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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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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现将《“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 事 部



二00七年二月九日



“十一五”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根据人事人才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人才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大规模培训人事干部,大幅度提高人事干部素质,建设学习型人事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事人才保证。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围绕人事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工作重点,根据“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部署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人事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



2、坚持学以致用,服务人事人才事业发展。根据“十一五”期间人事人才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部署,确定培训重点和内容,安排和落实好各项培训,使培训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人事人才事业的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事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结合人事干部岗位要求和培训需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优化人事干部知识结构,提高人事干部的能力素质,促进人事干部职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根据“十一五”期间人事人才工作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加强培训制度建设,提高培训质量效益,五年内把全国人事干部轮训一遍,使广大人事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素养和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高素质、专业化的人事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主要任务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确政绩观和科学人才观教育,加强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培育公务员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人事干部队伍。



2、切实做好全员培训。认真做好人事系统公务员四类培训工作,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和基层公务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着力提高其理论水平、执政能力和科学决策能力;基层公务员培训着力提高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依法行政能力。人事系统专业技术干部培训着力更新、补充其专业知识,提高其专业技能。根据企事业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出台,及时开展企事业单位人事干部培训,着力提高其服务企事业单位改革与发展的能力。人事部每年各举办1期全国人事厅局长培训班、人事人才理论高级研修班、全国市(地)人事局长培训班和基层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示范班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定期轮训等制度,确保全员轮训任务的落实。



3、大力开展人事人才业务培训。根据每年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年度人事人才业务培训主题。深入开展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培训,推进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时组织相关培训,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人事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和军转安置改革等培训,提高广大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使各级人事干部成为人事人才工作的行家里手。人事部每年制定部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和对口培训计划,组织30期左右人事干部业务培训班和对口培训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业务培训计划,普及人事人才业务知识,提高人事干部的业务能力。



4、加强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按照完善人事干部知识结构、提高人事干部综合素质的要求,加强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科技、国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办文、办事、办会、外语、普通话、计算机等技能培训,使人事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拓宽知识面,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



5、有针对性地开展学历学位教育。鼓励人事干部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原则,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历学位教育和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进一步改善人事干部队伍的学历学位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为人事部门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到2010年,市(地)以下人事干部大学本科以上人员比例达到70%。



6、推进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围绕人事人才的重点工作,科学设置境外培训项目,有计划地组织人事干部赴境外培训考察,有选择地邀请境外政府人事部门官员、人力资源管理专家讲学,促进境外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境外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把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为人事干部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二)健全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人事部负责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制定、综合规划、协调指导和信息服务等工作,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归口管理并指导全国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部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内设人事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建设统一规范、科学实用的培训教材体系,人事部负责编写《人事业务培训读本》等统编教材,鼓励各地开发精简实用的培训专题教材和多媒体教材等。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教育培训师资库,实行师资评估制度,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好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中心和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形成布局合理、门类齐全的教育培训基地体系。



(四)抓好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培训管理者要深入学习人事人才理论和业务,研究培训理论和方法,探索培训工作规律,提高培训管理水平。人事部举办10期培训管理者培训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要积极开展培训管理者培训,开发好培训管理人才资源。



(五)确保人事干部培训经费的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加大人事干部教育培训的投入,保证人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树立成本效益意识,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使有限的培训经费发挥出最大的效益。



(六)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培训内容,深化培训理论研究,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广应用研讨式、双讲式、案例教学、情景模拟等培训方法,提高人事干部参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电化教育,提高培训的信息化水平,实现个性化、差别化培训。



(七)实行年度培训计划备案制度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各省(区、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每年要向人事部报送本地区人事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总结。根据《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培训班的规定》、《人事部举办培训班审批办法》,人事部各司级单位举办培训班要纳入人事部年度培训计划,统一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强化监督,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日照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政府令14号
第 14 号

《日照市城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9月2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城市卫生水平和公民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参与和搞好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加大投入,加强建设,适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每年的四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爱国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城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四)制定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城市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价;
(五)组织动员全民开展除害防病等社会卫生活动;
(六)承办其他城市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和部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城市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实行定点收集、统管统运、日产日清制度。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必须到设置的垃圾站(点)倾倒垃圾。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和煤气、液化气站(点)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医院、影剧院、体育馆、港口、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设有烟草广告。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城市爱国卫生实行综合监督、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城市爱国卫生实施综合监督,并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爱国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情况;
(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三)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情况;
(四)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情况;
(五)健康教育和除害防病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和要求,加强管辖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检查制度,严格管理,对违反城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居民爱国卫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做好村(居)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聘任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统一颁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监督员证件和标志。爱国卫生监督员实行分片监督制度,有权对责任区域内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城市爱国卫生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制止和举报。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及时受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对城市爱国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一)不参加爱国卫生月活动的;
(二)未建立爱国卫生制度或者制度不落实的;
(三)搞形式主义,工作不到位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主管机关和单位通报批评:
(一)日常检查中有达不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
(二)定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群众举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内单位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年终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一)被同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责令整改三次以上的;
(二)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三)年终鉴定卫生状况较差的。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措施不力,严重失职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2年5月27日,建设部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通知中所列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或收费办法凡规定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请你们商请省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尽快制定,并请将办理结果告诉我们。
关于城市水资源费的征收问题,在国家未制定统一规定前,可仍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143号和(89)财地字第1号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0日)
建设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证书费
1.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 正本十元
副本五元
2.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三十五元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元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元
二、出租汽车管理费
由客运管理机构按营业收入或车辆客位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征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三、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登记费收取办法,暂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费另文下达。
六、白蚁防治费
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白蚁防治机构从事白蚁预防工作可收取白蚁防治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七、城市水资源费
城市水资源费收取办法,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占道费待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作出具体规定后执行。
九、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十、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发布。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