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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2:20: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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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 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
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是以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关于滞纳金的计算期限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六、关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问题
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的立法精神,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七、关于税款优先的时间确定问题
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欠缴的税款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款或者少缴的税款,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即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问题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外,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附送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按照减免税的审批程序经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减税、免税。
九、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问题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纳税人的名称、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发证机关名称、发证有效期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十、关于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奖励办法未出台前,对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对象、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账簿凭证的检查问题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这里所称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包括地(市)一级(含直辖市下设区)的税务局局长。这里所称的“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二)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帐簿等证据资料的;(四)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十二、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追溯调整期限问题
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该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二)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三)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四)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十三、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十四、关于税款核定征收条款的适用对象问题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核定应纳税款的规定,适用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文字问题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会计记录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规定处理。
十六、关于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实施电算化税务检查的问题
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税务机关进入纳税人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时,有责任保证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性,并保守纳税人的商业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海南、广东、湖北、四川、福建、江苏、河南、浙江、山东、陕西、湖南、广西、河北、安徽、内蒙古、山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光大银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光银发〔1999〕528号)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接收的原中国投资银行营业网点由光大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光银发〔1999〕第468号),要求对其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
究,现将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光大银行接收的原中国投资银行所属各营业网点1999年度和2000年度的所得税,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一并汇总缴纳。
三、中国光大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等有关
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四、中国光大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年4月6日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机电部


机电工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9年7月30日,机电部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 进一步调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 推动机械电子工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机械电子工业战线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一)机械电子工业基础性研究成果;
(二)机械电子工业新的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 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包括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学术上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为同行公认、 对社会生产实践有较大的指导意义或有较大的学术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包括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经济发展预测、战略研究等;
(六)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促进实现国产化及替代进口的重大科成果;
(七)环境保护、工业卫生及安全技术方面的科技成果;
(八)工程设计、勘测和工程技术改造中的科技成果及优秀工程设计;
(九)在组织、实施、推广、 应用已有重大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的有关科技、管理人员,以及经推广应用和商品化工作后, 对机械电子工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申报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四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必须是近三年内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符合我部机电科〔1988〕1198 号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并符合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②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学术刊物或国外杂志刊登一年以上并经过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标准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上, 根据其对产品使用服务的情况及效果,由标准起草单位进行申报。
(四)重大成套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 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定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 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 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奖励。 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 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 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虽然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 但仅适用于本项目,不得单独申报奖励。
(五)同一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一类技术,一般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技术上确有新的突破和发展, 使原项目水平有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突破发展部分可申报奖励。
(六)凡不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自制自用设备、仪器、元器件、工艺、测试方法等成果一般不参加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具有显著效益的,有关单位可以奖励。
(七)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得向部申报奖励。 有碍社会道德风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四个等级。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 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具有重大作用, 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 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 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防建设有一定作用, 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 对于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特别重大的项目,由有关评委会审定, 经部科技进步奖领导小组批准可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程序, 原则上应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机械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办、 部内有关行业司(办)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按专业归口管理渠道, 分别报送相应归口的部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填写和申报资料是否齐备、 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 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
第八条 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项目, 需填写《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二)己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六)科学技术总结报告。
科学技术总结报告一式三份,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 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九条 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专业归口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条 凡申报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均需交纳评审费用。 每个项目60元(个人申报交纳6元),其中初审费20元,复审费40元。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 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报专业归口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采取会议评审制。 评审机构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机械、电子、 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和军用电子四个评审委员会组成。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机构设置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在主管科技工作副部长的领导下, 由部有关司技术负责人组成,科技司成果专利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励政策; 审批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机械、电子、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 军用电子四个评委会分别由部和有关司的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 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 向部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向部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奖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第十五条 兵器及军工专用机械、 军用电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在国防、科研、生产、应用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工作中产生的、 并在当前只用于国防目的的科技进步奖项目。凡属军民通用和已由军用转民用的项目, 均由有关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评审委员本着科学、公正、 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评审委员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 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和国防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如果评审委员为项目完成人,则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 应予回避;
(五)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部聘任,聘任期三年。 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第十八条 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 生产第一线实际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 并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酌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 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 并由本课题组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 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给予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 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数限额为:
特等奖不多于三十五人;
一等奖不多于十五人;
二等奖不多于九人;
三等奖不多于五人。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 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荣获机械电子工业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奖金分配应按贡献大小,不搞平均主义,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 如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作为科技成果奖励基金, 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统一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不设争议期。未获奖项目不通告,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各级都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他人劳动的职业道德风尚, 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 对科研成果在研制或上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 撤销奖励。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向我部申报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省(市)、 自治区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申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机械电子部科技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