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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盛军华

时间:2024-07-04 19:25: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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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房屋拆迁纠纷案

盛军华


最近,法律图书馆网上发表了二篇关于房屋拆迁的文章,一篇是行政诉讼方面的,一篇是安置合同方面的。笔者结合自已的办案实践,与大家探讨一个案例,望各位给予指点。

第一部分:案情及事实经过
一、服装城的建造及出售
浙江省东海市“服装城”是由东海市人民政府主办、市工商局承办的一个项目,于91年8月12日正式动工兴建。92年3月经东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东海市工商局提出的“服装城出售方案”(内容为:为筹集建设资金,将服装城一、二层摊位进行预售,出资购买者对所购摊位拥有所有权,一层出售给个体户,二层出售给市各企业单位等)。随后,服装城筹建办于92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欢迎认购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并于92年4月11日在东海日报上刊登广告进行销售。1992年9月众多个体工商户与东海市工商局签订了“服装城摊位买卖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92年10月市工商局向购摊位的个体工商户颁发了“服装城摊位所有权证”。自此,个体户一直在服装城一层摊位经营个体服装、鞋帽、灯饰等批零生意。
二、服装城拆迁过程
2002年2月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转中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服装城进行拆迁改造,许可证载明: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
2002年2月26日东海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服装城房屋拆迁公告”;
2002年4月2日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对服装城进行“强行”拆迁;(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经行政裁决或法院判决)
2002年4月11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三方签订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上述三方在协议中的身份分别为: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单位。
三、 服装城拆迁争议及行政裁决、诉讼过程
2002年3月4日拆迁单位东海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受东海市市场中心委托,发出“告摊主用户书”,称:接受所有权人东海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全权委托,代为处理服装城内固定摊位有关补偿安置事宜,单方决定了拆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货币补偿安置金额等内容。个体户认为:一服装城摊位所有权人是出资购摊位的个体户而非市场发展中心、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发生争议,未能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002年4月1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以申请人身份、以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个体户为被申请人向东海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要求依法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进行裁决;个体户向建设局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包括:出售服装城摊位的公告、广告、买卖协议书、公证书、摊位所有权证、购摊位收款收据);
2002年5月15日东海市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申请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按国资局批复给予被申请人(即个体户)实行货币补偿,金额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个体户认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向东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东海市建设局、第三人: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个体户在一审诉状中提出:1、东海市建设局认定个体户对所购服装城固定摊位享有的权利是永久性使有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基于这一认定,裁决的内容也与法不符,包括主体、补偿形式、金额(应以经房产评估的价格为准,是本案中无评估报告)、面积(因摊位无房产证,应以91年的出售方案及市场价格为准,摊位建筑面积约为11平方,使用面积为4平方)等;2、对个体户的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的确定违反国务院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3、拆迁人拆迁行为违法,属超期无证违法拆迁,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的程序违法,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东海市人民法院经二次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认为:“虽然原告(即个体户)购入服装城摊位,并持有东海市服装市场筹建办公室所发的《摊位所有权证》,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证明原告是该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是第三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对原告可视为被拆房屋的当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东海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结合其自愿补偿和服装城摊位评估计算及摊位补偿价格的说明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所作的裁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综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应予支持,原告诉请的理由和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久。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东海市建设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决书。”
上面所述的是服装城从建造、拆迁、发生争议进行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诉讼的全过程。

第二部分:对本案处理的个人意见
现其中的30位个体户不服一审判决,已向东海地区中院提起上诉。
一、 对上诉人在拆迁过程中的身份未依法作出认定,从而导致模糊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可视为拆迁房屋的当事人。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的这一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也不符。《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5种拆迁当事人: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公房)代管人、(公房)房屋使用人,个体户是哪一种呢,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一审判决认为是个体户是拆迁当事人,那么又享有哪些权利呢,没有说明。而是模糊地认为是当事人,但不归类,没有列明能否适用《拆迁条例》所规定当事人权利。而事实上,个体户对所购摊位是有处分权(如出租、出售)的,不仅仅享有使用权,其权利比承租人的权利要大的多。
比如:国务院《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本案中个体户没有这种权利吗。
二、 未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被上诉人东海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裁决适用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这二条均是关于被上诉人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的规定,而不是有关拆迁、补偿方面实体规定的条款。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故意遗漏拆迁条例的相关实体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违法之处不作评判。
1、 拆迁补偿形式的确定违反拆迁条例的规定。
上诉人对摊位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权利,因而在拆迁中至少享有拆迁条例所规定的承租人的权利,被上诉人依据奉化市市场发展中心的单方申请,作出进行货币补偿的裁决。违反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在权利。
2、 补偿金额的确定。
被上诉人依据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的单方申请、东海市国资局的一批复,裁决确定了对上诉人补偿的金额,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关于要求进行评估确定的法律规定。
3、 裁决的程序。
行政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拆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所以行政裁决应当在拆迁期限内进行。而本案中,拆迁许可规定的拆迁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强行拆迁的时间是4月2日,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申请行政裁决的时间是4月18日。是先违法强行拆后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解决的是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裁决的前提是拆迁行为合法,而本案中这一前提不存在(超期违法无证拆迁),被上诉人理应依法行使职权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管理,对违法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但被上诉人却违反程序进行受理并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4、拆迁补偿安置发生在拆迁人与其他拆迁当事人之间。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不是拆迁人,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与上诉人间也无任何合同法律关系存在,双方间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关系。而本案中,对上诉人的补偿形式及金额、裁决申请均是市场发展中心提出的,不是拆迁人土地流转中心提出的,被上诉人依市场发展中心的申请及补偿方案作出裁决,不符合拆迁条例的规定。
三、一审判决书未对被上诉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完全的罗列和认定。
被上诉人在8月26日第一次开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开庭前分两次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第一次提交了9份证据,其中证据三是东海市计委“关于同意东海市经济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建东海商贸大厦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证据四是东海市规划局发给东海市经济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证据,证据一是东海市计委“关于同意市土地流转中心开发服装城地块建设项目的批复”、证据二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上诉人认为:
1、逾期提交且无法定可延期提交的事由,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为逾期提交的证据有效与法无据。
2、一审判决遗漏了对被上诉人不利的证据,单列了对被上诉人有利的证据。
3、东海市计委、规划部门先后二次分别对东海市土地流转中心和东海市经济开发区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项、发证,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答辩称是项目转让即土地流转中心将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转让给恒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被上诉人在行政裁决中、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均未对此进行陈述,也未适用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评判。导致判决认定事实与实际存在出入。

综观本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市规划与建设局的所作所为,东海法院二次向省高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在过了近5个月时间后下达了一审判决书。30位个体户现已提起上诉,等待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但本案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确是值得大家讨论的,同时也希望各位朋友能发表自已的宝贵意见。
问题一:摊主的身份及在拆迁中享有的权利。
本案中个体户购置了固定摊位,但至今无房产证,7年之后整个服装城的房产证办到了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名下。于是,东海市市场发展中心名正言顺地以被拆迁人自居,拆迁人也以个体户不是被拆迁人为由,创造出一个《拆迁条例》没有规定的“永久性使用权人”概念,不评估、不安置,通过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如国资局批复)来定了一个价格进行补偿。于是,建设局又以准司法机关的身份为理由,来了一个根据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作出了一个自认为“公平合理”的裁决。
我认为:个体户虽无房产证,但其是固定摊位的购买者,又实际使用经营该摊位,承租人的权利总享有吧?,更何况对摊位是有“永久性使用权”呢?一审法院认为:摊位复杂,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国资局批文加上评估计算表和说明就可以定补偿价格了,不评估不违法,而且是较公平合理的。实际是不确定个体户的身份,进而以无法律可适用为由,大胆“自由裁量”了一回。对个体户的权利、要进行评估的规定都视而不见了。
问题二:行政裁决的程序要求。
拆迁期限过了,再申请裁决,符合程序吗?对此,《杭州市拆迁条例》作出明确规定,裁决申请必须在拆迁期限内提出。国务院及浙江省《拆迁条例》虽未有明确的条款规定时间限定,但我认为仍可得出行政裁决必须在拆迁期限内进行的结论,因为裁决是为了完成拆迁,而拆迁又必须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本案中,申请人市场发展中心是在拆迁期限之后申请裁决的。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财政部 文化部等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思政[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财政厅、文化厅、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财政局、文化局、团委,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

  1.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是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实践育人工作。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坚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对于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于坚定学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进入本世纪以来,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拓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但是实践育人特别是实践教学依然是高校人才培养中的薄弱环节,与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要求还有差距。要切实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注重学思结合,注重知行统一,注重因材施教,以强化实践教学有关要求为重点,以创新实践育人方法途径为基础,以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为依托,以加大实践育人经费投入为保障,积极调动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实践育人合力,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努力推动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取得新成效、开创新局面。

  二、统筹推进实践育人各项工作

  3.加强实践育人工作总体规划。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主要形式。各高校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实践育人工作全过程,把实践育人工作摆在人才培养的重要位置,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规定相应学时学分,合理增加实践课时,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全面开展。要区分不同类型实践育人形式,制定具体工作规划,深入推动实践育人工作。

  4.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掌握知识的重要途径。各高校要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人文社会科学类本科专业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本科专业不少于25%、高职高专类专业不少于50%,师范类学生教育实践不少于一个学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少于半年。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支持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参加企业技改、工艺创新等实践活动。组织编写一批优秀实验教材。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

  5.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实践教学方法改革是推动实践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各高校要把加强实践教学方法改革作为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推行基于问题、基于项目、基于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加强综合性实践科目设计和应用。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

  6.认真组织军事训练。组织学生进行军事训练,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各高校要把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要通过开展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要积极争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对学生军事训练的大力支持,认真组织实施,增强军训实效。要突出抓好国防生军政训练,纳入教学课程体系,并为国防生日常教育训练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和条件,大力支持国防生参加部队实践活动。

  7.系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各高校要把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与组织课堂教学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与专业学习、就业创业等结合起来,制订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年度计划。每个本科生在学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4周,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不少于2周,每个学生在学期间要至少参加一次社会调查,撰写一篇调查报告。要倡导和支持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鼓励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参加勤工助学,支持学生开展科技发明活动。要抓住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要节庆日等契机和暑假、寒假时期,紧密围绕一个主题、集中一个时段,广泛开展特色鲜明的主题实践活动。

  8.着力加强实践育人队伍建设。所有高校教师都负有实践育人的重要责任。各高校要制定完善教师实践育人的规定和政策,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实践育人水平。要主动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要鼓励教师增加实践经历,参与产业化科研项目,积极选派相关专业教师到社会各部门进行挂职锻炼。要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提升实验教学水平。要统筹安排教师指导和参加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团干部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活动。教师承担实践育人工作要计算工作量,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9.积极发挥学生主动性。学生是实践育人的对象,也是开展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表彰力度,激发学生参与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要支持和引导班级、社团等学生组织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学生在实践育人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10.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实践育人基地是开展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载体。要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共享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和高职实训基地。各高校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有条件的高校要强化现场教学环节。基地建设可采取校所合作、校企联合、学校引进等方式。要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或其他园区,设立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要积极联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工矿企业、驻军部队、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力争每个学校、每个院系、每个专业都有相对固定的基地。

  三、切实加强对实践育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11.形成工作合力。实践育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各高校的积极努力。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大力支持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大对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沟通联络作用,积极促进形成实践育人合作机制。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宣传、文化等部门要为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艺术场所提供优惠条件。部队要支持学校开展军事训练,积极加强军校合作。共青团要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高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实践育人工作领导小组,把实践育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协商,为学生参加实习实训和实践活动创造条件。企事业单位支付给学生的相关报酬,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实践育人经费,是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根本保障和基本前提。高校作为实践育人经费投入主体,要统筹安排好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新增生均拨款和教学经费要加大对实践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践育人工作的投入。要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多渠道增加实践育人经费投入。

  13.加强考核管理。教育部门要把实践育人工作作为对高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和党的建设及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体系,及时表彰宣传实践育人先进集体和个人。各高校要制订实践育人成效考核评价办法,切实增强实践育人效果。要制定安全预案,大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安全有序。

  14.加强研究交流。各地各高校要定期召开实践育人经验交流会、座谈研讨会等,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育人成果,研究深入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思路举措。要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探索实践育人规律,为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各地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领导部门要把加强实践育人重大问题研究列入规划。

  15.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大力报道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广泛宣传实践育人工作取得的成效,积极推广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新经验,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支持鼓励大学生深入社会,在实践中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上述意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校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贯彻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吕梁市外来企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企业的服务管理,规范和促进外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及建设活动,实现企地双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之外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我市从事资源开发、建筑施工、服务业等各类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注册、核准、备案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的外来企业,均首先必须在本市进行“三登记”,即工商、税务、统计登记,注册独立法人。

一)凡进入我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在我市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申请报告和招标方案核准申请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并由节能主管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核准;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和规定权限在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在吕梁市境内参与矿产资源项目投标、建设、开发的企业,应在投标报名前20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核准、备案等手续。

(四)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非矿产资源行业的外来企业(包括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建筑房地产业、服务行业以及各类公益和中介组织等),必须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投标等活动。

(五)凡在吕梁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领取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的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报平台

(一)外来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商、财税、统计部门提供涉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统计报表。

(二)统计部门牵头建设外来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建立专网。

(三)发改委、经委、工商、税务、统计、劳动、财政、物价、建设、煤炭、国土、招商、重点办等部门实行信息联报制度,在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信息联报平台提供不同渠道入吕企业和项目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管理

(一)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应税物价格难以确认,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简称价格鉴证机构,下同)依法对应税物进行价格认定,并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为行政执法和税收征管提供价格依据。

(二)相关企业应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的商品价格计算收入及税金,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价格鉴证标的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计算确定。

(三)委托方(税务部门)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也可以向省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相关企业对委托方委托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方(税务部门,)提出,由委托方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

第六条 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管理

(一)已入驻吕梁的大中型企业集团要依据自身条件,做出在当地适度经营多元业务的规划和承诺,积极推进精深加工、研发高端产品、发展三产服务,从而实现关联产业聚合、上下游产业联动的循环发展目标。

(二)新入驻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合作协议中必须要有延伸产业链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政府相关部门对煤炭等资源型企业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在立项、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七条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要按照行业工种按比例、分类别招用外地劳动力,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不同行业、工种核定。

(二)新入驻企业要和当地政府签定优先使用本市劳动力的合同,遵照就近就地用工的原则,本地劳动力达到50%以上。

<三)外来企业要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完善劳动用工合同,并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要按规定全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要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企业办社会管理

(一)外来企业所属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影院.、招待所、车队等三产服务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分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将三产服务机构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面向社会,自主经营。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也可采取拍卖、租赁、联营、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分离。

(二)外来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协商合作筹办各类公益性事业,如兴建中小学、医院、敬老院,兴修公路、水利设施和植树造林等。

(三)凡长期入驻的外来企业,必须按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开展“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一企一矿建设一个新农村”等活动。

第九条 社会责任管理

(一)从2011年起,外来企业均需编制《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业链条延伸、关注员工成长、支持环保事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等信息进行报告。

(二)《企业社会责任年报》由当地劳动、财政、税务、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进行签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当地政府依据报告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奖惩。对在安置就业、捐资助学、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使用当地劳动力等参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对综合考评不合格者,以及偷税漏税、拒报瞒报统计数据、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者,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服务与权益保护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_部门要积极支持外来企业投资、开发、建设,并认真做好地方协调工作,为外来企业搞好服务、创优环境。外来投资企业和投资者在用工、用水、用电、用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当地企业和市民同等待遇。

(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外来企业提出的有关执法和服务方面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外来投资企业。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向外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 赞助,加重企业负担。对外来企业收费,要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和收费明白卡,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收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