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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0:59: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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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4 ]13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四、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程序按收缴处置和自行处置两种方式确定。
  (一)采用收缴处置方式的程序: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申报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核销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予以核销。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上报申报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包括资产清单和不良资产的债权、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凭证。
  2、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将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的资产明细资料移交处置公司,委托其进行不良资产处置。资产移交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国有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国有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国有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处置公司负责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移交的资产资料向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事业单位收缴已核销的国有不良资产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和其它权益类资产。
  3、接受处置委托后,处置公司应按照资产清单进行核实、梳理、分类、处置、结案,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处置公司应通过各种方法尽量摸清现有国有资产状况,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主动寻求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配合。
  4、处置公司对每项受托资产的处置,均应拟订《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并严格按照《处置方案》进行处置。处置时间跨度较大的,处置公司应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处置完毕结案两周内,应编制《国有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经处置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国有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核销批复,《委托处置协议》,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原持有单位、金额等基本情况;
  (2)处置国有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分类梳理及处置方式、处置收入、处置费用情况;
  (4)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相关材料等附件。
  5、处置公司受委托处置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每年扣除30%以内的管理、经营费用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二)采用自行处置方式的程序:
  1、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对各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的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国有不良资产,经初审确认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采取资产划转与委托的方式,交处置公司进行处置。
  有法律纠纷或债权债务不清的国有不良资产,由相关资产经营公司按帐面价值委托处置公司处置。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处置公司按规定签订委托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其余国有不良资产按帐面价值无偿划转给处置公司。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处置公司提供划转的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并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进行监督移交。国有不良资产的明细资料应包括资产清单和不良资产的债权、股权及其他资产的凭证。2、有关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向处置公司进行资产划转时,资产划转清单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验收统计汇总表;
  (2)国有不良资产形成的时间及简要原因说明;
  (3)国有不良资产的权属凭证目录;
  (4)国有不良资产移交时的帐面价值。
  3、处置公司接受资产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核销。
  4、划转资产作为待处理财产入帐,贷方相应列入“负债”,每年度回收的资产在经审计并扣除30%以内的管理、经营费用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30%上缴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2)20%返还原划转该项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
  (3)50%留给处置公司所属的投资单位。
  五、在国有不良资产移交、处置过程中,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应接受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积极配合处置公司的工作,对人为设置障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在国有不良资产交接和处置过程中,如存在应移交而不移交情况的,处置公司应要求有关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事业单位提供加盖公章且详细说明原因的书面资料上报领导小组。
  七、处置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努力拓宽处置渠道,建立相应的市场网络,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和金融工具,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八、处置公司处置国有不良资产,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禁止流通的物资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九、处置公司应按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准确入帐,按月上报有关报表。
  十、处置公司每年应认真总结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总结上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处置公司接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督,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农业部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001年12月12日

序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等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89.9.6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3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4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92.6.9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废止

5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废止

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废止

9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5.10.26
已失效

10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农业部
97.6.17
已失效

11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8.3.24
已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具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各证券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增加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透明度,按照《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件印发),现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有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后,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五、2002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于2003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2002年度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2003年已经披露过上述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本次信息披露。

六、鼓励证券公司在此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七、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和报送工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八、未按上述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按该公司拆借限额的80%重新核定拆借限额;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低于该公司拆借限额50%的比例重新核定拆借限额,或者暂停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直至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凡是披露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订现行的信息披露操作规则,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