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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7-06 04:48: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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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华能集团公司资金账簿贴花问题的复函
国税地[1989]41号

1989-05-03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你公司能源华能财字[1989]77号《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资本金贴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我局(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的第18条曾规定:“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你公司及各成员公司都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因此,各成员公司应各按其拨入资金和原有资金的总额计税贴花,集团公司本部应按扣除拨付给各成员公司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今后增加新的成员公司,由集团公司拨付的已贴花资金,仍应由成员公司贴花。由此发生的集团公司本部贴花资金数额超过实有资金数额的,可在以后年度增加资金时,只就实有资金超过已贴花资金数额的部分补贴印花,如果实有资金未达到已贴花资金数额,则不再贴花。对你公司及各成员公司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账簿亦应按上述办法计税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三日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03年修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18日
  
  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
  (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四、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说明情况。”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报告,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六、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法规案经过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七、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治”简论

秦德良

摘要:本文论述了以德治国的内涵、意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提出应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理解德治,德治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法治的升华,是比法治更高层次的治国方略。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内涵 意义 关系

一、以德治国之内涵

2001年1月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以德治国”这一新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增添了新内容。

同“法治”一样,“德治”也可以从事实与价值二层面去分析去透视。

从事实层面看,“德治”就是在加强法治的同时,重视和强化道德规范在国家治理中的调整和社会控制作用,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同步发展。

从价值层面看,“德治”是一价值标准,据此标准可衡量一国道德规范是否在社会控制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道德规范是否成为人们行为的尺度和准则,道德观念是否真正积淀于民众的文化心理结构之中。

在我国当前,德治内涵可从下面几方面来认识。

第一,德治的主体是广大民众,但重点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须知吏治和司法之腐败是一切腐败之源,因而代表民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公职人员应一切以民为本,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一切服务群众。公职人员自身应有高尚的道德,以自身的善行为民众树立榜样,民以吏为师则德治事业可成。

第二,德治的客体主要是国家事务,国家的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德治的标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

第四,德治的历史依据在于占据我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的主张“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儒家思想之精华在于其积极入世的讲究“仁”“礼”的人生哲学和社会政治哲学,以“三纲五常”“三从四德”为核心的礼教是我国传统的社会控制器,通过礼教的实施,达到破“心中贼”之目的。现行德治继承了传统文化中“仁政”“德政”“礼治”的优良传统,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旗帜。

第五,德治的理论依据在于道德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作为思想上层建筑而发挥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第六,德治的现实根据在于我国现行法治建设之必须,中国现代的法治是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现代市场经济出现的许多新领域及新法律法规大多不是我国本土所生,是地道的“舶来品”,将其本土化仅仅靠不完善和功能有限的法律是不成功的,因而法治化迫切要求道德化。

第七,德治的监督机制是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舆论的褒贬,传统习惯的惯性力和内心信念的坚韧力使法治朝正确方向前进。

第八,德治的终极价值取向是“善”,善与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共同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九,德治的实现方式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与自下而上的民众自觉实施型相结合,具体说来,就是人民大众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通过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道德素质。

二、德治之意义

第一,德治方略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国家学说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丰富和新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关于政治、道德、法律关系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深化。精神文明重在建设,而作为其核心的思想道德建设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提出并实施,开拓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新领域,并极大地促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德治使我们高举道德之剑,抵御各种腐朽的不良思想和跑官、要官、买官的官场臭气。

第二,德治是对古今中外一切国家治政经验的深刻总结,继承了中外治政的优良传统。中国古代法家的“法治”,儒家的“仁政”都不过是人治不同表现而已,古代中国法家的“法治”始终未能取代儒家的“仁政”,法家也因此而未能取代儒家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三源流(儒、释、道)之一,充分说明“德主刑辅”的道德教化治国思想是我国古代治世主流。西方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乃至近现代西方的“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制,无不建立于道德教化之上。民主政治的经济根源在于商品经济,而商品经济首先是一种道德经济,没有诚实信用就没有交易双方的产权转移。新世纪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道德教化作为一治国方略正是继承了中外道德教化的治世传统并基于我国法治建设的落后状况提出的。

第三,德治是我国治国方略的完善,法治与德治的互相结合,必将极大促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将极大促进中国本土化与国际化潮流的融合。中国是在人治传统悠久、人治文化繁荣、人治观念深深积淀于民众的社会心理结构之中、人治使中国落伍于世界潮流的情况下走入法治的界域的,可以说,选择陌生的法治对中国人而言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中国固有的本土资源很难为法治的健全成长提供良性土壤,因而中国法治可谓步履维艰。德治方略的选择,是符合中国传统与中国国情的,德治在中国本土资源并不欠缺,道德教化是中国治政者最擅长之术,以德治辅法治,以法治促德治,二者相得益彰,必将促使法治本土化过程中不至偏离其国际化航向。

第四,以德治国方略是以对社会效益、社会正义的追求为价值基础的,它平衡协调了当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矛盾,解决了这一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对与其相适应的先进道德的迫切需求,社会主义的道德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谋求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协调,实现社会正义,以便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奠定牢固的价值基础。道德建设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必然要以效率为目标,然而往往又要以牺牲公平为代价,因而须给予道德主体的社会平等足够的关怀。德治正是从现实出发,抓住“共同富裕”这个时代的中心课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社会效益的价值目标,正确协调了效率与公平的矛盾。

三、德治与法治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