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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9 05:04: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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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拟订的《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为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根据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对退休人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单位和人员:
  1、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参照企业参保的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尚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含退职,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工作。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各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医保经办机构)受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委托,做好相应的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总工会和市经济、卫生、药监、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是为保障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实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而建立的专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包括门诊统筹费和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由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五)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
  1、参保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3%的门诊统筹费;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2.5%的门诊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2.5%的门诊统筹费。
  2、参加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其中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歇业及改制时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不再缴纳;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3、各级政府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4、企业在破产、歇业时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5、改制单位在改制时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按规定使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六)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纳门诊统筹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的参保单位,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
  (七)参保单位或者接收管理单位和退休人员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退休人员较多、一次性足额缴费确有困难的参保单位或者接收管理单位,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分期缴纳,但首期缴纳不得少于应缴数额的30%,分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5年。
  (八)门诊统筹费应连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上的,视为中断参保。
  因参保单位原因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门诊统筹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中断期间退休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扣除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参保单位承担。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门诊统筹费不予补缴,其中断缴费时间计入累计中断缴费年限。
  (九)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十)门诊统筹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取。
  破产、歇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改制单位提留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剩余部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算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收取并纳入门诊统筹基金。
  (十一)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缴纳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公布后执行。
  (十二)参保单位缴纳的门诊统筹费和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在“劳动保险费”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十三)门诊统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审核后按月拨付。
  (十四)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和按有关规定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费用。
  三、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管理
  (十五)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其个人帐户资金自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次月起划入。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以上年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为基数,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月划入5.8%,70周岁(含)以上的按月划入6.8%。
  本人无基本养老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8%或6.8%划入。
  上年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十六)退休人员自满70周岁的次月起调整个人帐户划入比例,当年差额部分在次年1月份调整。
  (十七)参保人员退休前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结余部分,分别转入其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当年资金和历年资金。
  参保人员在参加门诊统筹前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的个人帐户资金,随同转入其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的个人帐户。
  (十八)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中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
  (十九)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并依法继承。
  (二十)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资金的结余部分,应在死亡后的3个月内,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实际结余资金的继承手续。
  四、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十一)退休人员应在自退休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在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在补缴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
  (二十二)退休人员门诊医疗实行定点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方便就诊、合理布局和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退休人员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并予以公布。市医保经办机构应与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签订门诊统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十三)退休人员可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中1家必须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按规定应由参保单位或者接收管理单位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退休人员,其首次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选择手续,由参保单位或者接收管理单位统一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退休人员,其首次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选择手续,由本人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四)退休人员应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门诊,因病情需要可转至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对选择2家不同等级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应由其选择的高等级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对选择2家同等级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由接诊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对自愿只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由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二十五)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下同)的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核准后,可在本人选择的2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二十六)退休人员临时外出1个月(含)以上至1年以内的,由本人到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外出期间,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临时确定在市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登记外出期间,可选择1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回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审核报销,同时可重新选择门诊约定医疗机构。
  (二十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退休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承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4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承担。其中,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承担18%;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承担15%;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由个人承担1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为200元,在按上述医疗机构就诊时,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6%、5%和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二十八)退休人员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当年,其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实际月份计算。
  退休人员死亡前个人当年的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全年的标准计算。
  (二十九)从2003年7月1日起至退休时,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的,按以下情况分别提高其退休后的门诊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为2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至2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至3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  
  五、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的结算
  (三十)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向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直接支付;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的部分,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实行记帐。
  (三十一)退休人员在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发生(含按规定报销)的门诊医疗费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弹性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
  (三十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有以下情形的,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按下列规定结算:
  1、经门诊约定医疗机构转诊,在接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回办理转诊手续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2、凭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回开具处方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3、退休人员因患急症发生的符合急诊规定的医疗费,选择2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自愿只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4、临时离杭1个月内的退休人员,因患临时性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选择2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结算;自愿只选择1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回该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十三)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当地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到杭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报销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
  (三十四)退休人员报销门诊医疗费时,按其就诊医疗机构的等级标准承担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报销。
  (三十五)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本市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
  2、未经审核或所附资料不全的医疗费;
  3、不能提供就诊医疗机构急诊证明的医疗费;
  4、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
  5、未按规定审批的特检、特治和特药费用;
  6、其他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
  (三十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属于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帐户历年资金支付,仍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属于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六、附 则
  (三十七)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惩。
  (三十八)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仍按原参保形式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
  (三十九)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管理事宜,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
  (四十)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四十一)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7号)同时废止。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7年4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宋平所作的《关于198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一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其补充规定的精神,为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特
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试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厂长任职后,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和社会需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经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报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和实施厂长任期责任目标,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厂长任期目标必须是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立足于保证完成国家计划,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战略发展目标;
2.必须贯彻“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的工作方针;
3.必须坚持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经营者和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
4、必须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第四条 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应当作为对厂长考核,监督和决定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 基本内容
第五条 厂长的任期责任日标,既要有长远发展的总体奋斗目标,又要有分年度的阶段目标,以及达到目标将要采取的主要措施。目标要具体化、定量化。
第六条 厂长长期责任目标一般应包括:
1、生产经营发展目标。包括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实现利润、上缴税利、出口产品创汇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指标及增长速度。
2、降低成本目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耗,百元产值原材料、燃料消耗和管理费用的稳定降低率,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活劳动在产品成本中的提高率以及流动资金占用等。
3、产品质量目标。包括产品质量的达标、升等、上档等目标和稳定提高率;保持和新创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项目及进度;开发新产品和改造、更新老产品的项目及研制进度等。
4、技术进步目标。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其经济效益。
5、现代化管理目标。包括管理基础工作的加强,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的采用及企业达标升级规划。
6、安全生产目标。包括人身、设备等方面的安全指标,灾害和伤亡事故的降低率,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及“三废”治理等。
7、职工福利目标。包括随着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的增加,居住条件和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等。
8、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包括提高职工思想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创建文明工厂等。

三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厂长任职三个月内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的方案,主管机关在收到方案一个月内办完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是:
1、由厂长组织力量,提出任期责任目标的初步方案;
2、征求党委意见;
3、经企业管理委员会议定;
4、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由职代会通过或决定;
5、报企业主管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批准,并同厂长正式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厂长《任期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企业主管机关和厂长都要自觉维护其严肃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如情况有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时,厂长必须向企业主管机关写出书面报告,陈述理由,按第七条程序批准办理。

四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企业主管机关对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实施,要采取分项考核与综合考核、年度考核与届满考核、期内考核与追踪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1、厂长对任期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每半年向企业主管机关汇报一次,每年在一月份对上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同时,主管机关对厂长的任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检查和考核鉴定。厂长任期届满前的三个月内有关机关对厂长的责任目标实施情况作出全面评价。
2、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免职、辞职,都必须进行审计。厂长任期届满或调离、免职,由主管机关或干部管理机关向同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公证申请,厂长要求辞职时,由厂长向主管机关和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申请。审计机关接到申请后,十日内按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三十日内做? 錾蠹乒そ崧邸1簧蠹破笠等缍越崧塾幸煲椋稍谑迦漳谔岢鍪槊娓匆橐饧ㄋ蜕蠹苹馗瓷螅蠹平崧圩叭氤Сた己说蛋浮? 3、厂长任期届满后,对其任期内的工作给企业以后的发展增添后劲或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追踪考核,以便作出历史的评价。
第十条 主管机关要依据厂长在任期内工作优劣和考核、审计的结果,采取年度与届满、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办法给厂长以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厂长任期内工作成绩显著的,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1、对提前完成年度阶段目标者,应当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届满实现任期目标者,颁发《实现任期目标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升一级工资。
3、对按时完成年度或任期责任目标,企业达到省级先进企业或国家二级、一级、特级企业标准的厂长,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通令嘉奖,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升一至二级工资。按《山西省优秀厂长评选办法》,达到优秀厂长条件者,要同时授予“优秀厂长”称号? ? 4、厂长在实施任期目标中,某项工作有重大突破,具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六种情形之一者,主管机关应当给予荣誉奖励、一次性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厂长任期内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可按下列规定处埋:
1、由于主观因素完不成当年任期责任目标者,应当给予批评,扣发全年奖金或下浮半年一定比例的工资。
2、没有不可克服的外部因素,连续二年完不成责任目标者,予以降职,并扣发全部奖金或减发一年一定比例的工资。对届满完不成责任目标者,应当就地免职和降级。
3、由于厂长的过错,严重损害国家、企业、职工、用户及消费者利益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给予厂长一次性物质奖励所需的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厂长个人所得的一次性奖金,不纳入企业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第十四条 对厂长的奖惩和调资、晋级,由企业主管机关决定,或由主管机关提出,报干部管理机关批准执行。如年内有多次获奖机会,按其最高等级评奖,不得重复发奖,层层发奖。
对企业厂级行政副职和党委、工会领导干部的奖惩,由企业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五 实施措施
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要加强领导,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推行厂长负责制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工作。要责成都门和专人,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应的领导、部门管理责任制,负责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审查、考核和全面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要认真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把属于企业的权力不折不扣地下放给企业,坚决制止“截、留、收、摊”的现象继续发生。要改进作风,调查研究,做好服务工作。对企业的
请示报告及要求解决的问题,要限期批复和解决,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由于主管机关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管机关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同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对企业应负的责任,保证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厂长任期责任目标确定后,企业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体系,制定实施措施。应当支持厂长实行任期责任目标,把厂长的任期目标变为全体职工的责任目标。企业党委和职代会根据厂长任期目标制定相应的保证和监督措施。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原则上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企业,二轻、乡镇等集体企业也可参照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198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