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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4 23:11: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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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等


吉林省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是指按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巷道。
第三条 各市、县建设管理部门是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在我省市、县政府所在地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内进行道路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对涉及道路的地下供水、排水、供热、煤气管网、电力、通讯电缆等工程,要统筹规划,加强管理。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的工程开工前一个年度,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通告各有关部门,安排好地下工程计划,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在道路工程开工前完成地下施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工程竣工后五年内(抢修等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挖掘。对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的,加倍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通告期内完成道路挖掘施工的,可根据复原道路节省材料等情况减收道路挖掘复原费。
第八条 挖掘道路进行地下施工,必须经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交纳占道费和道路挖掘复原费,并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挖掘道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批准挖掘和占用道路的位置、面积、时间进行挖掘、占用。如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必须补办手续。
二、横向和大面积纵向挖掘道路,都要分段施工和回填,不得全线开工。严重影响交通的挖掘道路工程,应在夜间施工。
三、挖出物不准覆盖消防和排水设备及其他公共设施。
四、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五、为了保证道路完好,冬季一般不准挖掘。因抢修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的,可先掘路抢修,但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按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的回填,由施工单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下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回填,并清理施工现场。
二、挖掘主次干道和横向挖掘其他道路,一律采用水沉沙方法回填。其它挖掘道路,可采取分层回填夯实的方法回填,但须达到土基密实度要求。
第十一条 道路回填后的复原由当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的专业队伍负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挖掘回填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干道三天,其他街路五天,巷道七天,严重影响交通的路段二十四小时)修复路面。
二、修复路面前必须检查道路回填情况,保证土基要求的密实度。路面必须按原结构和技术标准做到一次复原合格。
第十二条 道路回填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可责令施工单位重新回填。路面复原不合格的,市政管理部门应负责任。
第十三条 因挖掘道路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交纳赔偿费。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收缴城市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树木砍伐费、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的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五条 挖掘道路的占道费、道路挖掘复原费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收取,用于道路等设施复原工程,不得挪用;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20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赣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维护广大优抚对象(指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根据拥军优属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确定每年8月为本市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月;

(二)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 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新闻单位加大对军事和国防知识、双拥法规、双拥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

(四)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国防教育的内容。

第四条 赣州市中心城区和县(市、区)城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永久性双拥标语牌。

第五条 本市应征服役的义务兵家属,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发给优待金:

(一)从农村应征入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人均年纯收入70%的标准发给;

(二)非农业户籍应征入伍义务兵按其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发给;

(三)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凡征集地在本省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其家庭优待金。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义务兵、从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和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以及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家属不享受优待金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其家庭当年的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按《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比例增发。

第六条 退出现役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分散供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由原征集地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安置;本人要求到城镇落户的应当允许,并为其配偶及十六岁以下的子女办理随迁手续。

第七条 退出现役的五至八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由原征集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统一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接收安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优给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伤残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或者被依法撤消时,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工伤同等级别人员待遇。

第八条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支付医疗费定额补助医疗待遇。医疗手续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一承担。

第九条 在职伤残军人,享受其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得实行医疗费定额包干。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合作医疗保险,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保待遇。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给予实报实销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可以享受医疗费减免补助,基本医疗保障应达到80%以上,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科研试验、国防施工、抢险救灾等任务。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科技强军的需要,制定科技拥军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部队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土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场,对军用机动车辆免收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五条 民航、铁路、公路等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优先购票;有条件的,应当开设军人侯机(车、船)室。医院等其他服务行业,应设立优先窗口,切实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现役军人着军装或凭有效证件或公交IC卡,免费乘坐中心城区市内公共汽车。残疾军人乘坐火车、国内客机、长途汽车,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票价减免优待。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持有效证件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国防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及游览公园免购门票。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妥善安置。

对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以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规定年限的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在接收安置及分配工作时,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完成部队转业干部和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办法按市、县(市、区)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上岗,在工种、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企事业单位发生破产、兼并、转让、改制或者经营困难等情况时,应当优先安置上述人员。对需要重新安排就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免费培训或培训补贴,免费优先介绍就业。

第二十三条 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销路费,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杂费;其子女确需照顾跨地段入学的,经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关学校应当接收,并按照地段内入学对待。

驻本市中心城区的现役军人子女享受入学优待照顾,具体按《赣州市驻军现役军人子女就学若干规定》办理。

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报考本市录取权限范围内的中等学校,在经过统一考试后的总成绩上加20分录取,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子女加10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本市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为申请法律援助的优抚对象提供法律帮助,减收或者免收服务费用。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应当享受的抚恤、补助、优待金必须按时按标准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同步增长。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支持国防建设事迹突出的;

(二)优待抚恤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优抚对象在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侵犯部队、军人、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管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复《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批复《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的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员会:
你委员会《关于申请汽车空调(HFC-134a)制冷装置等七种汽车产品认证项目的报告》(汽认委〔2000〕00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准你委员
会上报的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第四批汽车产品目录,见附件),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1号)予以公布。
第四批汽车产品目录所依据的标准以现行有效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为准。如果行业标准重新修订,则在修订标准实施之日起,用新标准替代本目录中的相应标准,我局不另行文。
望你委员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认证行为,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附件:
第四批实施合格认证的汽车产品(首批汽车空调制冷装置合格认证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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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 品 名 称 | 认 证 用 标 准 |
|--|-----------------------|-------------------------------|
| | |QC/T656-2000汽车空调制冷装置性能要求 |
|1 |汽车空调(HFC-134a)制冷装置 | |
| | |QC/T657-2000汽车空调制冷装置试验方法 |
|--|-----------------------|-------------------------------|
|2 |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 |QC/T660-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压缩机试验方法 |
|--|-----------------------|-------------------------------|
|3 |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 |QC/T662-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贮液干燥器 |
|--|-----------------------|-------------------------------|
|4 |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 |QC/T661-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液气分离器 |
|--|-----------------------|-------------------------------|
|5 |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 |QC/T663-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热力膨胀阀 |
|--|-----------------------|-------------------------------|
|6 |汽车空调(HFC-134a)用软管及软管组合件|QC/T664-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软管及软管组合件 |
|--|-----------------------|-------------------------------|
|7 |汽车空调(HFC-134a)用密封件 |QC/T666-2000汽车空调(HFC-134a)用密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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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