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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2:2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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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科字[2001]310号


各市土地局、地矿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厅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省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应围绕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重点解决国土资源各领域中的关键性、战略性、综合性科学技术问题;

(二)突出技术创新,努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土资源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推进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三)科技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要把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两种优势结合起来,鼓励、支持申报部、省科技项目;

(四)科技项目的实施鼓励采用管理部门与科研单位、院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人才培养相统一。

第三条 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实行行业归口计划管理。国土资源科技项目计划由部、省级和厅级项目计划组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部、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向部、省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列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发展计划,受部、省委托对项目实施管理。

厅级科技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设立的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依据厅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对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国土资源科学发展的趋势开展的研究项目,是重点项目的补充或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包括部分补贴项目和指导性计划的项目。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归口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部、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部、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厅级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检查、评估、验收(鉴定)和奖惩。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委托方式择优确定,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为做好科技立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各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方案;参与项目的论证、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参与开展有关科技项目中的评估及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每年3--4月份组织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根据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科技项目,同时报送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及项目预算建议书,并附软盘。

申报部级科技项目,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有关要求填写《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一),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厅申报,并另附推荐意见函。经厅研究同意后,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向部申报。

申报省科技项目,要填写《河北省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建议书》(附三),申报方式应根据省科技厅要求进行,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厅申报,并另附推荐意见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归口管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申报厅级科技项目填报《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建议书》。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在项目申请书“归口申报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软盘)。

建立并补充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库,项目库包括省厅根据立项原则和急需提出的项目、从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中优选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选择与确定

第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当前急需程度等具体情况从项目库中进行初选。对初选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原则同意后,组织论证。

第八条 组织论证。所有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均应进行论证。

1、向部申报的科技项目由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2、报省科技厅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论证,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

3、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由厅组织论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经厅研究原则同意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建议书或申请书)进行论证,审查候选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并提出论证、审查意见。厅级一般科技项目归口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论证,并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第九条 项目的确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由主管厅长召开的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研究确定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并分批下达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条 承担厅级科技项目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项目详细的执行方案,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项目合同。对部、省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部、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部、省规定管理;厅级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管理工作;厅级一般项目归口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跨年度的项目要在每年十月底前上报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先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市归口管理部门,市归口管理部门将所管项目汇总、分析,写出综合报告,连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

厅级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有重点地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调整。

对执行情况优秀的重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优先升级申报为部级科技项目;厅级一般项目优先升级为厅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大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请示和说明,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回科技经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中途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交,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停止对该项目拨款。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的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撤销项目所余经费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商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拨付,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具体财务管理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厅级科技项目验收(鉴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体事项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安排。部、省级科技项目验收(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由部、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待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申请验收。部科技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前还应在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再由成果完成单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到部指定的机构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2、科技项目成果简介;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成果目录;

4、科技档案验收情况;

5、科技项目研究成果;

6、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

7、科技项目审计情况说明。

部科技项目还应提供科技项目成果登记、资料汇交证明。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为: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成果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用专家会议评议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讨论、现场检查测试的基础上,形成《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内容包括:对研究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主要成果、目标考核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项目审计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验收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和申报奖励工作,按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评价按照国家和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即经验收、鉴定、评审、评价的国土资源学科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

1、基础研究类成果;

2、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

3、技术开发类成果;

4、软科学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跟踪调查、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漯河市重点项目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市定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拉动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漯政〔2008〕85号)关于市定重点项目贴息资金调整为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用于对市定重点项目的奖励。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
  上年度和当年度竣工投产(运营)达效的市定重点项目,重点用于工业重点项目,适当兼顾其他行业的重点项目。已通过其他途径享受过财政资金支持和特别财政优惠政策支持的项目,均不再享受本奖励资金。
  第四条 按市定重点项目的行业类别和实际完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非自行购置、购建的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设置不同的奖励标准。列入奖励的市直重点项目由市财政全额奖励,县区(经济开发区)重点项目由市、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各负担50%。
  (一)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150万元;
  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200万元;
  5.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奖励标准可适度增加。
  (二)非生产性项目奖励标准。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奖励20万元。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符合项目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申报。市直项目直接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申报,县区项目由县区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县区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大项目办统一申报,在报送市政府大项目办的同时报送市财政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起止时间、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及试生产或试运营情况等。
  (二)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主要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规划、环评、土地征用、建设等环节具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
  (三)固定资产投资清单。主要包括设备购买合同及购置发票、土建施工合同或结算发票等以及其它能够证明项目实现投资的文件。
  (四)各单项竣工验收证明。主要包括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国家规定必须验收的各种文件。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审查认定、资金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大项目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预审,主要审查:
  (一)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重点审查项目是否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市重点项目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和管理。
  (二)项目是否在限定时间内如实竣工投产(运营)达效。
  1.项目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2.生产能力是否达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主要生产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是否齐全,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完善;
  5.“三废”排放是否达标;
  6.项目效益及上缴税收情况。
  (三)项目固定资产是否完成限定标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认定以设备和生产厂房、营业用房、附属用房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招投标文件、采购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文件为依据。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行业专家评估。
  第八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和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奖励资金使用计划建议,经分管重点项目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报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下达奖励资金。市直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县区、经济开发区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下达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后,再由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项目单位。
  第九条 列入奖励的重点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未申报和已申报未通过验收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定重点项目,可于下年度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申报。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奖励资金,必须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用于项目的建设和生产经营,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或挪作他用的,由市财政局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从严查处;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执法执纪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大项目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漯河市重点项目建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漯财〔2005〕17号)自行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20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