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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2024-07-07 18:20: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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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8年7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问题的请示》已悉。经研究认为,被判处无期徒刑尚未减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需要重新审判的案件,由于审判后,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仍是无期徒刑,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由劳改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又犯脱逃罪可否由劳改场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6年4月以盗窃罪判处了一名无期徒刑罪犯,1980投入潍坊市潍坊劳改支队服刑(尚未减为有期徒刑)。今年5月30日,又脱逃并已构成脱逃罪。由于1980年12月26日两院两部《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得不明确,对该类案件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有分歧意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可由劳改场所所在地的潍城区法院管辖。省法院刑庭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犯所犯脱逃罪,最高能判七年徒刑,潍城区法院有权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该犯原来的无期徒刑是由中级法院判的,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现以脱逃罪重新审判,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最低是无期徒刑,潍城区法院无权管辖,应由潍坊市中级法院管辖。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以上意见当否,请指示。
1988年7月14日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旅游公路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旅游公路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0〕1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旅游公路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黔东南州旅游公路工程项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旅游公路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旅游公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公路是指在黔东南州境内由舞阳河景区向黎平、从江、榕江景区覆盖,穿越雷公山腹地的三条干线和二十六条联络线,以三、四级公路为标准建设,联接景区、景点、旅游村寨,功能较为完善的沥青道路。
第三条 凡在州内从事旅游公路建设施工及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项目登记等有关涉税事项。
第四条 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报送其工程进度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五条 税款征收
(一)营业税及其附加
旅游公路施工单位应缴纳的工程建筑业营业税按工程总造价的3%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纳税所在地规定的税率执行;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3%附征;地方教育附加按营业税税额的1%计征。
(二)所得税
1.对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报验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2.对从事旅游公路建设施工的承包人、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对旅游公路建设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一是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二是承包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账证不建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纳税资料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人,按其工程总造价附征2%的个人所得税。
3.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报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4.支付工资薪金的施工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工资薪金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各施工单位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应在签定合同时到主管地税机关按全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四)资源税
施工方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自采自用砂石采取自行申报方式纳税;外购砂石应依法扣缴资源税。
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施工单位按黔东南地税发〔2009〕177号文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工程总价的0.2%核定征收资源税。取得外购砂石资源税管理(甲种或乙种)证明的,允许在当期应纳资源税中扣减。
(五)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纳入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规划建设的旅游公路线路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否则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耕地占用税,涉及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30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它部分如修建车站、服务设施等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0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涉及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30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由工程项目建设方申报缴纳。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的,按照规定程序、期限和权限,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施工方因建设项目施工等需要,修建临时便道、拌料场、弃土场等占用耕地,经国土部门批准占用的,向施工方按每平方米20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涉及基本农田的,按每平方米30元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2年)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
建设方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计税依据,按3%税率征收契税。
第六条 发票管理
(一)建筑工程结算款(包括预付款、零星工程款)必须凭《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
(二)支付交通运输业、饮食业、劳务、住宿、租赁等方面的费用时,必须在劳务发生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入帐。
第七条 监控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加强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登记及征纳台帐。对施工单位需代开发票的,严格实行先完税后开发票规定。
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并支付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旅游公路税收管理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税务机关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对纳税人进行纳税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建设方或投资方等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旅游公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工程信息。对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工程款项,建设单位应不予支付。
(三)旅游公路建设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核算,并监督所属分包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结算票据审核、检查、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办发〔2006〕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新余蜜桔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由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全额承借承还。为确保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的顺利建设,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维护资金往来双方的权益,经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由于考虑到本公司人力有限,以及其它原因难以协调各果业基地的关系,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据此请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组成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冯细珠局长、市农发行肖贵和行长担任,丁利军、徐绍荣、朱大圣、曹建祥、刘迎春、林晓峰、赖欢、李华学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建设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是指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所需要的资金。

第四条 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㈠政府引导。新余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把新余蜜桔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力争三年内新余蜜桔面积达10万亩,产量达到5亿斤,逐步形成新余蜜桔产业化。

㈡委托管理。江西珊娜果业有限公司受人力、物力、技术、管理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授权委托领导小组负责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1亿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资金的管理、检查、监督负全责。

㈢自愿申请。凡承认本办法,符合本办法条件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需要资金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领导小组调查、审查、审批等可以获得建设资金,建设资金只限于发展新余蜜桔生产。

㈣控制风险。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

㈤全程监督。将企业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纳入领导小组监督范围。



第二章 资金使用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资金使用对象。凡在新余辖内的哲划公路果业带、沪瑞高速果业带、蒙山果业带以及适应栽种新余蜜桔的区域投资开发新余蜜桔生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集体、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资金使用人)。

第六条 资金使用用途。主要用于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其具体用途是:

㈠租山费用;

㈡苗木繁育费用;

㈢生产管理费用;

㈣加工储存费用;

㈤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生产资料购置费用;

㈥其他费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条件。资金使用人申请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除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独立法人资格。必须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注册登记;

㈡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遵守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㈢已有新余蜜桔种植规模和计划(凭土地、山地租赁合同)种植规模300亩以上;

㈣具有与申请资金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能够落实相应的资金担保措施(抵押、质押、保证);具有30%以上的自有资金(银行存款和已经投入基地建设资金评估报告);

㈤长期信用程度高,无经济纠纷、土地纠纷和山地纠纷,无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期限、占用费及方式

第八条 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根据资金使用人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一般为5年。

第九条 资金使用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现行利率为年利率6.48%)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如遇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算)。资金占用费按季结算,即每季末的20日为结算日。

第十条 资金使用方式。资金使用方式实行单笔审批一次发放。资金一般采用担保、抵押方式。对资信状况特别好,能确保足额归还资金本息的资金使用人,或者具有申请资金金额50%以上比例的自有资金使用人,可以采用信用的方式。



第四章 资金的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人申请资金,应当提交正式资金需求申请。资金需求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情况、经营地理位置、生产规模、经营情况等;

㈡资金使用用途。申请资金金额、用于什么方面;

㈢还款能力。资金使用的方式可采取由资金使用人提供担保、抵押等以及自有资金等情况,特别是能表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偿还能力及其他保证资金安全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资金需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2-3人调查组,对资金使用人的资金需求申请是否符合资金需求对象、范围、用途、条件和资金使用人的信用状况及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调查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审查与审批。领导小组对资金需求申请和调查报告以及其他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特别是资金使用人的贷款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申贷资金的具体意见。在资金使用人不能提供足额担保的情况下,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提供担保,然后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发放。对经审查、审批同意的资金,要与资金使用人签订资金往来合同,填写资金往来凭证。采用担保、抵押资金方式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抵押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资金的本金、占用费收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资金本金、占用费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资金使用人筹措资金,按时归还资金本金和占用费。资金虽未到期,但资金使用人自愿提前归还,或者政府、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资金,可以提前收回。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对资金使用人的信息、资料保密。



第五章 资金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人应当接受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

第十八条 检查与监督的内容。领导小组对资金使用人的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全过程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的分析。领导小组应定期调查分析资金使用人经营情况,及时掌握资金使用人经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款借风险。

第二十条 农发行加强贷后管理,对挤占挪用贷款的,视其情况,有权向领导小组提出贷款停牌措施。对资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和资金往来合同约定的,领导小组应当按规定收回资金使用人的全部往来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余市十万亩新余蜜桔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