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物价局
北京市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处理权限的规定
市政府 市物价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物价局的物价检查所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价检查所( 以下简称物价检查机构) , 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权限, 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的职权, 有权对同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权限,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央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物价检查机构依照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处理。
二、市属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京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市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三、区、县属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区、县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四、乡、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物价检查机构查处。
第五条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标准, 按照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可将其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 授权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 或者联合检查处理;
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有困难的价格违法行为,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协助或直接处理。
上级物价检查机构可以直接处理下级物价检查机构处理权限范围内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两个以上物价检查机构都有处理权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最先检查发现该价格违法行为的物价检查机构为主, 有关物价检查机构协助, 共同进行处理。必要时由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跨区、县的重大、复杂的价格违法行为, 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组织有关区、县物价检查机构联合检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1年8 月1 日起施行。
1991年7月20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44号
印发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业经2004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铜陵市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送温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送温暖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每年元旦、春节前,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财政专项安排和发动社会各界捐助等方式筹集的专门用于慰问我市困难职工及其他生活困难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来源:
(一)省政府慰问资金;
(二)市财政安排的资金;
(三)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捐款;
(四)效益好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体捐款。
第四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账户设在市总工会),专款专用。
第五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慰问市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等;
(三)对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予以补助,由企业自行安排慰问困难职工;
(四)扩充市救急济难基金本金。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
(一)慰问城市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民政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慰问户数以上年12月份在册低保户数为准。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所需的资金由市总工会向市政府报告,慰问人数(不含城市低保户)由市总工会在调查摸底基础上核实汇总。
(三)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资金的审批
依据有关部门申请资金的报告,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当年资金筹集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市长批准。
第八条 资金的发放:
(一)慰问低保户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财政,发放由区民政局负责。
(二)慰问企业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和患重病、大病或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职工、退休人员的资金由市总工会通过基层工会发放到户,基层工会按要求向市总工会反馈发放结果。
(三)慰问少数尚未改制的特困企业困难职工的资金由市政府拨付给企业主管部门或各区政府,再由其主管部门或区政府分配给相关企业,企业在当年春节前发放给困难职工,并将发放名单张榜公布。企业主管部门或区政府要向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反馈企业资金分配发放情况。
第九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
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将追究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有关单位的资金分配发放情况,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总工会进行检查核实。
当年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要向各捐款单位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资金收支情况,由市审计部门每两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条 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筹集资金,开展县、区的送温暖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