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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2:2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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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附件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名单

   3.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4.品牌汽车供应商名称变更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Ο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1.     巢湖天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3.     天津市宝银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4.     洛阳昌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

6.     扬州市金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山东信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8.     酒泉市润达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9.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0.   河南天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禹州店

11.   辽宁瑞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南通凯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13.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魏县分公司

14.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馆陶分公司

15.   河北路路通商贸有限公司广平分公司

16.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高场分公司

17.   宜宾东瑞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珙县分公司

18.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临朐分公司

19.   青州泰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昌乐分公司

20.   丰城市顺福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江西省上高县远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庄河分公司

23.   大连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

24.   嫩江志远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5.   广州渝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6.   松原市意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7.   庆阳瑞翔商贸有限公司

28.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9.   四川省共得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汽贸二分公司

30.   汉中市唐龙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31.   达州市盟丰商贸有限公司

32.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33.   广西新发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34.   河北喜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鹿泉分公司

35.   吉安瑞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1.     临沂瑞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丹东华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3.     怀化市建辉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4.     安图畅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汪清县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7.     黔西南州恒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8.     扬州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白银良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无锡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陕西瑞鑫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阎良分公司

13.   酒泉良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4.   重庆中卫医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陕西耀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6.   山西华建集团有限公司

17.   青岛惠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天津市庞大冀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恩施博瑞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   钦州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浙江易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2.   浙江屹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   淄博鸿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徐州兰色鑫盾商贸有限公司

25.   天津志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6.   张家港保税区吉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7.   安庆市冠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苍南县大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天津市天杭瑞兴汽车销售店大港分店

30.   温州明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临汾英锐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阿荣旗利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3.   满洲里市溢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4.   鄂伦春自治旗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5.   莫力达瓦达翰尔族自治旗东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东营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37.   济南中诺新能源产业有限公司

38.   邹城市沃福特商务有限公司

39.   云南颢旭商贸有限公司

40.   重庆众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1.   临海市宏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贵港市鑫广达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德阳品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45.   大连鑫龙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三、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轿车品牌汽车销售



1.     中山市中大昌汽车有限公司

2.     清远市昊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4.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6.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7.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9.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温州市康恒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嘉兴市锦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8.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9.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德州金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2.   济宁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东营恒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4.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25.   青岛圣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   聊城中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1.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32.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35.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6.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38.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3.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哈密市通和商贸有限公司

47.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

49.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0.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52.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枣庄鑫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市中分公司

58.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0.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2.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3.   石家庄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4.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5.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6.   宝鸡江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7.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8.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9.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四、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江淮瑞风、瑞鹰品牌汽车销售



1.     北京汇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唐海县鼎润商贸有限公司

3.     临汾宝龙商贸有限公司

4.     运城市荣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大同市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准格尔旗晨峰日盛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7.     葫芦岛市斯太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沈阳市庞大乐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大庆安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汉中市好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甘肃吉顺商贸有限公司

12.   张掖市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嘉峪关丰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青农集团青海青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新疆隆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泰安市润岳经贸有限公司

17.   临沂开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8.   临沂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东恒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青岛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商丘鑫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阜阳市开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3.   安徽致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4.   九江久园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25.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衢州金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慈溪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湖州腾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温州市康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襄樊弘盛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益阳市开元汽车城有限公司

32.   桑植亚华商贸有限公司

33.   宁乡县华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4.   浏阳市长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株洲市佳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6.   三明超越贸易有限公司

37.   南平市宏瑞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8.   红河江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9.   玉溪市悦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0.   黔西南州万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41.   泸州蓝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2.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

43.   西藏汇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东莞市骏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5.   广州市长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6.   漳州市建元贸易有限公司

47.   嘉善宝俊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8.   溧阳上瑞凯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无锡东方瑞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宜春市一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安徽省蒙城县福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冠县冠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3.   阳谷路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东阿华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5.   周口市龙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迁安市硕博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天津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8.   广元大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泉汽车广场分公司

60.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1.   云南鹏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

62.   陕西奥特森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西部车城分公司

63.   固原捷达商贸有限公司

64.   宁夏捷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5.   阜新渤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石河子市车达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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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86)卫防检字第17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现将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国口字〔1986〕29号“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注意总结,有与该规定相违背的情况及时报我司。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关于进口废旧船舶检查和

              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国口字〔1986〕29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拆般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对缓解国内钢材市场和解决冶金炉料不足起了积极作用,社会效益显著。为加强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一、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由交船港口所在地的口岸管理机构(口岸管理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由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单位按《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和其他有关规定,负责联检和检查检验工作;由买船单位或买船代理部门负责组织验船、技术交接、接船、冲滩(进坞、靠码头)等工作。 

  (二)买船部门需外轮代理部门协助接船时,应按有关规定书面委托当地外轮代理部门,并及时提供买船合同副本、船舶规范和有关资料。代理部门根据委托,在口岸管理机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委托人做好有关接船工作。

  (三)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应及时、妥善地办理好进口废旧船舶的交接手续(如申报、报关、对外联络和交接签字等)。

  二、进口废旧船舶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程序

  (一)申报。买船单位或买船代理应在废旧船舶到港七天前,将合同副本或影印件(如合同未到,可将合同号、船名、船籍、船型、吨位、主尺度、价值、预抵港时间的订货电传、电报)送交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有关单位,并办理报关、申请检查检验等有关手续。同时报当地口岸管理机构。

  (二)船舶抵港期预、确报。在买船合同中,对废旧船舶抵港期的十四天、三 

天、一天的预、确报应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由卖方或船方委托抵达港的外轮代理部门向买船单位和港务监督及时发出抵港期的具体预、确报,通告船舶状况(前后吃水、装载量、压舱水量、存油量等)资料。

  (三)废旧船舶到港备检、备交。接到废旧船舶到港确报后,港务监督负责通知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联检单位;买船单位负责通知接船有关单位,提前到交船地点集合,准备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

  (四)检查检验工作

  1、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人员进行联检的时间,一般应不迟于废旧船舶进入联检锚地后的二十四小时。

  2.联检后,买船单位即可组织有关人员(买船代理部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接船人员)登轮验船并商定交接工作有关事宜。同时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人员根据我国规定,对废旧船舶分别进行检疫工作。对不符合国际检疫标准的,应书面通知外轮船长、外轮代理和国内接船单位,并根据处理方案和合同规定向外轮船东收取费用。

  3、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负责合同检查废旧船舶状况,如符合合同条款即签收《备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支付船款。

  (五)废旧船舶的交接工作

  1、在签收《备交通知书》至船东发出交船命令期间,我方接船代表、船长、轮机长等应抓紧与外轮船长、轮机长等办理业务和技术交接。同时,买船单位与外轮船长商定交接时间。

  2、当外轮船东发出交船命令后,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即可与外轮船长办理废旧船舶交接签字手续,举行交接仪式并换挂国旗(买船单位应在交接前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好废旧船舶登记注册手续)。

  3、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后,废旧船舶的产权及其风险即属买船单位。

  (六)船体检查验放。外籍船员离船后,在买船单位人员陪同下,海关、边防、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人员应立即对船体分别进行检查检验工作。边防人员负责收缴船上的武器、弹药和刑具等(不包括船舶航行安全所需的仪器、设备和生活用具等);海关人员负责没收船上的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物品和其他受管制的物品(如反动黄色的书刊、画片、唱片、录音录像带,以及赌具、毒品等);卫生检疫人员负责查收船上的药品(含医用麻醉和消杀灭药品,不含医疗器械等),清理旧衣物;动植物检疫人员负责查收船上动植物、动植物制品及土壤;港务监督人员负责收管船上的航海资料、船舶证书或其副本。检查完毕,各检查检验单位应分别开列收缴、没收、查收的物品记录和清单,并注明品名和数量,交买船单位收存,并据单复核清点签字确认。最后由海关代表检查检验单位向接船单位宣布船体检查完毕,并经卫生、动植物检疫处理合格后准予放行。  

  (七)卫生、动植物检疫处理

  1、对于要进行卫生或动植物检疫处理的废旧船舶,应在冲滩(入坞、靠码头)后一周内完成。如遇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均需处理的,应协商联合处理。

  2、废旧船舶上的旧衣物和卧具等,对有实用价值的可实施卫生处理。需销毁的,应在卫生检疫部门监督下就地焚毁。

  3、卫生处理的重点应是生活舱室。动植物检疫对于油船、矿砂船、集装箱船和未曾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散装船的货舱和大吨位油船的专用压载舱,一般不进行处理。对压舱水的卫生处理应根据检查结果而定。

  三、费用问题

  (一)在办理废旧船舶入境检查检验和交接手续过程中,买船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单位交付费用(其中登记注册费每艘八十元,卫生、动植物检疫费每艘分别为三百元)。 

  (二)为扶持拆船行业,对以拆船为目的的废旧船舶免收货物港务费。

  (三)对于不符合我国卫生、动植物检疫标准,需进行除虫、消毒、蒸熏等处理的船舶,买船单位应支付处理费(其标准应根据消耗药量的成本和劳务予以计算)。对于检疫证书过期的船舶,其处理费应由船东支付。对于废旧衣物、床上用品等进行卫生处理,可向买船单位按件收取处理费。

  (四)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人员,由买船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食宿费标准按出差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进口废旧船舶的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是一项涉外工作,参加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籍船员未离船前,我方登轮人员不得单独擅自行动。

  (二)严格控制我方登轮人数。在交接工作过程中,买船单位和买船代理以及其他接船单位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十八人,海关、边防分别不超过四人,港务监督和外轮代理每单位一至二人,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各二至三人。以上人员应一次登船。

  (三)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各单位,不得随意收费。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提供收费依据,作到收费合理。不得将应对外收费的项目转嫁到国内买船单位。向买船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用支票转帐支付。

  (四)参加检查检验和交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向外籍船员索取物品和接受馈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收缴船上不属收缴范围的物品,不得向买船单位索要或私自拿取船上的物品和设备,违者严肃处理。

  (五)买船合同中应注明,如发现有偷渡人员,其一切遣返费用由船方负责,并对船方另处以罚款。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在执行中如遇新的问题,由当地口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201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行为,保障公务需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察提供有力依据,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行为。主要是指地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地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的行为。



第二章 资产配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一般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每年作适时的更新和调整。
第八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
现有通用资产实际超过配置标准的,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安排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对其闲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对各单位未达到配置标准且工作需要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对于租赁、租借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条 公务用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新党办〔1995〕30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新党办发〔2006〕35号)及《阿克苏地区公务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阿行署发〔2007〕84号)办理。单位更新车辆,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审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办理。
第十一条 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标准另行审定审批,实行单项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 调剂配置要坚持资产使用效率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地区财政局上报行署批准后进行调剂。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地区财政局审核,报行署审批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
(二)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地区财政局的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内资产的(包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于每年9月底部门预算之前上报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呈报权限逐级上报:
资产配置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行署主管领导批准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行署审批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二) 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后,各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进行配置的仍按正常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盘亏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资产申请,由地区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批复。
(二)处置资产限额权限严格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
(三)对需变现(出让)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地区财政局和国资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造册登记等工作,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地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必须经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审核登记,再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有关会计账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监察、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对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擅自超标准配置、占有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2.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3.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序号
资产名称
规 格
最高单价标准(元)
最高实物量限额标准(台、个)
配 置 说 明
最低使用年限(年)

1
公共部分

装修
大厅、公共走道
大厅500/平方米;走道300/平方米


10

2
会议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3
办公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4
卫生间及

茶水间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卫生间300/平方米;茶水间200/平方米


10

5
台式电脑
 
4500
1/在职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鉴于保密需要内外网分开,外网电脑原则上不予配置笔记本电脑。

每15人可增配一台
10

6
笔记本

电脑
 
6000
单位正职、副职领导及单位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置1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有特殊工作要求的,经批准可增配或提高价格标准
10

7
复印机
数码
25000
1/单位(二选一)
限独立发文单位,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
10

模拟
10000

8
打印机
激光A3幅面
8000
1/内设科室(三种机型只能配一款)
多个房间的科室的可增配1台
10

激光A4幅面
3000

喷墨A3幅面
2500

喷墨A4幅面
1000

针式A3幅面
2500

针式A4幅面
2000

票证打印机
3000
按需配置

9
传真机

1200
1/单位
每超20人增配

1台
8

10
扫描仪

2000
1/单位

6

11
一体机
A3幅面
8000

按功能相应调减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
8

A4幅面
2000

12
碎纸机

1400
1/内设机构
 
10

13
保险柜

1500
2/单位

15

14
速印机

30000
1/单位
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
8

15
照相机
卡片机
2500
1/单位
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8

单反套机
5500
1/单位

16
摄像机

6000
1/单位
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10

17
电视机
 
8000
1/单位
会议室用
10

18
投影仪
 
16000
1/单位
 
10

19
空调
1P
2000
1/房间
会议室配置(下同)不超过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10

1.5P
35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

2P
50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

按上述标准酌情审批增配
房间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0
地(厅)级办公家具
按照国家配置标准不高于50%的价值进行配置

21
县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1500
1套/人

铁质15年,木质10年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200
1套/人

木制书柜
1200
1套/人

22
副县级级

办公家具
办公桌椅(套)
1200
1套/人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000
1套/人

23
科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600
1套/人


桌前椅
150
1/人

文件柜(组)
450
1组/人

24
电视电话多媒体显示系统
桌椅
200
1组/人
规模按单位使用人数确定

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20000
1套/单位


24
中、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
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400元

计算
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50人以下单位限配1个会议室;50—100人的可配1大(中)、1小共2个会议室100人以上的限配1大1中1小共3个会议室,且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个小会议室
10年

25
大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主席台桌、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500元

计算
主席台桌1个、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15—20年




附件2: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资产配置数量及清单
资金来源




资产

名称
数量






规格及主要参数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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