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则,分类指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加快全区乡镇企业适当集中,连片发展步伐,促进乡镇企业持续、高效、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命名活动的申报、评选和管理。
第三条 命名范围:从已有的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建设的工业小区中择优命名,以地、市、县(区)、乡(镇)、村行政区内的乡镇企业工业小区为主要命名对象。
第四条 凡获命名的示范区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区建设有组织管理机构,有科学合理的建设发展规划,已形成经济发展优势,乡镇企业发展成绩明显,在当地具有明显的示范作用;
(二)小区内企业布局合理,产业结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促进劳动力的转移成绩突出;
(三)小区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节约合理,不占或少占用耕地,并已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四)小区建设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交通、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完备;
(五)小区内企业管理良好,有系统的环保规划和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及措施;
(六)小区内精神文明建设、基础教育工作抓得较好,农民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第三章 评选指标和评分办法
第六条 评选指标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其累计分为评选的最终得分。具体评分内容:
(一)乡镇企业利税总额:基本指标3000万元,基本分25分,凡增减300万元者增减2.5分;
(二)乡镇企业规模:基本指标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2个(或年产值达到1亿元的企业1个),基本分20分,凡年产值超3000万元增1个加10分,超1亿元增1个加20分,不达到者不给分;
(三)乡镇企业总产值:基本指标3亿元,基本分15分,凡增减3000万元者增减1.5分;
(四)乡镇企业出口产品交货额:基本指标500万元人民币,基本分20分,凡增减50万元者,增减2分;
(五)小区所在地乡镇企业第三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基本指标20%,基本分20分,凡增减1个百分点者,增减1分。
第四章 申报命名程序
第七条 凡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申报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命名活动。
第八条 由乡镇企业小区管理部门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申请书》(见附件一,本刊略),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申报。
第九条 命名活动的初审工作由地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的申报条件,负责参加评审申请书的汇总和综合平衡。
(二)按本暂行《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负责命名活动的计分和初审工作,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分表》(见附件二,本刊略)。
(三)在初审的基础上负责向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择优推荐。
(四)申报材料包括地市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所推荐拟命名的申请书和评分表。
(五)命名活动暂定二年举行一次,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对各地市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分批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与自治区乡镇企业东西合作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命名结果在有关报刊上公布,并组织力量做好乡镇企业示范区的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凡获命名的示范区均可作为向农业部申报“全国乡镇企业示范区”和“全国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区”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自治区乡镇企业示范区评审办公室定期对已命名的示范区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者,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示范区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区命名活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求实公正、不徇私情。对弄虚作假者,撤销其称号,取消其评选资格;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9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电子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子游戏机(以下简称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健康开展,丰富公民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文化部门是各自行政区域内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对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符合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规划,由市文化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不符合规划的,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六条 经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审查,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准,领得市文化部门统一印制的准营证的游戏机,方可用于娱乐经营活动。
对具有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性质和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其他游戏机,不得发给准营证。
第七条 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有不少于50台、单机占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的游戏机集中摆放在室内,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学校门前200米以外;
(二)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三)安全通道宽度在2米以上并保持畅通,并在通道门口设置写有“安全通道”字样的醒目指示牌;
(四)有足够的光亮,夜间开放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第八条 申请开办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出任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经营活动场所平面图,游戏机种、型号、照片和娱乐方法文字说明,经营活动场所的房产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
(二)经经营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共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七条规定的,分别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
(三)依法到卫生、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在星级宾馆或大型影剧院、购物中心、综合性娱乐场所从事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且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7日内,将所核发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连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报市文化部门备案。
经营者在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后,方可开业经营。
第九条 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同时进行年审。
第十条 经营者需歇业或变更登记,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者必须认真加强游戏机娱乐活动场所内部管理,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经营、消防、治安保卫等管理制度,按每25台游戏机配备1名治安保卫人员;
(二)管理和从业人员经市文化、公安部门培训,取得上岗合格证;
(三)在醒目处置放文化经营许可证、治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游戏机上张贴准营证。
(四)控制进入经营活动场所的人数,防止超过市文化、公安部门核定的最高客容量;
(五)在营业时间内安排有关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及时处理事故和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六)明码标出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标准收费;
(七)不将经准许使用的游戏机改装为博彩、退币、计分等有奖游戏机用于经营活动;
(八)游戏机不安装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和凶杀暴力等内容的电路板;
(九)阻止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活动场所,并在醒目处设置写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字样的标志;
(十)不利用经营活动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十一)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二条 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管理人员有权要可能是未成年人的入场者出示合法身份证明;不出示的,有权拒绝入场。
第十三条 禁止出租、转让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准营证。
第十四条 经营者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应持市文化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广告管理部门和广告经营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进入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恶臭物品或动物;
(二)服饰整洁、文明礼貌,尊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
(三)爱护设施、设备和器具,保持清洁卫生,不吸烟;
(四)不要求经营者或管理人员作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五)不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第十六条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游戏机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经营者和有关人员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权向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区县文化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出文化经营许可证,由市文化部门宣布无效;由此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不服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