河内抛弃杂物。
第十条 海河干流水体两岸河堤内(含河堤),禁止建造厕所、堆存物料和废弃物,不准设置堆肥场、饲养场及放养畜禽。
第十一条 禁止在海河干流水体内洗涤污物、洗刷器具。
第十二条 维修桥梁、护岸、码头等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河水的措施。
第十三条 禁止其他污染海河干流水体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统一监督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月7日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便于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依法采访报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并在香港或者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职业记者。
第三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条 香港和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事宜,按照现行办法办理。
第五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或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六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采访时应当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
第七条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第八条 香港和澳门记者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