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7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简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自发开垦耕地以及涉农资金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均有一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是新增耕地的一种补充形式。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间需要的程序较多,且手续较复杂。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的组合
1、新增耕地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独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
2、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项目;
3、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
1、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由各县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申报;
2、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化整为零。
三、项目的立项
(一)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二)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议书,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三)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申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四、项目的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可以参照《省级新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进行简化,由各县土地勘测规划所进行编制。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简述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的概况;2、新增耕地的潜力分析;3、项目建设内容及布局;4、投资估算;5、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大于1:2000的实测图,采用自由坐标)。
对于坡改梯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实施的小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
项目规划设计不组织评审和审查,由各县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建设内容,参照相关项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
1、对于坡改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实地已是耕地的,且基本符合新增耕地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属于未利用土地的项目,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2、对于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求其管护利用措施到位,并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地块、坡度等要求放宽标准,同时,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六、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直接测量新增耕地地块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2、属于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用项目区竣工后测量耕地面积减项目区原耕地面积(土地详查图班台帐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验收提交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初验报告;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4、项目竣工图(比例尺大于1:2000,采用自由坐标);5、项目建成后土地利用管护措施。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检查验收主要内容:项目工程成果和文字图表成果。
1、项目工程成果:(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2)农田水利工程;(3)道路工程;(4)其它工程。
2、文字图表成果资料:《项目竣工报告》、《初验报告》、《项目竣工图》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
(三)项目验收程序
1、自检。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写出项目竣工报告,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初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验收报告,组织项目的初验,初验合格后,写出项目初验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并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3、验收。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及时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对于组合后项目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的验收,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的前提下,地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以县为单位抽查不低于10%,经抽查不合格,注销该县已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取消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资格。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完成整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并对质量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
(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根据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亦庄新城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三)承办开发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申报,涉及征收开发区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范围,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五)承担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亦庄新城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六)参加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房屋依法实施统一管理。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办理开发区规划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受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承担开发区内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商品房预(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审核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
(六)会同房屋所在地的区建设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开发区内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开发区各类投资项目。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核准。但涉及全市能源总量平衡的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的项目,日产2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排水项目,跨开发区规划范围的项目以及本市规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除外;
(二)受理不使用政府投资,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三)协助企业做好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权限内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商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商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受理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章程、合同和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查的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核发市商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按规定报市商务部门认定;
(四)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设备、物料、机电产品及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核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或者转报市商务部门。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城市建设。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开发区内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
(二)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建筑质量和建筑施工;
(三)审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开发区市政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园林绿化、交通、水务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建设和管理开发区内道路、公共交通、供热等市政工程设施;
(二)管理开发区内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管理开发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水务工作;
(四)依法征收绿化补偿费。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发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编制开发区内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测开发区内的环境质量;
(三)审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加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承办开发区内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依据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限期治理;
(五)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及污染事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六)依法征收开发区内的污染物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内促进就业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工作;
(二)管理开发区内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核定工时,实施职业技能开发,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开展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统计工作。开发区统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负责开发区内各单位统计管理工作;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三)负责开发区内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开发区内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专利费用减、免等事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开发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发区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承担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的信息化工作,统筹规划开发区信息基础设施,组织落实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除《条例》和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各项职责外,对开发区内的其他管理事项可以行使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具体职责范围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