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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07 00:0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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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12月3日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市长 马以

二○○八年一月三日





湖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第三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与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核查机关)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和初审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统计、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付,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城乡实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及时拟定调标文件,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于市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次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第九条 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较快的年份,城乡低保对象按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第十条 凡湖州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规定,计算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第十二条 居(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按下列程序申请: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居(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后,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相关材料及群众意见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并初审;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及初审意见、具体救助数额及群众评议意见等材料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准予救助家庭发给统一印制的《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并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委托居(村)民委员会公布准予救助对象的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对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管理审批机关应进行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应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城镇居民: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

3.失业登记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的证明;

4.享受生活补助的遗属要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5.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6.其他所需的有关证明。

(二)农村居民: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

3.享受生活补助的遗属要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4.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

5.其他所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实行差额分档补差政策,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差额少于30元的按30元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信用社、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的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组成的家庭,享受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专院校而将户籍迁至就读院校的,仍可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七条 凡城乡居民中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就业(须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自就业之月起六个月内,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不变。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的户籍不在同一街道或镇(乡)行政区域内的,应当由实际居住地有户籍并具户主身份的成员向所在地管理核查机关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十九条 因住房拆迁、征地原因而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户主凭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向现居住地的管理核查机关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现居住地的管理核查机关在完成核查、公示等程序后确认申请人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及《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转给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审核,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审核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负责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条 凡城乡居民家庭中已成家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已成年且未婚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与离(退)休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其父母的离(退)休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同时其父母也不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

第二十一条 户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迁入原户籍地的归正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凭司法行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原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户籍地发生变动,应当凭原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出具的证明到现户籍地管理审批机关重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告知管理核查和审批机关。管理核查和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管理审批和核查机关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复核,实行动态管理。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每月核查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应核查一次;县区民政部门每季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抽查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城乡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应当办理停发、减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但不按规定申报收入变化的情况,继续享受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认为民政部门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意见

民航文明委[2007]2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中国民用机场协会:
1996年开展全国文明机场创建活动以来,民航各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标准,狠抓落实,取得了较大成效,广大员工的思想认识显著提高,业务技能得到增强,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形成了积极向上、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航空消费者对民航机场的文明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对于促进机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和机场服务水平,建设和谐民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机场服务水平和文明和谐程度为着力点,广泛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飞行、空防安全,提高航班正常率,改进服务质量,营造文明礼貌、便捷有序、整洁优美的环境,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
二、目标要求
(一)安全运行管理规范,责任明确,保障有力。生产运行指挥协调、机坪监管、应急救援、专机保障、航班大面积延误、特殊天气运行、公共突发事件预案等制度或措施规范、健全。飞行区与机坪设备摆放整齐,道面平整,地面标志线清晰,助航灯光保障率达到100%;净空管理、鸟害防治与不停航施工管理监控有力。航空器引导、入位与登机桥操作规范有序。非免检旅客、行李100%过,未安检旅客与交运后的行李接触可能性为零。杜绝因机场保障原因造成的飞行、空防安全事故和地面安全事故,不发生因保障不及时造成的人员伤亡等严重事件。
(二)航站楼内流程合理,各环节衔接顺畅;公共信息标志系统清晰、醒目、规范,体现人性化服务;机位、柜台、登机口等资源分配合理、有序,及时、准确提供航班及登机口信息,离港、时钟等弱电系统有效运行。
(三)工作人员着装统一、规范、整洁,证件标牌配戴规范,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敬语,热情服务,礼貌待客,落实首问责任制。机场问询、联检、办理乘机手续、安全检查、中转、行李提取等直接服务旅客的岗位,应设立文明.服务岗或文明服务通道等。

(四)国内航班95%的头等舱与公务舱旅客排队等候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95%的经济舱旅客排队等候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不超过14分钟,95%的旅客等候安检时间不超过12分钟。
(五)95%的航班第一件行李提交时间不应超过挡轮挡后20分钟,95%的航班最后一件行李提交时间不应超过挡轮挡后40分钟。有健全的不正常行李处置及查询制度。行李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货邮进出港服务流程合理、操作规范,有健全的不正常货邮处置及查询制度。货物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二。
(六)主要服务设施设备在航班保障时间内完好率达到100%。为老、幼、病、残、孕等旅客提供轮椅、担架、救护车辆等特殊服务。设有残障旅客通道。
(七)机场航班放行正常率达到98%以上(非机场原因除外)。航班不正常服务预案科学、健全、规范。航班延误时,至少每隔30分钟通报航班动态信息并表示歉意,保证信息及时、准确;监控休息区域内通风、照明、环境卫生以及服务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机场值班领导主动与各保障单位沟通,协调承运人及其地面代理人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到现场解决问题,督促承运人按规定提供服务;主动化解旅客抱怨,维持秩序;杜绝发生恶性服务质量投诉事件。
(八)在公共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标识和内容,播放引导旅客文明乘机的宣传片或公益广告。航站楼内的电视、显示屏、广播、宣传栏等,要宣传文明用语、文明礼仪,介绍航空安全知识和旅客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九)严格航站楼商业管理,营业性商店、餐厅、摊点要制定《文明守则》、《文明公约》,保证出售的商品合理定价、明码标价,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杜绝乱涨价、乱收费。播放的音像制品,摆放、销售的报刊杂志,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都要体现“八荣八耻”的价值取向,杜绝非法出版物。
(十)对外公布机场服务热线和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对每件投诉应有登记,记录真实、清楚。有效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有效投诉率不超过百万分之二。
(十一)航站区陆侧地面交通流程、站点设置、交通设施、交通指挥、各种车辆调度、停车场(楼)管理畅通、有序。
(十二)环境保护、公共秩序、勤俭节约、清洁卫生、空间照明、景观绿化等管理制度或具体措施规范、健全, 保持环境整洁、舒适、美观;秩序井然、治安良好;建设节约型机场取得实际效果。
(十三)实施规范化基础管理,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十四)重视员工思想教育和培训,提高文明从业技能,组织员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机场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机场员工无刑事案件。
(十五)机场与边防、海关等驻场单位积极配合,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机构健全、组织落实、职责明确、协调有力,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组织领导
(一)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在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民航总局文明办(民航总局党委办公室)牵头,机场司、运输司等有关部门协助,中国民用机场协会承办,聘请专业公司实施旅客满意度调查、现场和数据测评等具体考评工作。
(二)民航总局文明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审查年度考评安排,有选择地参与专业公司的具体考评工作,审议并向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报告考评情况,提出建议。
(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充分发挥作用,确定分管文明机场创建工作的部门和具体人员,履行对辖区内全国文明机场创建工作日常指导、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向实施考评工作的专业公司介绍相关机场创建情况,协助联系考评工作有关事宜,做好现场协调等工作。中国民用机场协会聘请的专业公司对机场实施具体考评前,应主动联系所在地区管理局,介绍工作安排等情况。
四、评选办法
(一)全国文明机场考评工作自2007年开始,按机场分类组织实施,以两年为一周期轮回进行。第一年,分别考评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上的三类机场(1类为l 000万人次以上,Ⅱ类为1000万至500万人次,Ⅲ类为500万至l 00万人次)。第二年,考评旅客吞吐量l00万至l0万人次的两类机场(Ⅳ类为100万至50万人次,V类为50万至l0万人次)。吞吐量l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自愿参加。
(二)全国文明机场考评工作以《民用机场服务质量》(MH/T5104— 2006)为基础, 以《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为依据。考评工作采取主观评价(旅客满意度)和客观评价(现场和数据测评)相结合的方式。以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的加权平均综合得分为依据,提出全国文明机场候选单位。
主观评价是在与ACl、IATA等国际通用测评模式接轨的基础上, 结合国内机场实际情况, 设置旅客对机场服务体验和感受密切相关的33项关键性指标, 按机场分类、国际国内航班、地面代理、航线分希、航班高峰时段等多种因素确定调查表发放数量, 由考评工作人员在登机候机区向旅客现场发放, 在确保调查真实性、准确性的基础上,得出旅客满意度调查结果。

客观评价包括安全运行管理、通用服务、旅客服务、行李服务、货邮服务、航空器服务、六个评价模块, 由考评工作人员对现场关键性服务指标进行实地测量和现场核查,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得出客观评价结果。通过现场客观评价印证主观评价结果, 确保文明机场考核评价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等问题, 实行一票否决。
(三)采取一次考评、多个成果的评选办法, 设置综合称号和单项称号:“ 全国文明机场” 为综合称号, 由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设置“服务质量最佳机场”、“最佳候机环境机场”、“最佳餐饮服务机场”、“最佳购物服务机场"等若干单项称号,以机场协会名义公布。评选工作坚持少而精原则,严格控制数量。
(四)此前已经民航总局授予全国文明机场称号的机场,要按照新的全国文明机场评选要求、办法和考评标准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继续保持原称号,与新一轮评选出来的全国文明机场一致,具有两年有效期。
(五)考评结果经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未发现问题的,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正式公布全国文明机场名单。
五、宣传表彰
全国文明机场由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通报表彰。对荣获全国文明机场称号的单位,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择优推荐,并有重点地组织中央主要新闻单位、民航业内媒体集中进行宣传报道。
六、动态管理
全国文明机场评比结果公布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组织力量实施不定期抽查。对于未能保持标准的机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仍不能达到标准的或者发生重大问题的机场,经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核实批准,撤销其全国文明机场称号。

附件:《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民航总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7年5月3日





附件: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2.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3.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4.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5.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6.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7.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8.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9.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0.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1.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2.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3.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4.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5.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16.pdf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1 安全运行管理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a)机场应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并设置专门的航空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安全网络健全,职责明确,定期分析安全
形势,保证工作落实监督到位,符合国家及民航总局有
关规定;
1.1.1
组织管理
b)应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安全运行程序、安全保证
措施、安全监督机制等);
c)机场各级领导责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为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d)应及时传达并贯彻执行有关的安全法规、指令,并结
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效措施。
1.1.2
a)安全目标应分解落实到各级岗位,上下级目标一致,
分解合理,责任到人;与相关单位签署安全目标管理责
任书或安全协议书;
目标管理b)各项指标完备,结合行业/岗位实际,体现过程控制和
因素控制,可量化、易衡量、易考评,执行良好。
1.1.3
a)应建立全面、系统的安全文档并分级分类管理,各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作业指导采用最新版本;
管理体系b)机场各项手册、制度、应急预案等应健全、规范并及
时更新,确保其持续满足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1
1.1.4
安全教育
a)机场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及执行措施应规范
、健全、有效,各项记录详实:
安全
培训
b)定期对受训人员进行业务追踪,对培训内容的实效性
进行符合检查。
运行
管理
a)机场关键运行流程应设有安全监督控制环节,机场应
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督检查、趋势分析制度:
1.1.5
b)应有健全的安全违章违纪、差错、不安全事件等调查
处理流程及分析、纠正、预防机制,且记录有效;
安全运行监
c)奖惩制度严明、合理,能对安全运行起到良好的促进
作用;
察与改进d)确保安全信息畅通,定期组织安全合理化建议征集活
动,或者对员工自发提出的建议有明确记录和反馈;
e)应持续改进机场安全运行流程和体系,满足国家、民
航总局及相关承运人需求。
1.1.6
安全信息
报告
应以最快速、最适当的方式,采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上报航空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信息,无瞒报、
缓报、谎报现象。
1.1.7
危险识别与
a)应建立对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识别、评估与控制机
制,制定有效的隐患整改、跟踪程序;
隐患整改
b)对已经发现的隐患的整改过程应有跟踪,有反馈,直
到该隐患彻底消除为止。
1.1.8
a)不发生因机场原因造成的飞行、空防和航空地面安全
事故:
安全质量
b)不因机场保障原因发生损坏航空器、设备、设施的安
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
绩效c)不发生因机场原因造成的恶性服务质量投诉等重大问
题。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2 通用服务质量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1.1
站点设置
应合理安排陆侧专用车辆停放站点和上下客区域,尽量
避免人、车交叉,满足流量需要。
2.1.2
交通秩序
应文明执法、维护有序,疏导及时有效,无车辆非法载
运现象。
2.1.3 ’
楼前停车
应方便、快捷、有序。
2.1.4
交通通告
应醒目、规范,更新及时。
a)停车位应与机场客流量相适应,停车有位;
2.1.5 b)与航站楼之间宜设置防雨设施;
2.1
停车场
C)应专人指挥,及时疏导,停车有序;
d)应能为最早和最晚航班提供服务;
进出机 (楼) e)收费处应贴挂收费依据和标准,无乱收费现象:
场的地f)95%车辆的出入等待时间不应超过3min。
面交通a)应提供与机场客流量、机型相适应的车辆:
b)应能为最早与最晚航班提供服务;夜班车、延误车按
航班时刻调派;
C)旅客等候区域应防雨、雪;
2.1.6 d)应提供醒目的专用引导指示牌;
机场巴士e)收费应明码标价;
f)司售人员应为旅客免费装卸行李;耐心、热情、规范
、文明;
g)应提供时刻表、乘车指南及其他旅客须知;
h)应在车站及车内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2.1.7 a)应有专人调度,维持秩序,按序排车、放车;
出租车b)机场应与出租车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
2.2.1
基本要求
应清晰、醒目,系统性、人性化,中、英文对照,符合
CB/T l0001.1~10001.3、衄0005和佃/T 0012的规定。
2.2.2
a)应具有连续引导的作用,旅客沿标志能顺畅到达目的
地:
配置b)不具备设置标志处,应设专人引导。
2.2 2.2.3 a)设在航站楼和各功能区入口等区域;
航站楼
公共信
平面布置图
与导流图
b)可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返流旅客行走示意图。
息标志a)设存有衔棒、奁叉等重萼付詈卜或之前:
系统
2.2.4 b)距离较长或情泖.复杂时以活当间隔荤复:
导向标志C)宜与视觉方向(行走方向)成恰当角度。
2.2.5
宣传标识
在公共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设立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
标识:官存适当地方增加文明习惯倡导提示。
2.2.6
警示标志
楼内基础设施、服务设备应有相应的警示标志,醒目、
规范。
2.3
2.3.1
易见性
位置合理,应在关键的旅客流程处设置,与航站楼整体
风格一致。
航班信
息显示
2.3.2
规范性
应符合姗/T 5015的规定。
系统 2.3.3
信息质量
信息准确,便于阅读和理解,更新及时。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3
航班信
息显示
系统
2.3.4
临时航班
信息
故障期间,提供临时航班动态信息。
2.4.1 a)隔离区内、外统一规划,应与旅客流程衔接顺畅;
柜台设置b)位置应合理、易见,设有柜台指引标志。
a)接受问询时宜站立,礼貌服务,不用“不知道”、“
不清楚”等做答;
2.4 2.4.2 b)耐心细致,有问必答;
问询服务规范C)接受多名顾客同时问询时,应顺序回答;
d)棒听电话,铃晌不廊韶讨=声:
e)在岗期间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a)应提供相应的中、英文手册或须知信息;
旅客指南b)根据地方及旅客特点,可提供其他语言的版本。
2.5.1
a)提供航班动态信息、服务信息、特别通告等广播,应
在2min内发布;
设置b)紧急信息应立即发布:
C)在航班保障时间内完好率不应低于98%。
2.5 2.5.2
a)登机口变更、航班延误或取消、提醒未登机旅客尽快
登机等特殊信息应及时广播,次数符合要求:
公众
广播
使用
b)应宣传文明用语、文明礼仪,介绍航空安全知识和旅
客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系统c)应有手提式广播喇叭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2.5.3
a)应准确、清晰、流畅,音量适中,专业术语统一,语
句通顺易懂,内容更新及时;
规范性b)应符合MH/T l001的规定。
2.5.4 a)应使用普通话、外语两种以上语言广播;
语种b)少数民族地区应增加民族语言广播。
2.6.1
空间感
采光性好,宽敞、明亮。
2.6.2 a)设置应合理、简洁,整体衔接顺畅;
2.6
流程布局b)商业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旅客进出港流程;
C)楼内主要功能点之间的步行距离不宜超过300m。
航站楼a)航站楼出入口净宽不应低于0.9m;
空间
b)航站楼出入口应设有防撞安全装置;
2.6.3
无障碍C)盲道规格及颜色等应符合MH 5062的规定;
设施d)通道宽度应保证乘轮椅者能够通行:
e)应在出发大厅、联检厅、候机区、行李提取厅、到达
大厅、中转过境候机区等区域设置残障人士专用座位。
2.7.1
楼内空气
a)空气清新、无异味,温度适宜,应符合GB/T l8883的
规定;
质量b)每年换季时应进行检测。
2.7
航站楼
2.7.2
a)公共区域照度不低于l001x;办公室照度不低于
1501x;
舒适度
照明b)照明设施在航班保障时间内完好率不应低于98%。
2.7.3
楼内施工
应摆放临时围板,高度不应低于2m:引导标志、警示牌
应清晰、易见、齐全。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7.4
景观
店面、柜台、装修、艺术陈列应与环境协调,不影响旅
客流程。
2.7.5 a)装点与航站楼氛围相匹配的植物;
绿化b)植物不歪斜,无枯枝,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7.6
a)应统一规划,与环境协调,位置合理,不影响引导标
志:
2.7 广‘告b)内容应健康、规范。
航站楼 2.7.7 a)应牢固、安全、舒适,无破损,满足需要:
舒适度 座椅b)应间距合理,整齐有序,符合人性化需要。
a)宜在头等、公务和贵宾休息室、远机位以及集中登机
区等主要区域设置吸烟区;
2.7.8
吸烟区
b)应设置强制排风设施,在航站楼开放时间内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C)应设置“吸烟有害健康”、“严禁未成年人入内”等
提示牌。
2.8.1
地面/墙面
应无尘土、无污渍,干爽、防滑。
2.8
2.8.2
设施
电梯、扶手、护栏、座椅、柜台等设施设备无灰尘、无
污渍、无杂物。
航站楼a)应设置废弃物回收利用设施;
清洁度
2.8.3
垃圾处理
b)保洁、消毒设施应在固定位置设置,摆放整齐,封
闭;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
r、桶内坊奶不府寺召讨一分夕一!右宅萋的洁云流程!
d)垃圾运送应避开人流高峰,无散落飞扬;
2.9.1 a)应在旅客转换楼层处设置;
自动扶梯和
电梯b)安全、平稳,无异常噪声。
a)步行距离超过300m,应设置;
2.9
2.9.2
b)宽度不低于lm,每段长度不超过l25m:I类机场自动
步道宽度不宜低于l.5m;
航站楼自动步道C)适应乘轮椅者需求,速度不宜大于每秒0.5m;
旅客运d)入口处应设提示盲道,与步道同宽。
输系统 2.9.3
开放时间
应能为最早和最晚航班提供服务。
2.9.4
a)如发生故障,lOmin内实施维修;95%的故障在90min
内完成维修;
故障响应b)在检修设备时,故障停用警示牌应摆放在旅客视觉范
围内。
a)洗手间应分布在旅客流程附近,方便、易见;
b)洗手间数量应与机场客流量相适应:
C)小便器之间留有足够空间,并带有隔板:
2.10.1 d)清洁用品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
e)厕位内有放置行李的空间;并应设置挂钩:
2.10
洗手间
设施
f)应提供自动烘手机或纸巾;不间断提供卫生纸和皂
液:
g)坊奶筐内的坊奶不廊招讨=:=:分乡二:
h)应提供婴儿打理台等人性化设施。
2.10.2
a)地面、墙面、洁具、纸架盒、洗手池、水龙头、烘手
机、衣镜等清洁明亮,无污渍:
清洁度b)地面无杂物,保持干燥、防滑。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10.3
空气
应保持清新,通风良好,无异味。
2.10
2.10.4
提示牌
应设置“节约用水”等提示牌。
洗手间
2.10.5
1类机场应在公共洗手间处设置满足需求的无障碍洗手
间,应符合MH 5062的规定。
无障碍设施
1类以下机场应在公共洗手间内设置满足需求的无障碍
厕位、低位小便器及供残障人士使用的洗手盆,应符合
删5062的规定。
2.11.1 a)应建立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b)宜建立航站楼内服务人员准入制度。
a)着装应统一、规范、整洁;
2.1 1.2 b)头发应干净、整齐,不留怪异发型和发色;
仪容、仪表c)修饰应规范、得体、大方,不佩戴外型怪异饰物;
d)应按规定佩戴证件、标牌。
2.11.3 a)表情自然、和蔼,举止文明、规范;
行为
b)在岗期间,不应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索取小
费,不得欺诈顾客。
2.1l a)热情、周到;
工作 2.11.4
b)回答问题应准确、耐心,有问必答;
C)对顾客态度不生硬、不刁难,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
人员
态度d)对顾客应一视同仁,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e)对老、幼、病、残、孕等旅客应主动提供服务。
2.1 1.5
a)应按规定使用文明敬语,实行称呼服务,语言简明、
亲切;
文明敬语
b)能够用普通话或外语与顾客交流,或能使用与顾客有
效沟通的语言;
c)不应使用粗话、脏话和服务忌语。
a)上岗前应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11.6
技能
b)应熟练掌握业务技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特殊岗位应
符合国家及民航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
C)应掌握必要的消防疏散及应急救护等技能。
a)场区环境优美,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80%以上:
清洁卫生、无垃圾、无积水;
b)场区内各种标志、指示牌规范清晰:
2.12
场区
c)制定机场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管理责
任和要求;
环境与
秩序
d)制定机场控制区管理制度、公共秩序管理制度,确保
机场旅客公共活动区域内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不发生伤
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社会治安(刑事)案件;
e)航站楼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l6等规定;日
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健全、有效,落实到位;
a)组织开展文明教育、礼仪宣传、优质服务竞赛等活
动,提高员工的文明从业技能;
2.13 b)应组织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
内部文
化建设
C)应设立各具特色的优质服务组、文明服务岗、党
(团)员示范岗和示范通道:
d)建立企业文化建设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企业
文化建设;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2.13
e)杜绝监守自盗;机场内部人员不发生六害案件,以及
贪污票款、盗窃行李、邮件等恶性违法违纪案件;
内部文
f)机场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懂法,遵纪守法,廉洁自
律,不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消极腐败行为;
化建设 g)企业遵章守纪,按规定完成国家和民航总局规定的责
任和义务,提高了机场的社会认可程度,社会反映佳。

全国文明机场考评标准(试行)
3 旅客服务质量标准(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末级
指标
评价标准 备注
3.1.1 a)98%的航班保障时间内应有手推车可使用;
数量b)配备数量应与高峰小时客流量相适应。
3.1.2
配置
车型应与机场实际状况和旅客构成相适应,车身整洁,
使用说明应醒目、清晰。
3.1
3.1.3
完好率
在航班保障时间内l00%。
行李
手推车
a)存放位置应便于进、出港旅客取用;摆放应整齐、有
序;
b)应能到达停车区域;
3.1.4
便利性
C)隔离区内宜提供小型手推车;
d)每次运送车辆数量不超过八辆,不应影响旅客行走,
不应占用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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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14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一日



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节约公共开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鹤城区、怀化经开区、怀化工业园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人或者中标人的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现场监管、统一收费服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协调;

  (二)督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执行落实;

  (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对入场交易事项进行现场监督;

  (四)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争议与纠纷,受理投诉和举报;

  (五)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本级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唯一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督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招标人和出让人交易项目进场登记并发放交易进场通知书;

  (二)依法发布交易活动信息;

  (三)依法组织场内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秩序;

  (四)对进场的交易活动当事人进行资格核验;

  (五)收集和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库;

  (六)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库抽取系统,负责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使用;

  (七)建设、管理、维护统一平台的场地和设备设施;

  (八)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用,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资信金;

  (九)对交易活动进行统计、分析,做好录音录像以及其他资料的存档调阅工作;

  (十)对交易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发改、财政、国资、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公用事业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应当招标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各专业工程、开发区工程),以及建设监理、劳务分包、装饰装修、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材料设备采购等,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招标选定和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私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等;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及股权的转让处置;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及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前的交易鉴证;

  (五)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出让等;

  (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八)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扶贫开发项目、移民开发项目、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跨县(市、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十)市政府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其他各类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和具体交易范围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核定机关批准,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可以依法申请对交易活动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按照“统一建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中心使用”的原则,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信息、医药等部门现有专家进行整合,充实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怀化专家。充实专家库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不得单独设立专家库。评标专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中心抽取室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健全交易信息发布、查询、咨询体系,收集和发布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政策和信息。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活动进行全过程同步监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中的有关文字、音视频、图片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行业监管、综合监督、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多层次监督机制。评标、拍卖过程中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监察部门各派1人实施场内监督。

  第二十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行业监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对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察室,督促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责,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创办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招投标代理公司、拍卖公司、采购代理机构,禁止参与以上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从业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监察或者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综合监督机构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暂停项目执行或者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建设施工、所有权过户或者使用权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督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循私舞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