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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48: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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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机械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维护本地跨区作业秩序,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等组织或农机大户、个人组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设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七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联系作业任务,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协助处理作业纠纷,负责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机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服务费标准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指导价格。

  第十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型号、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质量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县级农机部门应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外来机车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转运的作业队,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和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后,领取有效驾驶操作证件。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要求或双方的合同标准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有异议时,可向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跨区作业队在长距离转移时,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上路拦 截过境收割机,以及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七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收集本地和外地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或引机数量、作业价格等信息,及时向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跨区域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参加跨区作业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作业证或持有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截敲诈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杆还田、机械植保等农机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

唐青林


  一、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的法院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任何案件的审判都是从确定法院管辖开始的,因此,正确确定法院管辖是非常重要的职责。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主要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和最高法院管辖四级。有关商业秘密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于其专业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各地的实际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若干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有关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 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确定由哪一级法院管辖,而地域管辖则是确定由同级法院不同辖区的哪一个法院管辖。主要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我国法律对专利、著作权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地域管辖都作了详细规定,对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则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与他人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约定保密义务,因此,当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商业秘密权利人既可以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起合同诉讼。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类型。当选择合同诉讼时,则适用有关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一)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五种: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未明文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为侵权行为,因此,本书作者认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不属于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可以认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产品的销售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销售地法院有管辖权呢?
  一般认为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而,销售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产品地的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表明: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销售商不是侵权行为,不能以销售商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人民法院报2009年4月22日《理论与实践专版》所载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之一《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水意利印刷厂、佛山市环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 (2007)民三终字第10号(2009.01.15)的裁判摘要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通常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就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因此,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通常是重合的,不宜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该案基本情况如下:
  2004年4月8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以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万元等。 2004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后起诉人又多次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增加经济赔偿。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标的额巨大,请求将该案移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准许。2005年6月6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又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补充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另,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上海四维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其压敏粘合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受理了该案。
  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昆山)有限公司、艾利(中国)有限公司认为该案应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因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尽管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也受理了该案,但该案的受理时间晚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时间,即2004年5月17日。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时间是2005年6月,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变更,并非两次独立的起诉。因此,本案的受理时间仍应为2004年5月1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被告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正确处理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对于审判的顺利进行和提高审判的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管辖没有特别规定,一般适用现有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确定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提供了法律依据。由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最高刑期为七年,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的通知



建稽[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治理方案,并于3月31日前将治理方案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的加快,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呈现出表现形式复杂化、采取手段隐蔽化、产生环节多样化、社会危害显著化等趋向。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滋生蔓延,既有企事业单位内控机制不完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市场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以及体制机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对于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既要认清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抓好治理工作。

  (一)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党组贯彻《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经营行为和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人员健康成长。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指导原则

  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统筹考虑,抓好结合:一是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二是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三是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结合;四是与推进改革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2、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二、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涉及的重点部位、环节和行为主体

  (一)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二)行为主体: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企事业与企事业、企事业与建设单位、企事业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二是建设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的监管者。三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些单位和人员既可能是行贿者,也可能是受贿者。

  三、开展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自查自纠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具体办法,指导、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这项工作从2006年3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按动员部署、对照检查、整改落实、巩固成果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原则上用1个月时间)。重在纠正错误观念,营造活动氛围。

  1、召开动员大会,抓好思想发动。通过层层动员,使从业人员特别是经营管理者充分认识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认真组织学习,抓好深化认识。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

  3、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配合。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活动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相对集中时间,深入查找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方向。

  1、征求意见广泛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2、深刻剖析对照查。各有关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重点自查2001年以来的经营观念和行为。一查思想认识上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对治理商业贿赂是否有抵触情绪;二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三查经营、财务、购销等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账外账、账外物等。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要深刻,并认真总结教训,明确整改思路。

  3、梳理问题准备整改。把自查的问题归纳整理,进一步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原则上用3个月时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各有关单位要上下联动,紧密配合。

  1、扎实进行整改。各有关单位要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全面的进行整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很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需提出时限要求。

  2、制定改进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各有关单位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改进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加强督促指导。

  3、梳理整改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原则上用1个半月时间)。各有关单位继续搞好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1、继续搞好整改。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作出说明;自查自纠效果不好的,要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

  2、抓好建章立制。重点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巩固自查自纠成果。

  3、认真进行总结。既总结成效,也总结不足;既总结经验,也总结教训,确保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二)监督检查

  1、加强督查督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从经营观念、市场行为、合同、财务审计、非生产性费用支出、非正常现金流等方面入手,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2、建立信息专报与通报制度。定期报告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经验,相互交流借鉴。

  3、建立联系点制度。建设部将确定一至两个地区和若干企事业单位作为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帮助联系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探索和总结自查自纠工作经验,推动各地开展工作。各地也要建立联系点制度。

  以上安排供参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把整改贯穿于自查自纠全过程,每一阶段结束后,都要将本阶段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等情况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11月中旬,要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整改效果、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打算等汇总后报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设部在分析汇总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后形成报告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四、严肃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

  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各级建设行政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处理违纪违法问题同处理违纪违法人员相结合,改变市场监管中查事不查人的状况,坚决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一)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一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二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三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

  (二)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

  (三)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坚持宽严相济。要动员、督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问题。对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五、建立健全防治建设系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建设系统商业贿赂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自律机制。一要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经营、采购、销售、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管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要加强诚信建设。继续开展建设系统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行业、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三要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深化改革,修订、完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一方面,在修订《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时,注重完善对规范企业商业行为,杜绝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遏制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推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推进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继续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修订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体系,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推进建设行业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制定行规、行约以及行业标准等,加强对企业等会员行为的约束。

  六、加强对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

  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建设部已经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部党组书记、部长汪光焘任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刘志峰和部党组成员、驻部纪检组组长姚兵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司局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稽查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党组(党委)和行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

  (二)深化教育,营造氛围。一要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系统形成遵纪守法、诚信文明的新风尚。二要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大家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要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建设系统商业贿赂进行舆论监督,大力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

  (三)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要坚持“两同时”制度,把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深入调研,跟踪指导。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加强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