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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2:46: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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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发布政府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和窗口,在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网站存在发布信息和页面更新不及时甚至链接错误等问题,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最近,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办好政府网站的关键在于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倾听群众的意见、呼声和要求,及时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处理结果。只有互动、解决问题,才能吸引群众。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种种问题,主要原因是建而不管或管不到位,有的单位负责同志对本单位开办的政府网站不问不看,致使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长期得不到发挥和体现,网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办好网站放在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管理和责任,确保网站管理工作落实到人,做到不办则已,办则有人管、能管好。对于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内容保障工作,确保网站管理不缺位。提倡领导同志读网。
  二、全面检查,切实解决政府网站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网站页面能否正常访问,各栏目及其子栏目内容是否及时更新;二是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机制是否健全;三是网站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互动功能是否正常;四是网站链接是否经过管理单位审核把关,是否存在错链和断链;五是网站安全防范工作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了应急处置预案;六是网站管理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职责是否明确。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上网信息准确、真实,不发生失泄密问题,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取政府信息、获得便利的在线服务,确保链接正确有效、网站安全平稳运行。对确实无力管好的网站或栏目,要果断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政府网站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互动交流作用
  要切实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及时准确在政府网站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尤其要做好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政府信息的发布工作。凡是可公开的不涉密文件,都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政策出台后,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主动在政府网站予以回应,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提倡地方和部门负责同志到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
  四、规范管理,不断提升政府网站工作水平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要建立网站链接审批制度,严格审核把关;运行维护单位要定期检查链接的有效性,发现链接错误,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更正。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值班读网制度,安排值班人员每日登录网站读网,检查网站运行和页面显示是否正常,特别要认真审看重要稿件和重要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情。要不断完善政府网站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日常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或出现突发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缺乏技术保障力量的政府网站,上级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要主动协调有关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其做好网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政府网站运行维护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定期对网站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对政府网站工作人员进行经常化的管理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办网、管网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府字[2002] 12号 
2002-5-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收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
发〔1994〕26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
院〔1994〕143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
业特产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烟叶、牲畜产
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毛茶、水果、果用瓜、干果、蚕茧、药材、甜叶菊、花卉、
经济林苗木等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的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笋等收入;
(五)牲畜产品收入,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羽绒、驼绒
等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等收入;
(七)特种养殖收入,包括水貂、蛇、蝎、牛蛙、蜗牛、海狸鼠、蜂蜜等收入;
(八)省政府批准的其它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环节:
(一)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 兔
毛、羊绒、羽绒、驼绒);原木;原竹(包括毛竹、篙竹);生漆、天然树脂(包括松
脂)。暂停征收猪皮农业特产税。
(二)除烟叶、牲畜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以外的其它应税品目在
生产环节征收。
第五条 本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
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
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 或
者评定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
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 ×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
购(销售)价格〕。
(二)纳税人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收购金额。
(三)纳税人生产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并连续加工产成品(或者半成品)出售的,
其计税依据折算为原产品实际收入,具体折率由县(市、区)征收机关决定。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计
算征收。计算公式:
生产环节应纳税额=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收购环节应纳税额=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农业特产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
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至3年;
对在新开发的河滩、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免税1年;
(三)对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及其它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
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四)对于以核定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即评产计征),在核定收入之后,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
者免税。
歉收六成以上的免征;
歉收五成以上不到六成的减征七成;
歉收四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五成;
歉收三成以上不到四成的减征三成;
歉收二成以上不到三成的减征二成;
歉收二成以下的不减征。
本条款中:(一)、(二)项规定的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乡镇征收机关审核,
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三)、(四)项规定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群众民主评
议,经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报县级征收机关批准。经批准的减免要在当地张榜公布。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只限于本条所规定的范围,超出规定范围的减免,须逐级上报国
务院或财政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在产品生产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应在产品收购地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十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或者收购
的当天。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
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核定征税。纳税人未按规定
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交纳外,从滞纳日起按日加征应纳税款的
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评产计征、查账征收、市场征收、查验征收、
委托代征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按照有利于税款征收、有利于商品流通的原则确定。征收机关应当在税源普查
的基础上,建立农业特产品分户税源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
税。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
缴、代收代缴农业特产税,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代征农业
特产税。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征收税款后,应当向纳税人开具
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跨境运销应税农业特产品,需要办理外运手续的,应当持
完税(含免税)凭证向产品生产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已税农业特产品外运手续。
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的当天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及时发给已税农业
特产品外运证明。
第十四条 农业特产税征收附加,附加比例为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
对有农业特产收入的国有农场以及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果园场、林场、
茶场等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附加。但对国有
农场、果园场、林场、茶场等下属集体性质的村级建制单位,原已负担“三提五统”
的,照章征收附加。
第十五条 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
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按照本办法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
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般征收农业税,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农业特产品生产相
对集中、相对稳定、以农业特产收入为主的,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
对在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中确定为计征农业税的土地,由于调整种植业结构而改种农
业特产品的,一般不再改征农业特产税。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六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农业特产税实征总额的5%安排征收经费( 含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 不得从税款中提取或退
库,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税人同征收机关在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征收中发生争议时,应当
先依法缴纳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然后可以在收到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之日起60
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
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江西省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生产者 收购者
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 20%
烤烟叶 20%
二、园艺产品
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 8%
乌龙茶和边销茶、精制茶原料 8%
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梨 8%
其他水果、干果,包括葡萄 8%
果用蔗、板栗等 8%
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8%
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8%
花卉,包括观赏花、制茶花、药用花 8%
苗木,包括经济林、用材林苗木等 8%
药材、绞股蓝、甜叶菊 8%
其他园艺产品,包括芦笋、黄花等 8%
三、水产品
水生植物,包括莲子、莲藕 8%
荸荠、芦苇、席草、蒲草等 8%
淡水养殖,包括鱼、虾、蟹、龟、鳖及其种苗 8%
珍珠、育珠蚌等 8%
淡水捕捞产品 8%
其他水产品 8%
四、林木产品
原木 8%
原竹,包括毛竹、篙竹 8%
生漆、天然树脂(包括松脂) 8%
木本油料,包括油茶、油桐、乌桕子等 8%
其他林木产品,包括鲜笋、干笋 8%
小山笋、薪柴炭等 8%
五、食用菌
黑木耳、银耳 8%
香菇、蘑菇 8%
其他食用菌 8%
六、牲畜产品
猪皮、牛皮、羊皮 5%
羊毛、兔毛 10%
羊绒、羽绒、驼绒 10%
七、特种养殖产品
牛蛙、蛇、蜗牛、蝎、海狸鼠、水貂 8%
蜂蜜 8%


版权:激励智力创作还是保护经济投资?

北京大法律系袁泳

一、真正的作者与投资商之间的利益较量:激励创作与保护投资

----我们所理解的版权法是保护人们对文学和艺术领域的思想和感情的表达的法律,典型的保护对象,如小说、音乐、绘画等,是作者个人创作的产物。对同一思想和情感进行表达的方式多种多样,几乎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每一个人的创作对于这种可能性的利用都只是冰山的一角,在已有的创造性表达之外,另一个人再次进行独立的创造性表达的空间和自由度相对较大。只要具备版权法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就可以得到版权法保护,不存在抄用他人表达的必然性。因此,作品没有绝对的价值高低之分,版权的世界是一个多样性的世界(1)。相比之下,专利技术通常处于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最前沿,虽然有可能存在的解决方案不只一个,但思路毕竟是十分有限的。技术创新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已有的专利成果的基础上进行。

----随着新的作品类型,如电影作品、录音录象作品、软件作品和数据库的出现并在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中普及,作品的创作已经逐渐从自由独立的作者单人创作的模式(2)向由雇主或委托人提供高薪报酬的多个创作者进行集体创作的模式转变,从个性创作向投资创作转变。作品创作中,作者的人格和个性的成分渐少,而组织管理多人集体参与创作必须的经济投资成分渐多(3)。智力作品与技术产品之间的界限的划分会越来越困难。在作品创作层面上,真正的作者的利益蛋糕面临着被投资商分享的危险。

----传统版权法中,激励创作的对象主要是独自创作的自然人作者。而电影作品、录音录象作品、软件作品、数据库的产生过程中,对成百上千的人共同合作的组织工作,以及先进的制作手段和设备显得越来越重要。最根本地,离不开电影公司、唱片公司、软件公司和数据库制作公司这些大型企业的巨额投资,迫切需要它们承担相应的高风险,于是它们对巨额利润的追求也就有了合理性基础。如同版权法对电影的保护不是保护摄影师,而是保护电影制片人这样的投资商一样,对软件的保护也不是保护软件设计人员,而是保护对软件生产进行组织和投资的软件公司。可见,新技术发展的趋势虽然不会改变版权法的所有传统特征,但是已经把巨大的经济投资引入到作品的创作之中。投资保护有可能成为版权法的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主张投资利益保护的意见认为,作为雇主的投资商按照版权法享有集体创作的软件“作品”的版权,并没有什么不恰当(4)。还有学者表示赞同集体创作取代个人独立创作,并对数字技术环境中,单个作者进行创作的模式是否还会居于主导地位提出质疑(5)。他认为,长期以来,文学和艺术领域的“创作”主要以个人参与的方式进行的,从而模糊了一条真理,即写作基本上是集体合作的产物。他还认为,迄今为止,交互性和开放性的因特网发展状况表明,“电脑空间”大量存在着强烈的合作冲动下的创作,集体创作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如果在数字技术环境的版权立法中,能够放松“创作”概念中个人创作的紧箍咒,那么就可以走出传统版权法中被个人天分限制的狭窄范围,接纳集体创作,使这一真理得以再现,从而保护更大范围的文化利益(6)。

----笔者认为,以上主张虽有一定道理,但还需在不断上升和发展的数字技术进程中接受时间的考验。如果未来的数字时代中,集体创作的比例超过个人创作,又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如何识别出集体创作过程中进行主持、决策并表达自己的个性的人,不难想象,识别工作无疑会变得非常困难(7)。特别是当成千上万个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人通过因特网共同参与作品创作,而且作品的内容因交互性和开放性的要求需要不断更新时,识别工作有可能会难上加难。

----与投资商对集体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的情形相呼应,区分独创性的智力表达与技术产品会越来越困难。智力作品与技术产品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将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的Trips协议的签订,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都受到美国版权领域实用主义的影响,软件作品、数据库、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美术作品等可以如同大米和小麦那样在国际贸易市场上进行交易。德国学者第莱尔(ThomasDreier)认为,这种实用主义对作者权传统中作者和作品的概念产生了消极影响(8)。

----在本文可以看到,在试图利用版权一劳永逸地保护所有软件、数据库和多媒体的投资商的愿望与传统的版权法的保护真正的作者的创作的宗旨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未来的数字时代,版权法究竟是继续激励智力创作还是转而保护经济投资,这个重大问题将会吸引人们越来越多的思考。就计算机软件而言,虽然从国际版权界的发展动向来看,软件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会作为作品而受到版权保护,但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了软件的版权保护的一个不可克服的理论缺陷,即这种保护很可能越来越无法满足对最体现软件价值的工具性进行保护的客观需要,从而暴露越来越多的弊端和局限性。在数据库方面,有一类越来越受到关注的数据库,它虽然缺乏足够的独创性而无法得到版权保护,但却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有着巨大的商业应用价值,那么它的投资利益也应该受到版权保护以外的特别权利或其他方法的保护。多媒体的版权保护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对于是否应为多媒体单列一类新的作品类型,多媒体产业是否会引发作品分类传统的危机,国内外都还没有定论。发展多媒体产业,就需要尽量使权利结算简化,而这是否意味着必须牺牲长期以来形成的作品分类上的传统理性,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在数字技术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些问题,令人满意的答案何时能够产生,人们正拭目以待。

二、软件作品的版权保护实践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

----在美国,绝大多数软件都能得到版权保护,受到保护的软件的数量几乎等同于软件的总数量(9)。美国版权法对软件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如此之低(仅需独立创作而非抄袭以及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以至于软件案件中,软件的独创性判断都因不是问题而很少提及,法官的注意力一般集中在思想表达二分法及相应的侵权问题的判断上。美国版权法的第102条b对思想表达二分法有所涉及(10)。相比之下,德国版权法第2条之2对软件的独创性的要求较高,至少在欧盟软件保护指令生效之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它审理的大多数软件案件中,一直对软件的独创性持否认的态度,导致思想表达二分法的讨论从未真正被展开(11)。相应地,在德国能够到得保护的软件比在美国少得多。据统计,德国市场上的所有软件中只有5%能够得到版权法的保护(12)。

----美国最高法院于1992年对费斯特一案的判决是版权领域独创性方面最重要的判决。这一判决不承认以往占主导地位的额头出汗和辛勤收集原则,不保护事实信息本身,而只保护在材料的选择和安排上体现了独立创作、而且具有微小程度的创新的数据库。这一判决的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超出数据库范围,波及对软件的独创性判断(13)。

----美国的版权法一直遵循宪法的版权条款规定的促进科学和艺术进步的目标。软件的独创性和区分思想和表达的头一个判断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促进这一宪法目标的实现。而受实用主义影响,美国的主导意见认为,对软件的投资越多,对科学和艺术进步的促进越大。即使实质上是软件的技术思想,只要来自于劳动和金钱的投资,而且这种投资对于完成软件的功能是必要的,就可以当作表达进行版权保护。于是,根据1986年的WhelanAssociatesv.JaslowDentalLaboratories一案的判决,实质上属于思想范畴的结构、顺序和组织(structure,sequenceandorganization)曾一度得到版权保护。1991年的ComputerAssociatesIntrnationalv.Altai,Inc.一案的法院则接受了费斯特一案的判决原则,不主张将版权保护从独创性的表达延伸至思想。费斯特一案和ComputerAssociates一案都认为,独创性的判断本身,而非额头出汗标准,为决定是否受版权保护和区分思想表达的唯一标准(14)。

----在欧盟的软件保护指令颁布和生效以前,作者权传统国家一直将一般作品上的严格的独创性标准适用于软件。与美国比较起来,作者权传统的独创性更注重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注重作者刻印在作品上的个性。也就是说,仅做到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是不够的,作品的表达必须体现作品的个性。因而独创性的判断离不开“个人印记(personalimprint)”的要求。随着国际软件产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以法国为代表的大多数欧洲作者权传统国家逐渐意识到,软件是一种高度技术性的产品,从保护软件产业商的投资利益的实际角度出发,而不是从审美特性和个人偏好出发,法国的法院在软件的独创性判断问题上有了较大松动,不再坚持对软件适用“个人印记(personalimprint)”的要求,而是适用“个人贡献”(personalcomtribution)这一较低标准(15)。然而相比之下,德国仍然固执已见。德国最高法院审理的软件案件中,尤其是1991年的Betriebssystem一案中,软件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要求体现作者的个性,第二步要求体现作者个性的程度要显著超出一般软件的水平。对此,批评意见认为,德国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中适用的独创性要求之高,甚至超出了德国版权法中对独创性的规定(16)。对此,已生效的欧盟软件保护指令有针对性地在正文前的共同立场之8中指出,判断(软件)的独创性,不得适用对软件的质量或审美性的测试。另外,该指令第1条第3款规定,软件的独创性判断只看其是否为作品独立的智力创造,而不应适用其他判断标准。从而将导致德国不得不降低对软件独创性的要求。

----从1964年计算机软件在美国版权局首次登记至今,最早对软件进行版权保护、软件产业最发达的美国,在软件版权上的立法司法探索,已历经30余年。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为软件的表达提供直接的版权保护而为软件的技术思想提供间接保护,从而积极推动软件产业壮大发展的目标逐渐确立。但在软件的版权保护初期,美国国内就已经有人提出疑义,认为版权法并不适合于软件保护,理由有:其一,版权保护期限对于发展如此迅速的软件技术来说显得太长了(17);其二,版权法提供的自动保护容易在软件产业中造成技术垄断。美国软件产业界则认为,与版权保护方法相比,申请用专利保护软件中的技术思想,困难太大。专利法中严格的三性要求(即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冗长的审查过程和相对短得多的保护期限,都是不利因素。美国版权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认为,与版权保护方法相比,用专利保护软件更可能造成软件产业领域的技术垄断,从而不利于软件产业者之间的竞争;为保证软件产业的充分投资,就不得不突破传统的版权法模式,为软件提供版权保护。

----美国软件版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直接保护软件的表达而间接保护软件的技术思想这一设想的副作用开始凸现,版权界也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软件版权保护的局限性。版权保护范围中的独创性要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促进软件创作的客观激励工具,但是软件最有价值,从而最需要保护之处并不是独创性表达。版权或作者权仅仅保护软件中不那么重要的东西,即作品性,也就是软件编程人员对软件的独创性表达,而最体现软件价值的、能够解决用户的特定问题的工具性却难以包容在版权或作者权保护范围之内。不论是软件的用户还是软件的权利人,都不关心软件的表达的独创性是否明显,或第三人是否擅自使用其独创性的表达,而是关心软件的功能是否足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或软件的技术构思是否被第三人非法利用。

----软件版权保护的现状说明,为软件作品相对价值较低的表达部分提供了过多保护,而对与表达无关的、体现宝贵构思的部分的保护明显不足。由此,有学者认为,软件本身仅是维持计算机运行的工具,不能直接带来知识进步,所以应当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之外(18)。我国学者较早就曾注意到版权或作者权保护软件的缺陷而主张对软件提供工业版权保护(19)。还有学者主张软件应与数据库、某些摄影、录音作品等一样,作为“准创作作品”(quasicreation),在版权法以外对其劳动和投资进行保护(20)。另有学者进一步提出,版权法对软件的保护等于在法律制度上否认了对工具性的保护,是对公众福利的严重损害,应考虑用邻接权来保护软件(21)。

----Trips协议中写进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保护的条款(22)。WIPO的版权条约的第4条也对此表示附和。笔者认为,从国际版权界的发展动向来看,在理论上并不适合用版权保护的软件恐怕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还会一直作为作品而被版权保护。尽管如此,目前已经初步显露的软件版权保护的弊端,将有可能随着数字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而扩大和加深,最终会给软件产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三、对独创性不足但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数据库的版权外保护

----在数据库保护问题上,版权传统与作者权传统之间存在分歧。伯尔尼公约没有直接涉及数据库的保护问题。公约的第2条第5款规定,选择和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的作品的汇编受到版权保护。这样,材料由多个作品组成,而且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可以得到版权保护。另外根据TRIPS协议第10条,不仅材料由作品组成的数据库,而且材料由非作品的数据组成、内容的选择和安装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库也可以得到版权保护。

----在版权传统,尤其是美国的版权法中,1991年的费斯特一案之前,出于保护数据库产业者的投资利益的需要,额头出汗和辛勤收集原则一直长期适用,数据库的独创性要求非常低,只要并非抄袭自他人,而且付出了实质性投资(包括经济投人、时间、精力等)就可以得到版权保护。也就是说,内容的选择和安排不具有独创性的,非作品的数据库也能以额头出汗和辛勤收集为由在美国得到版权保护。这一点是作者权传统所不能接受的。作者权传统一直坚持,只有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符合独创性要求的数据库才能得到作者权的保护(23)。

----1991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费斯特一案中的判决,是美国版权制度中数据的独创性问题上的重大转折点。在这一案件中,费斯特公司抄用了乡村技术服务公司出版的电话簿的白页部分,并在比乡村公司覆盖的地理范围更广的范围内出版发行。由于两家公司在黄页的广告上存在竞争关系,乡村公司拒绝许可费斯特公司对白页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用户姓名、居住城镇、数量等信息进行复制。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乡村公司的判决。但是最高法院却以乡村公司的白页信息缺乏独创性为由,拒绝对其提供保护。最高法院认为,独创性判断是提供版权保护的唯一要件,要求作品是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而且具有至少是微小程度的创造性。只要出现一处创造性的火花,而不论这种创造性多么粗糙、卑微或不明显,也足以满足这种创造性。事实信息本身没有独创性,以事实信息为组成材料的数据库必须在材料的选择和安排上具备独创性,才能得到版权保护。

----最高法院拒绝根据额头出汗原则对乡村公司的数据安排和整理所花费的劳动予以保护,认为版权法的主要目标不是对作者的劳动给予报酬,而是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24),根据版权的基本政策,科学书籍的创作目的就是传播有用的知识,而自由接触事实信息是促进科学和技艺进步的方式之一。否则,如果对单纯的事实信息提供版权保护,就会使版权法的上述目的落空。

----根据费斯特一案的判决,大多数数据库,即依照客观标准对事实信息进行选择的数据库将无法得到版权保护。由此引发一个倍受关注的问题。依据人名、电话号码、事件或事实的字母顺序这一客观标准排列的数据库,事实信息的采编越齐全,地域覆盖范围越广,就越能灵活地适应不特定的用户的需要从而越受欢迎,不同职业背景的用户根据简单的一个或数个单词、字母或数字就能进行查找和检索,并不需要数据库的制作者对信息进行刻意的选择和安排(25)。这类因缺乏独创性而无法得到版权保护的数据库具有不可忽视的商业价值,相应地,也就有保护其投资的必要性。因此,自费斯特一案判决后,这类数据库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多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