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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1 22:4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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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煤炭工业局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11月3日,国家煤炭工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改革与发展,推进煤炭工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煤炭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强和改善煤炭工业综合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规范化运行秩序,实现煤炭工业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特制订《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的基本任务:
根据煤炭发展战略目标及中长期规划所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和调控措施,搞好产需平衡与衔接。
负责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市场调研,汇集煤炭经济信息,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有计划地加强煤炭行业经济信息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同所有制的煤炭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煤炭经济运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要加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由行政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负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中,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合理配备经济运行工作人员。
第六条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从事自身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二)有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实践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综合分析及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实事求是,遵纪守法。
对于现有工作人员,凡达不到上述条件的,要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全国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分析、预测全国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全国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国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
(四)加强全国煤炭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煤炭行业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培训与交流。
(六)承办国家煤炭工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省(区、市)及地(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经济运行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汇集该地区煤炭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并分析、预测煤炭经济运行状况,提出对策建议。
(二)负责该地区煤炭综合统计工作。
(三)指导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和经济信息工作。
(四)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加强经济信息收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系统网络建设。
(五)组织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工作及信息技术的合作、学习与交流。
(六)承办该地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上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调度的职责:每日汇集经济运行信息及动态,检查督促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协调日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编印《煤炭调度日志》等调度快报、动态。
第十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统计的职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制订行业统计制度,完成煤炭工业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以及按时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的任务,组织协调煤炭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煤炭经济运行机构中综合分析的职责:定期分析综合经济和市场需求信息,根据经济调控目标、措施提出建议,反映问题,预测预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煤炭经济运行定期分析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研究分析以下主要内容:
(一)煤炭经济运行外部环境。
(二)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煤炭行业调控的执行情况。
(三)煤炭产运需关系。
(四)煤炭经营情况。
(五)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六)煤矿季节性灾害及安全情况。
(七)针对当时的中心工作、经济运行特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三条 《煤炭经济运行简报》制度。每月经济运行分析会之后,及时编印《煤炭经济运行简报》,要注重综合分析,提高简报质量。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的简报每月10日前报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
为增强简报的综合性、权威性、时效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经济运行机构要与当地经济综合部门、主要用煤行业建立广泛联系,掌握经济发展动态和产需关系,提高经济运行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培训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举办运行分析预测、综合调度、综合统计培训班,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办公用具,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五条 检查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通报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调度值班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日常调度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
第十七条 调度会议制度。各级煤炭经济运行机构要按照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议,并负责对会议决定的问题进行检查、督促和落实。
第十八条 逐级汇报制度。要求做到:
1、产、运、销、安全调度实行日、旬、月汇报制度。
2、经营调度实行旬、月汇报制度。
3、基建调度实行月汇报制度。
4、对于煤炭生产的人身伤亡事故,以及影响矿区生产和矿井安全的非伤亡事故(事件),实行及时汇报制度。一时难于弄清事实,应先汇报,后跟踪调度,并随时汇报进展情况。
5、专题汇报。经济运行的重要问题,实行专题汇报制度。
第十九条 统计报表制度
1、国家煤炭工业局经济运行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宏观管理要求和煤炭经济运行的需要,制订煤炭经济运行指标体系和不同专业统计报表制度。
2、地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和该地区煤炭经济运行实际情况制订补充统计指标、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并报上一级煤炭统计机构备案。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填报并提供书面分析资料,经过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管制度
经济运行资料(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分析研究等)必须认真保管,按时归档,借阅要履行手续。
对外提供经济信息资料要按规定办理。作废的统计资料要妥善处理。
经济运行工作人员变动工作时,要按规定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济信息化建设基本任务:依据国家信息技术政策和《煤炭工业调度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纲要》(试行)、《煤炭调度信息化装备技术规范》(试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据现实,分类指导”,“技术、装备、培训、管理同步进行”等原则,建设技术先进、信息畅通、指挥灵活、综合处理能力强的煤炭经济运行信息系统,培养一支掌握现代技术与装备的高素质经济运行队伍。
第二十二条 煤炭经济信息网络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步实施,逐步成网,满足对国内外经济信息的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等综合性需求。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煤炭经济信息网络技术先进、可靠、实用、逐步成网,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在局域网建设、改造时要精心设计,并经国家煤炭工业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方可施工;竣工时要经过国家煤炭工业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者方可入网运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煤炭经济信息系统统一在同一平台上运行,所有的统计、调度、分析预测、辅助决策、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的软件,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统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国际国内互联网络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省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暂行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下同)。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是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待集体企业应同全民所有制企业一样,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经济上平等对待。要鼓励、扶持其发展,不得歧视、排斥和非法限制。
第四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财产所有权、经营自主权、民主管理权、收益分配权、劳动管理权、人事任免权。
集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集体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不得强行合并集体企业;不得占用集体企业的厂房、设备、场地;不得平调、挪用、侵吞或私分集体企业的资金和物资;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不得无偿调用集体企业的劳动力。
第六条 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七条 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民主选举制、聘任制。厂长(经理)可以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或招聘,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任命。企业的主管部门一般不得强行委派厂长(经理)。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厂长(经理)在任期内,享受同级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厂长(经理)可以连任或撤换。厂长(经理)离任实行审计制。
第九条 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工资调整、人员增减、收益分配、职工奖惩、集体福利等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集体企业实行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自主支配的经营管理原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集体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可以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下,有权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和奖励形式。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依据国家劳动就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权招收、聘用人员。除国家规定必须接收安排的人员外,有权拒绝接收本企业不需要的人员。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有权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对个别屡教不改的,有权辞退或开除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职工有权享受必要的劳动保险待遇。职工的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提取,营业外列支。今后要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集体企业有权抵制;给集体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受害方有权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7年5月8日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

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