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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修正)

时间:2024-07-09 08:4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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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批转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活跃市场流通,保护公平竞争,稳定蔬菜价格,本着放开批发、控制零售、放管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蔬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蔬菜零售价格是指蔬菜经营者同消费者或者其他购买者在零售市场成交的价格。
第四条 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居民对应季蔬菜需求量为依据,确定主要应季蔬菜品种范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主要应季蔬菜品种规定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市物价局依据主要批发交易市场同一蔬菜品种的成交价格,结合市场供求,确定蔬菜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公布。对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蔬菜品种也可以实行差率控制。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主要应季蔬菜品种的价格,在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质量差异等情况,可以上下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导价格的10%。
第九条 摊群市场、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和蔬菜分档批零差率在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蔬菜零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十一条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物价局报告主要应季蔬菜品种成交价格及数量。
第十二条 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开具成交价格的票据;经营者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进货票据、凭证,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凭证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品种和批发市场的成交价格认定其进货价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消费者有权向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市内六区实行,其他区、县可结合各自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具体办法报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80104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津政发〔1994〕55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全文修改为以下各条: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管理,活跃市场流通,保护公平竞争,稳定蔬菜价格,本着放开批发、控制零售、放管结合、逐步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蔬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蔬菜零售价格是指蔬菜经营者同消费者或者其他购买者在零售市场成交的价格。
第四条 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物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居民对应季蔬菜需求量为依据,确定主要应季蔬菜品种范围,并适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市物价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对主要应季蔬菜品种规定批零差率,予以公布。
第七条 市物价局依据主要批发交易市场同一蔬菜品种的成交价格,结合市场供求,确定蔬菜零售指导价格,通过新闻媒介定期公布。对未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蔬菜品种也可以实行差率控制。
第八条 经营者销售主要应季蔬菜品种的价格,在市物价局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基础上,根据质量差异等情况,可以上下浮动,其上浮幅度最高不得突破零售指导价格的10%。
第九条 摊群市场、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按时将蔬菜零售指导价格和蔬菜分档批零差率在市场明显处张榜公布,并监督执行。
第十条 蔬菜零售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第十一条 蔬菜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物价局报告主要应季蔬菜品种成交价格及数量。
第十二条 批发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向经营者开具成交价格的票据;经营者在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进货票据、凭证,提供不出进货票据、凭证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品种和批发市场的成交价格认定其进货价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消费者有权向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扰乱市场秩序,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市内六区实行,其他区、县可结合各自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将具体办法报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4年9月14日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4年8月31日娄底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娄底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四)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

(七)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与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娄底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及其重大变更;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十一)决定授予或撤销娄底市荣誉市民等地方性荣誉称号;

(十二)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听取汇报,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市本级非税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社会保险资金、农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环境保护资金及其他政府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城建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六)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城市规划执行情况;

(八)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

(九)主要江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资源保护情况;

(十)市级和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的保护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方案;

(十四)有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报告。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必须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议案或报告提出机关的负责人或联名人应对询问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对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该议案三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议经审议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反馈给报告机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事项应报未报、报告不实,答复询问时隐瞒实情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逾期不报告的,市人大常委会应要求执行机关限期作出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撤职案。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相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政办〔2004〕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八月六日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04〕31号),设置郑州市市政管理局(市园林局)。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是主管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管理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及风景名胜区行业管理;负责拟订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等行业特许经营的实施办法;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工作。

(四)编制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负责施工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新建、大修、扩建、改建项目计划编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编制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所管辖的其他公益设施养护、维修和改造计划;负责编制专项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管理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容貌;统筹、协调、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负责全市已设市政、公用事业地下管网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局管理的城市饮用水源及燃气管网安全范围内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城市风景名胜区及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绿化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

(十)负责城区河渠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汛工作。

(十一)负责车辆清洗行业管理,监督洗车废水排放。

(十二)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登记、年审工作。

(十三)负责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与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五)负责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行业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行业服务工作,协调解决行业投诉。

(十六)负责系统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负责系统内基层党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系统内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八)指导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及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郑州市市政管理局设1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接待、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负责系统内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局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中层和系统内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基层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工作;指导系统内群团工作;负责系统内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因公出国考察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系统内政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负责系统内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围绕各项中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中心组学习;负责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参与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项目工程预决算;负责建设、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系统内行业统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和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城市限制养犬的办证、年审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管理处(郑州市燃气管理处)

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及郑州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系统内的生产、技术、设施、消防及城市燃气行业等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系统内特种工及城市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液化气充装等专业技术工种的培训及证书的审验工作;参与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督查规范城市燃气、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工作;参与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七)工程建设管理处

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新建、大修、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审批市政工程设计方案;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参与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贯彻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规范,组织工程质量评定、验收和交接;参与市政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随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其他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八)综合督查服务处

负责技改项目等立项申报及实施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及保障供应工作;负责系统内目标管理和改制工作;制定系统内各行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服务承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局160热线和立刻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行业服务质量的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等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道路桥梁管理处

负责市政设施管养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政设施管养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与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管理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对市政、公用事业地下管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临时占道和道路开挖。

(十)城市绿化管理处(郑州市城市绿化办公室)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绿化植物保护和市区花卉、苗木的疫情及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县(市)、区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十一)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负责城市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专类园、游乐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及风景名胜区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城区河渠管理处

编制城区河渠建设、改造、养护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区河道、明渠的截污、改造、疏挖、绿化、美化、泄洪等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区防洪排涝工作。

(十三)户外广告管理处

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市区户外广告的规格、形式、容貌和质量标准;负责城市道路路名标牌的制作、设置、管理;负责沿街建筑物、道路、楼面、标牌、构筑物的容貌管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十四)照明灯饰管理处

负责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和户外灯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户外灯饰规划;负责重要地区(场所)和重大项目户外灯饰建设方案的审定;指导区管道路的沿街建筑物灯饰、彩灯设置。

(十五)市容环卫管理处

负责市容环卫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车辆清洗行业及废水排放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定点、选址及建设方案,负责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负责城市垃圾场(站)建设及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导管理本行业安全生产和规范服务。

(十六)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负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客运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呈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预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客运交通行业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科技处(总工室)

负责编制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大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质量监督;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新技术引进和科普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郑州市市政管理局机关核定总编制87名(其中行政编制73名,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3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中层领导职数39名(含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设置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核定领导职数1名。

纪检(监察)、机关党组织机构按市委郑发〔2001〕17号文件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