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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7:30: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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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 2008 ] 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单位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组织机构、政策落实、运行机制、经费保障“四个到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文化、卫生、房管、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两级应当完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实行军地合署办公,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保证双拥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基层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拥军优属工作。积极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依托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社和民间组织,扎实有效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第六条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等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适应市、县(市、区)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运用多种宣传工具,完善教育设施,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增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全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和争创拥军优属模范(先进)单位、争当拥军优属模范(先进个人)活动。争先创模活动要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与提高部队战斗力结合起来,促进双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第八条广泛开展军民共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与驻军经常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九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协助驻新部队搞好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开发涉及军事设施时,应主动与部队协商并按照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强行施工。对破坏军事设施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第十条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施工生产等任务。协助驻新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广泛开展科技、文化、智力、法律拥军。部队因军事需要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费用应按政策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驻新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积极在饮食保障、商业服务、营房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油料保障、职工分流安置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市辖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站对军车免收通行费并保证军车优先通行。市区各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放处对军车停放一律免费,军人的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凭有效证件实行免费。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新乡境内的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景点一律减免门票;义务兵、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或公交免费IC卡)乘坐市公交总公司统一管理的公交车辆,包括城乡结合区域内行驶的公交车辆(用于旅游观光的公交车除外)一律免费;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新乡境内的长途汽车实行半价收费。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驻新部队和军休所(中心)、军转站、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物资或者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教育群众热爱军队、尊重军人,依法保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应当主动预防,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军民矛盾和纠纷。凡遇重大军民纠纷,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应当亲自及时出面,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尽快妥善予以解决,尽量减少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享受抚恤补助。

  第十六条农村义务兵家庭的优待标准,应当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县统筹,由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发放。抚恤补助优待金推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不得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计入优抚对象家庭收入和基本生活费。县级人民政府应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并对生活、住房、医疗方面存在困难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鼓励现役军人在部队建功立业。凡在部队荣立一等功的义务兵,城镇户口的,由新乡市政府颁发奖金5000元,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荣立二等功的义务兵,城镇户口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2000元,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荣立三等功的义务兵,城镇户口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500元,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20%。

  第十九条烈士、因公牺牲或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申请解决宅基地、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重点优抚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条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照顾10分录取;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录取;现役军人的子女(新乡户籍)照顾5分录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转业军人及调入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园入学、转学应保证安排。

  第二十一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按照《新乡市一至六级残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新市民〔2008〕77号)予以保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按照《新乡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新市民〔2008〕109号)规定执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医疗优惠待遇,优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享受抚恤补助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经费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对本单位的烈军属、残疾军人职工应优先妥善安置。对待岗的应当优先培训、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现役军人夫妻分居两地的,按规定到部队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其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假期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凡驻我市境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置随军家属,应当尽可能照顾专业对口、发挥特长,安置去向应为效益好、能正常发放工资的单位。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

  第二十五条随军家属安置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接收单位按安置计划每少安置1人,应当向当地政府缴纳4万元的转移资金。拒不缴纳者,除通报批评外,属事业单位的,由本级财政直接划拨;属企业的,按照国家行政征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军队转业军官的随调配偶,由有关部门接收安置,对无工作无收入的随军家属,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申请,当地政府按规定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0元,直至安置就业为止。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劳动部门办理。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手续,优先安排经营场所,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的新乡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有关抚恤优待。

  第二十八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置就业、扶持就业、有偿转移安置、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在招考公务员时,人事部门应对报考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2年内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的,应当退回一次性安置补偿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第三十条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调(含退休随迁)的配偶子女,各地各单位应当积极接收,妥善安置,按规定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因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休所工作人员待遇需地方财政解决的经费,应当及时解决。军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统一纳入当地医保部门管理,享受与地方同职级的干部、职工医疗待遇。对治病自费药费较多、造成生活困难的,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拥军优属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落实优抚政策奖励立功受奖军人,解决优抚对象生活、住房、治病等方面困难。

  第三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转业干部的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带编分配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职务;党和国家机关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比例增加行政编制,主要用于安排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招聘录用公务员时,经考试合格后,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已被安置在企事业单位中的军队转业干部。

  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经营许可证、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办理开业贷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坚持每年检查拥军优属工作的执行情况,在拥军优属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被评为文明单位的,要取消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拥军优属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新乡市军民共建双拥模范城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1998年8月30日颁发《新乡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新政〔1998〕7号)、2002年11月21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双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新政文〔2002〕169号)同时予以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0]1827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2009]130号)精神,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实施意见中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努力推动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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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批复》(国函



[2009]130号),为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以



下简称《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规划》是国家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促进区域



协调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出台的又一重大区域性规划,是指



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贯彻实施《规划》,对于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



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简称中央10号文



件)精神,加快中部地区“三个基地、一个枢纽”建设,有效解



决制约中部地区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



变迈出实质性步伐,实现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



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



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



策措施。



二、总体要求



(一)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中部六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



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划》,深刻领会《规划》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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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按照《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



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规



划》全面实施。



(二)加强领导,统筹推动。中部六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规划》实施的领导,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和督促《规划》



落实。要抓紧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方案,深



化细化各项目标和任务并逐级分解。要结合“十二五”规划编



制,组织制定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各省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



成《规划》实施的具体工作方案,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规划的编



制工作,报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三)强化指导,狠抓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落实中央10号文件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发展



重点,制定落实《规划》的具体意见,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指



导地方搞好有关专项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



制创新等方面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将落实



《规划》的具体意见报我委备案。



三、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



(一)量化目标,落实工作进度。《规划》明确了2015年



中部地区崛起的12项主要量化目标和一系列定性的任务要求,



并提出了2020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目标。中部六省要在



实施方案中,对量化指标进行分年度、分地区细分,对有定性



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



期完成。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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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有关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目标落实情况。



(二)总体进度要求。按照《规划》实施的总体目标,主



要指标的进度要求如下:



一年开好局。2010年是《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要把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规划》实施。中部六



省要加快建立保障规划实施的机制,制定完成规划实施方案,



开展编制重点领域规划,组织实施好重大项目,力争在短时间



内取得成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支持力度,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五年大发展。2015年,《规划》实施要取得重大成果,实



现《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即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6000



元,城镇化率达到4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24000元和8200元,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全



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 -2020 )》下达的指标,单位



地区生产总值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持续下降,万元地区生产总



值能耗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累计下降25%和30%,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森林覆盖率提高2.3个百分



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接近100%。



十年新跨越。2020年,中部地区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



目标,成为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体制



机制更加完善、区域内部发展更加协调、与东西部合作更加紧



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基本公共服务趋于均等化、城乡一体



化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支撑全国发展的重要人口和产业承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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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全面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全面落实八大重点任务



《规划》提出了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八大任务。中部六省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着重从落实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规



划、推进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建设入手,狠抓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粮食生产基地建设



抓紧落实《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 -



2020年)》,编制省级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对中部粮食主产区的



各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对粮食主产区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



价政策,增加对产粮大县的奖励补助。落实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对中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在坚持服务



“三农”力度不减的前提下,支持县市级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



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落实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信用合作的政策。落实取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农村公益性建设项目县



及县以下资金配套的政策。落实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开发整理



等专项资金向产粮大县倾斜的政策。研究制定扶持中部地区粮



食主产区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及农技服务



体系建设。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建设一批粮食储备和中转



物流设施,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加强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场(小区)和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农



田水利、农村公路、农村电网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等工



程。继续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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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继续实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建、改造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



(二)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



落实国家钢铁、石化、有色金属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实施



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落实完善



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政策。



建设山西晋北、晋东、晋中,安徽两淮,河南大型和特大



型煤炭基地。做好江西、湖北、湖南中、小矿井整合和改造工



作。实施山西沁水盆地,河南郑州、焦作、鹤壁,安徽两淮煤



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和淮南高瓦斯高地温高地压煤层群瓦



斯综合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加快国家级和区域级大型火电基



地建设。稳步推进湖南桃花江、湖北大畈、江西彭泽内陆核电



厂建设。推动武钢、马钢、太钢、江西铜业、铜陵有色等大型



企业技术改造和跨区域联合重组。加强洛阳、武汉、长岭、安



庆、九江等大中型石化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重点推进



武汉80万吨乙烯、洛阳68万吨对二甲苯和100万吨精对苯二甲



酸、长岭30万吨SBS扩建等工程建设。有序建设山西、河南煤



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加强煤炭、铀矿、铁矿、锰矿、



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勘查力度。



(三)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



贯彻实施国家汽车、装备制造、船舶、纺织、电子信息、



轻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继续对中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贷款贴息。继续



支持中部地区具备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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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产业园区的管理,促进产业园区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在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内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中,整体或部分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进行集中开发建设的产业转移园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市、县(城区)经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小区等。


  第二章 产业园区的分类和确认


  第三条 产业园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产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园区分为A、B、C三类,不同类别的产业园区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确认和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发改、科技、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招商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确认产业园区类别。产业园区所在地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园区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城市或城镇为依托,具有较好的用地、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二)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或城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编制单位负责编制,并按要求经相关程序批准后实施;

  (四)产业园区必须坚持依法用地、集约用地、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的原则。征收或者征用土地需按规定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应连片开发使用,土地供应率达到80%以上、批租率达到60%以上、建成率达到70%以上;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产业用地为主,产业用地所占比重要达到60%以上;

  (五)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园区专属的具有较强协调能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 申报标准

  (一)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园区可申报A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3平方公里,并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产业集聚度高、主体产业突出、发展潜力大、发展势头好;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10亿元以上、税金8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额3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含征地)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二)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B类产业园区:

  1.总体规划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已开发面积不少于2平方公里;

  2.以申报时间为时点,上年度园区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以上、税金4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产前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废弃物(水、气)处理设施。

  (三)具备产业园区基本条件,但达不到A、B类标准的产业园区可申报确认为C类产业园区。

  第七条 申请分类确认应提交的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分类确认申请书(统一格式);

  (二)产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三)产业园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审批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

  (五)园区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园区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六)入园工业项目情况表、企业明细表、上年度园区年工业项目实际投资明细表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明细表;

  (七)成立管理机构的文件;

  (八)园区所在地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函。

  第八条 分类确认程序

  (一)产业园区的分类确认由产业园区投资者或管理者向所在地级市的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地级市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三)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的条件和分类标准组织审核确认,对通过确认的A类和B类产业园区进行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产业园区的管理


  第九条 产业园区的建设和进入园区的项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推行生态园区建设,构建循环经济体系和生态产业链。要优先安排符合园区规划布局、生态产业链,工艺技术先进,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企业和项目入驻落地。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不得进入产业园区(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经确认的产业园区纳入统计管理范畴。各产业园区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充实统计力量,按时逐级将统计报表上报至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排名在末2位的园区,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排在末2位的园区,将降低园区确认等级,并暂停享受所处等级园区相关的优惠政策一年。

  第十二条 B类或C类产业园区在发展中达到上一等级标准时,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类别认定。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被确认为A类的产业园区列为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给予重点扶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自治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扶持资金、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A类产业园区倾斜;

  (二)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和程序。在产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企业办事不出园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职能,应在园区设立办事窗口或采取定时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与园区企业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条件的部门可委托本部门的派出机构、园区管委会为企业免费代理报批等有关手续。

  (三)对于产业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配套设施用地,报批流程从简从快,自治区给予用地指标支持。

  (四)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十四条 被确认为B类的产业园区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指标各地要给予倾斜。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分批次申报审批农地转用及土地征收。

  第十五条 给予各类产业园区耕地开垦费方面的支持。产业园区用地项目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政策,优先安排产业园区所在市、县的耕地开发项目,以确保产业园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