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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0:3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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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东省民办高等学校设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兴办民办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等学校),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教育委员会把设置专科层次学校审批权下放给我省的决定,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设置民办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公民,自筹资金,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 我省社会组织或个人与境外民间机构或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可在我省合作举办民办高等学校。合作各方应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并由我方为主提出办学申请。
第五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或正式建校,以及撤销、调整,由申办者向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属专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属本科层次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一般分为申请筹办和申请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规定》的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应先申请筹办。
第八条 申请筹办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办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等;
(二)建校资金、办学正常经费的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三)学校章程、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的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
(四)筹建工作班子及其负责人的名单和简历;
(五)已有办学条件和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
第九条 申请正式建校的民办高等学校必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结论意见;
(二)已有校园、校舍(包括租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情况。自行筹资建校尚有困难的民办高等学校,在自有校园校舍建成前,允许租借足以供办学用的校园和校舍,但租借期须在5年以上,并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
(三)学校组织机构、校董事会、校领导成员、教工队伍、中层机构负责人员名单、骨干教师名单(注明职称、专业);
(四)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及学校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所报送材料不完备者,应在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日内通知其补报。
筹办或正式建校条件基本具备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申报材料未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办者。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于每年的6月、12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对申报学校进行评议论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结论意见。
第十二条 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的结论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高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在征询省有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筹办或正式建校的决定。
第十四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期限:普通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5年,成人高等学校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达不到正式建校标准的,取消其筹办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28日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统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方法的通知


药管市[200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
号),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方案已经我
局审查批准,换证工作已转入现场审查验收及换发新证阶段。为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管理,规范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格式,适应换发证数据统计分析及计算机
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统一规定如下:

  一、编号方法
  新版《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下列方法统一编号:
  省(区、市)简称+企业类别号+地(市、州)代码+发证顺序号+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

  二、编号内容释意

  1.企业类别号为一位数字代号,药品批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和药品零售企业、零售
连锁企业分别用1、2、3、4表示。

  2、地(市、州)代码由二位数字组成,用于区分企业所在地区。地(市、州)代码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行政区划自行编制,并报我局备案。

  3、发证顺序号为四位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4、分支机构或门店顺序号用于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门店
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

  (1)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的证号应在药品批发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支机构顺
序号。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二位分部顺
序号。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证号应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证号后加“—”及三位门店顺
序号;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市、州)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三位门店
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然后由门店所
在的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由分部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
局按设立连锁企业编号,并在编号后加“( )”,“( )”内填写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所
在省(区、市)简称。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门店的证号应在分部证号后加“—”
及三位门店顺序号。无分部的,先由门店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给定一个分部证号,
然后由门店所在地(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编排门店顺序号。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编号示例

  一、药品批发企业法人许可证编号为:(以企业在河北省为例,以下同)为:
   冀 1 XX XXXX
   ┬ ┬ ┬ ┬—
   │ │ │ └───→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 └────────→表示该企业为法人单位
   └──────────→企业所在省(区、市)简称

  二、药品批发企业非法人许可证编号为:
   冀 2 XX XXXX
   ┬ ┬—
   │ └───→非企业法人发证顺序号
   └───────→表示该企业为非法人单位

  三、药品批发企业分支机构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分支机构顺序号
   └───────────→药品批发企业证号

  四、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3 XX XXXX
   ┬ ┬ ┬—
   │ │ └───→零售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

  五、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为:
   冀 4 XX XXXX
   ┬ ┬ ┬—
   │ │ └───→零售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企业所在地(市、州)代码
   └────────→表示该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

  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为:
   冀 XXX XXXX XX
   ──┬── ─┬—
   │ └───→分部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许可证编号

  (一)门店与连锁企业同处一地的,其编号为:
   冀 XXX XXXX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证编号

  (二)门店与连锁企业不在同一地(市、州)的,其编号为:
   冀XXXXXXX—XX XXX
   ──┬──── ─┬—
   │ └───→门店顺序号
   └───────────→门店隶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分部许可证编号

  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分部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 ┬ ┬─ ┬—
   │ │ │ │ └───→表示该连锁企业的总部设在北京
   │ │ │ └───────→分部所在省(区、市)连锁企业发证顺序号
   │ │ └─────────→分部所在地(市、州)代码
   │ └───────────→企业类别号
   └─────────────→分部所在省(区、市)简称

  九、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省(区、市)设立门店的,其编号为:
   冀 4 XX XXXX (京) — XXX
   ──┬───── ┬—
   │ └───→门店顺序号
   └────────────→跨省分部的证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8)15号《关于印发〈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财商字〔1998〕15号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的管理,提高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中央储备糖库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61号和国发〔1997〕22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是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缓解国家储备糖库容不足的矛盾,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储备糖库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按照主要保证建设中央直属储备糖库的需要,同时兼顾食糖主产区和主销区糖库建设的原则安排使用。各地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必须严格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和改变使用范围,也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糖库建设补助款的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各地食糖生产量、消费量、储备量和现有仓库状况,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当年专项补助额度,并按规定程序将糖库建设补助款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糖库建设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立项、报批,并报财政部备案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糖库建设的工程预算及施工进度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和预算拨款渠道及时拨给用款企业,或通过地(市)财政部门转拨给用款企业,专项用于储备糖库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挤占、截留和无故拖延糖库建设补助款的拨付。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
理,凡糖库建设补助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重超过50%的,其工程预算、竣工决算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或主管财政机关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和竣工验收工作应有拨款的财政部门参与。
暂时闲置的糖库建设补助款,财政部门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或作为周转金使用,专户储存的利息转增本金。
第五条 各地使用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建设的储备糖库,其资产所有权属中央所有,这部分资产由地方财政或财政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管理。这部分糖库的优先保证国家储备糖储存的前提下,可适当安排地方储备食糖的储存。必要的时候,中央财政有权将补助地方建设的储备糖库直
接转为国家直属储备库,其经营管理权上收中央。
第六条 国内贸易部使用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直接用于建设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形成的资产属中央所有,由内贸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第八条 企业收到糖库建设补助款后,暂作专项应付款处理,待工程完工决算后转作资本公积金,并在工商登记年检时,作为国家投资转增国家资本公积金,股份制企业则在增资扩股时按比例转增国家股股本。企业以前年度收到的糖库建设补助款的财务处理也按此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预算、决算报告制度。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中央财政报送上一年度糖库建设补助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当年的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按照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企业在工商登记年检前,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糖库建设补助款形成的净资产其收益处置权归中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