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20:17: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迳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九日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

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规划和用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自建住宅行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下称“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为。  

第三条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建设。同时应当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规划,实行分类管理,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分为一类建筑控制区和二类建筑控制区(具体以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划地新建住宅控制区图为准):
  (一)一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东以东外环,罗乐大桥,东升工业园河堤为界;西以环市西路、梅县进城大道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产业园东控制线、东升工业园南梅湖公路为界;北以嘉应大学北规划24米路和梅江区城北工业园北规划60米道路为界。面积约74平方公里。
  (二)二类建筑控制区范围:一类建筑控制区以外,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区域,面积约94平方公里。

第五条 一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实施下列管理:

(一)本规定实施后,本区域内不再新规划农村村民划地自建住宅用地。因城市建设、旧区改建等需要拆迁私人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城市规划的,可以进行改造、修缮或建设;

(三)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旧区改建范围的私人房屋,除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外,不得进行改造、改建;

(四)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损毁的,可按政府灾后重建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本区内的农户住房困难问题,采取纳入城市居民城市住房保障系统的办法解决。

第六条 二类建筑控制区内,用地规划按下列管理:

(一)符合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二)在本区域内,30米以上(含30米)规划道路红线外100米范围内,24米以上(含24米)规划道路红线外5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个人住宅。确因房屋危旧的,经查实可在原地基、原面积翻建或对原房屋维修加固;
  (三)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规划批准占用耕地。应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一规划,提倡合资统建公寓式或多户联壁式的住宅;

(四)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村民划地新建住宅严格实行“一户一宅”,每户建筑占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

第七条 在二类控制区内,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要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自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审批村民自建住宅:

(一)不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将原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住宅用地的;

(五)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条件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村民兴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征询村民的意见。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并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所到实地调查核实,国土资源所应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查用地类别。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出具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出具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依据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城市规划且材料齐全的,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意见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持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批准用地手续。

(五)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国土资源所应当到实地丈量。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经批准宅基地的村民在土地使用、利用和规划建筑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属梅县行政区域的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用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州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造住宅管理规定》(梅市府〔199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些规定作出补充解释,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五条所称“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是在目前企业没有进行清产核资以及不具备全面进行资产评估调整帐面价值的情况下提出的一项要求,具体核准工作应在企业各项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进行。
二、《办法》第六条中所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按以下主要内容报送书面材料。
1.考核年度(或承包期末)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举例说明;
3.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包括提出承包期内补偿未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具体措施。
(二)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
三、按照《办法》附件第一条规定计算企业国有资产时,要从国家固定基金科目中扣除已记入本科目但尚未归还的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数额。专用基金科目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但未分配给职工个人消费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结余额。
商业、粮食承包企业计算国有资产时,除《办法》附件第一条中已包括的科目,还应包括以下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资金(扣除代管集体企业股金、代管集体企业公积金)、改转租企业上缴款项、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基金、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等。
四、《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称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主要是指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的客观因素。包括:国家无偿拨入和调出的国有资产;不可预防和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国家统一调整物价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部分;企业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影响国有资产减少部分;以及其他经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增减客观因素。
五、《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有资产利润率,本应考核承包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状况。但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现状,国有资本金分离困难,为计算方便、可行,暂按国有资产利润率考核,其计算公式的分母为考核期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加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待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明确界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再作修定。
六、《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五款国有资产增长率的核定,主要依据企业下列情况:企业计划用利润归还贷款情况、企业留用利润的增长情况,以及企业历年国有资产实际增长情况。
七、《办法》附件第五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问题。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管理的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地确定。对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实行以下办法:1.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应作为企业评比升级考核内容之一。2.承包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上缴利润任务,并同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如数返还企业超承包上缴利润应得分成;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应扣减承包者的承包奖和5%的职工奖励基金(每个指标各占1%),并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八、《办法》下发前,已落实新一轮承包任务,而且在承包合同中已规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并且原则上符合国家统一《办法》精神的,可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尚未落实新的承包任务,或已落实的新承包任务中没有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要按国家统一《办法》执行,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同级有关部门修改补充和签订有关承包合同。
附: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天字〔2006〕9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为工程建设服务,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际,我局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规划的省级、地级和县级实施单位。
第二条天保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
天保工程档案是部门或单位档案全宗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其他门类的档案(文书档案、财会档案、设备档案等)一起由部门或单位综合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应将其纳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四条天保工程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林业局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的档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或其林业主管部门集中保管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全部工程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天保工程档案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天保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并保证开展工程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工程档案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并保证档案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
天保工程档案人员是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其他待遇上享受与其他工程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七条天保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天保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前材料的提供利用及归档移交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辖区内的工程档案工作,并组织对工程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办法,做好天保工程的档案工作。
第九条天保工程的技术、管理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材料,
并及时完整地交由工程档案人员保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已有。天保工程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十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从源头上抓好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检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三章形成和整理
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手工书写用笔仅限于碳素墨水、蓝黑墨水或质量上乘的签字笔,且字迹工整、图文清楚、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
第十二条八需归档的录音、录像和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特殊载体材料应音像清晰,并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八需归档的照片和图片,应配有简洁的文字说明,用以标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相关介质材料之间及各介质材料与相关文字材料之间,要建立关联互见。
第四章分类和归档
第十三条天保工程档案包括文书档案、技术档案、财会档案等门类。各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自编档号,各成体系、分类整理,统一编号。根据分类整理结果和查阅利用的需要,编制案卷目录或文件目录。
第十四条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
(一)文书档案:政策性文件、办法、机构设置、会议文件等。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二)技术与管理档案: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工程施工、,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报告、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原始材料。按年度归档,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三)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归档。
(四)音像及电子介质档案:参照技术与管理档案归档。
(五)实物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时归档。
第十五条归档内容
(一)工程管理:上级批复和下达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上级下达的木材生产、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人员分流安置等方面的年度计划;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本级上报的各种文件和材料,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各类文件、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及职能、人员编制、领导任命等行政管理类材料;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程自查、复查和核查报告,各种统计报表、验收报告材料;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材料;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工作简讯、简报等。
(二)木村停伐减产:森林分类经营区划;采伐限额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伐区检查验收资料,木材生产登记台账,年度统计报表等;人工林采伐试点的有关资料等。
(三)公益林建设:公益林建设实施方案,人工造林、—电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低效林改造及其他公益林建设项目的作业设计、协议书、合同书、责任书,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种苗供应的有关材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林权证发放情况,后期管护情况和经营利用情况,灾害损失和核销情况等。
(四)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管护实施方案,管护体系的组织结构,管护人员资料,管护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管护项目招投标过程形成的资料;管护区基本情况(责任区、分布图、小班卡片等),管护日志与巡山记录,管护工作检查记录,管护人员培训、考核记录,管护站点、管护设备、管护标牌的建设、使用及维护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违章用火、人畜破坏森林资源等记录和处罚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事件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森林病虫害、火情火警、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报告、处理和损失情况;林下资源开发与利用情况:保护森林资源宣传活动的记录;森林资源的调查、监测资料等。
(五)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在册与在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公益林建设、种苗工程、森林旅游、林下资源开发及其他分流渠道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安置实施方案的制定、相关机构的批准、批复过程形成的材料,一次性安置人员明细、汇总表,申请书,合同书、协议书,公示材料,解除与企业劳动关系的公证书,办理养老保险的有关材料;加工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明细、汇总表,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的合同,再就业培训情况,再就业情况,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凭证,进入其他安置渠道的有关情况;其他下岗职工明细、汇总表,享受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情况;单位职工内部退养、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等人员的明细、汇总表及相关的合同书、协议书;混岗职工明细、汇总表、分流安置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政社性人员和社会保障:在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明细、汇总表,公捡法、文教卫生等政社性人员明细、汇总表;分离学校、医院等企业力、社会机构的执行情况;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七)森林防火、种苗建设和科技支撑等其他工程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材料,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招投标过程的全部资料,施工文件,检查验收材料,设备采购、安装的有关资料,施工监理资料,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等。
(八)资金到位和使用:各级下达的中央资金计划、地方配套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文件、拨付凭证、会计凭证,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年度决算;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减收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拨付文件等。公益林建设、森林防火、种苗建设、科技支撑等工程项目的结算清单,一次性安置费领取凭证,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和代缴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凭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有关凭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明细、汇总表及凭证,工资及其他经费的支出凭证等。
(九)其他政策执行情况:采伐和加工企业银行债务的减免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世行贷款减免或停息挂账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企业破产和重组的有关情况;森工企业主辅分离的情况;机构改革和企业改制的情况;后续产业发展的有关情况;示范点建设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六条保管期限
按档案材料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分永久、长期和短期保管。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5至50年,短期为3至15年。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永久保管的包括:工程实施方案、重要的政策性文件、机构设置与调整、企业改革与改制情况,森林资源调查等基础资料,工程监测评估材料,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的有关资料,林权和经营权管理情况等。
长期保管的包括:各种政策性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年度计划、作业设计、施工文件、招投标文件、责任书、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明细、汇总表,检查验收材料,施工监理资料,资金拨付情况,支付凭证等。
短期保管的包括:巡山记录,领导讲话、会议材料、培训材料,工作简讯、简报等。
第十七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与手段、配备先进的信息管理设备,积极开展电子档案工。作,使档案材料实现网终资源共享,方便调阅。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各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下级工程实施单位的工程年度核查和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评为年度工程实施的先进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