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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6:0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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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珠海市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夹的决定》已经2004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顺生
二OO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人民政府规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已不适用或已过时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22件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附件:1.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印发机关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4号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2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5号 《珠海市技术引进中专利法律状态审查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7年11月10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3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2号 《珠海市旅游业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8月3日 已被《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所取代
4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14号 《珠海市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8年1 0月28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5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1号 《珠海市生猪屠宰和销售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28日 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了行政许可,已不适用
6 珠海市人民
政府令第29号 《珠海市起重机械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23日 已不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监察条例》


附件二: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印发机关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 珠府字[1982]01号 《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82年1月6日 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
2 珠府办[1987]105号 《比转市交通局关于改进珠海一香港水路货物运输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87年9月8日 已过时且被新规定取代
3 珠府办[1987]120号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87年11月6日 已过时
4 珠府字[1989]30号 《珠海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89年6月23日 已过时且直接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5 珠府[1990]26号 《珠海市口岸客运市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0年5月26日 已过时
6 珠府[1992]39号 《珠海市农村公路新(改)建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2年7月25日 已不适用
7 珠府[1993]5号 《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1月20日 已不适用
8 珠府[1993]10号 《珠海市市区专线中巴线路及新增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5月22日 已不适用,没有专线中巴
9 珠府[1993]19号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3年4月9日 已不适用
10 珠府办[1993]57号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我市石油液化气销售规范化管理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3年5月28日 已不适用
11 珠府[1994]68号 《珠海市营运小汽车牌照拍卖补充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9月10日 已不适用
12 珠府[1994]96号 《珠海市社会公用地秤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1月23日 已不适用
13 珠府[1994]103号 《珠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29日 已不适用
14 珠府[1995]94号 《珠海市举办展销会的若干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14日 已不适用
15 珠府办[1995]79号 《转发市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液化石油气计量规范化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5年7月27日 已不适用
16 珠府办[1995]112号 《珠海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5年11月10日 已不适用
17 珠府[1999]14号 《关于对珠海市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2月27日 已不适用
18 珠府办[1999]177号 《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量执行国家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1999年12月21日 已不适用
19 珠府[2000]8号 《珠海市驻港澳地区及驻国外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0年1月17日 已不适用
20 珠府办[2001]97号 《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2001年9月10日 时效已过
21 珠府[2002]64号 《珠海市棋牌经营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02年7月12日 所涉及的许可范围超出了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故予以废止,其余部分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22 珠府办[2003]44号 《转发市顺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重量的请示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2003年6月18日 时效已过



 

《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珠海市法制局局长张真寿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位会议出席人员:
  我代表珠海市法制局就《关于废止<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草案)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法制局按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及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对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已不适用或已过时的《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关于拱北口岸机动车辆管理的暂行规定》等22件规范性文件建议废止(见附件一、二)。
  特此说明。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李玉华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涉及面越来越广,而且手段表现为智能化、集团化、残忍化,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给未成年人本身以及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培养革命事业接班人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未成年犯罪的外部环境
1、学校
学校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主要环境之一,它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可以说是一个导向标的作用。但是,现在的有些学校在对待学生教育方面却存在一些问题,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
----部分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偏移,教育方式陈旧。他们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品德教育,不顾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对成绩较差的学生教育管理不力,出现“教书不育人”的状况,引起了部分学生的抵触情绪和无拘无束心理。有的学校对法制、人生观、道德规范教育不重视,不注意对学生进行正当引导,造成一些学生不懂法,不讲道德,不懂得自尊、自重和自爱,缺乏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和奋斗目标。一旦走向社会便迷失方向,陷入违法犯罪的行列。?
----少数教师体罚或辱骂未成年学生,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虽然现在社会各方面多注重学校的体罚现象,但现在仍有大量的未成年学生经常或偶尔被老师体罚、训斥。有些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热爱和基本法律常识,歧视差生,不是放任不管,就是讽刺挖苦、打骂体罚,甚至把差生编入差班后座,禁止其他同学与之接近,许多学生中出现新的“厌学”情绪。致使许多未成年人退学,过早地走向社会。这些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就形成了社会管理未成年人的“真空带”和“断裂层”。他们由于没有机会接受高中或中专以上教育,也不具备参加工作的知识技能,整天闲逛在社会上,极容易被社会上的坏人拉拢腐蚀,教唆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部分学校周边环境恶劣,干扰学校和未成年人正常的教育和学习秩序。学校应是“一片净土”,但部分地处县城乡镇的中、小学校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许多中、小学校周围布满了网吧、电脑游戏厅、录像厅、桌球室、卡拉OK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娱乐场所,使学生在耳熏目染中接受了一些不利于他们成长的东西。
2、家庭
家庭是一个人一生中所面临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一个人所遇见的第一位老师。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父母的举止言行和对孩子的教育方法,对孩子的成长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家庭对未成年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部分农村家庭经济贫困,使大量未成年人辍学。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90%以上,农民家庭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占60%。在农村,绝大多数的农民仍然从事着传统农业生产,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基本上没有改变“靠天吃饭”的命运,加之农业耕地日趋减少,农民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持观望态度的较多,同时缺乏科学技术和资金来源,因而农村家庭收入普遍较低,几乎只够维系全家人温饱和少量的未成年人教育的开支。在目前农村中、小学辍学者家中绝大部分是由于家庭贫困原因所导致。
----农村家长文化素质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现在农村未成年人父母为文盲和小学文化程度的占70%强,并且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父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对子女或是放任自流,或是娇生惯养,或是简单粗暴,对孩子根本起不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
----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畸形家庭对未成年人影响非常之大,父母不和、离异,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方面,畸形家庭使许多未成年人在性格上变得孤僻、内向,不善交往,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该类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又因丧失了父母的爱抚和管理,逐渐与其父母感情淡薄,从而控制他们的力量减少了,他们像一批批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地在原野上狂奔,企图从眼前“难以捉摸”和“扑朔迷离”的景象里,找出自己的希望之光,这时只要有人稍加引诱,就会滑向犯罪的深渊。更有甚者,父母本身就品质低下,问题多多,他们不可能不影响到未成年子女,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并得出了肯定性的结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大卫•法林顿经过对365名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了调查研究后,在其论著《青少年犯罪及其根源》中记载:“父亲没犯过罪的孩子有犯罪史的仅占8.4%,而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及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另外,父母过分溺爱也应属于畸形家庭的一种,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发展,往往会使一些子女养成自私自利和专横跋扈的性格,当他们无限的物质欲望和不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有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3、社会
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是滋生犯罪的“肥沃土壤”。社会中出现的某些拜金主义思潮、贪污腐败、嫖娼宿妓、生活腐化、收入差距的拉大和财富的两极分化等等,歪曲了一些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极易把未成年人引向犯罪。目前,对未成年人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黄色传媒 所谓黄色传媒,从形式上看,有各种出版物、音像制品、娱乐用品等;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有暴力凶杀、淫秽色情、低级趣味等内容的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传色情淫荡形象的CD片、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黄色传媒它扩散快、毒害大、遗毒深。由黄色传媒诱发的强奸、流氓、抢劫、凶杀等等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黄色传媒本身。在性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60%以上是不同程度地受到黄色传媒的毒害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黄色传媒对未成年人犯罪起着直接诱发的作用。黄色传媒不仅对人产生消极影响,更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毒害对未成年人尤为明显,因而被称为“精神鸦片”。 未成年人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特殊时期,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易受越界影响。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好奇心。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在黄色传媒的影响下,容易抑制不住生理躁动,便更可能冲破现行法律规范与社会伦理道德走上犯罪道路。
----电脑网吧 “蓝急速”网吧纵火事件给人的教训是惨重的,它也使我们必须从另一方面来认识网吧。电脑技术是信息时代到来的标志,它给社会生产、科研、学习和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电脑多种功能使未成年人迷恋,如网上聊天、恋爱、播放影碟、玩电脑游戏,查看网页等。由于目前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合理,导致电脑网吧如雨后春笋般冒出,而没有强有力的部门和技术控制,黄色网站和反动邪教网站被未成年人访问,这就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带来无穷的后患,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诱因。
----司法制度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近几年,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关于预防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对有关防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宣传并不到位。另外,由于政府财力、警力等方面的限制,加之未成年犯人数日趋增加,许多监狱、看守所目前还无法做到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管分押。使未成年犯交叉感染,容易学习更多的违法犯罪手段,沾染更多不良的恶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因素
1、生理
犯罪的发生与人的体力的发展是相适应的。有些未成年人,体力不断得到发展,具备了犯罪的能力,便开始犯罪;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犯伤害与强奸罪的同时,开始了盗窃犯罪的生涯,最后,随着自己犯罪生涯的推进,犯罪类型会由暴力型向智能型发展。未成年人的生理特征在这一段时期主要会有以下变化的出现:
----身体外形发生剧变。身高迅速增长、体重逐渐增加。同时,内分泌系统、神经系统、内脏各个器官也都发达起来,体型也明显变化。从青春期开始,两性在体型上的差异逐渐明显,这一时期的少男少女们,朝气蓬勃,精力旺盛,办事莽撞,缺乏理性思考,热情过高,理智不够。如缺乏正确的引导,对他们放任自流,一旦遇上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向歧途,走向犯罪。
----体内机能进一步健全。在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性的萌芽和成熟。这时,由于性激素分泌的增多,性腺发育开始成熟,性机能迅速发展起来,开始有了性的冲动。性激素分泌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性的生理冲动与体验往出现超常,对性有一种敏感,所以满足性的生理需要比较强烈。有些未成年人,由于过早地接受了两性方面的刺激,使他们达到难以控制的程度,以至走向犯罪和堕落。
2、心理
扭曲的心理因素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下列心理的畸形最易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
----逆反心理的畸形。逆反心理是每一个渴望独立的未成年人都具有的一个心理,发展严重的时候,他们就会抗拒社会道德和法律,并刻意与父母、老师的规定、纪律对着干。这种心理常趋势未成年人出走、自杀、犯罪。
----好胜心理的扭曲和演变。好胜心理是未成年人普遍的心理特点,引导的恰当,会成为他们奋发上进的内在动力。但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这种心理就会演变为意气心理和报复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暗示下,他们喜欢模仿电影电视里的情节,甘为朋友赴汤蹈火,两肋插刀。常常为哥们儿去打架斗殴、抢劫、盗窃,甚至行凶杀人。他们视打架斗殴为“英雄”,视冒险亡命为“快乐”。将好胜心的满足,建立在暴力与他人的痛苦之上。这种好胜心的扭曲和演变,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一大因素。
----性心理的扭曲与强化。在这一时期,他们对性有一种好奇心、神秘感和“尝试欲”。在人性道德和法律的约束下,少数未成年人的性心理产生了扭曲,偷偷看黄色小说、色情报刊、黄色录像,甚至想模仿尝试其中的黄色情节,寻求剌激。这种扭曲心理的不断强化,一旦条件适宜,少数未成年人就会失去控制能力,实施攻击性的“性发泄”,走向了性犯罪。
----利已欲、消费早熟心理的恶性膨胀。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孩子的家长,不对子女进行适当的教育,反而对子女过分娇惯、溺爱,使子女养成任性、自大、自私自利的不良性格。强烈追求个人吃喝玩乐,往往会产生低收入高消费的矛盾,在心理上出现挫折感,为达到这种不正常心理的平衡,便走上偷、抢、骗的犯罪道路。

未成年犯罪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犯罪的成因也会呈现不同的方式。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未成年人,都来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会切实地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未成年人才会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 利津县人民法院)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基厅〔2005〕9号


  为实施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保证工程招标采购公开、公正、规范、诚信地进行,现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要求,特制定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以下简称设备及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资源采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

  第二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设备及资源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设备及资源的采购执行。

  第三条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对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标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采购计划(包括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及实施方案,包括采购内容、分配方案、经费预算等;

  2.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审批设备及资源邀请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4.审批设备及资源邀请招标采购评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

  5.讨论重大事项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 设备及资源采购的招标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招标人应委托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设备及资源采购。

  第六条 招标人在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备及资源采购的组织与实施工作。招标人具体职责:

  1.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的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取设备及资源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报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作为招标人与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3.对招标代理机构下达采购任务,并提出相关要求;

  4.协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

  5.审核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并报送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取评审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7.协助招标代理机构开展评标工作,监督评标活动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执行;

  8.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报告或竞争性谈判结果并报送设备及资源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9.协助招标代理机构授标,签订合同。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职责:

  1.根据招标人要求及工程所需设备及资源的类型、用途及项目目标等,组织有关技术专家编制采购品目,编写邀请招标文件(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2.向招标人报送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方案;

  3.向被确定邀请的供应商发售邀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邀请;

  4.组织开标;

  5.组织评标;

  6.向招标人报送评标报告;

  7.公告招标结果;

  8.授标;

  9.按规定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报审(备案)有关采购文件等。

三、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为保证工程实施的统一性和设备及资源的稳定可靠性,设备及资源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组织对有投标意向的产品供应商的资格(包括具体产品的规格性能指标等)公开进行资格预审,并公布各产品供应商资格预审合格名单。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组织设备及资源采购,采购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邀请招标时,获得邀请的供应商只能是资格预审合格者及其通过预审合格的产品。

  1.设备:邀请的合格供应商的数量不得少于六家。在公布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凡少于(等于)六家供应商的,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全部邀请;对名单中大于六家的,可随机邀请六家以上供应商。

  2.教学资源:采购相同或类似内容教学资源的,应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

  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单之外的厂家及其产品一律无资格参加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有捆包采购,各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可以联合体投标方式(投标时须出示联合体声明)参加,或委托其中一家供应商参加。如与计算机教室(NC、无盘站和PC计算机教室)捆包,必须以计算机教室合格供应商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一条 一次性采购4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服务,必须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40万元以下设备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评 标

  第十二条 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正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结果应当场记录备案,以备后审。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参加抽取的人员应对抽取的所有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在中标结果公布前不得对外透露参加评标人员。抽取专家人选时,应依次多抽取两名以上的替补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评标过程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与评标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情况,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不得透露推荐的中标人。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开标一览表;

  5.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因素一览表;

  6.评估价一览表或综合评分一览表;

  7.合格的投标人排序表;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技术谈判事宜;

  9.澄清、说明等事项。

  第十六条 评标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中标人一旦确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五、其 它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九条 在邀请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保密信息、不按规定邀请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不合理排斥投标人、投标人串标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条款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