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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22 04:5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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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统一调拨使用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创汇的积极性,搞好地方外汇的综合平衡,更有效地用好、用活我市的地方外汇,把有限的地方外汇用在特区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现根据中央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我市地方外汇、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和管理。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委),由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实行一枝笔批汇。由市财政实行一本账管理。
本市所有地方外汇,包括中央、省补助的专项外汇及归市集中统筹安排使用的各项留成外汇,超计划基数出口收汇等项外汇(含外汇额度和现汇),由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厦门特区经济建设的需要和收汇可能,编制年度和季度外汇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本市地方外汇现汇账户和额度账户,由市财政局管理和核算,并负责现汇的人民币资金的配套和亏损拨补。市财政局根据市计委编制的用汇计划项目和外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用汇数额划拨,并对各申请单位用汇实际经济效益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市地方外汇额度的收入,支出由市外汇管理分局设户立账,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用汇额度调拨单,安排用汇,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四、中央拨补技措改造专项用汇,由计委会同市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厦门市技术改造情况,统筹安排,制订计划,送市外汇管理办公室综合平衡,报市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五、各种地方外汇的分成办法:
(一)贸易外汇分成办法:
⒈ 计划内出口收汇,实行以1978年为基数,超基数增长的出口收汇部份,市与创汇单位各分成50%;
⒉ 代理省内、外出口计划外商品的外汇收入,市分成30%,按实际换汇成本结算。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分成70%。经营单位和委托单位间的分成比例由双方商定。若委托单位不要分成外汇,经商得同意,可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外汇交入市财政局,人民币由市财政局支付。


⒊ 经批准的工、贸企业单位自营出口计划外商品的外汇分成:企业单位在完成市下达的出口计划后,超计划出口的工业品和鲜活商品出口收汇、市分成20%,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自营出口单位分成80%。非工业品出口收汇,市分成30%,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自营
出口单位分成70%
⒋ 外贸专业公司,代理市出口计划外产品收汇,市分成90%,留10%给外贸分公司,用于进口生产需要的原材料等。
⒌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来种养殖、补偿贸易外汇分成,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非贸易外汇分成办法:
⒈ 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工程收汇(含房屋出租、出售),以及水、电供应收汇,实行市与经营单位各分成50%(如系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外汇利润也按50%上缴市),上缴市外汇,按中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
⒉ 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劳务出口按收入的外汇净值分成。市分成50%,经营单位分成50%,市分成部份,按中行当天外汇牌价结算。
⒊ 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对旅游商品外汇收入分成,根据上月营业额,留70%作为周转金,余数市分成4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经营单位分成60%。
⒋ 旅游服务外汇收入,市分成5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经营单位分成50%。如用贷款外汇新建或扩建、改造的旅游设施创汇收入,在还清贷款后按上述比例分成。
⒌ 在市内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手续费收汇,市分成40%,按当天外汇牌价结算;寄售或代理单位分成60%。
⒍ 广告、咨询服务、公安签证、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学校、医院等外汇收入、从一九八五年起、二年内由收汇单位全额贸用。
⒎ 侨汇收入,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地方外汇的调剂与使用。
市地方留成外汇以及各企事业单位所得的分成外汇,实行分户记账,所有权不变,由市统一调拨使用的办法。地方留成外汇,必须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进口企业生产需要的原辅材料以及进口基建三材和一部份紧缺的市场商品。
⒈ 凡持有留成外汇的企事业单位需用汇时,经批准后即可办理用汇。若企业单位不需要外汇,可交市财政局统一按计划进行调剂,按实际出口换汇成本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自行调剂或变相买卖外汇,违者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条例论处。
⒉ 凡使用市计划外出口分成外汇“由企业单位提出用汇申请”报市审批后方可用汇。其经营所得利润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三资企业,仍按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八、一九八四年各种留成外汇,补助外汇以及计划外出口和自营计划外出口收汇分成,由市计委会同市经贸委、外管分局、中行、财政局、外贸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收缴范围如下:
⒈ 1984年有计划外出口收汇和非贸易外汇的单位,除了事先经市政府和原特区管委会批准全额留成(要持有文件)以外,任何单位都应如数补交。
⒉ 1985年1至5月,有计划外出口收汇和非贸易收汇的单位,应按市府现行规定的外汇分成比例,主动补交财政局。
⒊ 1984年由市安排使用国家补助外汇的项目,凡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的项目,结余的外汇,应全数交回市财政局,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外汇管理分局,应与市外汇管理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作好市留成外汇的清理收缴工作。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出入的,以本规定为准,凡本规定未尽事宜概由市地方外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以上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八五年六月廿日



1985年6月20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劳动教养若干问题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收容劳动教养的范围。杭州、宁波、温州三个省辖市,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椒江六个地辖市和各县城关镇需要劳动教养的人,以及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线上和大中型厂矿作案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二、收容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限。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要依靠所在单位、社队和群众,加强管理、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对屡教不改、必须劳动教养的,要经批准。杭州、宁波、温州三市及其所属县城关镇,由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绍兴、嘉兴、湖州、金华、衢州
、椒江六市、各县城关镇,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所在地区公安处审查批准。

三、各地区行政公署要逐步建立劳动教养所。杭州、宁波、温州三市的收容审查站并入劳动教养所,地区的收容审查站逐步改为地区劳动教养所,负责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的工作。
四、做好收容审查工作。对需要收容审查的人,经地区(市)公安处、局审查批准后,送地区(市)劳动教养所单独编队审查。查清问题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需要劳动教养的,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收容劳动教养;不够判刑和劳动教养的,遣送回原
地由所在单位或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加强管理和教育。
五、要改进和加强劳教工作。对劳动教养人员,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要严格管理,规定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不准体罚、侮辱和虐待。要满腔热忱地对他们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遵守法纪教育、道德品质教育,组织学习文化知识和生
产劳动技术,养成爱好劳动习惯,努力把他们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材。
六、要加强对劳动教养场所的领导和管理。按质按量配好管理干部和教员,管理干部和教员按全年经常保持的劳动教养人员和收容审查人员数量的百分之十五的比例配备。
七、劳动教养是挽救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民政、教育、计划、经济、财政、劳动和工、青、妇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劳动教养工作,帮助搞好教育和生产安排,解决有关问题。



1981年8月25日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文件

安指委字[2003]1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 活动的补充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团中央《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但是,自3月下旬以来,全国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严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现就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结合“非典”疫情和防治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调整和落实工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要求,在抓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全国防治“非典”的特殊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注重实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安康杯”和“青年文明示范岗”等活动,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各级领导要亲自挂帅,通过电视、广播发表讲话,或在报刊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进行部署动员,宣传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号召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树立安全文化理念,掌握安全科学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要求,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三、要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这一主题,突出《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广大职工、群众以班组或街道为单位,利用班前班后会及黑板报、宣传栏等方式,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可组织开展职工读一本安全知识方面的书籍;开展一次岗位安全自查活动;提一条安全合理化建议;研究、剖析一个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组织事故应急预案的施救演练;开展安全征文等活动。通过职工群众的普遍参与,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4月8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深化煤矿及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专项整治,彻底排查隐患,有效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达到“以月促年”的目的。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刊物要开办安全生产月专栏,集中报道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同时又要对那些疏于管理、事故频发的单位予以曝光,达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的目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开设网上“安全论坛”;设立隐患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安全知识、法律咨询热线电话,增强与群众在安全管理、安全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尤其要发挥电视传媒贴近大众的优势,精心制作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中播放,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六、做好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资料的发行发放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职工群众中发放各种安全知识宣教资料,播放《中国安全生产警示报道》等有关宣教专题片,在各城市主要公共场所以及街道、社区、校园悬挂安全生产月宣传标语、彩旗、条幅和广告;在公共宣传栏、宣传橱窗、宣传画廊等宣传阵地,张贴安全生产宣传画,形成浓厚的安全宣传气氛。

七、原定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的“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宣讲团巡回宣讲”、“安全文化与建设小康社会研讨会”、“全国产业系统职工安全文艺汇演”等活动推迟举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当前防治“非典”的形势和自身的情况,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7月底前,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电话:010-64463640、6446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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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