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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16 08:25: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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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张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及其它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用字规范、画面整洁、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环境效果,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防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
  第七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建、公安、环卫等部门制定规划;具体设置地点由市城建部门核定。
  需占用道路、场地、建筑物时,广告设 置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占用道路审批手续或者签定租用合同。
  第八条 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审查。申请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户外广告申请表;
  (二)广告合同书;
  (三)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件;
  (四)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五)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七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合得者发给户外广告批准文号,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一年。设置时应当将设置单位、批准文号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在广告设置竣工后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广告实际效果照片。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必须拆除。
  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翻新、修复、更换。
  遇有防碍城市建设的户外广告,广告设置者必须在限期内拆除。
  第十四条 在城区繁华地段、车站、广场、游乐场、商场、居民区等公共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广告栏,并指定专人管理、维修。
  第十五条 需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后,到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张贴。
  张贴广告的保留期为10天,在核准的保留期内,任何人不得覆盖。
  第十六条 禁止利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墙壁、建筑物、树木、线杆、护栏及其它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广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把户外广告列入门前卫生"三包"内容,对乱贴、乱画者,有权制止、清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城建、环卫、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给予处罚:
  (一)利用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非法经营户外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二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对不按规定公布设置单位、批准文号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防碍交通或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安全无保障的户外广告,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擅自改变户外广告内容、规格、地点、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罚款;
  (七)对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逾期不进行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部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人民政府于1980年9月13日颁布的《济南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的意见
教育部



为贯彻第五届全国考委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意见》,全面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题库(以下简称题库)。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题库建设是改革和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内容
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国家考试对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中国家考试的命题质量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教育质量。因此,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命题的科学性,建立相应的命题工作机制是自学考试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建设题库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核心环节。通过题库建设,能够根据标准参照性考试的要求准确把握自学考试的课程标准、合格标准与评价标准;能够充分吸纳国内外教育测量学、统计学、计算机和网络工程等现代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构建适应高科技环境下的命题工作机制,也是有效实行“
教考职责分离”的重要措施。建设题库既是考试内容的改革,也是命题工作机制的变革,必将对自学考试的教育观念和模式产生深远影响。全国考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教育行政部门、自学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题库建设工作在大规模社会化考试中的重要作用,将其放在自学考试
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尽快规划实施。
二、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
题库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应用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技术,合理制定课程考试标准,科学把握考试的合格标准,引导学生按照专业、课程要求,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应用所学知识。
自学考试主要是培养在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应用型人才。因此,进行题库建设要认真研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知识体系和能力内涵,正确认识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知识与能力结构,并据此研究组织考试内容。本科层次应注重考查比较系统地掌握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
基本知识和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初步的研究能力;专科层次应注重考查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要深入探讨应用型人才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特点,以及专业知识与应用能力之间的关系,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自学考试的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是制定自学考试合格标准的依据。进行题库建设要以标准参照性考试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界定和准确把握理论以够用为度,知识、技能和方法以理解、掌握、初步运用为度的自学考试合格标准,并据此组织题库考试内容的试测,取得科学合理的、等值
的参数,指导命题、成卷、统计和评价工作,确保自学考试的科学、公平与公正。
对自学考试知识与能力体系和合格标准的认识与操作,是题库建设的核心,是考试内容改革的关键,关系到今后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教材的建设和助学工作,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论证,使之真正起到指导考试内容改革,发掘自学考试教育潜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
在此基础之上,教育部自考办要适时组织论证分数转换方案,逐步实行以等第制取代百分制的分数制度。
三、认真规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
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国考委是题库建设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要做好统一规划和设计,指导各题库建设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承担题库建设的部门和机构,要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保证高质量完成这一工作。
1、题库性质及理论基础
题库是为适应大规模、多频次、标准参照性考试需要而建立的。题库建设要综合运用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测量学相关理论,以现代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建立经典测量理论和现代测量理论的测量模型,实现认知心理学原理与教育测量模型的统一。测量理论模型的选择,要充分考虑标准参
照性考试的特点,设定适合自学考试的试题测量统计指标,从而体现自学考试的考核要求。
2、题库的设计
题库设计要实现实用性与科学性相统一,并具有开放性、安全性和动态发展等特性。要在课程考核标准的把握、命题质量的控制、参数估计和试卷生成模型上形成自己的特色。入库的题目在内容考核点、重要性、认知层次、难度层次和题型等方面的分布要有合理的结构,以保证生成多
套平行试卷。设计合理的计算机题库系统,以满足题库管理、试题分析等值、试卷生成、考试施测(包括自适应策略)、编辑印刷、成绩分析评价报告的操作要求。
3、题库软件的编制
题库软件的编制要立足于自主开发,以便掌握核心技术的控制权和满足题库动态发展、软件的使用维护以及升级换代的需要。题库各功能模块之间应具有独立性,要设计方便的接口;要有进行测试的数据统计分析模块;设计合理的试卷生成理论模型;软件应满足题库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的要求。
4、培训
培训工作是题库建设的重点,要加强组织和领导,形成经常性培训制度。由教育部自考办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专门队伍,对课程命题教师和有关业务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测量学、统计学的基本理论与知识;题库的理论及应用和题库的管理;征题
的指标体系和题库命题技术;各类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
5、题库建设与工作方式的转变
要改变命题的组织方式,建立在高科技环境下的命题工作机制和适应题库运作的工作管理模式。在考试的评价上,从单一的试题评价转变为包括试题评价在内的征题、培训、管理等题库运作综合评估,并以此作为调整和完善工作机制的手段。要利用题库的功能和资源推进全国统一考试
课程的命题工作。以全国统考课程题库带动自考系统题库的调整和建设,形成题库资源的互补和共享。题库的建设和发展为向社会提供多层次、多品种、多频次的考试服务开辟了广阔前景,要研究和开发网上实验、实习、考试、评卷、信息反馈等服务项目,并制订相应的工作办法和管理规
程。
6、题库建设范围
题库建设的范围是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课程。全国自考办要先从稳定性强、涉及专业宽的课程入手建立题库,取得经验后陆续扩展到其它课程。
7、题库建设日程
题库建设计划分三个阶段完成。2000年至2002年为第一阶段,完成100门题库的建设。2002年至2003年为第二阶段,再增加100门题库。2003年至2004年为第三阶段,完成其余统考课程题库的建设。
8、题库建设的组织与协作
全国考委主持题库建设的规划、组织、开发和评估,全国自考办成立题库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各省级自考办和承担全国统一命题的单位要配合题库建设工作,提供调研、培训、试测、统计等方面的支持和完成全国自考办安排的其它工作。



2000年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车船拥有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个单位或个人的,不论是租赁关系还是无租使用,均以使用车船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各类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施行细则所附的<<船舶税额表>>和<<车辆税额表>>计算。
个别税额的调整,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车船计税吨位的几项计算方法:
(一)车辆净吨位尾数,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
(二)船舶的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一吨计算。吨位不足一吨的小型船只,按一吨计算。
(三)本身不能载货的拖轮,按每二马力折合净吨位一吨计算。
第五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包括各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企业或集体办的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车船;
(四)企业自有并只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五)实际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六)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公安勘察车、交通监理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义渡船、殡仪车、垃圾车、粪车船、环卫环保部门的路面清扫车;
(七)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八)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九)不兼营货运、客运及其他经营业务的住家船;
(十)残废人专用车辆;
(十一)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使用的人力、畜力车;
(十二)经财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免税的车船;
第六条 除本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免税车船舶外,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可酌情给予一定期限的减税或免税。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一)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船,分上、下半年缴纳。每年一月缴纳上半年应纳税款,七月缴下半年应纳税款。
(二)非机动车按年一次缴纳,每年第一个季度内缴纳本年应纳税款。
第八条 新购置的车船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第九条 征税车船与免税车船发生变化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属免税车船转为应税车船的,从转变的次月起计算纳税;
(二)原属应税车船转为免税车船的,从转变次月起免税,但已纳税款不退;
(三)原属应税车船在转移使用时,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转移手续的,其应缴而未缴的税款,由新使用者负责补缴。
第十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施行细则授权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施行细则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船舶税额表>>、<<车辆税额表>>
车 辆 税 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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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项 目 ┃ 计税标准 ┃ 税 额 ┃
┃ ┃ ┣━━━━━━━━┫
┃ ┃ ┃ 全年 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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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 乘人汽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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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13座 ┃ 每 辆 ┃ 72 ┃ 6 ┃
┃ 13-24座 ┃ 每 辆 ┃96 ┃ 8 ┃
┃ 25-36座 ┃ 每 辆 ┃ 120 ┃ 10 ┃
动 ┃ 37座以上 ┃ 每 辆 ┃ 144 ┃ 12 ┃
┃ 载货汽车 ┃ 净吨位每吨 ┃ 24 ┃ 2 ┃
┃ 拖拉机的拖车 ┃ 净吨位每吨 ┃ 12 ┃ 1 ┃
车 ┃ 三人乘座汽车 ┃ 每 辆 ┃ 36 ┃ 3 ┃
┃ 三轮摩托车 ┃ 每 辆 ┃ 30 ┃ 2.5┃
┃ 二轮摩托车 ┃ 每 辆 ┃ 24 ┃ 2 ┃
┃━━━━━━━━━━━━╋━━━━━━━━━━╋━━━━╋━━━┫
┃ 轻型机器脚踏二轮车 ┃ 每 辆 ┃ 12 ┃ 1 ┃
非 ┃ 人力驾驶三轮车 ┃ 每 辆 ┃ 8 ┃ ┃
机 ┃ 人力驾驶二轮车 ┃ 每 辆 ┃ 4 ┃ ┃
动 ┃ 畜力车 ┃ 每 辆 ┃ 6 ┃ ┃
车 ┃ 自行车 ┃ 每 辆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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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舶 税 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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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计 税 标 准 ┃ 每年税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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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150吨以下 ┃ 每吨1.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 每吨1.6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 每吨2.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船 ┃━━━━━━━━━━━╋━━━━━━━━━╋━━━━━━━━━━━
┃3001吨至10000吨 ┃ 每吨4.2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10001吨以上 ┃ 每吨5.00元 ┃ 按净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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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10吨以下 ┃ 每吨0.6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11吨至50吨 ┃ 每吨0.8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
┃51吨至150吨 ┃ 每吨1.0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
┃151吨至300吨 ┃ 每吨1.2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
┃301吨以上 ┃ 每吨1.40元 ┃ 按载重吨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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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