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0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6]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自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各地认真按照国务院要求,研究实施方案、落实分担资金、制定配套办法,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现农村中小学春季开学在即,为确保开学前将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保证新机制顺利实施,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工作重心和工作精力的安排上,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作为头等大事,“一把手”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按照中央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统一要求,逐项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建立责任制,“倒计时”地予以落实。近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除相应承担完成本省规定的各项任务外,还要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主动深入到基层的教育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及时了解情况,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二、积极协调落实专项资金。为保证新机制的顺利实施,2006年春季中央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预拨资金已于1月上旬全部安排到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本省新机制实施方案,将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应承担资金在开学前统筹落实到县,并明确要求县分解到学校。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校量大、面广、基础薄弱的特点,与当地有关部门一起,尽量把工作做得细一些,确保学校开学时能及时、足额使用专项资金。对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和学校,要特事特办,采取特殊办法予以保证。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一旦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马上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不能因资金不落实而影响学校正常运转。

  三、指导农村中小学编制2006年预算。各地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正确指导实行新机制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在春季开学前编制好2006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数据要实,安排要细,使用要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汇总当地农村中小学预算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编入当地财政总预算后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思想上、观念上和方法上努力适应改革的要求,抓住此次改革的有利时机,督促农村中小学逐步建立起规范的预算制度。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新机制的地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从今年春季开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等。暂未实施新机制的地区,仍按“一费制”办法收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并严格公示。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

  五、尽快完成省内培训工作。各地要在2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本省的培训工作。培训的重点是对中央政策和本省的实施方案进行解读,对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进行辅导,对经费使用、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提出要求。要通过培训,确保实行新机制地区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农村中小学校,正确理解和执行中央政策。培训面要宽一些,培训的内容要细致、可操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县级教育部门把培训工作延伸到每一所农村中小学。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重点抓好三个阶段的宣传工作:一是在春季开学前,全面宣传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的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要保证将教育部、财政部印制的宣传卡发到实施新机制地区的每一个学生手中,将招贴画在所有农村学校张贴。二是在“两会”前,主动向本省的“两会”代表、委员们进行专题汇报,提供有关宣传材料,内容包括: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财政部、教育部出台的配套政策和做法,本省新机制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等。三是抓好新机制实施后的跟踪宣传。要组织相关新闻媒体的记者,深入农村、学校,进行形式多样、富有深度和特色的报道,积极宣传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进展,挖掘典型,暴露问题,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组织专项督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住从现在到春季开学这段关键时期,结合实际,对省内教育系统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专项督查。对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工作不认真、不过细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改正;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研究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我部将于2月10日至25日,分7个小组,对今年实施新机制的15个省份(西藏除外)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督查重点是各地实施方案制定情况、2006年春季预拨资金到位情况、学校收费规范情况和政策宣传情况等。具体时间和安排行前另行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九日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认真做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就业是民生之本,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数百万学生及其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关系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699万人,加上2012年毕业未就业的21.2万人,合计达到720万人,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密切联系市场主体的职能优势,创新服务措施,完善服务帮扶政策,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要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职能作用,结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服务措施,扩大各类市场主体总量,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机会。重点要进一步支持、鼓励民间投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工商注册登记“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开业指导、注册登记、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支持高校毕生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大力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参与、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出资方式,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提供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五、放宽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住所(经营场所)限制,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难度。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六、减免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相关费用,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成本。继续严格落实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免收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费,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成本。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兴业的行政指导,规范高校毕业生市场经营行为。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坚持以教育、引导、规范为主,重在帮扶高校毕业生合法开展经营活动。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在年检验照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

  八、严厉打击扰乱高校毕业生就业秩序的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会同公安、教育部门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严惩诱骗高校学生参与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积极参与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黑中介”及各种侵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要指导各级个私协会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稳定现有用工岗位,努力挖掘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动员引导一批个体私营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引导、创业辅导和招聘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创业兴就业。

   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合力。要加强与财政、人社、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解决创业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合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完善促进高毕业生就业工作长效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推动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



   工商总局

   2013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的批复

1985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院询问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主管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用何种法律文书的问题,我们研究后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主管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后,应当了解案情。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正确,则用《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如果发现处罚决定确有错误,则不予执行,并通知主管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