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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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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发〔2012〕1号


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 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六条 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校园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进行政策、法律及技术咨询,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有条件的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划设计导则,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 直属高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征求教育部意见,教育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直属高校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校园规划。校园规划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送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基建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教育部备案。未列入基建规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报送教育部或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获得相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教育部初审后,由教育部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直属高校报教育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直属高校因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报教育部审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学校决策会议纪要;
  (三)校园规划;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
  (七)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八)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
  (九)资金筹措证明;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要求,计划下一年度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本年度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经审查确认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或提出修改意见,原则上本年度不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前投资咨询评估制度,咨询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建设项目,其评估时间原则上为30个工作日,此时间不计入批复时限。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直属高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建设项目设计质量,有效控制项目变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严格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编制。
  第二十二条 直属高校申请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主要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图、各专业计算书及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三条 直属高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会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以下简称建议计划)、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初计划)和本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以下简称调整计划)。
  第二十五条 建议计划应当依据基建规划编制,并于本年度6月底前报教育部;教育部据此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方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确认后,于本年底前确认各直属高校建议计划。
  编制建议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计划总量应当根据学校资金财务能力和建设需要,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二)投资计划应当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资额度,对于收尾项目,应安排足额资金,确保项目及时竣工交付使用;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资金,应当按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当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所需建设投资依据项目审批时确定的投资额度及筹资方案填报;
  (六)中央预算内投资只安排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年初计划应当依据上一年度确认的建议计划,结合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及财政部确认的当年预算进行编制,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 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实际执行情况编制,于本年度11月底前报教育部。
  编制调整计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和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须发生重大变化的,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二)建设项目本年投资计划中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调整;
  (三)原则上不得增列建设项目。
  第二十八条 直属高校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完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直属高校应当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代建单位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三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实施建设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化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三条 直属高校应当对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变更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多渠道筹集,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初计划和调整计划,按照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一律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 直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严格按照调整计划和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并按规定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教育部批复,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评审后,报教育部审核。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直属高校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建设项目管理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直属高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要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直属高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四十六条 直属高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43号

2001-11-16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新疆、广东省(自治区)财政厅,北京、山西、辽宁、上海、海南、云南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公司)拟对下属部分企业进行重组改制。现就该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吸收合并。中粮公司拟将部分下属企业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企业不再保留法人地位。如合并各方均为中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二、关于股权划转。中粮公司拟将部分境内下属企业的股权划转至该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复,被划转企业性质将变更为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名称相应变更。由于股权划转不影响企业法人的存续,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故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6月9日十四届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挥工业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是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和推动城市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要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强力推进我市工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第三条 充分发挥本地资源优势,调整产业布局,集约发展新型工业。坚持工业向园区集中的原则,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起点、高水平引入大中型工业项目,延长产业链,提高工业附加值,不断培育和壮大工业产业集群。

  第四条 到2015年,我市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争取分别达到1000亿元和220亿元,年均增长17%;五大支柱产业产值均突破百亿元,其中,汽车制造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医药制造产值突破150亿元;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150亿元;光伏产业产值达到200亿元;机电制造业突破100亿元;年产值亿元以上企业总数达到90家;产值超10亿元企业超过10家。“十二五”时期全市工业总投资力争突破200亿元。

  第五条 市财政从2012年起安排2亿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并保持逐年增长,用于对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的工业企业兑现本规定的各项扶持和奖励。

  第六条 确保工业发展空间,合理规划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要明确工业用地规划区域和规模,切实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争取“十二五”末全市工业用地新增30平方公里,并规划预留工业用地30平方公里。

  第七条 大力发展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和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继续支持和大力发展汽车制造、太阳能光伏、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机电制造、化纤纺织等优势支柱产业。

  第八条 加强沟通协调,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在现有的工业发展管理体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在政府管理层面形成高效顺畅的行政管理机制。为此,成立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协调全市在工业发展、招商引资工作中涉及的各类议题和事项。

  第九条 评选并奖励“海口工业企业10强”。对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进行考评,综合排序前10名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创税。以2009年以来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实际入库数之和最高值(须超过300万元)为基数,对当年实际缴税超出基数100万元(医药生产和医药流通企业均为50万元)的税收增量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兑现奖励的企业税收入库数额作为下一次申报享受政策的基数。

  第十一条 对实现规模扩张和效益增长的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分别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并且与之相对应的实缴税金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1.2亿元、3亿元、6亿元的工业企业,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团队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其中30%以上奖励给企业主要经营者。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将其总部从海口市行政区域外引进本市,该企业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的,自总部营业执照申领之日起5年内,对该企业入库税金,按市级留成部分给予第一、二年100%、第三年70%、第四年60%、第五年50%的奖励。对所迁入的企业总部的税收、土地、房产、人才等方面的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盘活存量土地。企业利用原有厂房、土地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加层或新建厂房、增加设备实施“零地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建)3%的补助。对符合建设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企业闲置厂房流转,可按规定转让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关规费优惠。

  第十四条 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凡在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企业年净入库税收(包括国税、地税)达10万元/亩以上,且年净入库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以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证明为据),一次性给予所交纳土地款10%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亩税收增加1万元的,增加所交纳土地款额1%的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所交纳土地款额的100%。

  本市中心城区工业企业进行异地技改扩建或整体搬迁的,参照上述新建企业标准给予土地款奖励。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厂房、仓储及厂区的办公研发、值班宿舍、职工食堂等建筑,一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 对新建工业企业给予税收扶持。新注册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企业上缴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100%扶持,第四、第五年给予50%扶持。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工业企业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数额超过500万元(含),凭购置发票(以国税部门抵扣税凭证为据)和付款凭证一次性给予设备款3%的资助。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加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对全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性补贴。

  第十九条 工业企业主导(或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或修订),在标准发布当年,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进行生产,并获得采标标志的,当年每个标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

  积极推广使用本市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对被列入国家或省节能产品推广目录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对经科技部等国家三部委评价考核,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培育工业企业专利战略意识。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将自主研发并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引进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在实现盈利的当年对每项专利技术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对工业企业取得国家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落户本地生产的新药,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1类新药(含中药、化药)300万元;2类新药(含中药、化药)50万元;3类新药(含中药、化药)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工业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首次股票公开发行辅导通过海南证监局验收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工业企业股票成功在国内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仅限于总部在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担保贷款费用给予补助。工业企业通过本市担保公司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按照银行贷款数额的1%给予融资成本补贴。

  第二十六条 对工业企业大宗运输支出给予补贴。对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且年运输费用超过100万元、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年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具备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2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员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5项保险费用的,自第二年度起,按照年末在册人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工业企业专业人才的服务。加快推进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解决企业发展中所需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入户问题,并完善其子女教育保障机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企业技术骨干解决落户、子女就学、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等问题。

  在工业园区周边规划生活配套用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每年在市政府组织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留出一定的房源安排给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入库增值税、所得税之和的市级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当年给予1个保障性住房房源指标,由企业安排符合购买条件的本企业员工购买;每增加200万元增加1个指标,每家企业房源指标每年不超过5个。房源指标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三十条 年销售收入超过5亿元且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的工业企业的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对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工业项目落户工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全力服务,市有关部门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为入园项目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环境。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实行特事特办。

  第三十二条 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污水管网、通信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围绕工业发展进行。发改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确保工业园区建设与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公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功能也要积极向工业园区延伸,为工业园区投产运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工业项目或重点工业企业,实行重点保护制度。公安机关对重点保护对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机关对其内部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要予以倾斜性保护措施;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损害企业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市政府在市监察局设立投诉举报中心,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市内审批范围的重点工业建设项目,进入“绿色通道”,相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全程跟踪,从快从简办理,从收到基本符合要求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1周内办结;属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1个月内办结;涉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在3个月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相关部门要向市政府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所有规费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由市政府服务中心所设窗口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对未经批准的各类检查和乱收费行为,企业可以向市投资环境监督中心投诉。

  第三十六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起联络员制度,每个重点企业或重点工业项目都要有固定的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该企业或项目的跟踪服务与联系,主动发现问题并协调解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企业如有问题需要政府解决,可直接向联络员反映,加快信息反馈速度,提高政府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凡是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鼓励类工业行业;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当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水平,凡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达到考核要求。

  同一企业符合本规定和市政府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就高就宽原则择一申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海府〔2008〕88号)、2009年6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海府〔2009〕5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规定应用的具体问题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