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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4-04-28 09:0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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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1号专项公告)

为有效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市场商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净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依法全面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场商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监督管理中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市场销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禁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禁止销售未经质量检验、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应当实行安全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应当实行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的商品;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失效、变质的商品及质量法规规定明令禁止的其他商品。
二、各类市场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不得利用商品进行质量欺诈。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售出的商品质量负责。所售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符合法定修理、更换、退货条件的,应当执行;给购买商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市场销售的商品和销售、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要求。市场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和零售商品必须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不得缺斤少量;销售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或者对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业务,必须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五、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中文标识,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有关产品标识标注国家标准的要求。商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商品的实际质量、属性和产地真实相符,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不得伪造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不得伪造和冒用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产品条码等其他质量证明。销售的商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应当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市场营销者和广大用户、消费者对于各类违法行为有权及时举报反映,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联络机构及电话: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邮编:100088
电话:62034111 62033388
传真:62031166



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规划局


徐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徐规字[2003]25号

局各处、队、馆、院,县(市)、贾汪区规划局:
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我市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活动,现将我局制定的《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该项工作。
徐州市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管理,规范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是指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城市规划服务业务的单位。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三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含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市、县(市)、贾汪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三)城市规划服务合同书。
第五条禁止转包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禁止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接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第六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提交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对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提交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城市规划编制、咨询成果,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编制。
第八条外来城市规划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通知

信清函[200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已将《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518号)报我部备案,特此通知。

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具体积分方案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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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积分活动备案的报告

中国联通计财字[2003]518号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清算司:

近年来中国联通各项优质的电信服务越来越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与此同时,用户也对通信业务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大量集团用户提出,在需要一种便捷、高效、经济的移动通信方式为其解决通信问题的同时,也应给予集团用户客户积分优惠。为了更好的为用户服务,满足集团用户的需要,我公司计划移动集团用户实行积分。

中国联通移动业务集团用户基本通话费执行国家标准资费;对移动集团用户之间的本地通话费、国内漫游费和长途通话费实行积分回馈,由各地根据集团用户规模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积分回馈标准;移动集团用户发生国际漫游时,按普通用户资费标准收费,不进行积分。

各省分公司开展移动集团用户的,需将积分方案向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备案后实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