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13: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9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实施办法

  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促进政府转变职能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行政服务中心有关事项的通知》(咸政文[2002]22号)的精神,按照“六制”办理事项的要求,特制订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各类审批事项(包括核定审核事项,下同)实施办法。
  一、直接办理制
  (一)范围
  程序简便、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竣工验收合格证;
  2、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登记;
  3、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批;
  4、办理《办境通行证》;
  5、办理白蚁防治手续;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8、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年检、变更;
  9、审批招聘(用)广告和非公共职业介绍许可;
  10、就业登记;
  11、《再就业优惠证》办理;
  12、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
  1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麻醉药品专用卡》审批;
  14、市区审批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许可核准、发放;
  15、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17、其它可以直接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审批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
  (一)范围
  凡涉及1—2个主管部门,需经审核或者现场踏勘的特殊申请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和超时默认制。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向服务对象开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窗口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2、市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3、用户受电工程设施审核;
  4、公章雕刻备案;
  5、公民出国护照申请;
  6、房屋租赁证;
  7、企业登记注册;
  8、卫生许可证;
  9、土地登记审核;
  10、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
  11、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改装、拆除、迁移审批;
  12、其它需承诺办理的项目。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承诺事项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向“中心”和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4、主管部门领导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窗口;
  5、服务对象在时限到时,凭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办理结果,如对办理结果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三、首办责任制
  (一)范围
  涉及2个以上部门的联办事项及重大事项实行首办责任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重大事项主要是指基建项目和总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以及其他需要部门联办的事项。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应按不同的申请内容向窗口单位提出申请;
  (1)基建项目计划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需要到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手续的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城市规划、建筑、管理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建设局;
  (4)非公有制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工商局;
  (5)外商投资商贸业的审批责任部门为市对外经贸局;
  (6)温泉开发区范围内的审批责任单位为温泉开发区;
  (7)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审批程序的最后审批把关部门为审批责任单位,特殊事项由中心指定责任单位。
  2、责任窗口受理联审联办事项后,必须按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审联办实施办法”予以办理。
  3、“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和裁决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重大事项。
  四、申报负责制
  主要指需上级审批的申请事项。由责任单位在承诺时限内提出意见并负责向上申请,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窗口部门报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出具《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明确承诺事项在本市的办理时限;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要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办理结果及时报“中心”有关科室。
  五、明确答复制
  (一)范围
  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省市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做出明确答复。
  (二)办理程序
  1、服务对象向有关窗口部门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如能够当场或当天定为控制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如项目内 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3、服务对象如对申请事项的答复持有异议,可向“中心”督查科投诉。
  六、集中收费制
  所有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和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收费,统一在一个窗口缴纳。有关窗口结算管理办法另行发文。
窗口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心,及时办理各类申请事项。窗口各成员单位要落实专门人员办理“中心”转交的各类申请事项,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办结时间。
  本实施办法由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2]3406号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
  为规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活动,进一步发挥其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1123_515178.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2年10月30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政发(2007)8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指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报警的设施,包括警报器、警报控制终端、电视广播切换系统、供电设施、中间转发站和中央控制站等。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我市警报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二)提供警报设施和进行维修技术指导;
  (三)批准办理警报设施迁移、报废、更新及局部地区报警;
  (四)组织实施警报试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枣庄市防空袭方案》制定警报建设规划和警报布局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布局安装警报设施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安装。
  第七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当发现影响警报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通告等工作,建立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防空警报传递、发放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和文字信息。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人民防空无线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混同。
  第十一条 电力部门应当优先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备的供电。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警报的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涝、地震等严重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市警报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