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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4 14:2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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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分局在处理锦州市广厦百货大楼国大珠宝“传销”一案中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之前,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从事专业管理的派出机构,可以在派出机关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因此,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分局
在《行政处罚法》实行之前,具有独立执法资格。




1996年10月9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文〔2007〕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焦作市开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市发改委、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上级和外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审计对象是开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 审计监督以市审计部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当地社会审计、纪检监察、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开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开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应将对开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审计部门要建立与开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 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开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 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 贷款管理平台的审计要点
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异常情况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按季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开行。
第十三条 市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开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的形成。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开行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规定,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审计部门设立开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0391—3569180,通讯地址:市人民路市政大厦1409室;开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大街29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东政发〔2008〕11号

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
  (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
  (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第六条 《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村居概况,包括本村居土地总面积,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土地面积,村居现状用地面积,人口,户数,年龄结构,人口自然增长分析及人均收入等情况;
  (二)改造目标及运作模式;
  (三)用地规模、规划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改造方法及步骤;
  (四)居民安置及拆迁措施;
  (五)居民对村居改造建设方案的意见。
  第七条 村居改造应该利用本村居现状建设用地实施;确需易地建设的,应当进行土地置换,置换后的净地纳入政府储备。村居改造的单一住宅小区居住规模不少于500户。
  第八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由村(居)民自用住宅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公益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和融资用地组成。
  自用住宅用地及生活保障用地适用于在本村居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的现户籍管理在册村(居)民,其资格须经本村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
  第九条 村居改造建设用地规模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村(居)民自用住宅用地,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50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
  (二)村(居)民生活保障用地,属于居住用地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40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0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既有居住用地又有经营性用地的,按照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35平方米和规划用地容积率确定;
  (三)村居的办公室、学校、幼儿园、卫生所、老年公寓等公益设施用地,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村居改造建设用地范围内确定;
  (四)其他用地,按照村居现状用地扣除本条第(一)、(二)、(三)项用地后剩余部分的20%确定;
  (五)融资用地,为村居现状用地扣除本条第(一)、(二)、(三)、(四)项用地后的剩余土地。
  第十条 村居改造应当优先保证自用住宅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村居自愿要求自用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所节余的相应土地面积可以根据村居意见转为本村居的生活保障用地或者融资用地。
  第十一条 村居改造分期实施的,首期供地面积不高于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用地之和的50%。
  第十二条 自用住宅用地、生活保障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和融资用地必须纳入政府储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三条 生活保障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的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并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再申请新的用地。死亡、迁出人口的生活保障用地、公益设施用地的使用权及房屋,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建设时的综合成本价收回,用于保障本村居新增居民。
  第十四条 村居改造对旧房屋的拆迁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实施。分期或者易地改造建设的,首期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进度将应拆迁的房屋全部拆除;未按规定拆除的,停止后期用地手续审批;最后一期供地前,必须将村居现状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完毕。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等原因确需跨村居进行改造的,经相关村居协商,报区政府同意,可以采取等价值土地置换的办法调剂村居改造用地。
  第十六条 村居改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利用本村居现状用地实施村居改造,基础设施比较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完成改造。
  第十八条 纳入改造范围的村居在实施改造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其用地面积不计入村(居)改造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九条 村居改造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整理)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以及按规定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等费用后,通过财政体制结算返还东营区,由东营区提取廉租住房保障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补助等费用后,专项用于村居改造支出。其中,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用地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由东营区政府按项目统一组织实施。
  易地建设用地需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费等,由用地村居承担。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在村居改造建设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