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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19:0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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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并制订了《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现将《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级星评监督员管理规则

  根据国家旅游局“三定方案”,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国家旅游局决定建立国家级星评监督员(以下简称“星评监督员”)队伍。为保证星级饭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一、星评监督员的组织机构和选聘条件
  第一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负责选聘。接受国家旅游局的委派,承担全国范围内的星级饭店暗访和其它检查工作。
  第二条 星评监督员主要由政府行业管理人员、饭店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条 星评监督员一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
  2、有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及其他相关标准;
  3、有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有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担任星评监督员的人员在符合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至少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要求:
  1、在省级、地级旅游管理部门(含旅游协会)工作的行业管理人员。
  2、在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饭店连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且任期内饭店服务质量良好,在业内具有一定声誉的在职经理人。
  3、理论水平较高,在饭店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理论工作者。
  二、星评监督员的工作要求
  第五条 星评监督员在国家旅游局有组织有计划的安排下,主要以暗访方式对星级饭店或者正在申报星级的饭店进行检查。未经国家旅游局授权,不得随意实施对星级饭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星评监督员必须严格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和《关于印发星级饭店评定工作“十不准”的通知》(旅星评发[2008]74号)等有关标准和制度实施检查工作。
  第七条 星评监督员应在结束检查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和相关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检查报告应观点鲜明、格式规范、条理清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星评监督员的管理
  第八条 星评监督员应服从国家旅游局合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旅游局对星评监督员的工作量、工作态度和工作质量进行详细记载和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星评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两年。对任期内表现优秀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可进行续聘。对任期内不能履行其职责或玩忽职守的星评监督员,国家旅游局将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任期内的星评监督员一旦离开与行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其星评监督员资格自行取消,空缺名额由国家旅游局按照任职条件重新选聘。
  第十二条 星评监督员由国家旅游局统一颁发和制作证书。
  第十三条 星评监督员的培训、考评由国家旅游局负责。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于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施行。



附: 1. 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
2. 星级饭店暗访通知书
3. 关于对××××饭店检查的暗访报告


  附1:星级饭店暗访检查制度

  为加强对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维护星级标准的权威性,提升星级饭店的服务水准,提高暗访检查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暗访检查的适用范围
  对星级饭店评定和年度复核,以及满五年期星级饭店的评定性复核等工作,国家旅游局以暗访检查的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暗访检查的形式
  每次暗访检查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委派一到两名星评监督员承担。星评监督员以普通住店客人的身份入住饭店开展检查工作。
  三、暗访检查的主要依据
  1.《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
  2.《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
  四、暗访检查的时间
  每家饭店的每次暗访检查工作,星评监督员在店停留时间必须达到24-36小时,如需要,可延长至48小时。
  五、暗访检查的内容
  1、检查重点:
  (1)饭店前厅、客房、餐饮三大核心区域的舒适度感受;
  (2)各区域的硬件档次匹配和各功能区位划分合理程度;
  (3)饭店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使用方便程度;
  (4)指示和服务用文字规范程度,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规范程度和实用效果;
  (5)饭店各个区域的清洁卫生情况;
  (6)饭店员工的服务态度、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各个部门服务的规范程度。
  2、检查区域:
  (1)各星级必备条件中对于饭店前厅、客房、餐饮等核心区域各项要求的达标程度;
  (2)饭店主体建筑与环境建设、功能布局与氛围营造的达标程度;
  (3)走廊、电梯、卫生间、无障碍设施、商场、公共图形信息符号等公共区域的达标程度;
  (4)饭店网络预订及电话预订程序的达标程度;
  (5)饭店接机、接站程序的达标程度;
  (6)饭店登记入住与结账服务程序的达标程度;
  (7)饭店前厅、客房、餐饮各主要服务岗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达标程度;
  (8)饭店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等区域的设施设备维修保养与清洁卫生的达标程度;
  (9)饭店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及应急管理的达标程度;
  (10)饭店文化建设与人性化服务、细微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达标程度;
  (11)其它:尽可能以巧妙的方式检查厨房、员工设施等后台区域。
  六、暗访检查的经费
  星评监督员的交通费,以及暗访期间在饭店发生的以检查为目的的合理费用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核报。住宿费为饭店普通楼层单人间或行政楼层单人间的房费。
  七、暗访检查的要求
  1、为确保暗访检查的有效性,星评监督员在检查前、检查中和检查后,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受检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检查行程和检查结果。
  2、暗访检查工作原则上依据《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但星评监督员也可根据受检饭店服务产品与服务类型的差异,设置相应的特殊情景实施服务与质量的考察,同时应注意避免评价的主观性。
  3、星评监督员应在暗访检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提交一份有本人签名的规范的书面检查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
  (1)总体印象(客观真实地反映饭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总体印象);
  (2)分区分项感受(从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公共区域、员工和其它等7个方面分别说明);
  (3)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其它等方面列举);
  (4)整改意见(分条列举,这一部分内容将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反馈给受检饭店);
  (5)暗访检查的结论(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检查,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6)补充材料(对饭店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有照片或录音等作为证明材料)。


  附2:星级饭店暗访通知书

×××星评监督员:
  兹委派你于××××年××月××日前往××饭店进行暗访检查。请按照有关标准和制度开展工作,不得在暗访检查中以任何方式向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受检饭店及其他相关人员泄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行程安排和检查情况,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国家旅游局 监督管理司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签发后,交星评监督员在暗访检查期间保管。


  附3:关于对××××饭店检查的暗访报告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
  受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的委派,国家级星评监督员×××和×××于××年××月××日—××日,按照《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和《星级饭店访查规范》(LB/T006-2006)对××饭店进行了暗访检查。现将暗访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印象
  (客观真实地反应饭店设施、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总体印象)
  二、分区分项感受
  (从前厅、客房、餐饮、会议康乐、公共区域、员工和其它等7个方面分别说明)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管理、其它等方面列举)
  四、整改意见
  (分条列举,这一部分内容将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通过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反馈给受检饭店)
  五、暗访检查的结论
  (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检查,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
  六、补充材料
  (对饭店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必须有照片或录音等作为证明材料)。



星评监督员:(签名)
×××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四局:
你局转来(89)交救捞字73号《关于与外商合作打捞中所获金、银币等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打捞沉船问题,原对外贸易部(58)关货江字第430号及交通部(58)交海督字第73号联合通知发布的《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中已有了一些具体规定,原则上应照此办理(随文附上)。根据目前情况,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我国领海线以外海域打捞,海关不予监管。
二、在我国领海线以内海域进行打捞期间,外方进口的物资,包括打捞沉船所必需的进境船舶及有关物品,海关根据有关合同清单进行备案登记,免领进口许可证;打捞结束后,上述物资必须复运出境,由海关核销;如留在境内,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征收进口关税。
三、在领海内打捞所获物品,分别由接受方开列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在领海以外打捞的物品,直接出口部份,海关不予管理,如运到大陆进行处理的,应向海关申报,再出口时则凭进口报关单验放。上述物资,凡属我方分得部分留在境内的,原则上都应照章征税,但对
于经文物部门鉴定确能反映重要中外交往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的文物,可予特案免税;对于外方分得部分运往国外的,可予免税。
四、对于打捞出来文物的处理办法,同意该请示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略)



1989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1998-2000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8年9月23日 生效日期1998年9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致力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加强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根据1992年11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达成本议定书如下:

  第一条 中方于1998年第三季度派出4-5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白,为期4天。

  第二条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5人的艺术工作者代表团,为期7天。

  第三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的博物馆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其中包括支持白俄罗斯国家艺术博物馆和中国广州美术馆互换展览。展览内容、办展条件及举办时间将由双方按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建立直接联系,包括交换书刊、出版物和图书馆事业专业人员。
  双方于1998-1999年互换两名图书馆工作者研修,为期15天。

  第五条 双方于1999年第二季度在中国举办“白俄罗斯文化日”活动;2000年第二季度在白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日”活动。其活动内容、举办时间及参加人数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六条 白方于2000年派出4-5人的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代表团访华,为期4天。

  第七条 双方将邀请民间艺术工作者和业余文艺团体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节。

  第八条 双方将邀请文化领域的专家及艺术界人士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艺术活动。

  第九条 双方将促进区域间文化艺术领域合作的发展。

  第十条 双方商定,文化交流将按下列条件进行:
  在交换代表团、艺术团组时:
  --派出方负担抵达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道具、行李费用;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道具运输费和保险费及广告费用。
  在交换展览时:
  --派出方负担至对方国首都的展品的国际运费及保险费,负责准备广告材料和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和广告宣传,布展、撤展,在本国境内的运输费用,保障展品安全;
  --派出方负担随展、参加展览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负担在本国内的住宿、膳食和交通费用,负责安排文娱活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医疗,按对等原则发给零用费。
  举办文化日活动的具体条件双方将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可开展符合本议定书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议定书于1998年9月23日在明斯克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白俄罗斯共和国文化部
        代  表            代  表
        吴筱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