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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2000〕第9号

时间:2024-06-17 22:58: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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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2000〕第9号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2000〕第9号
国土资源部



按照《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八、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海洋区域地质调查、综合性海洋地质、矿产、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资料;海洋(含海岸带)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大洋矿产资源调查和研究资料;极地地质调查、考察资料。
九、地质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特此公告。



2000年6月13日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件

琼府〔2003〕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海南省城镇个人参加医疗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省范围内的下列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

(一)在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个体经济组织中就业的人员;

(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

(四)在确无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用人单位中就业或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

以上人员统称城镇个人。

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一)城镇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本人所在市、县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缴费比例档次,由参保人员本人按下列办法选择:

1、按照《条例》规定的比例缴纳;

2、按照6%的比例缴纳。

以城镇个人身份选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档次一经选定,5年内不再变动。

(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数额,按照《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确定。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核定,按季或按年征收。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核定和征收。按季、按年征收的医疗保险费要在季初或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缴纳。

(四)实施范围中,第(三)项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第(一)、(二)和(四)项范围的人员,按照6%比例缴费的4%部分和按照《条例》规定比率缴费应由单位或雇主缴纳的部分,可由个人垫付,个人有权要求单位或雇主补偿。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城镇个人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按照《条例》规定比例缴费的,享受其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支付的待遇;

2、按照6%比例缴纳的,2%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4%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享受其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规定缴纳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二)城镇个人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一定时间后方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及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缴费满6个月方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2000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1000元;

3、缴费满1年以上的,按《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前已参加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1年以上且未中断过缴费的,按本办法缴费后,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未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欠缴期间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金额不超过补缴医疗保险费数额的2倍;

2、参保后中断缴费累计3个月以上的,视为停保,不再补缴;

3、停保后再次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按新参保人员办法处理。

(四)以城镇个人身份参保后退休的,按照《条例》、《细则》和《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休后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且以城镇个人身份缴费不足2年的;

2、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年且以城镇个人身份缴费不足1年的;

3、首次以城镇个人名义参保后,历年中断缴费的时间累计满1年的;

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的原工龄)不足15年的。

上述人员符合社会医疗救助规定的,其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救助范围。

四、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个人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城镇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二)以城镇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办理缴费登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负责审查以城镇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资格,核定缴费数额,并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应当将城镇个人缴费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核定、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西安、成都、广州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财政厅(局)、内贸(物资)厅(局)、供销合作社、冶金厅(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械厅(局),交通厅(局)、公安厅(局)、环境保护
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更新速度相应加快,报废汽车回收数量也逐年增加。为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全面掌握我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基本情况,对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普查登记。本次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全民、集体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厂、点)。请各主管单位组织本系统企业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并于11月30日前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
理办公室。
二、实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资格认证制度。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和国内贸易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物资系统、冶金系统、供销社系统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证制度。资格认证的条件包括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
等。
资格认证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颁布并负责资格认证工作,成立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参加的认证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公安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资格认证文件和特种
行业许可证核准注册登记。
三、严禁审批新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厂、点)。根据“九五”汽车更新规划,我国平均年更新数量约为30—40万辆,而目前全国现有的汽车报为回收拆解企业(厂、点)的拆解能力已大大超过报废汽车拥有量。
四、对汽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厂、点)进行清理整顿。凡属无资金、无场地、无机构和专业人员的“三无”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厉查处倒买和倒卖报废汽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买卖报废车中的行贿等问题,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和单位分别予以罚款、取消经营资
格、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经贸委要积极依靠当地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内贸(物资)、工商、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
附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登记表(略)



19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