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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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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年1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视察,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榕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报告和议案,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审议活动,处理小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其他事项。
第九条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预备会议召开前,各代表团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前款各项草案以及会议其他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决定事项,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在代表中产生。
第十六条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代表大会各代表团及委员会的工作;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
  (五)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和表决人选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主席团决定事项,一般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由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二)根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常务主席讨论重大的专门性问题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汇报情况,回答询问。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二条代表团审议报告和议案,采取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根据需要可以分设若干工作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
  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不是本届市人大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市、区)长;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常务委员会决定邀请列席的本市选出的在榕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
  福州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也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代表团审议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必须派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结果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按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立法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审查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应当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和列席人员。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报告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大会秘书处负责将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的修改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查各项工作报告后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工作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批准的,可以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请本次大会审查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市人民政府根据初步审查意见修改相关内容。
第四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主要指标草案、按规定科目编列的预算收支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等有关说明材料,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及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四十一条 受主席团委托,大会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和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决议草案、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未获得通过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进行修改后,再次提请本次大会审查决定,或者在会后常务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书面联合提名。
  本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五条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进行。
  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大会表决人选办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当场宣布。
第四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会议通过后,应当依法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材料来源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会议表决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的方式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州日报上刊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脑杀毒原理对罪犯改造的启示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胡配军


在电脑的工作程序软件中,杀毒软件是一个具有治疗与保障功能的软件,当电脑不幸染上了病毒,启动杀毒软件,可以有效地去除已经存在于电脑中的病毒,使电脑恢复正常工作的能力。将这一杀毒程序的工作原理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原理作一比较,不难看出,其实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对罪犯进行杀毒的过程。由此,电脑杀毒程序工作原理对罪犯改造不无启示意义。
一、电脑杀毒软件的差别性与人的素质的非同质性。电脑必须预先安装上杀毒软件,才能谈得上启动杀毒程序,进行电脑杀毒。那么对于罪犯,在犯罪之前,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它的身上有没有杀毒软件?回答是肯定的。在初次社会化的过程中,即将走上社会的成员,都会向社会定购安装一个供自己使用的杀毒软件——由道德、法律、文化、技术、心理等素质组成。电脑的杀毒软件有版本和功能的区分,公民身上的杀毒软件也不是千篇一律。因个体情况的差别,杀毒软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个体生活学习的具体环境,是个体定制杀毒软件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个体所定购的杀毒软件,必须打上个体的社会实践烙印,不同的地域,杀毒软件的版本存在差别;同一区域,不同的生活经历如学习经历的不同,也使个体所得到的杀毒软件有所区别;不同的家庭,一样会影响个体所安装的杀毒软件。在个体带着千差万别的杀毒软件进入社会后,无论是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中,还是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杀毒软件的不同,抗病毒的能力也不一样,有些杀毒软件能够抵抗病毒,但有些却不能担此重任。当然,即使是版本级别相同的杀毒软件,在面临不同的病毒侵害情况下,杀毒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同一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特定社会中,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有人能抵制犯罪诱惑,有人却经不住犯罪诱惑。可能是杀毒软件本身的差别导致的结果,也可能是同样的杀毒软件受到了来自不同品种的病毒的侵害。
二、电脑的杀毒过程的复杂性与监禁刑罪犯改造的艰难性。当电脑被病毒侵害后,电脑不能自主去除病毒,必须有人来启动杀毒软件去除病毒。如果发现已有的杀毒软件不足以去除这种病毒,就应当立即更新杀毒软件,或升级该杀毒软件的版本,或更换成新的杀毒软件。当个体犯罪之后,我们不能指望个体良心发现,社会应当对罪犯启动杀毒程序。社会向罪犯施加的刑罚其实就是一个个杀毒实证。有些罪犯感染的病毒不深,罪犯自有的杀毒软件一旦被外力启动,可以抗击着这类病毒。这时,社会不需要再升级或重新安装新的杀毒软件于罪犯的身上,这正是部分罪行较轻的罪犯可以服非监禁刑的病理根据。但许多罪犯,由于深受病毒的侵害,个体原有的杀毒软件,或版本太低不起作用;或是版本压根儿对这类病毒就不对症;也可能是社会曾经给了一个非常好的杀毒软件,但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在这些情况下,仅仅是启动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根本不能奏效。因而必须对罪犯进行杀毒软件的整理,或升级、或修复、或更换。这一切活动都必须集中进行,且必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可以说明为什么社会必须强制部分社会危害深重的罪犯服监禁刑。这些服监禁刑的罪犯,在社会上被感染了病毒后,只有在他律与约束中才能去除病毒。
3、电脑杀毒软件功效的非持续性与罪犯改造效果的有条件性。电脑杀毒软件被整理后,重新定格的杀毒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它的功能是有限的。随着病毒级次的升变,电脑杀毒软件也需要不断调整。这一点对监狱改造罪犯尤其有启示作用。改造罪犯的目的在于拱卫社会。如果监狱能够把一个罪犯变成一名守法公民,那么社会就少了一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然而必须认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有限的。改造罪犯的过程就如同电脑杀毒一样,也是一个去除病毒的过程。无论是监狱启动并升级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各种素质来消除病毒,还是监狱对罪犯重新安装新杀毒软件———施教各种知识和技能来克服罪犯,或是修复罪犯身上被破坏的杀毒软件程序——对罪犯进行素质整理,整合新的公民素质来抑制病毒。监狱对罪犯所作的这些努力,收到的是一时之效而非一劳永逸。因为在监狱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中,监狱对绝大多数罪犯所施装或整理的杀毒软件都不存在适应性问题,监狱化的杀毒软件版本——无论是对罪犯原有版本的处理,还是监狱新版本的装入,在监狱提供的运行环境中,一般都不会产生不适应症,但离开监狱后,罪犯重新生活的环境有了变化,面临着新的来自社会的病毒的干扰,过去获得的杀毒软件能不能制服社会上的病毒干扰,这是监狱所无法保障的。除非监狱能造出一种万能的杀毒软件。我们不愿否认监狱终有一天会做出这样的事实,但这样一种努力就如同人类走向地平线一样,看到的是希望,同时,也将永远在希望中前进、靠近。监狱将罪犯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技术能力无论提高到何种程度,它都具有历史性、暂时性、适用的条件性。当然也同样免不了地域性、地理性。监狱造就守法公民只能是一种目标追求,罪犯在刑释后是不是守法,更取决于在今后生活中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的作用环境与功效状况。监狱可能给了罪犯一个很好版本的杀毒软件,但罪犯刑释后,就将他破坏了;也可能是监狱给了罪犯一个可以升级的杀毒软件,但罪犯从不升级,导致低级别的杀毒软件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受到的病毒干扰中起不了杀毒作用。还有一种可能是监狱给罪犯安装的杀毒软件根本适应不了新的社会生活,对社会中新出现的病毒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罪犯刑释后,只有在所生活的环境仍然具有监禁特征的条件下,,由监狱赋予罪犯的这种杀毒软件才能不需要变通地发生作用,否则环境的变化,必然需要对罪犯原有杀毒软件进行调整。那么,谁来调整呢?
四、在杀毒软件问题上,监狱与社会的责任分担。在罪犯改造社会化的今天,关爱刑释人员更是社会的事件,让监狱通过一次改造使所有罪犯永不犯罪,这不现实。社会应当在刑释人员重新走上社会后,更加关心罪犯身上的那个杀毒软件。在需要升级时、帮助他升级;在需要更换时,帮助他更换;在需要修复时帮助他修复,这样才能真正造就守法公民,才能履行对罪犯改造应尽的职责。当然,有一点仍需强调:不论罪犯刑释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在其身上调整出何种杀毒软件,罪犯都应当拥有一套能够匹配装载各种杀毒软件的实物配置,而打造这套具有匹配功能的实物配置,首先是监狱的事,监狱义不容辞。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裙带求是地回顾了我们党70年的光辉战斗历程,科学地总结了建党70年来的基本经验,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理论、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上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向,是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向新的目标卑的宣言。认真学习这篇重要的讲话,对于深入了解党的历史和革命传统,加强党、团建设,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讲话精神。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从政治高度和理论高度回答了有关党的路线和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内容十分丰富。要通过学习,引导团员青年深刻了解我们党创立、发展、壮大的历史过程,了解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和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建立的丰功伟绩,认识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的客观必然性;深刻了解我们党为人民利益英勇奋斗中所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坚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我们党的胜利之本和成功之路;深刻了解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认识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的唯一正确选择;深刻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使命,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深刻了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团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识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建、团建,培养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极端重要性。

  二、学习要联系实际,注意方法,讲求实效。要针对团干部、团员和青年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提出不同要求。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可采用中心学习组、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分期分批集中学习;对大中学生、机关青年,可采用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学习;对青年工作,可采用辅导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引导学习;对农村和个体青年可通过专题宣讲、通俗辅导等途径组织学习。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解决青年中的思想认识问题,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使方大团员青年认清形势,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抵制"和平演变",做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作为加强共青团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团中央和各地团的新闻、出版单位要配合讲话的学习,做好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各级团校要把学习讲话全为教学和团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辅导、培训工作;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也要注意掌握情况,反击信息,总结经验,促进学习不断深入。

  各地的学习安排和情况,请及时报团中央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