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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3:2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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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
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
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
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通知》是新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初步形成了
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对做好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规定。
二、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
年7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
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政府
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
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
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引导大学生到当地贫困地区服务,
地方财政要给予支持。高等学校要努力与本校志愿者服务地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
系,开展教学、实践、扶贫等全方位的合作与援助。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
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四、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
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
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
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五、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
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
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
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
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
和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
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
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
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组织实
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一大批稳定、有效、资源
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
培训工作。
八、构建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
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体系。切实加强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进程。2004年所有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要
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与国家和省市网互联互通。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信息资源建设,尽
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
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
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大学生的基层意
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
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
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
况,及时公布当地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
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吸引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人
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加强制度
建设和创新。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
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的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把高
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开发好、使用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建设银行分行: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税改革的需要,我部在1986、1988、1989和1991年四次清理的基础上,对建国以来至1992年12月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其中,已被有关法规、规章代替,应予废止的有200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章本身的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有10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304件财政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各有关部门。


附件: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


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


(一)预算管理类


1.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1959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


(二)税收类


2.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若干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1982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出)


3.关于对劳改部门用自筹资金修建监舍的建设投资暂免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2月11日财政部发出)


4.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用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执行时间问题的通知(1984年2月13日财政部发出)


5.关于省内自行安排银行发放基建贷款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4年3月7日财政部发出)


6.关于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建设投资免交建筑税问题的批复(1984年4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关于工会举办疗养院、养老院的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问题的复函(1984年4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8.关于冶金工业部黄金基本建设免交建筑税的复函(1984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9.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出)


10.关于个人贩运粮食征收工商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8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1.关于对保险公司承保的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工商税的通知(1984年8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2.关于浴池业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9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关于电瓷产品及含瓷件的电子元器件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4.关于对你部免缴奖金税范围问题的函(1984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5.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投资专案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4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军转干办公室发出)


16.关于纠正建筑税若干免税问题的函(1984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7.关于种子公司经营种子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4年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18.关于建设银行代征建筑税提取手续费办法的通知(1984年12月10日财政部发出)


19.关于抓紧做好1984年度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5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20.关于1985年集体企业奖金税计算问题的通知(1985年10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1.关于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试点饭店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5年11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2.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5年11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23.关于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安排基建投资应缴纳建筑税的复函(1985年1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4.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1986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5.关于商业部选定的推广北京建国饭店经营管理方法的五十家试点饭店享受减征奖金税待遇的通知(1986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出)


26.关于对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专利代理机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27.关于对城市市政建设若干项目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出)


28.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6年5月23日财政部发布)


29.关于对工程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财政部发布)


30.关于外贸企业以作价加工方式销售原材料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6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1. 关于六城市小学生加餐牛奶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8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2.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布)


33.关于个体工商户账簿管理的规定(1986年8月25日财政部发布)


34.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1986年9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5.关于对种子公司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1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6.关于对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86年12月加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7.关于对污染搬迁另建项目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的投资征收建筑税的批复(1986年12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8.关于国库券推销费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87年2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39.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4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0.关于对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


41.关于对供销社经营再生资源减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1987年7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8月9日财政部发布)


44.关于对特别贷款和重点盐业债券筹集资金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财政部发出)


45.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1987年8月17日财政部发出)


46.关于征收建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7年8月19日财政部发出)


47.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交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复函(1987年9月9日财政部发出)


48.关于个人修建营业用房和出租出售房屋征收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49.关于建筑税征免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布)


50.关于国家基建计划安排中国农业银行的基建投资贷款免征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0月6日财政部发出)


51关于对银行贷款安排的楼堂馆所和住宅建设投资征收建筑税的通知(1987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52.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


(三)工业交通财务类


53.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的联合通知(1964年7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出)


54.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布)


55.关于工人退休安家补助费列报科目问题的复函(1979年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56.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发布)


57.关于征收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固定资金占用费的暂行办法(1980年6月20日财政部、国家经委发布)


58.关于处理军工企业职工医院经费超支问题的函(1980年7月1日财政部发出)


59.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


60.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有偿占用固定资金的补充规定(1981年2月23日财政部发布)


61.关于关停企业财务处理的规定(1981年2月24日财政部发布)


62.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补充规定(1981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63.关于恢复按工资总额计提工会经费的补充通知(1982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出)


64.关于三线地区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进山补贴的意见(1982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出)


65.关于企业试行赊销、分期付款和卖方信贷有关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布)


66.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1985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67.对《关于认真核定国营企业税后留利中五项基金比例和加强管理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85年7月19日财政部发布)


68.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使用范围的规定(1985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


69.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1986年1月20日财政部发布)


70.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1986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


71.关于国营企业参与调剂留成外汇和留成外汇额度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6年5月26日财政部发出)


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986年8月5日财政部发布)


73.关于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6年决算中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的解答(1986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出)


74.下达1987年实行按销售额2%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重点纺织机械(器材)企业名单的通知(1987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75. 关于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和其他债权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7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出)


76.关于同意邮电通信企业调整线路改造资金提成率的复函(1988年2月9日财政部发出)


77.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8年3月10日财政部发出)


78.关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出)


79.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等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1988年8月8日财政部发出)


80.关于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编制1988年决算中有关财务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81.关于国营企业发行内部债券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9年4月5日财政部发出)


82.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建筑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8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出)


83.关于电力直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4.关于微机联网中附属设备购置费、安装费如何列支的复函(1989年10月10日财政部发出)


85.关于填报1990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财务快报》的通知(1989年11月20日财政部发出)


86.关于同意调整邮电企业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89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87.关于统配煤炭生产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财务处理问题的函(1989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88.关于妥善处理部分全民所有制企业停工、待工人员基本生活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0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出)


89.关于同意调整交通部直属航运企业船舶修理基金提存率的复函(1990年1月23日财政部发出)


90.关于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如何处理的复函(1990年2月2日财政部发出)


91.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所依据的工资总额问题的复函(199, 0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出)


92.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6月22日财政部发出)


93.关于提高统配煤矿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大修理提存率的通知(1990年9月4日财政部发出)


94.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1990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出)


9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


96.关于上海海运局所属工业企业和上海港机厂固定资产修理基金提存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28日财政部发出)


97.关于建立重点中央工业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1991年3月4日财政部发出)


98.关于同意军工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通知(1991年3月25日财政部发出)


99.关于下达实行加速折旧的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的通知(1991年5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0.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91年8月22日财政部发出)


101.关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2.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1991年11月14日财政部发出)


103.关于兵器部分工业企业逾龄在用设备“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复函(199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出)


104.关于同意铁路大中型工业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复函(1992年2月25日财政部发出)


105.关于提高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财政部发出)


(四)商贸金融财务类


106.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73年12月19日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107.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1984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


108.外贸企业出口成本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09.关于国营商贸金融企业推广应用电子计算机工作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10.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1988年10月13日财政部发布)


111.关于外贸企业开展国内有关合营业务分得利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1988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


112.关于建立中央工贸企业出口风险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3.关于外贸商会、协会、学会会费来源问题的复函(1990年8月27日财政部发出)


114.关于人民币汇率调整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0年12月20日财政部发出)


115.筹集经贸教育补助资金规定(1991年10月15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布)


116.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


117.关于外贸企业调出调入外汇有关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91年12月6日财政部、经贸部发出)


118.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后备基金财务管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财政部发出)


(五)农业财务类


119.林业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64年4月24日财政部、林业部发布)


120.农业三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1979年6月7日财政部、农业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1.关于检发国营水产养殖场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通知(1979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出)


122.国营水产养殖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79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发布)


123.国营海洋渔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水产总局发布)


124.关于农机事业费开支问题的复函(1980年5月5日财政部发出)


125.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试行规定(1981年3月18日财政部、农垦部发布)


12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


127.关于加强中央级农业、电力事业费预算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


128.关于加强监督,管好用好农垦企业包干结余资金的意见(1984年3月14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29.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4月3日财政部发布)


130.关于水电部喷灌技术开发公司使用贴息贷款的管理办法(1985年4月8日财政部、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发布)


131.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1985年11月15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布)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年10月4日财政部发出)


133.关于制定国营农场农机专用设备折旧年限表的通知(1987年11月30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发出)


134.关于加强中央级农口主管部门支农周转金的管理和使用的通知(1987年12月26日财政部发出)


135.关于抓好国营农垦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国营农垦企业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1989年8月30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


136.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3月12日财政部发出)


(六)行政事业财务类


137.关于教育事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63年2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38.关于接待外宾的在校学生伙食费用问题的通知(1965年9月11日财政部、高教部发出)


139.关于中小学校舍维修的通知(1968年6月10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0.关于高等院校师生到部队学军经费开支问题(1975年9月1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1.关于公安边防检查站、武装民警中队和消防队年度经费决算“目”级科目填报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出)


142.关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的规定(试行)(1978年3月9日财政部发布)


143.关于公费医疗几个问题的答复(1979年11月2日财政部发出)


144.关于教育部门干训进修人员伙食补助费的通知(1980年5月26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出)


145.关于部分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得奖学金和资助费交由本人支配后有关财务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1980年12月31日财政部、教育部发布)


146.关于卫生部所属企业实行利改税办法后有关问题的复函(1983年6月3日财政部发出)


147.关于文教企业税后利润如何分配问题的规定(1983年9月3日发布)


148.关于核定中央级文教企业税后留利的各项基金分配比例的通知(1983年9月5日财政部发出)


149.关于修改差旅费、会议费开支规定的通知(1983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出)


150.关于出差人员乘坐京沪直达特别快车不坐卧铺如何计发补助费和工作人员调动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如何报销行李托运费的规定(1986年7月25日财政部发布)


151.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1986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


152.关于借用中央财政文教行政周转金的具体规定(1988年10月17日财政部发布)


153.关于对中央级文教卫生企业报刊补贴办法及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89年8月11日财政部发出)


154.对《关于拟为我部发展生物制品生产及技术改造给予特殊政策的请示》意见的函(1989年10月24日财政部发出)


155.对《关于逐步调整大中专教材价格和理顺补贴办法的请示报告》意见的函(1990年11月7日财政部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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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1994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解决困难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仍有一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好,长期亏损,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致使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难以保障,从而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保障已参加
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部分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商请银行等有关部门支持,强化基金扣缴,保证基金收缴率的稳定和提高;要按原有规定渠道足额拨付离退休金;目前仍实行差额拨付的地区还要认真监督企业及时发放。
二、对出现亏损,经济效益不好或处于停产、半停产的企业,暂时确无缴费能力的,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具体缓缴条件、期限及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的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因破产、撤销、解散等原因已无法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经贸委〔94〕财综字第101号文件精神,在破产财产清偿过程中“首先应将划出的劳动保险费交给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负责支付参加退休费用
社会统筹的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支付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国务院同意实行系统统筹的交通部等六个部门,在其系统统筹尚未正式运转之前,所属企业应按时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支付这些企业的离退休金,待系统统筹正式运转之后将此项工作交系统统筹部门管理。
五、要尽快实行原固定工人和劳动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六、积极着手建立省级和中央调剂金。目前,各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和积累水平极不平衡,悬殊较大,有些地区缺乏应付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存在本省内市、县之间基金不能调剂的问题。为此,各地应在慎重稳妥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建立省级调剂金的可能性,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方案
,报请当地政府批准。
省级调剂金的使用范围是:本省范围内市、县之间社会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应付本省范围内的突发事件,保障基本待遇的发放。
中央调剂金的建立办法另行规定。
七、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遇到困难的紧急情况下,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有价证券可以变现,以保证按时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基金出现赤字时,可请示当地政府由财政予以补贴。



199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