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7:34: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办〔2009〕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5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家电产品消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资源有效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及《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注册地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市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与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五条 以旧换新补贴的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第六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运输费用按财政部的补贴办法实行定额补贴。

第七条 补贴时间:从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以公开招标(或邀标、竞标、分批招标等)方式在7月31日前确定,招标结果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及拆解处理企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贸发局)在本地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网点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购买人可以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中标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照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购买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存根、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县(市)贸发(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所属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回收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定运输合同的;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每个回收网点有一名以上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态良好;

7、目前尚不具备回收资质的生产企业如要参加回收业务,必须在中标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8、中标回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广;

4、销售网点具备向购买者提供税务发票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具备完善的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的售后服务体系;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中标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三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废旧家电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营业务范围;

2、符合全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建设规划,已通过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且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3、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和处理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制度;

6、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7、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贸发局签订承诺协议,保证不无故拒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能在市环保局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期间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拆解处理企业资格,并依法处罚。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二十八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串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收取货款。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正常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一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县(市)贸发(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其中,注册地在各区的销售企业向市级贸发、财政部门申报,注册地在各县(市)的企业销售向所在地县级贸发(经贸)、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二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为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四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三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根据各县(市)家电以旧换新的数量测算补贴资金规模,补贴资金按80%预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在2010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市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职责分工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成立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贸发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培训工作。市贸发局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监督中标的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的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负责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六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动员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条 市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贸发局负责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工商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和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购买人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贸发(经贸)、环保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流通秩序和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销售企业的价格监管,切实防止先提价后补贴现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贸发局、环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2004年6月,总局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字[2004]85号),对国税系统拖欠公款的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9月3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总局。为了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最近,财政部再次下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04]4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所属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时上报清理结果。同时,做好接受抽查的各项准备,积极、认真地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预[2004]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部署,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2004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财预[2004]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的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要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下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各级财政(财务)、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拖欠公款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前阶段的清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进行宣传,推广;对暴露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及时组织实施,确保整个清理工作按时完成,防止松懈、走过场。清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财政部、监察部报告。
二、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单位的清理工作情况,各级财政要与监察、审计部门一起,组织检查小组深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财政部、监察部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财政部驻部分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拖欠公款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主管部门,以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检查工作。
三、要严明纪律,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预[2004]85号《通知》的要求,对此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发现的个人和单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并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和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认真地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四、要认真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报表和总结材料。各单位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清理情况。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对各地区、各单位上报的清理结果,要在认真审核、分析的基础上,做好报表、材料的汇总工作。汇总情况应在2004年10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监察部。
五、要进一步整章建制,强化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这次拖欠公款清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堵塞财务管理漏洞。


财政部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刑事侦查员的素质、任职与教育训练》

关键词:刑事 侦查员 训练

侦查破案是公安机关最重要的职能之一。这一重要职能作用的强弱,直接影响严打的力度,也影响着公安机关的整体社会形象。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实行刑侦民警任职资格与选拔、淘汰制度;改革现在的警察教育模式,向职业型素质教育转变。
一、刑事侦查员的基本素质应当是坚定信念、敬业精神、文化素养、业务能力与健康体魄的统一。
1、政治素质方面:必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与党同心同德。必须特别强调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一致的、始终不渝的忠诚。日常应体现在严格的组织纪律和自觉而强烈的敬业精神上。把热爱党、热爱人民同热爱刑侦工作融为一体,甘心为刑事侦查工作吃苦献身。
2、文化素质方面,应当具备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文化基础,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水平、辩证逻辑思维能力、较广泛的科技知识和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这些综合体现在相应的学历层次上。
3、业务素质方面:应当具备独立分析案件能力、调查取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现场勘验和物证种属识别能力、起草公安应用文书和整理案卷能力,以及通过公开或秘密手段发现、收集、分析、运用情报线索的能力。
4、法律素质方面:应当具备很强的法制观念,对本职业务必需的法律、法规应当精通会用,有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和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
5、身体和心理素质方面:应当有健康的体质,能承受紧张工作的压力,关键时刻能冲得上去、连续作战。心理要健康,能正确认识社会丑恶现象,把握自身;有嫉恶如仇、为民除害的强烈意识;有处事不惊、临危不乱、沉着冷静的应变心理素质。
要从上述五个方面基本素质上考核和选拔刑侦民警,舍得把那些优秀的青年民警放到刑侦第一线去锻炼培养,下决心把那些根本不适应、不愿意做刑事侦查工作的民警淘汰出去,彻底改变刑侦队伍的现状,改善刑警队伍在公安机关内的地位和形象,让最艰苦的岗位成为管理最严格、最能战斗、效率最高、领导最放心,也最受人尊重的岗位。
二、按照基本素质和不同层次的不同要求,设置任职等级标准,并通过考核晋升制度,稳定队伍、提高待遇。
刑侦队伍是一文比较庞大的专业队伍;要保持较强的战斗力,应当保持队伍相对稳定,把那些有经验的优秀侦查员留住。刑侦工作“苦、难、险”,形成了刑侦队伍内部不稳定的因素。要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应当实行侦查员等级考核制。对一线侦查员单独设置职级系列,严格职级考核晋升,兑现相应的待遇,不受行政职数限制。譬如实行四级侦查员制:
1、初级(或见习)侦查员,应当在领导安排和老同志带领下,积极参加侦查破案的各项工作,在实践中接受锻炼和考验,使理论同实践结合。见习期满,经考试和业绩、工作态度等内容的考核,决定是否晋升。
2、三级侦查员,应当具有协助办案能力,能根据领导指派,承担调查取证、笔录、绘图,配合勘验、搜查、拘捕和审讯,完成案卷整理等工作。经实绩考核,连续称职或优秀,并经考试合格可以晋升。
3、二级侦查员,应具有独立办案能力;能独立处理一般刑事案件现场,配合勘验重大案件现场,能独立分析案情提出自己的见解,能独立或为主承担调查取证、审讯、追捕、建情和带情工作,能组织案例分析、总结侦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连续称职或优秀、并经相应的培训和考试合格可晋升。
4、一级侦查员,应具备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现场勘验、采取紧急措施及现场讨论的能力。可以设计侦查方案,能按照分工指挥刑侦人员完成侦破任务,能对刑侦工作基础与长远建设提出建议方案。
公安部应当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会同人事部门通过调研和征求意见,设计具体的实施细则,解决如何考核、晋升年限和具体办法、待遇等问题。这对于稳定刑侦队伍、促进提高素质将起重大推动作用。此外,退休待遇应向刑侦一级民警倾斜。
三、改革现行警察教育模式,培养高素质的刑侦干部。
以往的警察教育同普通教育没有重要区别,参加全国或全市统考人学,人学后基本上仿照普通院校教学计划模式安排理论课程和面授。有些公共课程耗时不少,学而无用,又不能减;有些专业课程需要大量实践,而课时量又受限。因而,院校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马上适应实践工作需要。警察教育改革可以首先从刑侦教育改革人手。刑事警察也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有自身特殊的岗位知识需求,应当按照职业教育的人学模式录取学员,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设置教学计划。以天津市中等职业教育为例,人学时采取了3+2模式,基本文化如识考试可以取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另加心理测试和体能测试。这两部分分别制定标准,均合格者择优录取。在教学中实行2+1模式:前两年按照职业教育要求在学校学习必要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老师指导下的实验、实习,取得毕业资格。第三年见习期内,分配到刑侦部门,但仍以学校教育为主,实行学校和业务部门共同培训、共同考核办法。在这一年内重点开设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如驾驶、擒敌格斗、通讯器材使用及结合刑侦业务的计算机使用、现场勘查操作、案例分析讨论、制作笔录和记录训练。学校和业务部门共同承担授课与训练工作。一年期满后进行等级考试,可以分别取得见习侦查员或三级侦查员资格。经过这种专门技能强化训练的学员必然能很快适应实战需要。
此外,对侦查员等级晋升,制定相应的业务培训制度,既学习新的如识 (如新法规、证据学、领导学等),又给予一定的休整提高的机会,使实践与理论相长。
警察教育改革的长远目标,应当仿效军事院校模式,脱离普教系统;形成自上而下的独立的警察教育体系,在专业设置、计划安排、院校布局、学位授予等方面实现自主,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办出自己的特色。
(兰绍江)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8年第2期。作者单位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