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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06:30: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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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品价格,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乡(镇)卫生院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重要文件的制定;组长由主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第五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药品招标监督小组)。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事前规范、事中监管、事后监督,保证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六条 成立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药品招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行使管理、监督、服务职能。

---管理:确定我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招标底价;发布集中招标采购公告;审查经销商资质;发放、受理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项工作;

---监督: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监督小组领导下做好招标结果执行情况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向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服务:服务供需双方,接受双方投诉,协调供需双方关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章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凡列入《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八条 招标周期内未经招标的新特药应由各医疗单位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药剂科负责签字把关,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初审批准后上报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后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供应商应将有关资料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产地、说明书、药品实样,生产经营单位资格证明、经营单位委托书等一并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审定后进入临床使用。凡未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批的新特药,各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医疗机构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自行采购,但须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药品招标办公室)批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一)未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

(二)已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但通过集中招标和集中议价均不能成交的品种;

(三)医疗抢救急需的;

(四)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灾害疫情时;

(五)急需、特殊、量小、价低的医疗器材。

第十条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剧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对中草药和中药饮片采购工作由药品招标办公室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医疗器材,其方式是确定合理的招标底价,实行“以价招药”;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临床普遍使用、采购批量或金额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医疗器材;对大公司和知名企业可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对公开招标能够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不得进行邀请招标采购或者集中议价采购;对通过集中招标采购不能成交的药品、医疗器材,实行集中议价采购;对采购标的较小,潜在的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采购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采购。



第四章 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在药品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计划的申报、汇总。分别以县区(县医院、中医院)、鹤煤集团(总医院、职工二院单报)、市直各医疗机构为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编制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或院务委员会审核后报药品招标办公室,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统计、汇总,制成本期的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本期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召开标前会、受理并书面答复投标人提出的澄清要求。

(三)进行资格预审,受理投标文件。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产品证明文件,经药品招标办公室审验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软盘投标或网上投标。在投标截止前,受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四)公开开标。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议标。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九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药品评标委员会中,药学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集中采购医疗器材评标委员会中,精通医疗器材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总数的1/2。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专家库成员每年更换一次;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品种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汇总各项指标,确定中标品种;药品招标办公室须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所需重要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须编制书面评标报告。

(六)发布中标通知书,签订供需合同。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发出中标通知书,然后在药品招标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各医疗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和《药品、医疗器材购销廉政合同》。

(七)核定临时零售价。药品招标办公室将本期中标药品及价格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确定并公布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标外采购,不得改变供货渠道,不得超标底采购,不得自行组织招标,市发改委不得接受任何医疗机构超标底价格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调价的,由中标人提供相关资料,药品招标办公室调查核实,经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四条 全国所有合法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应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材生产许可证》或《药品(医疗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每半年或一年制定一次药品、医疗器材采购计划。由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总报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后,每半年或一年招一次,期间如有价格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配送,配送药品要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另外收费,对困难卫生院,药品招标办公室可予以适量补贴。



第五章 供、需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标企业

(一)中标方在接到药品招标办公室中标通知书(电话或书面)七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鹤壁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合同书》。中标企业不得转让或者分包药品购销合同,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中标药品进行回扣促销。

(二)中标企业不能按时配送药品、医疗器材,影响医疗机构正常使用,除按有关合同内容执行外,药品招标领导小组可对中标企业提出批评;多次失信我市医疗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其在我市两年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必须按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

(二)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按时付款逾期十天给予系统内通报;逾期一个月在本市新闻媒体公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逾期三个月或两次不能按时付款,除在市媒体曝光外,还必需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按合同交付的药品、医疗器材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和有关医疗器材质量规范标准或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并与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确保临床使用安全有效。

(二)医疗机构如果发现药品、医疗器材存在质量问题可报药监、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六章 招标收费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费(含软件制作费)每份150元。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乡及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药品、医疗器材生产和批发企业、评标委员会成员、药品招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药品准备金制度。各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准备金帐户,每日按药品销售成本金额存入准备金帐户,专用于支付药品款,不得挪用。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取消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不参加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的单位或参加集中招标采购量低于本单位实际采购总量的90%的。

(二)缺乏诚信,人为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约的。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本办法执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材验收入库和登记工作。凡未持《中标品种通知书》的,各医疗机构不得验收入库,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一)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开标后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

(三)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应投标人的不合理行为而受到损害的。

(四)中标方不向医疗机构提供供货清单的。

(五)由于中标方的原因不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资料上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把各供货企业每月的供货总金额及付款情况报送药品招标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若药品、医疗器材供需双方在采供过程中发生争执,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药品招标办公室进行协调,无法协调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药品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3.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1:

鹤壁市药品医疗器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克强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牛春堡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元方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张少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关少可 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姜秀琴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 新 鹤煤(集团)公司后勤部副部长

宋忠民 淇滨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合水 山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 辉 鹤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守振 淇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永强 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李元庆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



组 长:张廷建 市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艾振军 市监察局纠风室主任

裴树祥 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成 员:刘树林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李晓琴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袁锡和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董春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附件3:

鹤壁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医疗机构名单



市第一人民医院

市第二人民医院

市中医院(康复医院)

市肿瘤医院

市妇幼保健院

市传染病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总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职工二院

鹤煤(集团)公司二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三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五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六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八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九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十矿医院

鹤煤(集团)公司工程处医院

市建筑职工医院

淇县人民医院

淇县中医院

淇县妇幼保健院

浚县人民医院

浚县脑血管病医院

浚县第二人民医院

浚县中医院

浚县妇幼保健院

鹤壁集乡卫生院

石林乡卫生院

鹿楼乡卫生院

上峪乡卫生院

庞村镇卫生院

大赉店镇卫生院

大河涧乡卫生院

黄洞乡卫生院

高村镇卫生院

北阳镇卫生院

庙口乡卫生院

桥盟乡卫生院

朝歌镇卫生院

西岗乡卫生院

王庄乡卫生院

善堂镇卫生院

屯子镇卫生院

黎阳镇卫生院

城关镇卫生院

白寺乡卫生院

钜桥镇卫生院

小河镇卫生院

卫贤镇卫生院

新镇镇卫生院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专利局、武汉市商委



通知
各区县商委、专利管理办公室(科委),各有关大型商业集团: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业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规范商业企业涉及专利经营行为,我们制定了《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
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向市专利局反映。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商品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及其他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以下简称“专利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和杜绝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以及侵犯他人专利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发行,保护自身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提
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外观、外包装、产品说明书或商品广告内容等涉及有专利号、专利申请号、专利标志或其他专利用语的商品的商业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其他经营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法经营专利商品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不得制作或发布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广告。
第五条 市专利局对全市商业企业经营中的专利管理实行统一业务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或明确负责专利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在本单位分管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处理下列有关专利的事务:
(一)对本单位贯彻执行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根据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专利管理办法、制度和开展专利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职工培训考核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地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单位专利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处理本单位有关专利的事务和违反专利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配合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指导、检查专利工作,协助、配合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本单位或相关方面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 商业企业可按规定选配专职或兼职职工,从事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九条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商品进货审查、售前审查及广告审查等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 商业企业经营专利商品,在进货、上柜或公开销售前,以及自行或许可他人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发布或在公共场所、自己经营场所搁置、悬挂或张贴商品广告前,应当经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对经本单位经营专利商品进行审查时,有权要求供货人(包括产品生产厂或商品批发商)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市专利局出具的有效专利认定证明,或市专利局监制核发的统一专利标记证明,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的专利证书原件以及专利权人缴纳当年度专利年费收据原件,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原件及缴纳专利申请费或专利申请维持费收据原件;
(二)专利权人身份证明,或由专利管理机关登记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原件以及专利实施被许可人身份证明;
(三)中国专利局或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审查决定商品所涉及专利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的文件;商品所涉及专利未经行政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审理程序,或商品所涉及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书面声明。
无上列文件资料的专利商品,本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商业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经对经营专利商品进行审查时,发现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作出停止进货或公开销售的决定,并及时报请市专利局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向商业企业举报其经营行为中有涉嫌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有关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或就此类此项提出质询,本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明确答复,并在必要时报请市专利局处理。

第四章 奖励及处罚
第十四条 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商业企业和有突出贡献的工作者,由市专利管理局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商业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在专利商品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行为的商业企业,由市专利局依法予以处罚。
商业企业领导和管理的职工,有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冒充专利、假冒他人专利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等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专利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9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税委会〔2008〕3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与我国完成政府间换文协议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我国已与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完成了第二批零关税商品范围的政府间换文协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该国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具体清单详见附件)实施关税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附件: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给予非洲塞内加尔共和国第二批零关税待遇的商品清单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特惠税率(%)
1 03023200 鲜、冷黄鳍金枪鱼 12 0
2 03034300 冻鲣鱼 12 0
3 03035200 冻鳕鱼(大西洋鳕鱼、太平洋鳕鱼、格陵兰鳕鱼),但鱼肝及鱼卵除外 10 0
4 03037600 冻鳗鱼 12 0
5 03055910 干海马、干海龙 2 0
6 03062190 未冻的龙虾 15 0
7 03076090 其他蜗牛及螺 14 0
8 03079990 其他冻、干、盐制软体动物、水生无脊椎动物 10 0
9 05119990 其他编号未列名的动物产品;不适合供人食用的第一章的死动物 12 0
10 06029093 菊花 10 0
11 06049100 鲜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 10 0
12 07099090 鲜或冷的其他蔬菜 13 0
13 09012200 已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 15 0
14 09023090 每件净重≤3kg的其他发酵、半发酵红茶 15 0
15 09024090 每件净重>3kg的其他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15 0
16 12119039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6 0
17 12129999 鲜、干的其他供人食用的植物产品 30 0
18 14011000 竹 10 0
19 14042000 棉短绒 4 0
20 16054090 制作或保藏的其他甲壳动物 5 0
21 16059090 其他制作或保藏的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5 0
22 18020000 可可荚、壳、皮及废料 10 0
23 21011100 咖啡浓缩精汁 17 0
24 21039090 其他调味品 21 0
25 23012010 饲料用鱼粉 2 0
26 25051000 硅砂及石英砂,不论是否着色 3 0
27 25059000 其他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 3 0
28 25120090 其他硅质化石粗粉及类似的硅质土 3 0
29 25169000 其他碑用或建筑用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切割成矩形板块 3 0
30 25251000 原状云母及劈开的云母片 5 0
31 25291000 长石 3 0
32 27131190 未煅烧石油焦 3 0
33 28112200 二氧化硅 5.5 0
34 28259090 其他无机碱;其他金属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 5.5 0
35 28263000 六氟铝酸钠(人造冰晶石) 5.5 0
36 33079000 脱毛剂、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9 0
37 34011100 盥洗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 10 0
38 34021100 阴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 6.5 0
39 38099300 制革工业用其他税号未列名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剂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6.5 0
40 38247500 含四氯化碳的含有甲烷、乙烷、丙烷卤化衍生物混合物 6.5 0
41 38247600 含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的含有甲烷、乙烷、丙烷卤化衍生物混合物 6.5 0
42 38247800 含全氟烃或氢氟烃的,但不含全氯氟烃或氢氯氟烃的含有甲烷、乙烷、丙烷卤化衍生物混合物 6.5 0
43 38248100 含环氧乙烷的混合物及制品 6.5 0
44 38248200 含多氯联苯、多氯三联苯或多溴联苯的混合物及制品 6.5 0
45 38248300 含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的混合物及制品 6.5 0
46 38249091 含滑石50%以上的混合物 6.5 0
47 38249099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 6.5 0
48 39019020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6.5 0
49 3903300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 6.5 0
50 39072010 聚四亚甲基醚二醇 6.5 0
51 39072090 其他初级形状的聚醚 6.5 0
52 39076090 其他初级形状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 6.5 0
53 39211990 其他泡沫塑料板、片、膜、箔及扁条 6.5 0
54 39232900 其他塑料制的袋及包 10 0
55 39261000 办公室或学校用塑料制品 10 0
56 40119200 农业或林业车辆及机器用非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的新充气橡胶轮胎 25 0
57 40169390 硫化橡胶制其他用垫片、垫圈、及其他密封垫 15 0
58 40169990 其他未列名硫化橡胶制品 10 0
59 41044990 其他干革(坯革) 7 0
60 41062200 山羊或小山羊皮干革(坯革) 14 0
61 41139000 其他已鞣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动物皮革 14 0
62 42021290 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其他箱包 20 0
63 4203100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衣服 10 0
64 4203301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腰带 10 0
65 42033020 皮革或再生皮革制的腰带及子弹带 10 0
66 42050090 皮革或再生皮革的其他制品 12 0
67 46012990 其他植物材料制席子、席料及帘子 9 0
68 50071090 其他绸丝机织物 10 0
69 50072011 未漂白或漂白的纯桑蚕丝机织物 10 0
70 50072019 其他纯桑蚕丝机织物 10 0
71 50072021 未漂白或漂白的纯柞蚕丝机织物 10 0
72 50072029 其他纯柞蚕丝机织物 10 0
73 50072031 未漂白或漂白的纯绢丝机织物 10 0
74 50072039 其他纯绢丝机织物 10 0
75 50072090 其他纯丝机织物 10 0
76 50079010 未漂白或漂白其他丝机织物 10 0
77 50079090 其他丝机织物 10 0
78 51061000 非供零售用粗梳纯羊毛纱线 5 0
79 51121900 重量>200g/平米精梳全毛布 10 0
80 52051100 非零售粗梳粗支纯棉单纱 5 0
81 52051200 非零售粗梳中支纯棉单纱 5 0
82 52051400 非零售粗梳较细支纯棉单纱 5 0
83 52052200 非零售精梳中支纯棉单纱 5 0
84 52052400 非零售精梳较细支纯棉单纱 5 0
85 52054400 非零售精梳较细支纯棉多股纱 5 0
86 52082200 漂白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0 0
87 52083300 染色的轻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0 0
88 52084200 色织的较轻质全棉平纹布 10 0
89 52084900 色织的轻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0 0
90 52085100 印花的轻全棉平纹布 10 0
91 52093100 染色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0 0
92 52093200 染色的重质全棉三、四线斜纹布 10 0
93 52093900 染色的重质其他全棉机织物 10 0
94 52094200 色织的重质全棉粗斜纹布(劳动布) 10 0
95 52095100 印花的重质全棉平纹布 10 0
96 53031000 生或沤制黄麻,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 5 0
97 53039000 经加工、未纺的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 5 0
98 53050092 加工、未纺的椰壳纤维及椰壳纤维废料 5 0
99 53071000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单纱 6 0
100 53072000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多股纱或缆线 6 0
101 53101000 未漂白黄麻或其他韧皮纤维织物 10 0
102 53109000 其他黄麻机织物或韧皮鲜为纤维织物 10 0
103 54074200 染色的纯尼龙布 10 0
104 54075200 染色的纯聚酯变形长丝布 10 0
105 54077200 染色的其他纯合成纤维长丝布 10 0
106 55102000 非零售与毛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 5 0
107 55109000 非零售与其他混纺人造纤维短纤纱线 5 0
108 55121100 未漂或漂白的纯聚酯布 18 0
109 55129900 其他纯合成纤维布 10 0
110 55132900 与棉混纺染色的轻质其他合成纤维布 10 0
111 55134100 与棉混纺印花的轻质聚酯平纹布 10 0
112 55142300 与棉混纺染色的其他重质聚酯布 10 0
113 56031110 每平米≤25g经浸渍化纤长丝无纺织物 10 0
114 56031210 25g <每平米≤70g浸渍化纤长丝无纺织物 10 0
115 56039290 25g <每平米≤70g其他无纺织物 10 0
116 56039490 每平米>150g的其他无纺织物 10 0
117 56041000 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及绳 5 0
118 56079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线、绳、索、缆 5 0
119 56090000 用纱线、扁条、绳、索、缆制其他物品 10 0
120 57021000 “开来姆”等手织地毯 14 0
121 57023900 未制成其他纺织材料起绒铺地制品 14 0
122 57039000 其他纺织材料簇绒地毯及其他簇绒铺地制品 14 0
123 57050010 毛制其他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 14 0
124 57050020 化纤制其他地毯及其他铺地制品 10 0
125 57050090 其他纺织材料制其他地毯及铺地制品 14 0
126 58041030 化纤制网眼薄纱及其他网眼织物 12 0
127 58063200 化纤制其他狭幅机织物 10 0
128 58063990 其他材料制其他狭幅机织物 10 0
129 58079000 非机织非绣制纺织材料标签徽章等 10 0
130 59119000 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纺织产品及制品 8 0
131 61032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式便服套装 20 0
132 61042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式便服套装 17.5 0
133 61043300 合纤制针织女上衣 19 0
134 61044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连衣裙 16 0
135 61044300 合纤制针织或钩编连衣裙 17.5 0
136 61045300 合纤制针织或钩编裙子及裙裤 16 0
137 61046200 棉制针织或钩编女长裤、工装裤等 16 0
138 61051000 棉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16 0
139 61052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男衬衫 17.5 0
140 61062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女衬衫 17.5 0
141 61101200 喀什米尔山羊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4 0
142 61101910 其他山羊细毛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4 0
143 61103000 化纤制针织或钩编套头衫等 16 0
144 61171000 针织或钩编披巾、头巾等 14 0
145 61178010 针织或钩编领带及领结 14 0
146 62021290 棉制女式大衣、斗篷及类似品等 16 0
147 62032200 棉制男式便服套装 17.5 0
148 62033100 毛制男式上衣 16 0
149 62034290 棉制男式长裤、工装裤等 16 0
150 62043200 棉制女式上衣 16 0
151 62043300 合纤制女式上衣 17.5 0
152 62044200 棉制连衣裙 16 0
153 62045100 毛制裙子及裙裤 14 0
154 62045200 棉制裙子及裙裤 14 0
155 62046100 毛制女式长裤、工装裤等 16 0
156 62063000 棉制女衬衫 16 0
157 62064000 化纤制女衬衫 17.5 0
158 62093000 合纤制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 16 0
159 62142000 毛制披巾、头巾、围巾及类似品 14 0
160 6214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披巾、头巾及类似品 14 0
161 62151000 丝及绢丝制领带及领结 14 0
162 62160000 非针织非钩编手套 14 0
163 63025190 棉制其他餐桌用织物制品 14 0
164 63029100 棉制其他盥洗及厨房织物制品 14 0
165 63079000 其他纺织材料制成品 14 0
166 64062000 橡胶或塑料制的外底及鞋跟 15 0
167 65059090 针织或成匹织物制成的帽类 20 0
168 65069990 其他材料制的未列名帽类 24 0
169 66019100 折叠伞 10 0
170 67041900 合成纺织材料制其他假发、须等 25 0
171 68022990 具有一个平面的其他石及制品 15 0
172 68128000 青石棉或青石棉混合物制品 10.5 0
173 68129900 其他石棉或石棉混合物制品 10 0
174 69131000 瓷塑像及其他装饰用瓷制品 15 0
175 70072190 车辆用层压安全玻璃 20 0
176 70091000 车辆后视镜 10 0
177 71039100 经其他加工的红、蓝、绿宝石 8 0
178 73021000 钢轨 6 0
179 73052000 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粗套管 7 0
180 73062100 不锈钢焊缝钻探石油天然气用套、导管 3 0
181 73062900 其他钻探石油天然气用套、导管 3 0
182 73101000 容积50-300L钢铁制盛物容器 10.5 0
183 73158200 其他焊接链 12 0
184 73182100 弹簧垫圈及其他防松垫圈 10 0
185 73182900 其他无螺纹紧固件 10 0
186 73192000 安全别针 10 0
187 73201020 汽车用片簧及弹簧 10 0
188 73201090 其他片簧及簧片 10 0
189 73219000 非电热家用器具零件 12 0
190 73269010 其他工业用钢铁制品 10.5 0
191 73269090 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 8 0
192 74032900 未锻轧的其他铜合金 1 0
193 74091900 其他精炼铜板、片、带 4 0
194 74152100 铜垫圈(包括弹簧垫圈) 10 0
195 74199110 工业用铸造、模压、冲压其他铜制品 10 0
196 76012000 未锻轧铝合金 7 0
197 76161000 铝钉、螺钉、螺母、垫圈等紧固件 10 0
198 78011000 未锻轧精炼铅 3 0
199 79020000 锌废碎料 1.5 0
200 82019000 其他农业、园艺、林业用手工工具 8 0
201 82031000 钢锉、木锉及类似工具 10.5 0
202 82082000 木工机械用刀及刀片 8 0
203 82083000 厨房或食品加工机器用刀及刀片 8 0
204 83014000 其他锁 14 0
205 83040000 贱金属档案柜、文件箱等办公用具 10.5 0
206 83062990 其他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8 0
207 84133029 其他燃油泵 3 0
208 84137099 其他离心泵 8 0
209 842129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5 0
210 84213930 内燃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 5 0
211 84213990 其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5 0
212 84219990 其他过滤、净化装置用零件 5 0
213 84314320 其他钻探机用零件 4 0
214 84662000 工件夹具 7 0
215 84798200 其他混合、研磨、筛选、均化等机器 7 0
216 84818010 其他阀门 7 0
217 84818090 未列名龙头、旋塞及类似装置 5 0
218 84833000 未装滚珠或滚子轴承的轴承座 6 0
219 84841000 金属片密封垫或类似接合衬垫 8 0
220 84842000 机械密封件 8 0
221 84879000 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机器零件 8 0
222 85044099 其他未列名静止式变流器 10 0
223 85049019 其他变压器零件 8 0
224 85049090 其他静止式变流器及电感器零件 8 0
225 85113090 其他用途用分电器、点火线圈 8.4 0
226 85162990 电气空间加热器 10 0
227 85169090 税号85.16所列货品的其他零件 12 0
228 85229091 车载音频转播器或发射器 20 0
229 85229099 声音录制或重放设备用其他零件 20 0
230 85364100 电压≤60V的继电器 10 0
231 85392130 机动车辆用卤钨灯 10 0
232 86071990 转向轮及其零件 3 0
233 86073000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用钩、联结器、缓冲器及其零件 3 0
234 87083091 牵引车、拖拉机用制动器及其零件 6 0
235 87088010 税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悬挂减震器及零件 10 0
236 87089100 机动车辆的散热器(水箱)及零件 10 0
237 87169000 挂车、半挂车及非机动车用零件 10 0
238 90159000 大地测量仪器及装置的零附件 5 0
239 90212900 牙齿固定件 4 0
240 90271000 气体或烟雾分析仪 7 0
241 90303200 带记录装置的万用表 8 0
242 90303900 检测电压、电流、电阻或功率的其他仪器,带记录装置 8 0
243 90308490 其他电量的测量或检验仪器及装置 8 0
244 90321000 恒温器 7 0
245 92060000 打击乐器 17.5 0
246 92099990 本章其他编号未列名的乐器零件 17.5 0
247 94052000 电气台灯、床头灯、落地灯 20 0
248 95072000 钓鱼钩 21 0
249 96019000 其他已加工动物质雕刻料及其制品 20 0
250 96062100 塑料制钮扣,未用纺织材料包裹 21 0
251 96062900 其他钮扣 15 0
252 96083910 自来水笔 21 0
253 96083990 其他钢笔 21 0
254 96091010 铅笔 21 0
255 96121000 打字机色带或类似色带 10.5 0
256 96151100 硬质橡胶或塑料制梳子、发夹及类似品 18 0
257 97011010 手绘油画、粉画及其他画的原件 12 0
258 97019000 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 14 0

备注:以上商品清单以2008年税则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