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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8:04: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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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6〕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新城管委会、市公安局关于《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日



舟山市新城户口管理办法(试行)

市新城管理委员会 市公安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临城新区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和新城人口的聚集,进一步规范社会管理工作,现就新城户口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现行户口管理政策,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指导性原则,在新城购房落户的基本条件为:

(一)在新城购置成套商品住宅或人均7平方米以上自建房屋(原则上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商铺等非住宅用房不适用购房落户政策);

(二)户口迁移人应在新城购置的房屋内实际居住,即符合居住人和户口登记一致;

(三)户口迁移人为原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同户人员。非农业户口未婚子女(凭合法未婚证明)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父母,身边无未婚子女的非农业户口父母可以投靠同一户口性质的子女;

(四)在新城建成区内购房落户的农业户口居民,应办理“农转非”手续,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二、筹建具有城市社会管理功能的星岛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新城时代花园、金海湾花园、河塘月色小区等新建小区,金枫花园暂归入临城街道翁洲居民委员会管辖。

三、严格控制一房多户现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时,要告知出卖方将户口迁出,防止因房产买卖引起一套住宅登记多户的现象,避免社会资源不合理占用和大量人户分离对象的产生。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政务院财经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五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发布)

一、为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之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以下简称本币票据)系指下列各项:
1.国内支付本币之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及存折;
2.国内所发行之公债、股票、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
3.其他国内付款之一切支付凭证。
三、本办法第二条所称之本币票据,禁止私自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但(1)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委托之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核准携带或寄运出入国境之本币票据,得凭银行发给之证件,向海关申请查验放行;(2)经银行核准之人民币侨汇及批信携带或寄运入境时得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四、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私自夹带或偷寄本币票据出入国境,经查获后,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令处理之。
五、旅客携带本币票据出境,向海关申报,而无银行所发携带证者,应由海关扣留出给收据,并将扣留之本币票据送交银行保管,由旅客指定之国内代理人凭收条向银行具领或由旅客本人回国后向银行具领。
六、任何人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者,均得向银行、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检举,经处理确定后酌予奖励,检举人有权要求银行、海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为检举人保守秘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索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起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分、支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
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的,可根据验收
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各分、支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与开行综计〔1997〕135号文附件相同,故省略)



19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