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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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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堰市人民政府文件

十政发[1999]45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驻市各单位:
  《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十堰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
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土地、林业、 市政园林、规
划、环保、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
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 他人不得干
涉。
                第二章 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五条 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
区划为火葬区;其它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方案,经十堰市
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堰城区火葬区的范围为:车城街办、汉江街办、红卫街办、花果街办、柏林镇、黄龙
镇、五堰街办、二堰街办、武当街办、白浪街办管辖区域。城区其它乡镇为土葬改革区。
  第六条 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火葬区内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不得借故土葬;非火葬区人员
死于火葬区内的遗体应就地火化。
  火化遗体凭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
无人认领的遗体,须经公安部门检验,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
  火葬区内禁止将遗体私自就地土葬或运到土葬改革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
葬。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葬区内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车辆的使用及其它
方便。
  第八条 属火葬区的公民死亡,火化后的骨灰应安葬于公墓内或存入骨灰堂。提倡不留
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的葬法。
  第九条 在土葬改革区内, 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其它任何地方埋葬遗
体、建造坟墓。
  第十条 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所
在单位应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第三章 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建设应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节约土地、加强
管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墓是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经营性公共设施。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内人口稠密
的集镇都应建立公墓。公墓由县(市、区)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也可与有条件的乡、
村联办。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独自经办。
  建设公墓,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同意
后,报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并依法向土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建设和经营。
  第十三条 在土葬改革区的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农村的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
员会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村与村联办。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本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
骨灰。
  建设公益性墓地, 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
区)民政局审查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公益性墓地所需土地,依法向土地部门申请,办
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应建在荒山瘠地,搞好绿化,不准占用耕地,倡导平地深
埋,以树代墓,不留坟头和碑志。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禁止将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
建。禁止为活人立墓。禁止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更不得经营。
  第十五条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
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十六条 下列区域禁止建造坟墓: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区;
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居住稠密区、企事业单位附近区域内。
  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
均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七条 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已故者的骨灰运回我市原籍安葬的,应
向安葬地侨务、外事、台湾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侨务、外事、台湾事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
确定安葬地点和有关安葬事宜。
               第四章 殡葬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
葬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二十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二十一条 殡葬事业单位是实施殡葬改革和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殡仪馆、火葬场、
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和公墓管理单位。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
划,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集资兴建。
  第二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适合本行业的经营机制, 改善服务设施和条
件,开展殡葬系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殡葬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业务素质,严守
职业道德。
  禁止以任何借口刁难丧户,禁止向丧户索取财物。
              第五章 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
权益。
  办理丧葬事宜应遵循文明节俭的原则,禁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火葬区内, 吊唁活动应在殡仪馆内举行; 禁止非殡葬单位从事遗体整
容、冷藏、骨灰存放和办理悼念、吊唁仪式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城区和人口居住稠密区抛撒“祭品",擂鼓鸣号; 禁止以车队运尸
(骨灰)游街或临街搭棚祭吊;禁止在禁放鞭炮的区域内燃放鞭炮;禁止上坟祭祀时使用火
烛。
  第二十七条 从事销售丧葬用品(包括寿衣、花圈、存放骨灰的器具、棺木、黑纱、墓
葬用的石碑石料、遗体冷藏柜等)的单位和个人,须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丧葬用品的生产、销售的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搞好综合治理。民
政部门会同文明办、规划、公安、市政园林、工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厂店、摊
点进行清理整顿,并经常进行执法检查。禁止非法经营和无证经营。
  第二十八条 火葬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火葬区内私自土葬以及将遗体从火葬区运到土葬改革区土葬,或者将骨灰装
入棺木再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
的罚款,并强制火葬或平毁坟墓;强制起葬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对在耕地(包括自留地和承包地)或宜林山地建设以及出租、转让、买卖
墓穴或经营墓地的,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茔,同时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标
准处以罚款;对获得非法收入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另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迁移或平毁坟茔, 同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墓地等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城建、 土地行
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四条 擅自销售丧葬用品,或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其实物和非法所得; 情节严重
的,可并处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
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利用
丧葬仪式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和骗取财物的以及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
民政、城市监察等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火葬区内遗体非法土葬或骨灰装棺再行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车辆使用
及其它方便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因玩忽职
守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殡葬管理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
裁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
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殡葬服务的各项收费标准以及依照本细则所获罚没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具体
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现将《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团中央统战部《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纪要》和两个《意见》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按照党的民族、宗教工作大政方针,围绕《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望各级团组织结合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突出重点,以推动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更好地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团员青年为维护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纪要

  共青团中央于1994年4月15日至16日在海口召开了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全国12个省(区)团委分管民族、宗教工作的书记和统战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最近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和实施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提出的各项任务,分析了当前民族、宗教工作的形势和新特点,总结交流了几年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取得的经验,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主要任务。会议还就认真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具体意见要求。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巴音朝鲁出席会议,并在会上作了题为《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报告,团中央常委、统战部部长俞贵麟作了会议总结。与会同志认为:参加这次会议,领会了中央精神,提高了思想认识,学到了有益经验,开阔了工作思路,明确了今后任务,会议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

  会议认为,几年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在初步打开新局面的基础上又有了新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配合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署更加主动自觉了。通过学习贯彻江泽民、李鹏同志在民族、宗教、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团提高了对民族、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识,各地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署得到进一步落实,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第二,围绕团结稳定开展宣传教育更加生动活跃了。通过开展“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征文”、“全国各族青年团结进步表彰”、“全国各族青年民族法规宣传教育”等大型系列活动,向各族各界青年广泛宣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树立和表彰了一大批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作出贡献的各族各界青年先进集体和人物,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三,服务参与经济建设更加扎实直接了。近年来开展的智力支边、科技扶贫、东西互助和组织“青年科技服务团”、“青年志愿者科技扶贫服务队”等服务参与经济建设的活动,为“老、少、边、贫”地区培训各类青年人才,引进技术、资金,合作办厂,联合开发,开拓市场等,办了大量实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快了贫困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和脱贫致富的步伐,受到地方党政领导、各族群众和青年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符合各族各界青年发展需要的工作更加丰富多样了。各级共青团、青联认真探索开展符合各族青年和不同宗教信仰青年特点和健康发展需要的工作内容及有效途径,广泛开展了增长才干的学习活动,脱贫致富的技能培训活动,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等,不断满足了各族青年和信教青年“求知、求富、求乐”的需求,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近年来,从团中央到各地团组织为民族地区青年工作发展办了大量实事和好事:培养少数民族团干部力度加大;安排了一大批爱国青年宗教代表人物担任各级青联的副主席、常委、委员,介绍推荐了一批宗教界青年代表人士担任了各级政协的委员;在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经费、选派出国研修生名额、“希望工程”救助失学儿童的经费和名额、赠送电教设备和各地开展的救灾济困、捐饯物、书刊等都优先考虑了民族地区,一个全团心系民族地区、支援民族地区青年工作发展的友好氛围正在形成。

(二)

  会议研究并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是:继续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完成共青团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抓好各族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一是认真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二是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三是不断开展改革开放观念和新风尚的教育。要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思想教育活动,使各族团员青年明确方向。

  第二,抓好各族团员青年的智力开发。一是向各族团员青年传播科技信息;二是在各族团员青年中开展科技培训,培养一批“青年星火带头人”和科技致富能人;三是组织各族团员青年搞好开发。要通过智力开发,使各族团员青年有所作为。

  第三,抓好青年活动阵地建设。要建好、管好和用好青年活动阵地,充分发挥青年活动阵地的多种功能,为各族团员青年服务,使青年活动阵地成为提高青年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活跃青年文化生活的主要场所。

  第四,抓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养。做到坚持标准,选拔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和密切联系群众的合格的少数民族团干部,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成为引导团员青年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领路人;掌握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组织团员青年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带头人;熟知共青团工作,密切联系各族团员青年的知心人。开辟多种渠道,培训好民族地区团干部。通过团校培训、短期培训、挂职锻炼、机关代培和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民族地区团干部的全面素质。

  会议提出,当前共青团民族工作的重点是要教育、引导各族青年正确把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清改革的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只有改革开放,才能从根本上保持稳定的道理。各级团组织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好青年中的民族问题,把各族青年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持好、发挥好,团结带领各族青年,为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推动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今后一段时期内共青团宗教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仰宗教青年的工作。以“尊重、理解、帮助、团结、教育、引导”为方针,广泛团结信教青年,努力培养一大批爱国青年宗教人士队伍,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信教青年的积极性,为维护稳定、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今后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    

  第一,抓好思想教育。要通过在信教青年中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使他们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分裂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宗教活动进行,为社会稳定、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开展多种活动。要本着信教青年自觉自愿的原则,积极为信教青年开展多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如:活泼有趣的文体活动,排忧解难的志愿活动,开阔眼界的参观活动,内容丰富的科普活动,破除迷信的主题活动,学习技能的竞赛活动,脱贫致富的经济活动等,以满足信教青年的需求。

  第三,加强阵地建设。宗教群众聚居地方共青团、青联组织,要积极争取资金,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青少年活动阵地。同时,还要争取党和政府的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工具这个“无形”的社会主义思想文化阵地对信教青年的教育引导作用。

  第四,培养爱国人士。各级共青团、青联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与爱国青年宗教人士广泛接触,注意发现和培养一批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接受党的领导、有宗教学识并能密切联系信教青年的年轻宗教爱国人士。做好爱国青年宗教人士在青联组织中的安排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通过他们更好地做好信教青年的工作。

  第五,完善工作机制。一是矣强团的统战干部队伍建设。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共青团县以上组织,要设专人负责宗教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汇报工作、形成工作制度。同时,要抓好信教群众聚居村的团支部建设,使之成为村级基层政权建设中团结信教青年的主渠道;二是从做好宗教工作的客观需要出发,在信教群众聚居地区的地县两级,可建立青联组织,重点开展信教青年工作;三是在信教群众占多数的乡、村两级,经党政有关部门同意,可设立不同宗教信仰青年参加的青年联谊组织,团组织要在其中发挥核心作用,从而真正做到团结广大信教青年,为发展本地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通过以上工作,延长工作手臂,形成上下贯通的共青团宗教工作机制,为做好共青团宗教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三)

  会议指出,调查研究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共青团基本的工作方法,是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先决条件。进一步提高各级团的统战干部对调研工作意义重要性的认识,是加强调研工作的关键。我们国家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场对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以及思想领域等各方面都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深刻的社会变革,民族、宗教工作也必然会受到影响,发生变化,会出现和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团的统战工作部门尤其是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团组织要把调研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对民族、宗教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分析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作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增强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预见性,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各种改革新形势相适应,不断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向前发展。在搞好调研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形成一个上下贯通、左右相联的信息网络,对新形势下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发展和各族青年及信教青年中的变化作出迅捷的反应。要使调研、信息工作经常化,还需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调研队伍,通过这支队伍,经常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撰写调研文章、情况反映等,并及时报送,使上级党政部门和团组织更好地把握新形势下青年中的民族、宗教问题的发展变化趋势,提出做好工作的新对策和新举措。

(四)

  会议强调,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是党的民族、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团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对于推动全团工作的发展,广泛地调动各族团员青年和信仰宗教青年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加速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步伐,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民族、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正确掌握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思想和原则,努力开创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新局面,各级团组织要健全和完善民族、宗教工作机构,选调得力干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以我国56个民族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为前提,扎扎实实地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团结引导各族团员青年和信仰宗教的青年为我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附件:1.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

     2.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
调研工作的安排意见

  为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围绕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开展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从今年7月到9月底以各级共青团统战部门为主进行一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专题调研。具体安排意见如下:

  一、调研目的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根据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跨世纪青年文明工程”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实施要求,深入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实际,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供决策参考,及时向中央和有关部门报送青年民族、宗教问题的重要信息,为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工作依据;同时,将调研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不断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调研重点

  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调研,要从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实际情况这个大背景出发,在了解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调研:1.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在今后一个时期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如何与共青团两项跨世纪青年工程接轨、注重三个效益(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并举的新途径和新举措;2.局部地区青少年信教的原因和问题;3.各地在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维护团结稳定,服务经济建设方面的典型经验;4.民族地区青年干部和经济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和措施;5.党政部门重视和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典型事例;6.各级共青团在民族、宗教工作中成效显著、事迹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典型事例。

  三、调研要求

  1.加强领导。这次调研,是认真实施《我国青年工作战略发展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实际行动,各级共青团要认真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意见要求,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2.突出重点。这次调研是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各省(区、市)也可结合本地的实际适当进行修整。总之,要集中力量,下大力气将这些情况摸深摸透。

  3.实事求是。调研重点要重视定性考察,也要有定量分析,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种结论要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不能随意推理和凭空臆断。各类专题调查报告要内容具体,数字准确,典型事例列举也要真实无误,具有说服力。调查过程中,还要认真听取基层党政和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注重质量。这次调研的文章要求既要有具体分析,又能宏观把握;既要有理论概括,又要注重操作应用;既要反映问题,又要提出对策,切忌冗长空泛,文字一般不超过3000字。

  5.积极报送。各地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同时,将形成的调研报告及了解掌握的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对各地报送的调研报告,团中央将有选择地及时整理编发《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情况通报》、《中国青年动态》、《全团要讯》和《全国青联通讯(增刊)》,重要情况和有深度的调研成果上报中央和有关部门。

  6.评比表彰。调研工作结束后,请各地认真做好总结表彰工作,在各地评比表彰的基础上,今年年底,团中央将对本次调研活动进行评比表彰。

 

 

 

关于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
信息报送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团中央书记处提出的“要进一步重视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反映”的指示精神,使民族、宗教情况信息更好地为指导和推动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服务,为党政有关部门的决策服务,特对加强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是新形势给共青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新课题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旧有的利益关系将趋向多元化、复杂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各种利益矛盾的交织和摩擦反映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尤其突出和敏感。及时了解和把握民族、宗教青年的思想情绪和发展趋势,正确引导他们的愿望和要求,是当前涉及稳定大局的重要任务。因此,各级团组织要从“团结、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在积极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工作的同时,切实将团的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网络,形成机制

  做好共青团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需要形成一套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建立一个顺畅、快捷的渠道。一要明确职责。信息报送工作主要由各级团委统战部和相关的部门具体承担,团中央统战部协调;二要建好网络。各省(区、市)要定出本地民族、宗教工作任务重的各级团组织,以此为重点建立信息报送网络,并将列入信息网络的团组织,报送团中央备案;三要专人负责。为使信息报送工作经常化,需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和信息研究员队伍。研究员的基本条件是:有较好的民族、宗教理论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一定的调研能力。这些研究员可由共青团、青联干部和专门从事民族、宗教工作的专家、学者兼任。研究员的基本职责是:认真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及时了解掌握民族、宗教工作动态和重要情况,撰写调研文章、情况反映等,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各级团的统战部门报送。研究员具体人选和聘用工作,由各省(区、市)团委统战部按要求负责落实,并报团中央统战部。

  三、突出重点,注意质量

  信息报送工作要突出四个方面:一是要突出超前性,对各种潜在的敏感问题、热点问题,特别是对涉及稳定大局的突发性事件要超前预测,防止滞后。二是要突出时效性,报送要快捷迅达,防止贻误时机。三是要突出典型性,多矛盾中要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反映最本质的问题,同时,要防止以偏概全。四是要突出经验性,注重成功经验的总结和运用,在对策上下功夫,防止报忧不报喜和问题上交,出现信息偏颇。

  四、形成制度,常年坚持

  1.报送制度。要求各省(区、市)团委每季度报送一份本地民族、宗教工作综合材料;被聘为信息研究员的人员,每年报送一、二篇民族、宗教调研报告;各级团组织和信息研究员对了解掌握的民族、宗教重要信息和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用最快的时间、手段报送团中央统战部。团中央将有选择地及时整理编发《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情况通报》、《中国青年动态》、《全团要讯》和《全国青联通讯(增刊)》,重要情况和有深度的调研成果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2.奖励制度。团中央统战部每年将对工作开展好、报送数量多、采用率较高的单位和信息研究员进行表彰,对调研成果和重要信息文章进行等级评比,颁发获奖证书。

  3.保证制度。各级团组织要书记亲自抓,专人扎实抓,并将民族、宗教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团的工作考核,使之认真做到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持之以恒,切实抓出成效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铁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关于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铁路局、铁路专业运输公司、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
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开通运营。现将京津城际轨道交通运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京津城际轨道交通开通运营后,新开行的时速300—350公里动车组列车实行试行运价。试行运价水平,由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试行满一年后,将按法定程序制定正式运价。
二、京津城际铁路有限公司要按照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适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试行运价水平。
三、京津城际轨道交通执行试行运价期间,现行在京津间运行的各档次旅客列车不减少,并维持原有票价水平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

铁 道 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