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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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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工核留外汇工作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4月10日,化工部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工作(简称核留外汇),是通过对使用国家化工外汇进口货单的审核,将一部分产品留下来,按质量组织国内供货,对节约下来的外汇实行外汇分成。为了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工作的成果,在总结化学工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化学工业核留进口化工产品外汇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经验基础上,依据国家计委计财〔1982〕625号文的原则,按照化学工业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核留外汇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合理、节约使用国家外汇;
二、支持国内化工新产品、新技术及短线进口产品的生产发展;
三、不断巩固和发展核留外汇成果,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第二条 核留外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国务院各部委申请进口化工产品的货单,凡属化学工业部归口管理的产品,由国家物资局核转化学工业部审核;
二、多核留化工产品,积极扩大核留的资源,落实当年核留化工产品的生产和供应;
三、择优选定和抓好核留产品的措施建设项目。
四、合理使用核留外汇额度;
五、组织协调核留措施项目和核留产品所需短缺物资的进口和有关新技术、设备、仪表等引进工作;
六、传递信息,将审核过的化工产品进口货单分类汇总,并分析其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提给化工、物资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通过进口化工产品的信息,以了解进口产品的动态,并预测国内产品需求情况。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化学工业部由计划司牵头,负责组织有关生产司局、中国化工供销公司、化工装备总公司、各大区供销公司分工合作,开展核留外汇工作。计划司核留外汇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对外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可按照各自的情况,确定核留外汇工作的负责归口单位和负责人,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搞好核留外汇工作。

第二章 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的审核
第四条 审核范围
凡用国家化工外汇属化学工业部归口审核的进口化工产品货单,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加盖印章后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汇总审定,安排用汇额,转经贸部门办理进口。
第五条 审核原则为扶持国内生产,从严控制进口,原则是:
一、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数量均能满足需要的不进口;
二、国内相同产品在质量上基本符合.而数量还不能满足需要时少进口,积极组织改进国内产品质量,增加产量,或以其他等效用的产品代用;
三、可以分批进口的,不要一次进口,以免冲击国内市场;
四、对短线缺门产品,积极开拓核留资源;
第六条 审核货单的时间,在每年两次广交会前一个月,采取集中组织审核的办法,以完成进口货单的审核任务,平时对急需进口货单的审核,一般不超过20天。

第三章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范围、资源、计划、程序
第七条 核留产品的范围,只限于国家统一安排的进口计划中用中央化工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
第八条 凡是化学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归口管理的化工产品(包括一、二、三类),都属于可供核留产品的资源。
第九条 用于核留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必须是经过采取核留措施所新增的能力和产品或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或履行原有的供应合同后可以支配的产品。
第十条 凡经同意纳入当年核留的化工产品,统一列入年度化工生产计划,核留产品的生产,按分级管理原则,加强管理.保证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核留进口化工产品的程序是:
一、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提供进口化工产品参考资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七月份将下年度的核留产品资源报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抄送所在大区供销公司备查;
三、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在落实核留产品资源的基础上,结合审核进口贷单,提出核留化工产品方案,送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审定;
四、确定核留的进口化工产品,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下达核留化工产品供货通知;
五、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和国家物资局化建局每年联合召开两次核留进口化工产品衔接会,根据国家物资局化建局的供货通知,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六、核留产品的供货合同签订后,生产企业应确保按质、按量、按期提供产品,国家物资局、化学工业部和有关的主管部门都要检查和督促合同的履行。供货单位按期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报表,履行后的供货合同,作为结算分成核留外汇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核留化工产品的供应价格
一、凡有国家或部统一调拨价格的,原则上按统一调拨价格(包括浮动价格)结算;
二、没有统一价格的、参照有关地区价格;
三、对进口代理价与调拨价差较大的部分产品,为兼顾供需双方的利益,在不违背国家物价政策的情况下,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四章 择优建设核留措施项目
第十三条 选择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方向
一、主要为增加短缺的进口化工产品,重点是精细化工,项目建成后能够核留进口产品,节约外汇;
二、项目主要依靠在企业中的技术改造、挖潜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增加新品种,见效快。
第十四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多方面筹措项目所需要的人民币资金,确因需要和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国家给予贷款补助;
二、各地区和企业核留产品分成的外汇,可用以进口核留措施项目所需的物资。若外汇额度不够,可申请化学工业部的核留统筹外汇,经审批酌情予以暂借,待项目在核产品后予以归还。
第十五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审批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城市化工局(公司)于每年上半年向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申报的核留措施项目,应按照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将已审批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上报,经过综合平衡择优选定,并征得国家物资局化建
局确认后,由化学工业部审批下达,并根据隶属关系负责建设,按时报送建设报表。
第十六条 核留措施项目的产品分成核留措施项目建成后,其新增生产能力的全部或部分作为核留产品资源,按审批项目时确定的数量,分年度提供核留产品。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的物资供应核留措施项目建成后,按照物资渠道申请解决,其短缺物资包括材料、设备、仪表、化工原料等,可以用核留外汇额度,组织进口解决。
一、化工原料、金属材料等的进口,可委托由中国化工供销公司或中国化工建材公司负责向经贸部门办理订货业务;
二、设备、仪表的进口业务,可委托由化工装备总公司向经贸部门办理,经委托也可承包国内一部分设备供应;
三、引进新技术仍由核留外汇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五章 核留外汇的分成、使用和结算
第十八条 外汇分成比例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从进口化工产品货单中核留下来的外汇额度,其总额的50%作为节约上缴国家,30%由提供核留化工产品的地方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使用,20%由化学工业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外汇的使用方向
核留外汇应主要用于保证核留化工产品计划和扩大核留化工产品的资源,具体使用方向是:
一、为核留措施项目进口短缺的材料和关键设备;
二、为增加适销对路产品进口国内增产所需的短缺化工原材料;
三、为发展新产品、新技术、引进必要的单项先进技术和专利;
四、为进口核留化工产品所需的其它物资。
凡使用化工核留外汇进口所需的物资、技术等,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进口货单,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审核,由国家物资局化建局在核留分成外汇额度内安排用汇,转有关部门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条 结算
核留外汇分成额度,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提供核留产品的交货合同执行情况,将外汇额度按比例统一拨给化学工业部,由化学工业部核留外汇办公室办理核留外汇的分配、使用和结算。根据核留产品各单位分成的外汇额度,分户头办理结算。对当年使用不完的外汇额,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进口物资的国内价格,按照国家物价局的规定作价结算,由订户同有关单位结算。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二、属于地方和部门掌握的外汇进口的化工产品的核留问题,可参照《试行办法》规定与有关地方和部门协商安排。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的通知



呼政办字[2005]4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为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办法》,充分认识呼伦贝尔森林和草原是东北地区的重要生态屏障,对保护我国北方地区的生态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呼伦贝尔又是全国四大沙地之一,沙化区位于草原核心区域面积已达88万公顷,并有扩展的趋势。草地植被明显退化,牧草的产量和质量明显下降,铁路、公路交通运输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流沙淹没房屋造成牧民财产损失,牧民的正常生活也受到影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沙尘暴天气逐年增多。这些地区以畜牧业为主,地区偏远、经济落后,保护好当地的生态环境,提高牧草产量和质量是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关键,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有健康快速发展的经济,才能有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各地要充分认识呼伦贝尔草原沙化的严峻形势和防沙治沙的重要性、紧迫性,坚持依法防沙、依法治沙,自觉地保护呼伦贝尔草原的生态环境。 二、制定方案,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学习宣传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实施办法》进行深入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防沙治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自觉地参与到防沙治沙工作中去,加快防沙治沙步伐。各地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建立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及实施方案,设立固定监测点,对沙化土地进行定期定点监测。 三、沙化治理工作要贯彻执行积极预防、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方针。各地、各部门要运用法律、政策和行政手段来规范和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产方式,树立依法治沙的观念,积极行动,坚决制止滥垦、滥用水资源、滥牧、滥挖、滥采等破坏森林、草原的现象,对于类似的案件要依法从重查处。制止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要进一步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搞好生态移民,减轻生态压力。按照以草定畜的原则确定合理的载畜量,划区轮牧,舍饲圈养。要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而引起的沙化。植被的恢复与建设,要坚持封沙育林育草为主。要依靠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及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推动防沙治沙工作的开展,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的草原沙漠化治理模式,宜树则植树,宜草则种草,加强沙化治理项目区的管护工作,巩固治理成果。积极推动《呼伦贝尔市樟子松行动计划》的实施。区别对待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措施保护管理。要高度关注沙区农牧民的生存和发展,鼓励扶持沙区群众开展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促进治沙产业的合理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落实防沙治沙责任制,成立防沙治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防沙治沙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积极动员鼓励全社会力量参与到防沙治沙工作中,努力控制土地沙化不断蔓延的趋势,保护好我市的生态环境。


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6〕12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 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以下称备案项目):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专门规定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备案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亿元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省经贸部门办理。
第三章 项目核准、备案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投资者应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需报省级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3)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用提供);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交《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需报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核准、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备案,实行网上申请方式。
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或镇区登记部门)登陆“中山市行政服务在线”(网址为:http://www.zsonline.gov.cn),根据项目类型选择填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镇区经办部门对投资者申报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在网上提交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工业、交通、商业领域的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核准、备案申请程序如下:
(一)属备案项目,项目申请人登陆“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网上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gdet.gov.cn网上办公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61.144.19.76/jgb进入该系统)填写《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属核准的项目,将申报材料直接送市经贸局办事窗口。
(三)市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核准、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核准项目申请,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对按要求已进行澄清、补充或调整,符合申请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应予以受理,经核对书面资料无误后,发放项目核准通知书(核准证)。对不予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发放不予核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对备案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向申请单位发放项目备案证。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的时限,不包括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需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对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批准文件效力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项目,或者虽然申请办理但未获得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规划、国土、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证券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其中,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或建设地址发生变更,项目申请单位应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不得无理拒绝企业的申请;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核准、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核准、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对辖区内网上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初审的镇区有关部门,应接受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相应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职能部门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信息,并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8日颁布的《中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和2003年8月14日颁布的《关于社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计〔2003〕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2.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5.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在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调整及我市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
  (五)本目录不含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小型〔10(含)—100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水库加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泵站:小型〔10立方米/秒(不含)以下或装机1000千瓦(不含)以下〕泵站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闸:大、中型(流量100立方米/秒及以上)水闸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100立方米/秒(不含)以下〕水闸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上述水库、泵站、水闸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农村供水:日供水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防洪、堤围:四、五级(防洪标准30年一遇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灌区:小型〔灌溉面积5万亩(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或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含非经营性收费公路的路面改造工程)、国道、跨地级以上市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收费的省道、跨镇(区)公路、乡道、镇(区)内其他公路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非收费的省道桥梁(隧道)、跨镇(区)桥梁(隧道)、镇(区)内其他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含多用途泊位)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500吨及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磷肥及年产10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所有新建、扩建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其中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与投资生产汽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报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新建10万吨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纸浆:年产3.4万吨(含)—10万吨(不含)纸浆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万吨以下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供水:日供水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10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500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处理: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快速路: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不具备房地产项目核准权。
  其他城建项目: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省属项目(含合作项目)和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跨地级以上市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市属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附件2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第一章 项目总论
  1.1 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承担编制申请报告的咨询单位及其资质、申请报告工作依据及工作概况等。
  1.2 项目申请单位情况
  项目申请单位现有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资产负债和股东构成等情况。
  1.3 项目研究结论
  项目规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供应、项目工程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经济评论等综合评价结论。

第二章 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2.1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概况、项目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投资规模、出资方式及融资方式、主要投资方、拟进口设备及用汇额等。
  2.2 项目产品技术方案
  主要产品产量,主要设备装置。主要生产车间的生产能力,生产线数量。生产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和工艺流程、主要工艺设备选择。技术含量及知识产权情况和技术水平发展阶段评价。
  2.3 项目建、构筑物方案
  总平面布置和运输,土建工程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与结构设计,其他工程等。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3.1 项目建设用地区域情况
  建设地区的资源、区域地质、交通运输情况,自然条件与项目的特定生产需要的关系。
  3.2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用地占用土地数量,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数量,生产区、生活区、原料基地占地面积,需要拆迁及可利用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情况,项目需要支付的补偿或出让费用,项目用地预审情况。
  3.3 项目布局规划情况
  合理布局的论证分析。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与所在地城市规划衔接情况。

第四章 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4.1 资源和原材料
  项目需要利用的自然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运输方式、供应条件以及今后发展和开发趋势,项目所需原材料及主要辅助材料需用量。项目资源利用与相关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4.2 能源耗用和公共设施的占用
  项目所需煤、电、汽、气、油、路(运输)等燃料、动力及公用设施的数量和能力,需由项目自建的种类和规模以及可以利用的现有的设施能力。
  4.3节能和节水措施
  能源和水资源消耗量大的项目,应符合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要求,并提出节能和节水措施,对能耗、水耗指标进行分析。

第五章 环境影响分析
  5.1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项目所在地的自然及经济社会情况。包括地理、水文、气候、气象等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以及重要政治文化设施情况,生活居住区分布情况和人口密度等社会经济情况、人群健康状况和地方病等情况,环境质量现状。
  5.2 项目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分析
  项目主要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方案。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5.3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项目环境影响的特征,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和性质。
  5.4 环保措施的评述及其技术经济论证,提出各项措施的投资估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5.5 环境监测制度及环境管理的建议
  5.6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建议

第六章 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6.1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分析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并对资金筹措作出分析。
  6.2国民经济评价
  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需要国民经济付出的代价。
  6.3 社会效果分析
  分析项目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包括分析项目建设对解决和促进就业的作用,项目与当地科技、文化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相互适应性,项目与当地居民的宗教、民族习惯的相互适应性,项目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影响等。

第七章 建设与实施
  7.1 项目建设实施的安全、消防、卫生等措施
  7.2 工程质量要求
  7.3 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章 结论与附件
  8.1 结论及有关说明
  8.2 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建议
  8.3 有关附件

附件3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

  一、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二、产品市场预测
  (一)产品市场供需分析
  (二)价格现状与预测
  (三)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三、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四、厂址选择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五、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二)能源供应
  七、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八、节能措施
  (一)节能、节水措施
  (二)能耗、物耗指标分析
  九、环境影响评价
  (一)厂址环境条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十、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十一、投资及资金筹措估算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融资方案分析
  十二、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十三、经济和社会评价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十四、项目风险分析
  十五、结论与建议
  十六、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附件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行业代码







行业名称








申请单位







证件名称/号码








建设地点








申报单位经济类型







建设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产品名称(生产性项目)








项目建设内容(旅业项目请注明客房数)













主要生产/服务能力








计划动工时间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计划竣工时间







其中



土建投资 万元




投资




计划




安排



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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