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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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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8年12月3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政企分开,深化运输企业改革,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5〕163号)、铁道部《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财〔1998〕18号),结合铁路运输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铁道部作为国家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铁路局实施的以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为基础,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为核心,以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为目的的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深化铁路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铁道部与铁路局的经济关系,由部直接经营管理企业转变为出资人与经营者的关系。政府的调控手段,由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企业经营导向,由数量增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这是铁路管理方式、经营体制的重大变革。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符合国企改革的方向,是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改革探索进程的一个发展阶段。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是政企分开的需要,是铁路局确立市场主体地位转换机制的需要,是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对于推动铁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实行政企分开,确立铁路局市场主体地位,明确界定政企管理边界;维护运输集中统一指挥,落实铁路局经营自主权,责、权、利相匹配;讲究投入产出,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资产经营责任考核公开化、制度化、定量化,实施有效监督;从实际出发,重点突破,平稳过渡,逐步完善。

第二章 铁路局国有资产的界定
第五条 铁路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铁路企业的各种形式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或者依法认定取得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即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第六条 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界定。国家所有者权益应为铁路局运输、工附业和多经企业的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包括铁路局作为铁道部产权代表,在已营运的合资企业中享有的国家铁路权益。
铁路局所属施工企业国家所有者权益,按《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机车车辆购置债务分摊给企业负担,调减各企业国家资本金,增加企业长期借款。
第七条 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界定。国家所有者权益按占用的单位性质和资产形式,划分为经营性净资产和非经营性净资产。
非经营性净资产包括:(1)非经营性单位的国家所有者权益;(2)经营性单位核算管理的非经营性单位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净值;(3)经营性单位核算管理的职工住宅、为职工服务的福利、娱乐设施的净值;(4)已列入经营性单位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非经营用土地价值。
国家所有者权益减去非经营性净资产即为经营性净资产。
上述两种净资产的数额,以1997年度财务决算数字经调整后计算。非经营性净资产数量一次性核定,1999、2000年两年不变。
第八条 机车、客车债务的分摊。
(一)1991--1997年的机车、客车借款,按各年购车银行贷款占总款源的比例和配属数量,计算各局应承担的借款余额,相应调减铁路局国家资本金。
1998年起,用贷款购置机车、客车,按各局实际配属数量,在资产交付使用时列作长期借款。
(二)机车、客车债务本金,目前由部用铁路建设基金归还。债务到期还本后,铁路局调减长期借款,增加国家资本金。
(三)用借款购置的机车、客车在统一无偿调拨时,其相应的借款应同时转账,由调入局列入长期借款并负担利息。
第九条 项目外的外资借款处理。1999年起,各单位新签订的项目以外的外资借款,由配属资产的单位承担配套资金和偿还利息,由部负担还本。

第三章 铁路局的经营责任
第十条 铁路局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切实维护国铁出资人权益的责任。
(二)实现部下达的运输业扭亏增盈目标,及时上交资产回报,全面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的责任。
(三)大力开拓市场,强化客货营销,发展运输主业,不断扩大市场份额的责任。
(四)服从全路运输集中统一指挥,维护全路运输秩序,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监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
(五)坚持安全生产,确保运输安全、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
(六)提高运输工作质量和工业产品质量,维护主要运输设备正常运转,克服短期行为,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还贷付息,依法正确如实进行各项统计、会计工作,报表数据准确可鉴,内控制度严谨,强化企业自我约束的责任。
第十一条 铁路局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负担机车车辆长期借款利息。
(一)1991--1997年间机车、客车应负担的利息,由部根据应承担的利息总额和各局承担的借款额分劈到各局。
(二)1998年及1999年以后新购机车、客车利息,按部定办法偿付利息。
(三)购置货车借款应付利息,通过货车使用费由各铁路局承担。
(四)定额承担利息总额扣除以上部分,由部根据各铁路局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分摊。
第十二条 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实现形式是铁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铁道部部长或委托人)与铁路局法定代表人(铁路局局长、广铁(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委托人)共同签订的资产经营责任书。
第十三条 铁路局要转变思想观念,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进一步调整运输生产布局,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合理配置运输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搞好资产重组。正确处理局、分局、站段在资产经营、生产经营上的不同权责和相互关系,把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转化分解、层层落实下去,建立追求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的新机制。
第十四条 铁路局要加强企业管理,坚持“三改一加强”的方针,把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搞好职工岗位和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依靠科技进步,增加科技投入,增强市场竞争实力,建立健全与资产经营责任制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为实现体制改革和集约经营奠定基础。

第四章 铁路局的经营权
第十五条 经营权是指铁路局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铁路局有自主编制年度运输生产计划的权利。
第十七条 铁路局享有管内运输经营权。
在保证直通客货列车运能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编制与跨局运行图相适应的管内列车运行图。
根据全路列车编组计划,自主确定管内地区性编组站的合理分工。
在部定运输能力分配的基础上,对不经过部控分界口去向的货源,运输计划自主安排,组织装运。
在保证直通运输的前提下,自主设计管内运输产品,自主组织管内客货运输,自主配置运输资源,全方位拓展客货营销。
相邻铁路局经协商可加开在两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并报部备案;属于通过部控分界口的,须报部批准。
部保证铁路局月间日均现在车保有量达到技术计划规定值的95%以上。
根据运输市场需求,按照部有关规定,铁路局有权决定管内客货运价的浮动。
第十八条 铁路局享有财务收支计划权。
部不再下达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铁路局根据部下达的年度盈亏目标,按照以收定支、动态平衡原则,自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铁路局通过模拟区域运价,管内现收清算,直通作业清算,服务相互补偿的运输进款清算取得营业收入。
铁路局有权对部调用的机车、客车及其他设备提出经济补偿要求。
第十九条 铁路局享有大修支出自主权。
部不再下达年度大修支出计划。铁路局根据年度收支计划,以适应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为原则,确定大修支出总量,自主安排机车、客车厂修和线路大修。
铁路局大修支出总额的8%由部集中使用,主要用于:较大自然灾害造成的、单项支出200万元以上的重点复旧项目;长大隧道和特大桥梁较严重病害的整治项目;部定重大技术政策的配套项目或路网性的重点支出项目等。扣除部集中的8%,其余部分由铁路局自主安排大修支出计划。大修计划不再划分部管项目和局管项目。
货车大修管理办法不变。
第二十条 铁路局享有设备更新改造自主权。
铁路局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扣除用于购置机车、客车的额度后,90%由铁路局自主安排计划,10%由部集中使用。部内各部门不再指定项目。
部集中的更改资金主要用于:跨局重要干线综合性技术改造;路网性编组站扩能的综合性技术改造;以及部长指定的特殊补助项目。
局管项目的审批权限,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
铁路局享有机车、客车购置权,是机车、客车的购置主体。
根据客货运输市场和铁路技术进步需要,部运输局提出年度机车、客车购置的指导意见,铁路局参照指导意见并根据自身支付能力向部提报年度机车、客车购置计划,经部协调后实施。机车、客车购置款源一部分在更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向银行借款。向银行借款的,由铁路局承担利息。
使用部贷款购置用于跨局长交路机车,享受部内优惠利率。其余的执行银行同期利率。属于部协调总量以外的机车、客车购置,由铁路局自行解决款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机车、客车招标采购。目前由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铁路局作为购置主体参加招标。
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铁路局机车、客车的自主采购和全部有偿使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享有资产处置权。
铁路局对闲置资产有处置权。
铁路局自行决定机车、客车的报废、出租、转让,并报部核备。
铁路局处置资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享有投资、抵押、担保权。
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前提下,企业有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以营运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合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股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决定价值在3000万元以下,且累计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资产抵押、担保和有偿转让。
以上投资、抵押、担保、转让等,应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享有工资分配权。
部对铁路局实行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的工效挂钩办法。
部不再编制年度工资计划。铁路局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和年度运输生产计划、盈亏目标预测工资来源,自主编制工资计划。
铁路局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办法。
部严格控制出台单项奖励办法,对现行过多、过细的单项奖励办法,逐步清理整顿。部出台的奖励政策及部发一次性奖的工资支出,由部承担。
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由部给予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享有劳动用工权。
铁路局在执行部控制职工总量、减员计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劳动用工。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享有机构设置权。
按照精简高效原则,铁路局可根据部对本局机关机构编制控制限额和部劳动定员标准确定的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和服务人员比例,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铁路局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提出的设置对口机构、规定人员编制和级别待遇的要求,法律和国务院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享有物资采购权。
国家统配管理的物资,对运输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铁路少数专用物资,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实行集采专供。随着改革不断深化,资产经营责任逐步落实,逐渐减少集采专供物资品类。
对集采专供以外的物资,铁路局可自主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货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订货合同,自主进行物资调剂。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质量保证、价格最优、供应及时、优良服务争取供销代理业务,发挥铁路物资供应主渠道作用。

第五章 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部加快转变职能,依法对铁路局进行监督和管理,为铁路局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利用路网运输能力,安全、有序、协调地组织运输生产,提高全路经济效益,部对运输实行集中统一指挥,行使以下权力:
(一)组织编制跨局列车运行图,制定全路列车编组计划和车流径路,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实施。
(二)按照分级负责、干支线区别的原则,部掌握分配京哈、京广、京九、京沪、陇海、浙赣六大干线和进出云、贵、川、闽四省运输通道的局间分界口(简称“部控分界口”,下同)的运输能力。
(三)根据全路年度运输计划预期值和重点,结合各铁路局需求,编制月度运输计划和日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路车流调整,指挥、监督局间分界口列车运行和机车运用,组织有关铁路局共同完成专项运输、指令性物资和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任务。
(五)指挥、监督跨局直通客货列车正点运行和交接;对客车正点进行考核;审批、调整六大干线和影响局间分界口列车交接的施工天窗,协调处理好运输与维修的关系。
(六)在春、暑运以及事故救援、抢险救灾、特运等非正常情况下,部有权对全路的运力资源统一调度,统筹使用。涉及铁路局经济利益的,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实行铁路局年度运输生产、财务预算、更改计划、大修支出计划、工资计划报部核备制度。铁路局限额以上的投资抵押担保,报部审批。
实行铁路局财务决算年度审计及对重大经营活动专项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部监控铁路局大修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线路大修支出占大修总支出的比例。
为充分利用现有修理能力,防止重复投资,除部批准的进口机车外,铁路局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承担机车、客车厂修。
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机车、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制定质量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二条 铁路局应按规定提足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动用1998年底以前结余的基金,应报部批准;动用1999年及以后的,需报部备案。
现阶段铁路局不得招工,不得执行地方退休顶替政策;铁路局补充主要工种人员,应通过技校招生方式解决,并需严格控制招生人数;部对未完成减员计划和职工总量控制指标的铁路局,按规定扣减工效挂钩工资;铁路局撤并涉及路网性的生产单位,需报部审批。

第六章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三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范围为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十四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
(一)效益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交率。
(二)否决指标:扭亏增盈(运输利润)指标。
(三)安全指标:行车安全为机车走行百万公里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率;人身安全为职工万人死亡率;资产安全为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财务违纪事件。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评定办法。
考核评定采取评分制。以效益指标考核分为基础分,对其他指标考核后对基础分加分或扣分,最后评定出综合考核分。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一)部对扭亏增盈指标考核,实施“一票否决”。铁路局完不成扭亏增盈指标,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二)部对效益指标考核实行分项评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的分数分别为50分、20分、20分。考核增减分办法,比照《〈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部财务司财综〔1998〕35号)的规定执行。
(三)部对安全指标实行失控扣分。机车走行百万公里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率失控扣减15分(资产经营责任书中明确对各局具体考核);职工万人死亡率失控扣减10分;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财务违纪事件,累计金额1000万元扣5分,每增加1000万元扣5分。
(四)部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铁路局其他经营责任,以及发生铁路客车特别重大事故时,实行综合评价,酌情增减考核分。
根据综合考核分,部对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等级的标准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至89分为良好;60至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实行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交纳数额:党政正职为1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8千元。风险抵押金应于资产经营责任书签订后10日内,由被考核人一次向部交纳。
第三十七条 对铁路资产经营责任者的激励。
(一)铁路局履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情况,每年在《人民铁道》报上公布。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一年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调离领导岗位。
(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的奖罚。考核结果优秀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倍的奖励;考核结果良好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等额的奖励;考核结果合格的,返还风险抵押金;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八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程序。
铁路局于考核年度财务决算后向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提交《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表》(后发)。
部政策法规司组织部内有关司局核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向部长办公会议提出预审意见。
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各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综合评定等级。
第三十九条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调整。
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对资产经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由铁路局提出调整申请,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相应调整铁路局的考核指标。调整的主要因素为: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铁路局分立或合并;新线交付运营或部认定的重大车流调整;部配置运力资源严重不足。
第四十条 资产经营责任追究制度。对以前年度考核结果兑现后,发现责任铁路局存在以前年度潜亏、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隐瞒重大经济损失及行车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事故等问题,将否决本年度考核成绩,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经济责任,同时追究有关中介机构的责任。
对不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策经营重大问题,乱投资、乱借款、乱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否决责任者本年度或发现年度的考核成绩,并追究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有关规章和文件与此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部内其他文电,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本办法内容的修改,应以相同文件形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1999年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二、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
施办法
三、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四、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集采专供物资目录

附件一:1999年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
为配合1999年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运输企业全面实施,满足在“统一运价、一次收费、一票到达”运输进款核收方式下计算各铁路局运输营业收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运输进款清算的概念及范围
1.运输进款
运输进款指铁路办理客货运输营业,按有关规章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它与客货运输有关的款项。
运输进款包括运营进款、专项进款和代收款。运营进款包括旅客票价、行包运费、邮运运费、货物运费、客运其他、货运其他、客货运服务、电力附加费、货车中转技术作业费等进款;专项进款包括铁路建设基金、货物行包保价费、新路新价均摊运费等;代收款指铁路在办理客货等运输工作中,为其他部门和单位代收的各种款项,包括铁路内外装卸费,国际联运中应清算给外国铁路的运杂费,水陆联运水运段运杂费,代收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运杂费等等。
本文以下提及对运输进款的清算,主要指运营进款的清算,专项进款、代收款按部有关规定缴拨、清算。
2.运输营业收入
运输营业收入指铁路局按完成旅客和货物等运输工作,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取得的、用于补偿运输成本费用和计算盈亏的主营业务收入。
二、运输进款的清算方式
1999年运输进款的清算,实行“模拟区域运价、管内现收清算、直通作业清算、服务相互补偿”的办法。
1.模拟区域运价的概念
模拟区域运价是铁道部履行政府和行业管理职能,规定的计算铁路局运输营业收入的运输产品(或作业)的价格,是在全路实行统一运价制度、运输生产统一集中调度指挥条件下,铁路局从市场取得运输收入的一种实现形式。
模拟区域运价根据全路某运输产品(或作业)的统一价格和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确定,其一般计算公式为:
------------------------ -------------------- ------------------------
|某局某产品(或作业)| |该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模拟区域运价 | | 全路统一价格 |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
------------------------ -------------------- ------------------------
2.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的测定依据
模拟区域运价按各铁路局完成同类运输产品(或作业)标准成本的比例关系测定,通过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实现。“标准成本”的基本含义是在保证运输生产安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铁路运输企业已达到的生产技术水平和有效经营管理的条件下,完成一定运输产品所发生的耗费。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按客运定价系数和货运定价系数分别计算。
3.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在营业收入计算中的应用
铁路局某产品(或作业)的营业收入,是该局完成的该产品(或作业)的工作量与该局该产品(或作业)模拟区域运价的乘积,其一般计算公式为:
------------------------ ------------------------ ------------------------
|某局某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的营业收入 | | 的工作量 | | 的模拟区域运价 |
------------------------ ------------------------ ------------------------
------------------------ -------------------- ------------------------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该产品(或作业)|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的工作量 | | 全路统一价格 |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
------------------------ -------------------- ------------------------
由于在管内运输计算过程中:
------------------ ------------------ ------------------
| 某局某品类 | |该品类管内运输| |该局该品类管内|
| |×| |=| |
|管内运输工作量| | 全路统一价格| |运输进款收入 |
------------------ ------------------ ------------------
所以在计算管内运输营业收入时,上述公式可以演变
为:
------------------ ------------------ ------------------------
|某局某品类管内| |该局该品类管内| |该局该产品(或作业)|
| |=| |×| |
| 运输营业收入| | 运输进款收入| |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
------------------ ------------------ ------------------------
4.模拟区域运价的调整条件
模拟区域运价一般不变,在统一价格或模拟运价定价系数发生变化时,作相应调整。
统一价格在国家调整运价政策,运价水平等变化时作相应调整。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一般不随意变动,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作相应调整:
(1)铁道部对铁路局实施新一轮资产经营责任制;
(2)铁路局发生分立或合并;
(3)部独资新干线交付正式运营(不含复线、电气化改造);
(4)其他部认为必须调整的事项。
三、运输营业收入的计算
铁路局的运输营业收入由管内营业收入、直通营业收入、提供服务清算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四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 ------------ ----------
|运输营| |管内营| |直通营| |提供服务| |其他营|
| |=| |+| |+| |+| |
|业收入| |业收入| |业收入| |清算收入| |业收入|
---------- ---------- ---------- ------------ ----------
1.管内现收清算
铁路局的管内运输营业收入,按各局实际完成的管内客运、行包、邮运进款和货运进款与各局的客货运定价系数的乘积计算。另外,铁路局的客、货运其它收入,客货运服务收入,按实际完成的客货运其它进款、客货运服务进款计入各局的管内营业收入,即:
-------- -------- -------- -------- -------- -------- -------- -------- --------
|管内| |管内| |管内| |管内| |客运| |管内| |货运| |客货| |客货|
| | | | | | | | | | | | | | | | | |
|营业| |客运| |行包| |邮运| |运价| |货运| |运价| |运服| |运其|
| |=(| |+| |+| |)×| |+| |×| |+| |+| |
|收入| |进款| |进款| |进款| |定价| |进款| |定价| |务进| |它进|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 |收入| |收入| |系数| |收入| |系数| |款 | |款 |
-------- -------- -------- -------- -------- -------- -------- -------- --------
2.直通作业清算
铁路局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按直通作业项目清算。直通作业分为发送、运行、行包中转、行包到达、货物到达编组站等项目。
(1)发送作业收入
发送作业包括旅客发送、行包发送、货物发送等,对铁路局直通发送作业,采用按直通进款一定比例(发送作业清算率)的方法进行清算。为了鼓励增运增收,促进直通进款的增加,发送作业清算率除考虑发送作业标准成本占全部标准成本的比例外,另外再增加一个附加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直通| |直通| |客运| |直通| |行包| |直通| |货运|
| | | | | | | | | | | | | |
|发送| |客运| |发送| |行包| |发送| |货运| |发送|
| |=| |×| |+| |×| |+| |×| |
|作业| |进款| |清算| |进款| |清算| |进款| |清算|
| | | | | | | | | | | | | |
|收入| |收入| |率 | |收入| |率 | |收入| |率 |
-------- -------- -------- -------- -------- -------- --------
其中:
------------------------
|客运发送作业标准成本|
------------------ ------------------------ ------------------
|客运发送清算率|=------------------------+|客运发送附加率|
------------------ ------------------------ ------------------
|客运作业全部标准成本|
------------------------
------------------------
|行包发到作业标准成本|
------------------ ------------------------ ------------------
|行包发送清算率|=------------------------×70%+|行包发送附加率|
------------------ ------------------------ ------------------
|行包作业全部标准成本|
------------------------
------------------------
|货运发到作业标准成本|
------------------ ------------------------ ------------------
|货运发送清算率|=------------------------×70%+|货运发送附加率|
------------------ ------------------------ ------------------
|货运作业全部标准成本|
------------------------
(2)行包中转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行包中转,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全路的行包中转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行包中转清算收入|=|本局行包中转件数|×|全路行包中转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行包中转标准成本| ----------------
|全路行包中转| |全路直通| ---------------------------- |全路行包直通|
| |=| |×----------------------------÷| |
| 统一价格 | |行包进款| ------------------------ | 中转件数 |
---------------- ------------ |铁路局计行包标准成本| ----------------
------------------------
(3)行包到达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行包到达,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全路的行
包到达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行包到达清算收入|=|本局行包到达件数|×|全路行包到达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行包发到标准成本| ----------------
|全路行包到达| |全路直通| ---------------------------- |全路行包直通|
| |=| |×----------------------------×30%÷| |
| 统一价格 | |行包进款| ------------------------ | 到达件数 |
---------------- ------------ |铁路局计行包标准成本| ----------------
------------------------
(4)编组站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编组站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分有调和无
调)和全路编组站作业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编组站 | |本局完成的编组站作业 | |全路编组站作业|
| |=| |×| |
|清算收入| |工作量(分有调、无调)| | 统一价格 |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编组站作业标准成本| --------------
|全路编组站作业| |全路直通| ------------------------------ |全路编组站|
| |=| |×------------------------------÷| |
| 统一价格 | |货运进款| ------------------------ | 作业辆数|
------------------ ------------ |铁路局计货运标准成本| --------------
------------------------
(5)货物到达作业收入
铁路局的货物到达,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全路的货物到达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货物到达清算收入|=|本局货物到达吨数|×|全路货物到达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 |铁路局计货物发到标准成本| ----------------
|全路货物到达| |全路直通| ---------------------------- |全路直通货物|
| |=| |×----------------------------×30%÷| |
| 统一价格 | |货运进款| ------------------------ | 到达吨数 |
---------------- ------------ |铁路局计货运标准成本| ----------------
------------------------
(6)直通运行作业收入
直通运行作业包括直通旅客运行、直通行包运行、直通邮政运行、直通货物运行等。对于铁路局的直通运行作业,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全路统一价格和各局的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计算。除货运按货运定价系数计算外,其余客运、行包、邮运均按客运定价系数计算,即:
------------ -------------- -------------- --------------
|直通运行| |直通客运运| |直通货运运| |直通行包运|
| |=| |+| |+| |
|营业收入| |行营业收入| |行营业收入| |行营业收入|
------------ -------------- -------------- --------------
-------- -------- -------- -------- -------- -------- -------- --------
|本局| |全路| |本局| |全路| |本局| |本局| |全路| |本局|
| | | | | | | | | | | | | | | |
|完成| |直通| |完成| |直通| |客运| |完成| |直通| |货运|
| | | | | | | | | | | | | | | |
|直通| |客运| |直通| |行包| |运价| |直通| |货运| |运价|
=(| |×| |+| |×| |)×| |+| |×| |×| |
|客运| |运行| |行包| |运行| |定价| |货运| |运行| |定价|
| | | | | | | | | | | | | | | |
|周转| |统一| |周转| |统一| |系数| |周转| |统一| |系数|
| | | | | | | | | | | | | | | |
|量 | |价格| |量 | |价格| | | |量 | |价格| | |
-------- -------- -------- -------- -------- -------- -------- --------
其中:
------------ ------------ ---------------- ------------------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客运| | 部集中的利息|
| |+| |--| |--| |
---------------- |客运进款| |邮运进款| |发送作业收入| |支出(部分)等|
|全路直通客运| ------------ ------------ ---------------- ------------------
| |=----------------------------------------------------------------
|运行统一价格| ----------------------
---------------- |全路直通旅客周转量|
----------------------
------------ ---------------- ---------------- ------------------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行包| |全路直通行包| | 部集中的利息|
| |--| |--| |--| |
---------------- |行包进款| |发送作业收入| |到达作业收入| |支出(部分)等|
|全路直通行包| ------------ ---------------- ---------------- ------------------
| |=--------------------------------------------------------------------------
|运行统一价格| ----------------------
---------------- |全路直通行包周转量|
----------------------
------------ ---------------- ---------------- -------------- ------------------
|全路直通| |全路直通货运| |全路直通货运| |全路编组站| | 部集中的利息|
| |--| |--| |--| |--| |
---------------- |货运进款| |发送作业收入| |到达作业收入| | 作业收入| |支出(部分)等|
|全路直通货运| ------------ ---------------- ---------------- -------------- ------------------
| |=------------------------------------------------------------------------------------
|运行统一价格| ----------------------
---------------- |全路直通货运周转量|
----------------------
3.互补劳动相互清算
铁路局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按照相关局议定的模拟市场价格,由部代为清算,提供服务的局增加运输营业收入,接受服务的局减少运输营业收入。
(1)跨局机车长交路,由铁道部分客、货运,分机车牵引别公布价格,提供服务局向接受服务局按实际完成的总重吨公里进行清算。价格以模拟区域定价系数测定基年接受服务局的总重吨公里平均成本为依据。
(2)跨局客车交路,由部公布价格,列车担当局向列车经过局按实际完成的千辆公里进行清算。价格以模拟区域定价系数测定基本列车经过局的千辆公里平均成本为依据。
(3)其他服务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相关局协议进行清算。
4.其他需要清算的项目
其他需要清算的项目,指在标准成本测定完成以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新增或提高收支标准、需要单独分配进款收入的项目,例如电力附加费清算、空调候车室清算等。
(1)电力附加费清算收入
标准成本测定完成,模拟区域运价定价系数公布以后,新出台的电力附加费,铁路局按实际完成的电力机车总重吨公里和全路电力附加费统一价格进行清算。即:
-------------- ------------------ ----------------
|电力附加费| |本局完成的电力| |全路电力附加|
| |=| |×| |
| 清算收入| |机车总重吨公里| | 费统一价格|
-------------- ------------------ ----------------
其中:
------------------------
---------------- |全路新增的电力附加费|
|全路电力附加| ------------------------
| |=--------------------------
| 费统一价格| --------------------------
---------------- |全路电力机车总重吨公里|
--------------------------
(2)空调候车室清算按部财务司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施范围及有关单价的制订
1.实施范围
(1)大连铁道公司在没有实行分段计费以前,仍维持现行的调节系数不变,其大直通部分(跨局)高出沈阳局模拟区域定价系数时,由部给予考虑,小直通(跨分局)和管内部分由沈阳局考虑。
(2)大秦线并入北京局一并计算,不再单报。
(3)宝中、京九、大沙、青藏四条临管线,仍按原办法计算清算收入,计算出的收入并入铁路局的运输营业收入,不再单独上报。
2.有关单价的制订
本办法所述各种全路统一价格,除直通运行价格以外,全部采用年初公布、年内不变的办法计算;直通运行价格采用年初公布(按计划收入及周转量)、年终调整(按实际完成的收入及其他作业的清算收入和周转量进行调整)的办法。

附件二: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全面实施,实现扭亏增盈目标,加强劳动工资宏观调控,进一步完善贴紧效益的工资运行机制,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主要内容为,全面挂钩,总挂总提;基数脱钩,增量提成;盈亏奖罚,三率否定;强化管理,分档调控。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挂钩指标为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包括运输营业收入(1999年为运输收入,下同)、工附业销售收入、多种经营企业销售收入。
第四条 工资总额与经营收入挂钩,实行基数脱钩、增量提成办法,即工资总额基数不随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浮动,新增效益工资分别按各单位实际完成直通运输营业收入、多种经营销售收入、其它经营收入(包括管内运输营业收入和工附业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和全路统一的效益工资含量计算。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挂钩指标基数,根据1998年实际完成数和按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二)工资总额基数,根据1998年按挂钩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和政策规定应调整数予以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一)列入部定大中型项目的新建铁路,运营临管期间,在部核定定员范围内,新线人员所需工资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临管结束交付运营,按部核定人均工资和定员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并按部核定的营业收入和实际情况,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二)在部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人均工资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三)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调整后经营收入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对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个别因政治、国防、国土开发需要设立的项目,必要时部给予政策支持。
(五)1999年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暂按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未完成部下达盈亏计划的单位,按增亏额的50%、减盈额的45%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超额完成盈亏计划的单位,在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的前提下,按减亏额的25%、增盈额的30%增加工效挂钩工资。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上交率、经营性资产收益率计划的单位,分别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三分之一。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的单位,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单位,按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第八条 工资总额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
(一)新增效益工资=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比基数增减额×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其它经营收入比基数增减额×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
直通运输营业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8%,多种经营销售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6%,其它经营收入效益工资含量为14%。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提取,增长10%--15%(含15%)部分按80%提取,增长15%以上部分按60%提取。
(二)盈亏计划奖罚工资=增(减)盈减(增)亏额

×------
1+K
K为考核工资奖罚比例。
(三)其它工资包括:
1.按考核指标(不含盈亏计划)计算的考核工资;
2.新线运营临管期间人员所需工资;
3.接收复转军人当年所需工资;
4.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5.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6.按部(92)铁劳字521号文件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重大经济改革或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使挂钩工资有较大下降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第十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应根据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发放留有余地,做到工资贴紧效益、先算帐后花钱。年终结算时,各单位要按工效挂钩办法和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它结算工资原则上按支出范围分别列入各有关成本。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当年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各单位动用1998年底前以前结余的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动用1999年及以后的,应报部备案。
第十二条 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部有关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效率相适应。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上报财务决算的同时,填制《铁路运输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上报铁道部。部批复各单位工效挂钩工资结算后,对部负担的奖励项目予以拨款。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度起执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三:运输组织调整中的若干经济补偿办法
一、排空棚车、敞车的营业收入
1.以部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技术计划)中确定的排空车数为基数,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排空车数(含企业自备车)实绩为依据,每多排一辆增加排空局营业收入200元,每少排一辆扣减排空局营业收入500元。
既接空又排空的铁路局,按该局各分界口接、排空棚车、空敞车数加总后计算。在对多接多排、少接少排车数等额抵消后,按挖潜多排数(本局自身产生的空车)、责任少排数(扣除少接空车),分别增减责任局营业收入。
2.对部令临时指定的排空车,有关局必须严格按排空车种、列数(辆数)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现,通过局不得截用。排空局每少排一辆,通过局每截用一辆,均扣减营业收入1000元。
3.遇有自然灾害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少排空车时,铁道部根据铁路局的报告查实后,酌情给予减免。
4.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一些车种控制排空时,将以部令方式进行调控,各局必须严格执行。对由于不执行调度命令而超计划排空部分,不再增加营业收入。考核以每日18点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综运报一)和命令为依据。
5.部运输局根据下达的月度运输生产经营计划及有关调度命令和电报,按月考核各铁路局的排空实绩。部财务司据此在各铁路局运输收入中予以清算。
6.各铁路局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货车统计规则》和有关规定,遵守运输统计纪律,如实统计18点分界口排空车种和车数,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扣减其当月增加的排空车营业收入,并只对减少排空棚、敞车部分进行扣罚营业收入的处理。
二、保留列车的货车使用费减免
为充分利用限制口运输能力,适应车流波动变化,避免因车流短缺而浪费运输能力,准许铁路局在限制口邻近适当保留一些列车。对部令指定的超过日计划定量接车部分而产生的保留列车,免收其货车使用费。免收的依据以18点“运调--15”报告数和调度命令为准。
对由于本局超计划装车或其他原因产生的保留列车,一律不减免其货车使用费。
三、对部指定的特殊备用车的使用费减免
1.因运输市场发生结构性变化,为调剂车种、满足运输需要,对部令指定的大于本局月计划部分的某种特殊备用车,免收其货车使用费。对其他正常的备用车,一律按现行办法执行。
2.货车使用费单价,以铁道部每年公布的数额为准。
3.对减免收取使用费的货车数,由部运输局按月拟出电报,财务司会签后公布。在核收货车使用费中的车数中扣除。
四、跨局调用客车的清算
1.跨局借调客车车辆使用费和乘务人员补贴由借用局承担,按计费标准一次性付给借出局。
2.部令备用的客车,备用期间的车辆使用费和乘务人员补贴由部承担。使用期间由使用局承担;多局使用时,按使用时间分别计费。
3.车辆使用费按650元/千辆公里清算。备用期间按150元/辆日计费。对管内停运整列调出的客车,除按车辆使用费补偿外,使用局还要补偿调出局的效益损失,按2000元/辆日计算。乘务人员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日。

附件四: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集采专供物资目录
(一)国家配置物资
铁路内燃机车、空调车、机械保温车用柴油和施工用汽、柴油,民爆器材。
(二)专项供应物资
钢轨及鱼尾板,道岔及撤叉(含整组提速道岔及零部件),车轮、轮箍,车轴及坯,修造车主要专用钢材(耐候板材、型材、冷弯型钢,乙字钢,56号工钢及512H型钢,帽形钢,减震弹簧钢)。
铁路专用润滑油、脂,防腐枕木,提速岔枕及Ⅲ型混凝土轨枕。
机车车辆主要专用配套机电产品(轴承、专用蓄电池、专用电机、机车车辆专用电缆、耐候焊条),铜(钢铝)电车线、承力索。
机车车辆一项配件及进口配件。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生态环保、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统一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全省高速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并商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及服务区内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检查车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高速公路交通中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养护作业单位及时修复,并依法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章 建设和养护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规范及技术标准,保证合理设计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及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需要移动或者拆迁桥梁、渡槽、管道、杆线、电力和通讯设施等以及对其他道路设施造成损害的,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应当实行特许经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

第十二条 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委托管理规范,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污水排放,降低交通噪声,恢复山体植被,做好公路绿化,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高速公路路网标志、标线的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调整方案,科学合理地引导交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清晰、准确设置高速公路标志、标线。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巡查,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遭受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力量修复;遭受重大损毁,交通严重受阻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报请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 上跨高速公路的公路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应当在高速公路建成后移交给当地公路部门养护管理。

第十六条 除日常维护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同意,除紧急情况外,提前五天向社会公告,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公告应当包含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原因和施工的具体期限以及交通分流的线路。

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在作业地点设置规范的施工、限速和导向等交通标志,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其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过往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人员。



第三章 经营服务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后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通行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其车辆通行费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采取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文明收费,接受监督。

通行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足额交纳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减免规定的车辆,在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查验后方可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检测合格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建设。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查询本单位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和要求,不断提高联网收费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推广高速公路全程监控、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车辆通行能力。

联网收费系统的升级改造和维护管理费用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中计提,专款专用,具体计提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的收费道口,保证车辆畅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口、服务区、重要路段等区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有关服务信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收费、还贷、路况、交通流量、养护和管理等有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章 服务区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原则。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最大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

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关闭服务区的,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服务区经营管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属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建设、经营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服务区可以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自主经营,也可以对外承包经营,对外承包经营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内容、标准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提供下列服务设施:

(一)短暂休息、停车场、饮用水供应、公共厕所等免费使用的公益性基本设施;

(二)加油、购物、餐饮以及汽车维修等经营性基本设施;

(三)绿化、水土保持、夜间照明及给排水、污水处理、备用电设备等功能性基本设施。

服务区经营者应当保证服务区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服务区的安全、清洁、卫生。

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三)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

(四)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经营服务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环保、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治安、食品卫生、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各高速公路(含在建)派驻路政管理机构。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经费从高速公路通行费中列支,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监督管理,检查、制止各种非法侵占、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为举报者保密,并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应当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喷印、安装、使用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和示警灯。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依法执行抢险、救灾等紧急公务时,需要采取紧急通行措施的,应当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十一条 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速公路边沟(隔离栅)外缘起1米的区域;

(二)无高速公路边沟(隔离栅)的,为公路路沿石外缘起5米的区域;

(三)高速公路桥梁为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1米的区域。

第三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抛洒、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

(三)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填充边沟;

(四)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五)擅自安装、拆除、涂改、移动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公路标志;

(六)随意上下乘客、装卸货物、载物拖地行驶;

(七)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蓄水灌溉、养殖;

(八)其他侵占、污染等损害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一)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

(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构)筑物,架设杆线,埋设管道、缆线;

(三)修建出入高速公路的交叉道口;

(四)占(利)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公路用地;

(五)更新、砍伐公路树木。

第三十四条 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50米的区域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从事爆破、采空作业、取土、挖砂、挖沟、排污等可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拆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需埋(架)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应当事先经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照明、通风、消防、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高速公路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第三十六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检测站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相关跨越高速公路的设施,设置车辆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

第三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桥梁、匝道上和隧道内不得检修车辆,因突发故障临时检修的,应当将车辆移入紧急停车带,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高速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向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保护财产。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调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并根据需要及时通知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救。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情况和相关索赔事宜。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在处理交通事故涉及路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通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事故结案后路产损失赔偿工作仍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将事故车辆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

第四十条 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并向社会公布清障施救服务单位、项目和价格等信息。

清障施救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

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严格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十一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交通安全和路政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因严重自然灾害、恶劣气候或者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形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路况信息,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等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交通安全确需封闭高速公路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征求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后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应急规定,制定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

因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高速公路严重堵塞,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故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集清障施救力量,协助清障施救,排除危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违反特许经营协议以及其他双方约定,造成高速公路项目不能满足开工条件、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工程不能按期进展、高速公路不能如期投入使用等严重后果又不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省人民政府有权撤回特许经营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影响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从其通行费中直接抵付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未建立联网收费系统或者联网收费系统未经检测合格就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其通行费收入,并可处以通行费收入所得1倍的罚款。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规定上缴通行费,影响全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统一结算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上缴;逾期不上缴的,按日收取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的;

(三)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电子信息设备,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状况、施工作业等相关服务信息的;

(五)养护作业擅自半幅封闭道路或者中断交通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未按规定开通或者随意关闭服务区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开通,有关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杆线等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检修车辆未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采取保护措施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的,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清障施救服务资格。

第五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扩大罚款范围、变更罚款标准的;

(三)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或者罚款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或者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的;

(六)玩忽职守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八)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包括高速公路的防护、安全、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非公路标志标牌”包括除国家标准规定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和其他标牌设施等。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3日,最高法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另行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