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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09 21:4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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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7]10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岳阳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市交通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落实与安全有效地使用,顺利实现我市“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干线公路建设工程,是指我市列入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的实施原则: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定额投入、严格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批准(认可)项目业主、实施项目管理、目标管理考核、督促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和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辖区内计划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以及维护施工期间沿线交通秩序等工作;负责落实配套资金,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工程的优惠政策,优先保证项目建设的用电、供水,防止和查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县、市、区成立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干线公路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干线管养单位担任项目业主,由市政府批准(认可)的其它机构也可担任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省“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规划,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资金筹措情况,确定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上报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用及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业主负责工可、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可报告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四章 设计



第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采取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工程设计要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和省有关规定,体现“沿着老路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原则,按照“工可”批复确认的公路等级技术标准设计,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十三条 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凡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经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工作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业主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照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并将办理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所需征地拆迁批文、用地许可证等资料移交项目业主。工程交工验收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占地图及征地拆迁合同等资料移交项目业主,竣工验收前将土地使用证移交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 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投标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业主编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市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许可按《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中要求的程序,由项目业主向市交通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经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健全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订安全生产方案和预案,做到以防为主,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由市交通局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具体变更办法按《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项目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湘路工程字〔2005〕289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按《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六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除省定额投入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自筹。

第二十五条 省定额投入资金只能用于支付项目工程款,不能作为征地拆迁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对干线公路建设进行补助,平江县补助10万元/公里,其它县、市、区补助8万元/公里,从2007年起分三年安排;桥梁建设补助1000元/延米,从2008年起分两年安排。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含县基本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林业用地征用、上缴有关部门的规费、征地拆迁补偿及相关手续办理的费用等)。项目工程费用除省、市投入的资金外,其余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资金管理,按项目设立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业主于每月26日前,向市交通局上报项目进度月报表。市交通局依据平时实地督查核实的工程实际进度情况,于每月28日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省,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向省申请工程款,并及时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七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申请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管养单位养护。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KM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文物,加强对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是指以可移动文物为拍摄资料、以不可移动文物为拍摄背景或者场地拍摄的照片、电视剧和故事影片,并以商业性出版发行为目的的艺术创作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参观旅游者和宣传、新闻单位拍摄文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拍摄单位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一级、二级文物藏品拍摄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利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的,由文物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拍摄单位应当在拍摄文物之日前一个月,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拍摄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拍摄。
第六条 拍摄单位拍摄文物前,应当向文物管理单位出具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拍摄函件,并与文物管理单位签订拍摄协议书。
无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拍摄函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拍摄文物。
第七条 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片,不得把下列区域作为演员格斗、攀登、跳跃、碰撞的实景:
(一)古建筑的屋脊、墙脊;
(二)有壁画、雕刻的墙壁和走廊;
(三)古树、石碑、牌楼、雕刻物。
第八条 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不得移动涂抹文物。因搭设、悬挂布景确需移动或者遮盖文物的,应当征得文物管理单位同意,并在其监督指导下进行。拍摄结束后,应当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九条 利用书画、丝织品、壁画、漆木器、彩塑等珍贵文物进行影视照片拍摄时,必须使用冷光源。
第十条 凡到考古发掘现场或者文物抢救维修现场拍摄影视照片的,须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拍摄单位利用文物拍摄影视照片,应当缴纳费用。
具体缴费项目和缴费标准,由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拍摄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接纳拍摄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文物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6日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二谈上海信息化立法

(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 俞云鹤)


上海信息化立法,要开创新局面,攀登新高峰,在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的前提下,还必须要有“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紧迫感。
“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是摆在上海信息化立法工作面前的现实局面。这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俗话说:“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让我们看一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长三角地区信息化立法乃至上海其他领域的立法情况,就可以得出结论——上海信息化立法确实应该迎头赶上,尽快开创新局面!
全国现有近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或者正在准备出台《信息化条例》或《信息化促进条例》。湖南、深圳、杭州、宁波、天津、北京、山东等省市已先后颁布实施;云南、河南、黑龙江等省市已进入人大审议最后阶段,今年上半年有望颁布实施;江苏、福建、重庆、广州等省市已将信息化条例列入立法规划项目;河北、四川等省市正在进行相应立法调研。我们上海,《信息化条例》仅作为基础调研项目被列入了《上海市信息化法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根本还没有列入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
全国四个直辖市中,北京市近年来发布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顺利筹备和成功举办奥运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环境建设的决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天津市近年来发布了《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重庆市近年来发布了《重庆市电信条例》、《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重庆市信息化条例》预计今年年底完成。我们上海近年来发布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政府规章,但尚未出台任何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
长三角区域中,浙江省近年来发布了《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等信息化法规, 并在全国率先批准所属杭州市、宁波市相继出台了《信息化条例》;江苏省近年来发布了《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办法》等信息化法规,《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属于首创,是第一部关于软件产业的地方性法规。我们上海,肩负着中央要求上海在长三角中起带头作用的重任,但在信息化地方立法方面却比江浙两省要滞后得多。比如,上海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销售额已经占到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总销售额的40%以上,但上海至今没有一部规范全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江苏省2007年5月在全国地方信息化立法中率先出台的《软件业促进条例》,对我们上海应当是一个有力的鞭策和及时的启示。
其实,不必与外省市信息化立法仔细比较,只要认真比较一下我们上海市其他领域的立法进程,也就可以感觉到上海信息化立法的确滞后了,需要急起直追了,否则真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了!
谁都知道,对于上海而言,信息产业与农业的比重谁高谁低,也因此不难回答信息化促进立法与农业科技促进立法谁更迫切更重要。然而,事实是《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在2007年2月16日公布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度立法计划中,仅属于“条件成熟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预备项目”,当时尚“正在立法调研”。但该项目进展神速,2007年6月6日即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率队到上海市农科院立法调研,听取市委常委、市农委主任徐麟的立法项目介绍,6月26日即上市人大常委会议一审,8月15日二审,10月10日审议通过颁布,2007年12月1日施行。可以说,在上海出台地方性法规的历史上,这部农业科技促进立法的速度之快是史无前例的。然而,上海信息化立法的进程,如果与《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的进程相比较,简直可以说是“龟兔赛跑”了! 早在几年前就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上海电子商务条例》,却迟至今天尚未能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至于《上海市信息化条例》更连立法调研项目也没能列入,出台就更遥遥无期了。
现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实施了换届。作为关心上海信息化的小百姓,我们衷心盼望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能切实贯彻中央十七大精神,解放思想,攀登新高峰,从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上海信息化立法工作,以利促进上海信息化建设始终走上全国前列,更好地为全国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