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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7-08 12:1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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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政策实施10年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一手抓政策实施,一手抓监督管理,采取了层层签订责任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开展延伸绩效管理等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政策效果的发挥,取得了利农利工、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好效果,为实现粮食生产“九连增”、农民增收“九连快”做出了重要贡献。总体上看,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制度不断完善,操作基本规范,成效十分显著。但在具体实施中,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有的地方落实规定要求不全面、监管不到位,个别地方工作人员法纪意识淡漠、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有的企业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有的产品质量不稳定、售后服务不到位。尤其是在农财两部反复强调纪律要求的情况下,少数地方、个别工作人员仍然置若罔闻、有禁不止,甚至违法违纪。如任其蔓延,必将严重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果,影响农机化主管部门形象,进而影响农机化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重大意义

  农机购置补贴是中央一项重要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促进农机化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调控手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应用水平,振兴农机工业,事关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技术集成、节本增效和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有利于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事关“四化同步”推进大局。农机购置补贴作为一项选择性政策,组织实施具有特殊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特别是随着补贴资金规模的大幅增加,政策实施涉及面越来越广,监管难度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对于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廉洁实施,确保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政治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既要有勇气推进,又要有智慧把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和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持之以恒抓监管,坚定不移抓落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这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全面落实到位。

  二、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实行常态化监管,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确保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补贴实惠兑现到农民。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市县级延伸绩效管理工作,重中之重是督促基层全面落实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按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调整补贴额;加强对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管,按规定查处违规产销企业;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农民投诉,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认真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农机购置补贴重大违规违纪案件被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及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处的,须在得知案件调查情况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不得漏报、瞒报、迟报。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并督促县级抓好监管工作落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将监督检查各项要求落实到位;要加强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查公示,防止套补骗补;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并建立“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要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为案件调查和有关部门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要认真调查处理群众投诉;要按规定加强县域内农机经销企业的日常监督,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经过多年的创新完善,我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农财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年度实施指导意见和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信息公开、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管理等实施办法;二是以“补贴产品推广目录制、补贴经销商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制、管理过程监督制、受益对象公示制、实施成效考核制”为主要内容的原则规定;三是以“三个严禁、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为主要内容的纪律要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补贴实施的全过程,涉及各实施主体,规范各操作环节,约束各方行为,是指导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制度规定不走样,切实把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真正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增强学习和遵守管理制度的主动性,自觉树立和维护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做到按办法办事,按规定操作,按纪律执行,绝不允许违背程序、违反纪律,绝不允许随意而为、擅自变通,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名,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管理制度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大力推进信息公开

  推进信息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为民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操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全面全程深入公开,自觉接受农民、企业及社会各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和支持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局面。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要在巩固已有公开渠道的基础上拓展创新,重点推进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科学设置补贴专栏的子栏目,做到内容完整、标题规范、查找方便,确保2013年年底前各级补贴专栏全部建设完成。要充分发挥补贴专栏的权威平台作用,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同级补贴专栏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督促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和补贴专栏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五、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拳打击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严厉查处,决不姑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大的县市要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重大案件政府行政问责制度,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案件的,建议当地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针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案件,逐项工作、逐个环节、逐个岗位地查找本地区本部门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点,着力构建制约有效、实施便捷的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要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产品的补贴资格。产销企业非法侵占的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农民投诉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取消其补贴资格。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事关全局。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作为一项头等重要的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要与财政、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监管,形成合力。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处室也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到人。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发挥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作用,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管。要科学制定中长期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和产业促进作用。大力推进重点机具敞开补贴。积极稳妥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等操作试点,具备条件的省份要在全省域范围内实行。要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制定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适当挂钩。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农财两部的各项规定,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严厉的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科学高效规范廉洁实施,继续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


  农业部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2013(农机发[2013]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7/P020130722388384361897.ceb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



为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素质,我部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自1994年开始实行外派劳务培训制度。
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现予颁发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合作司)。

附: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提高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包括研修生,下同)的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求,健全外派劳务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组织单位
外经贸部归口管理全国外派劳务人员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培训中心的建立及外派劳务的培训工作。国务院各部委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下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的外派劳务培训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中心的设置
各主管部门或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下称经营公司),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或本单位外派劳务情况建立固定的培训中心。根据各自不同的条件,可建成专业或行业的培训中心,也可建成综合性的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要具备一定的教育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设备以及教学大纲并
报外经贸部审核批准。
第四条 培训对象
凡由经营公司组织派遣到国(境)外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普通劳务、高级劳务和研修生),在派出前,均需接受培训。
第五条 培训内容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爱国主义和外事纪律方面的教育。
2、根据派往国家(地区)的特点和要求,开设外语、适应性技能、国别概况等课程。
3、派往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当地的风俗民情以及必要的涉外礼仪。
4、进行转变观念的教育,树立正确的劳务观念和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国的劳工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服从管理,认真履行合同。
第六条 培训教材
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外事纪律、涉外人员守则、外国的法律、法规,风俗民情及涉外礼仪属通用教材(下称通用教材),培训大纲由外经贸部统一组织编写。
2、语言培训教材,由各培训中心根据劳务人员被派往国家和专业对语言的要求组织编写。
3、专业、技能教材由各单位严格按国家标准编写。外经贸部可根据国外业主或派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适应性专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内容制订补充教材。
第七条 培训方式
外派劳务人员在培训前应进行资格考试或考核。根据不同的劳务层次和不同国家对外籍劳务的培训要求采取相应的培训方式:
1、具有初级职称以上(含初级职称)从事技术劳务的,如已经掌握了相应技术和派往国家(地区)官方语言日常用语,凭技术职称证和外语考试证书(成绩表)可免试技术和外语课程,只进行规定时间内的公共课程培训;
2、普通技术劳务要进行考核录取,进行适应性技能培训和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外语培训及公共课程培训;
3、对于承包工程成建制派出(指15人以上)的劳务人员(含管理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考核由执行合同的单位或派出单位进行把关,公共课程要由认定的培训中心统一培训并考试。
第八条 培训时间
通用教材内容的培训一般不得少于一周;
语言培训时间应根据劳务人员被派往国家的要求进行安排,但至少要进行一周的简单生活用语和工作用语的强化培训;
专业技能的培训,由各个专业或行业部门自行安排培训时间。培训中心主要是按照国际惯例和派往国家的技术要求进行考试,也可视情况安排适应性技能培训。
第九条 培训费用
原则上由学员自行负担或由派出单位负担。严禁乱收费。外经贸部协调培训价格。
第十条 考试及结业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试。考试须按大纲命题,规定具体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完成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后,由外经贸部或授权的培训中心颁发一次性或定期使用的《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第十一条 派 遣
今后在办理劳务出国手续时,将分国别(地区)逐步实行持《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的制度。外派劳务人员无《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一律不得派出。具体国家(地区)由我部商外交、公安两部后,分批确定。
第十二条 惩罚条款
外经贸部对各培训中心定期组织检查,如发现培训质量差、弄虚作假或乱发“合格证”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批评,经济处罚,暂停其外派劳务培训资格一个季度或半年、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其出国劳务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附 则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有关条款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1994年5月23日

关于颁布《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0]49号




关于颁布《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推进环境科技国际合作,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管理工作,提高研讨会质量,现将《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


二○○○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研讨 会议 办法 通知

附件: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科学学术水平,促进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推进环境科技国际合作,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管理,提高研讨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是指在中国境内召开的以科研、技术交流和研讨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国内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会议,包括:

  (一)内容涉及环境科学技术某一专门或多个学术领域的研讨会;

  (二)是为某一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开发项目举办的国际、国内研讨会,包括国际环境合作项目及国内科研项目中的较大型学术研讨会;

  (三)境内举办的国际、国内环保科技展览附设的技术研讨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总局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办的、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以下简称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际环境科技合作项目及国内环境科研项目中的小型学术研讨会(会议总人数30人以下,国外代表人数不超过10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以下简称科技标准司)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环境科技发展的需要,制定年度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计划;

  (二)承办本办法规定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审查、报批事项;

  (三)对多部门共同主办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进行协调;

  (四)监督检查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效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总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主办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必须报总局批准。未经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总局或总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名义作为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主办单位。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及直属单位申请主办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申请材料报科技标准司;

  (二)科技标准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列入年度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计划,国际环境科技研讨会还须列入年度外事计划;

  (三)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召开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需提前2个月向科技标准司提出申请,科技标准司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科技标准司将举办研讨会的审批结果函告主办单位,获得批准的主办单位依据批准文件进行会议筹备工作。

  第八条 举办国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二)会议名称和技术交流的主题和内容;

 (三)会议规模、时间、地点、会期;

  (四)办会经费来源;

  第九条 举办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中英文名称;

  (二)会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

  (三)办会目的,研讨会主题和主要内容;

  (四)会议规模、时间、地点、会期;

  (五)办会经费来源;

  (六)相关的背景介绍、国内外代表人数、国外代表的主要国别、级别或身份等。

  第十条 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由科技标准司预审,国际合作司审核,报总局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对与会者来自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含中国)的国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由总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科技部、外交部或国务院批准。

  第十二条 由其他部门主办,邀请我局以总局、总局各部门名义与其联合主办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主办单位向总局来函商洽,并附相关材料,包括:主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的批准文件、会议相关背景介绍材料等。

  (二)由科技标准司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业务司意见,国际研讨会要会签国际合作司,科技标准司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

  (三)由其他单位主办,总局直属单位与其联合主办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可不经总局审批,须在科技标准司备案。

  第十三条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一)主题明确,针对性强,符合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

  (三)鼓励举办针对我国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的专业技术研讨会;

  (四)当年没有同类或主题相似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

  (五)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有助于扩大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
  第三章 研讨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总局批准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依据批准文件进行办会活动,会议内容更改或规模发生变化,需向总局科技标准司局面说明,获得批准方可按变更方案进行。

  第十五条 为提高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质量,以我局为主主办的重大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规模在100人以上)召开前需将会议方案、会议主要文件提交总局审定。

  第十六条 需请总局副局长以上领导出席的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主办单位须提前1个月向总局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准备领导出席的相关文件、材料,由总局办公厅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结束后两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向科技标准司提交会议总结报告或论文集。

  第十八条 举办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附设展览会的,需按《环境保护展览会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另外申请办展。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报批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技术研讨会,总局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