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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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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政办发〔2008〕87号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6000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4000元;
  (三)对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2000元。
  第十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且不得高于一次性最高限额。
  因多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每年不得超过二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累计最高限额。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审核;
  (三)街道(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通知街道(镇)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从申请材料齐全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包括张榜公示时间)。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市慈善资金按照每个街道(镇)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照每个街道(镇)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武进区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武进区解决。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生活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监发〔2011〕5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管,防范保险中介集团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是指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企业组成的企业法人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第三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名称中应含有“集团”或者“控股”字样。如:“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销售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估集团(控股)公司”等。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前款所列名称。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拥有5家及以上的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且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股东可以作为发起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货币出资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但是,货币出资总额不得低于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更名的方式转换为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

  第七条 申请设立或者更名为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设立申请书或者更名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拟设立或更名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拟成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的名称、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

  (三)可行性报告及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设立方式或者更名方案、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发展战略、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公司章程、业务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四)筹建或更名方案,包括操作流程、集团内各公司的股权整合方案、股权结构、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员工及债权处置方案等;

  (五)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更名的决议;

  (六)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股份认购协议等,投资人是机构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其他背景资料以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依法成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审计报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九)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将前条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设立或更名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审查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应将许可结果抄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任命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从事经济工作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诚实守信,无《公司法》第147条所列情形。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免除上述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业务以股权投资、管理及支持性服务为主。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不得动用、截留、侵占集团内保险中介子公司代收的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业务行为、共同推广行为、信息交互运用或共享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不得损害客户权益。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客户资料、信息的共享和使用,不得违背相关法规的规定及客户的意愿。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一)公司名称、住所变更;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三)5%以上股权结构变更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三)公司章程修改;

  (四)公司设立、收购、合并、撤销子公司;

  (五)成员公司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六)集团终止;

  (七)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的重大战略投资、重大投资损失;

  (八)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的重大事件或者突发性事件。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一)保险中介服务集团成员公司;

  (二)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可以授权相关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至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7〕52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市区服务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2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市区服务业发展,并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二、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促进发展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率原则;坚持严肃政策、公开公正原则。
三、扶持对象
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健全、依法纳税的市区服务业企业(不含国家专营和垄断行业)和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的公共服务类项目。
四、资助(奖励)标准
(一)商业发展
1.城市社区商业建设
(1)被省、国家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社区商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品牌连锁服务企业和商贸重点企业,当年到社区开设便民服务网点和直营商业网点,且达到一定的经营面积,分别给予每个网点1000元和5000元的资助。
2.农村“千万工程”建设
(1)被确认为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超市和放心店分别给予2万元和1000元的资助。
(2)连锁龙头企业当年到农村新开、改造连锁便利店30家以上(含30家),总部注册在市区的连锁龙头企业给予资助。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5000元;加盟店、直营连锁店经营面积和配送率达到国家商务部农家店标准(配送率40%以上,其中食品配送率70%以上,经营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资助1000元。
(3)连锁龙头企业当年购置用于向无店村销售放心食品的流动售货汽车(车箱长4.5米以上),每辆给予1万元的资助。
(4)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企业,当年到乡镇开设首家医药、农资直营门店,且经营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每开设一家给予5000元的资助。
(5)连锁龙头企业到乡镇开设连锁超市(非“千镇连锁超市”),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资助。
3.电子商务建设(不含高新园区企业)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不含收购、兼并等投入),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企业的服务器托管费、租赁费、宽带使用费等信息化投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资助。
4.大型商业网点建设
凡符合商贸流通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点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5.批发零售企业规模奖励
(1)生产资料经营类企业(含汽车经营)年经营规模达到2.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50万元、25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生活消费经营类企业年经营规模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6.商贸企业创品牌
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名牌企业、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二)市场发展
1.专业市场建设
专业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农贸(菜)市场建设
农贸(菜)市场建设项目,市场建设主体明确,且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对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摊位10个以上的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年给予所在市场1000元的补助。
3.市场规模奖励
年成交额达到15亿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三)物流发展
1.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金华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竣工后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资助。
2.凡符合市区物流发展规划要求,经商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物流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改造提升项目,且被商贸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3.物流企业年经营规模(不含货代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4.国际货代企业年实缴地方税收以10万元为基数,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15%、超过5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20%、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30%(以分级累进制方法计算);国际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从金华海关报关,在无水港施封的,年规模达到1000至2000只、2001至3000只、3001只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只标准集装箱20元、30元、40元的补助;国际货代企业租用物流园区的仓库,用于国际物流经营仓储,按实际租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助2元,但出租方必须是在当地注册的有物流经营资质的企业。
(四)旅游业发展
1.旅游项目建设
(1)凡符合规划要求,手续齐全,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景区新建项目或实际投资额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景区改造提升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投资设立旅游商品专业市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企业购置高档旅游车辆,实际投资额达到800万元以上,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旅游企业规模奖励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省五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2)旅行社接待境外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1000至3000人、3001至5000人、5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旅行社接待国内游客在市区住宿,年接待人次达到5000至8000人、8001至11000人、11001人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在市区接待不住宿“一日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年经营规模达到7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旅游饭店和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实缴地方税收首次达到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风景旅游区(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旅游企业创品牌
(1)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省绿色饭店、省最佳星级饭店和省优秀星级饭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3)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点、省级三星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为全国工业、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公共服务
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政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类等项目。
五、财政资助、奖励方式
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凡符合条件的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资助(奖励)资金。
六、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上报材料
1.《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
2.投资类项目批准书、工程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报告;
3.规模奖励的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计报告;
4.年度纳税情况及证明;
5.创品牌、星级、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定(认定)的项目,需提供有效的证件复印件。
6.申报单位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二)审批、拨付程序
1.资金扶持的服务业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共同提出资助(奖励)方案,报经市本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审核联席会议审定后,经公示,由市财政局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文公布。
2.受资助(奖励)的企业凭通知书,向市财政局直接办理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管
市财政局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责任,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财政各项资助(奖励)资格。
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八、其他事项
1.发展资金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总额。
2.地方税收指企业缴纳国、地税的所有税收扣除上交中央、省以外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
3.新办企业当年资助(奖励)资金超过实缴地方税收的部分,允许按不超过二个会计年度内的实缴地方税收总额在第二年予以兑现。
4.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资助(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资助(奖励),按就高原则兑现。
5.当年销售收入以国、地税纳税申报数为准;市场成交额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数据为准,货代企业标准集装箱报关数以金华海关确认的数据为准。
6.投资额以竣工后经有审计资质的审计报告为准。
7.当年度若发生侵权、仿冒、欺诈、商业贿赂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政策的资格。
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原《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8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