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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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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1999]10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意见
(1999年3月26日)


   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指出,用邓小平理论教育广大青年特别是青年学生,是关系改革开放前途和二十一世纪国家面貌的大事,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动摇的长远大计。要求共青团在广大团员青年中深入开展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活动,加强对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各种组织的指导。江泽民同志强调,要在全党养成勤奋学习的风气,并把这种风气大力推广到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中去。全团要按照党的要求,根据团十四大和团十四届二中全会的部署,切实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到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推动全团的理论学习不断深入。

   一、把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放在全团工作的首位

   1. 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团、教育青年,构筑起当代青年的强大精神支柱。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紧密联系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历程,联系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二十年来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伟大实践,联系各自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深刻理解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背景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极端重要性,引导团员青年切实增强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紧迫感。通过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帮助青年牢固构筑起强大的精神支柱,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全面振兴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2.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兴起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的新高潮。全团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五大主题,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党的十五大精神上下功夫,把全团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把广大青年的热情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

   3.在全团大兴学习之风。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学习理论、学习现代经济知识、学习科技知识、学习历史的要求,团的干部和团员青年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结合起来,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结合起来。还要努力学习其它知识,特别是反映当代世界发展的各种新知识。通过大兴学习之风,全面提高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二、以团干部和青年学生为重点推动全团理论学习深入开展

   4.各级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干部在理论学习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发挥组织和带头作用。本着先学一步、学好一点的要求,做到团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团员青年的前面、团的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走在普通团干部的前面。完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作出具体安排,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同时,注重把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党的重大决策,同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同推动共青团工作的跨世纪发展,同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理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积极推动团员青年的理论学习。通过抓实践、抓社团、抓活动,引导青年学生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把大学生社会实践和中学生实践教育活动作为青年学生在实践中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途径。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产生的、青年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积极从邓小平理论中寻找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答案。进一步发挥学联及各类学生社团在推动学生理论学习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学校的组织优势和学习研究优势,发挥课外活动阵地、第二课堂校园文化阵地的作用,开展行之有效的理论学习活动,创造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的工作。紧密结合政府机构、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等重大举措,在青年职工和青年农民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学习实践活动,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和理解改革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6.积极探索适合青年特点的理论学习形式。根据当代青年的成长历程,针对不同的青年群体,采取不同的学习形式,侧重不同的学习内容,努力使邓小平理论在青年中入脑、入心。通过研讨会、培训班、巡回报告团、座谈会、专题讲座、读书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征文比赛、成就展览等各种适应青年特点的学习形式,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分层次、分阶段地开展学习活动,吸引更多的青年加入到学习中来,不断扩大青年理论学习活动的覆盖面。以重要节日、纪念日和重大历史事件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青年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弘扬新时期创业精神,弘扬伟大的抗洪精神。

   三、把全团的理论学习、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有机结合起来

   7.把邓小平理论的研究、宣传与全团的理论学习有机结合,使之相互促进,推动理论学习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各级团的宣传部门和团属新闻出版、教学研究机构,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营造浓厚的理论学习氛围。通过扎实开展一系列的学习活动、宣传活动、研究活动、实践活动及展示活动,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工作。

   8.加强邓小平理论中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思想的研究。认真学习研究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年和青年工作的发展规律,推动共青团工作实现跨越世纪的新发展。

   9.加大理论研究的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共青团青年和青年工作研究规划。针对青年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创作一批理论文章,编辑出版一批通俗理论读物。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优秀青年理论文章和青年通俗理论读物排行榜,逐步形成面向广大青年的出版、推荐和阅读的系列化理论学习体系,满足广大青年学习理论的需要。各级团校要加强理论教材建设,把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研究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青年各种学理论组织的指导

   10.重视发挥青年中各种学理论组织的作用。近年来,在青年中成立的理论研究会、业余党校、业余团校、学习理论小组、学党章小组、读书小组等各种学理论组织在青年学习邓小平理论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青年的欢迎。各级团组织要重视发挥这些青年学理论组织的作用,把青年中蕴藏的学习理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11.加强对青年学理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把握正确导向,制定学习计划,丰富学习内容,提高学习质量。建立学理论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规划和实施学理论工作,引导学理论组织始终保持正确的学习方向。注重对各种青年学理论组织中学习骨干的指导和培养,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交流与培训活动,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发挥他们在青年学理论活动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注意及时总结推广青年学理论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青年学理论组织健康发展。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提供学习阵地、购买学习资料、创办内部学习交流刊物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为学理论组织开展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努力形成持久开展理论学习的机制

   12.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组织要把加强理论学习,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逐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带头抓,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分工抓,有关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确保理论学习的各项任务、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对理论学习工作的考核,把开展理论学习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团干部特别是团的领导班子、团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13.建立和完善各级团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重点抓好县级以上团干部的理论培训工作。采取切实措施为团干部参加理论学习培训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县级以上团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健全团干部培训制度,使团干部理论学习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发挥各级团校和其它培训阵地在促进团干部理论学习方面的作用。

   14.加强对团干部学习理论的督促检查工作。建立督促检查制度,逐步把学习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与评优评先相结合、与团干部的选拔任用相结合,推动团干部在理论学习的自觉性、理论政策水平及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等方面都得到明显的提高。

   15.通过在广大青年中开展讲理想、讲道德、讲法制活动,推动青年的理论学习扎实持久、不断深化。通过召开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在新闻媒体开辟理论研究成果展示园地、创办理论学习信息与交流刊物等多种形式,发掘和推广基层团组织开展学理论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用典型的力量推动青年学理论活动的深入开展。

   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

   16.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能否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和理论武装工作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全团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按照“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与新的发展”的要求,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在团内大力倡导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良好风气。

   17.加强青年理论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鼓励青年理论工作者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青年,努力成为政治坚定、思想敏锐、学识渊博、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青年理论工作者。

   18.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更好地把理论学习活动引向深入。紧密结合青年思想实际,引导青年进一步认识邓小平理论对自身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建功成才。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国家工商局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7月27日,卫生部、国家工商行管局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它类似公共场所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
第五条 街头食品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
(二)场地内的道路、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摊点布局合理,划行归市;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风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亮证经营。
(二)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制作肉、奶、蛋、鱼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自备或使用集中消毒设施)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流动摊位应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它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亦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第七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和色、香、味、形异常的食品;
(二)使用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及动物内脏和使用病死、毒死的畜、禽、水产品加工制作的食品;
(三)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的和掺杂使假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兽医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六)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的其它禁售食品。
第八条 街头食品经营场所由开办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市场的选址、布局和卫生设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般卫生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并负责对已领取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取缔无证经营。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监督其健康检查;开展技术指导,采样检验,进行卫生评价;对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街头食品经营场所的开办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6〕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宗地标定地价的1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签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资分红的10%计算。

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必须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开设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第六条 各村在收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时,应及时将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

第七条 在流转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协议)时,要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列入补充条款之中,确保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及时划入专户。

第八条 村(居)委会在办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时应出具将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的划款凭证。无法出具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未办手续的流转作非法用地处理。

第九条 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存款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条 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属各土地所属村所有,按各村所划入资金,用于所属村民的下列社会保障开支项目:

(一)按规定应由村承担的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按规定应由村承担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费支出;

(三)按规定应由村承担的五保户供养等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费用支出;

(四)其他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应由村承担并经村委会确认的支出。

第十一条 各村可利用土地收益社保专户中属本村所有的资金缴交社会保障费用;如村不能按时足额缴交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市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可委托相关部门直接从土地收益社保专户的属于相关村的资金中扣缴。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财政分局及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土地收益社保专户管理,建立年度收支预算制度,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农资办、镇(街道)财政分局和会计核算中心,应当督促村(居)委会按规定把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镇(街道)土地收益社保专户的监督管理,指导镇(街道)财政分局和会计核算中心做好土地收益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储存的资金,在保证各项社会保障费用正常开支的基础上,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资办要积极探索保值、增值途径,努力对这些资金进行安全增值营运。

第十五条 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作为村级财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每年要向所属村民公布,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的收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要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用途,不得危害专户资金的安全。市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收益社保专户收支、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督促落实本办法。检查时,有关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支持配合,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六条 村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的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未将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及利息全部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

(二)未按规定用途调动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

(四)其他损害土地收益社保专户资金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作为《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